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買了以後就可以欠債不還了
很多代理人在朋友圈發保險推銷廣告的時候,有一種話術大家一定很熟悉,就是保險可以避債避稅。接觸保險行業久了以後,總會接觸到一種觀點,說保險是最安全的資產,不管是欠人錢、被法院告、離婚分割還是遺產稅,都動不了你放在保險里的錢。最近不少法院對保險的「避債」功能進行了重新解釋,對於那些欠錢不還的老賴,法院可以強制把他們買的保單退保,拿現金價值來抵債。其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做的最徹底,以前普遍的認知是理財類的保險的現金價值可能被拿來抵債,而這次江蘇高院卻明確表示,連重疾險這樣的純保障型產品也可以被法院強制退保!當然,法院也不是毫不講道理,對於不同情況,還是有區別對待的。首先,對於老賴只是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不是投保人的,只有理賠款真的要給到老賴,扣除必備生活及醫療開支,剩餘部分拿來還債。如果保單還根本沒有要理賠呢,這保單是屬於投保人的,投保人又沒有欠人錢不還,那當然保單是不會受到影響的。而如果老賴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那沒辦法,這保單啊是可以被強制退保拿來抵債的。如果老賴是投保人,受益人是別人,那法院就會通知受益人,如果受益人願意花這個保單的現金價值的錢,那他就可以把這保單贖回來。
⑵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沒有錢人死了他的理賠保險能償還債務嗎
必須的,誰繼承了這筆死亡理賠金,誰就要替他償還債務,如果沒有人繼承,就用這筆理賠金償還
⑶ 老賴欠錢不還 能執行他的退休金嗎
那你得藉助法院強制執行每月凍結部分欠債人養老金來還債,但是我國國情是,只要欠了公家的錢連房子都能強制拍賣了,欠了個人的錢基本只是督促,手段不咋強硬。望採納
⑷ 欠錢不還,被告還有錢買保險,我要怎樣控制他
欠錢不還,如果債權人有確鑿的證據,可以直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
民事訴訟的原告無權直接控制被告人身和財產的。但是,在起訴時原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告的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開庭時,如果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可以拘傳的。
被告在大陸境內的民事案件未了結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限制被告出境,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對被告作出限制出境措施的。
下面是起訴及限制被告出境的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法》
第八條規定,對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在大陸境內有未了結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⑸ 如果欠債是否要用保險還債
不用的,保險不可以用來抵債的!只要你不拿出來,保險公司不會允許任何人動客戶的保險金,因為保險公司跟客戶簽的是合同,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拿保險抵債。
⑹ 債權人能執行債務人的人身保險
個人觀點,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性保險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和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成為執行標的。人壽保險具有財產屬性,其財產屬性體現為:受益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獲取的保險金屬於受益人的財產;投保人因退保而獲取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的財產。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所謂「到期債權」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產生在保險合同到期或者保險事故發生等約定的給付保險金條件成就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中所規定的「人壽保險」,應理解為保險金的請求權。也即,當債務人享有人壽保險金請求權但怠於行使時,債權人不能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要求保險公司向自己給付人壽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中,「勞動報酬」「養老金」是與「人壽保險」並列的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勞動報酬」「養老金」不可以被代位追償,但並不影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要求用人單位、社保機構協助凍結、劃扣被執行人的收入(勞動報酬)和養老金,「人壽保險」自然也是同樣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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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欠錢的人有社保起訴他敗訴能用社保還我錢不
不可以。社保是公民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但以後可以保留其最低生活費用後執行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