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互聯網金融協會落戶上海、最快下月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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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雪山貸p2p論壇】)
⑵ 理財產品不受監管是嗎
銀行的理財產品受銀監會監管,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受保監會監管。
⑶ 理財產品債權轉讓是什麼意思
就是你買的這個理財,轉讓給別人的意思, 一般急錢用的時候才會轉的。
⑷ 債權轉讓有沒有第三方監管的
不一定,有第三方監管會更好,比如律師事務所
⑸ 銀監會將如何對信託類理財產品進行監管
1.首先信託公司發型的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報備。
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比如近期出台的一些政策,叫停了銀信合作,這種模式背後隱含巨大的隱性風險。再比如信託和地產的一些合作現在條條框框的規定也很多.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曲折中前進。
3.目前市場上眼花繚亂的理財產品中,信託理財可以說是除去銀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託資產出現問題,一兩個億的資金 信託公司為了自己的信譽也會自己把資金填補進去的。所以大可放心。
⑹ 對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監管的意義
對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監控的意義:關鍵是將銀行理財產品納入適當監管體制之下,從而保障健康有序發展。只有通過適度監管才能促進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發展,更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使銀行直接面臨潛在的風險降低,利於銀行的風險管理和監控。
⑺ 前面看到新聞理財監管要重挫銀行不知道對我買的這個理財產品有影響嗎還有一個月千萬要撐住啊,求教啊
銀行這個投向范圍太廣了,按道理是不允許的,你投什麼就寫什麼,10%-90%,耍鬼啊!
這次整頓有一段整改時間的,已經發售的受影響應該較小
⑻ p2p監管細則出台後債權轉讓的還能做嗎
由於線下的債權轉讓存在信息不透明、資金使用不規范甚至被挪用等風險,監管層對這一模式存在不少擔憂,而正在醞釀中、即將出台的P2P監管條例可能終結這一模式
當然只要符合要求,還是可以的
⑼ 如何辨別理財產品是否經過監管部門審核
首先,監管機構一般不對單項理財產品進行審核。監管大多是對機構進行監管。目前大的范疇內被監管的有:銀行、券商、公墓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
⑽ 債權轉讓理財有什麼風險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範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範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於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於合同簽訂後×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範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
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於×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