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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比如: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
㈡ 對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凡因財產及其相關利益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對其財產及相關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三個成立要件,簡稱為三性,即合法性、經濟性和可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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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財產保險利益如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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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指投保人對於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系,也就是投保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原有的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致保險標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損害或者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免受損害所具有的利害關系。財產保險利益應當為合法利益。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相比,有所不同
(1)保險利益的價值估計標准不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償問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非金錢可以計算,因為人身保險的目的並不在於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償問題。
(2)要求保險利益發生的時間不同。按國際慣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就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但海上保險合同例外。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必須於合同成立時就存在,否則合同也無效。但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險利益對其在合同上的權利無影響。
(3)兩者在是否需要徵得被保險人同意方面有所不同。在財產保險中,只要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存在,就可投保,無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人身保險,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壽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不僅須對該第三人有保險利益,而且還需獲得第三人的同意。
㈣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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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凡因財產及其相關利益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對其財產及相關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三個成立要件,簡稱為三性,即合法性、經濟性和可確定性。
㈤ 為什麼財產保險強調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規定,主要目的在於衡量是否有損失以及損失的大小,作為賠償計算的依據,防止道德風險。因此財產保險強調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如果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備保險利益,意味著被保險人無損失,依據補償原則的規定保險人將不負賠償責任;反之,即使在某些情況下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但只要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仍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在海上保險中比較典型,在其他財產保險合同中也可能出現。比如,在國際貿易中以CFR條件進行貨物買賣時,買方在接到賣方的裝貨通知後即可投保海洋貨物運輸險。但此時買方並未取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嚴格說來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但只要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在世界各國基本上是一條公認的准則。
㈥ 各類保險中,保險利益必須存在於什麼時間
各類保險中,保險利益必須存在於什麼時間?
在財產和責任保險中,保險利益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有些財產保險合同允許在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可以對財產沒有保險利益,但預期在將來對它具有保險利益。相反,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要求只要在保險單出立時滿足就行,而不要求在被保險人死亡時具有保險利益,因為人壽保險單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一種定額保險單,而且可以轉讓。在健康保險中,在何時保險利益必須存在問題也取決於健康保險單是定額保險單還是補償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