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汽車保險:什麼叫不足額投保
不足額投保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例如一輛價值12萬元的普通桑塔納轎車,如果按照8萬元確定保險金額,則屬於不足額投保。不足額投保的後果是: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比例賠付。
2. 不足額保險合同時指什麼和足額保險合同有什麼關系呢又是如何賠償的呢
詳解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工保網
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三者帶來的,實際上是一種關於風險意識的思考。投保人在進行保險活動時,應加強自身風險意識的把控,投保時盡量保全保足,不要因一時微利,而將自身陷入更大的風險隱患中。建議選擇足額保險,這樣即便在最惡劣的保險事故中,依舊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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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足額投保是什麼意思
指你投保時的保障額度不足實際價值,因此保費低,但是一旦出現賠付,賠付時也會按照當時你投保的價值與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
4. 不足額保險的賠付和足額保險的賠付
不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不足額保險的適用效果,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比例賠償方式。但是合同另外有規定之時,可以不採用上述比例賠償方式。《保險法》第40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不得違反禁止不當得利的原則。
足額保險是不足額保險的對稱,亦稱全額保險。足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相等的保險合同。在足額保險合同的場合,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全部損失時,保險人應依保險價值全部賠償。如保險標的物存有殘值則保險人對之享有物上代位權,也可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中扣除該部分價值,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應按實際損失確定應給付的保險金數額。
5. 什麼是不足額投保其後果是什麼
不足額投保是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實際賠付以保險金額為上限。
後果:如果車險不足額投保,保險公司會按照保險金額除以車輛價值的比例進行賠付,那麼客戶獲得的賠償可能會低於事故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五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5)不足額保險是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第五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五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產生不足額保險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種:
①投保人基於自己的意思或基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而將保險標的物的部分價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為節省保險費或認為有能力自己承擔部分損失而自願將一部分危險由自己承擔。後者如在共同保險中,應保險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風險;
②投保人因沒有正確估計保險標的物的價值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
③保險合同訂立後,因保險標的物的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不足額保險。由於不足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其差額部分的危險投保人並未轉移給保險人。
不足額部分應視為投保人自保。當發生全損時,保險人按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當發生部分損失時,通常適用比例分攤原則,即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損失按比例分攤。
在英美等國家多採用「第一危險」的賠償方法,即首先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為賠償給付,如果實際的損失超過保險金額,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超出的部分。
6. 不足額保險的介紹
不足額保險(Under-insurance)是指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不足額保險的適用效果,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比例賠償方式。但是合同另外有規定之時,可以不採用上述比例賠償方式。《保險法》第40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不得違反禁止不當得利的原則。
7. 足額與不足額保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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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賠償和不足額賠償的區別是基於足額承保和不足額承保的。
足額承保:對於承保標的按實際價值承保的情況。在出險後的理賠也是足額賠償。
不足額承保:對於承保標的按實際價值的一定比例承保的情況。在出險後的理賠也是按不足額承保的比例進行賠償。比如:某輛車應承保的實際價值為10萬,實際承保額度為5萬,則不足額比例為50%,如果某次車輛出險,造成損失為3萬,在理賠時,實際賠償金額就只會是:1.5萬,因為有50%的這足額承保比例需要扣減。
這就是區別了。
8. 什麼是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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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與超額保險三者帶來的,實際上是一種關於風險意識的思考。投保人在進行保險活動時,應加強自身風險意識的把控,投保時盡量保全保足,不要因一時微利,而將自身陷入更大的風險隱患中。建議選擇足額保險,這樣即便在最惡劣的保險事故中,依舊能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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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什麼是不足額保險合同呢這和一般所謂足額保險合同又有什麼關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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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足額保險合同又稱低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於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合同。在不足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賠償方式有兩種:其一是比例賠償方式,即按保險金額與財產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其二是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即不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償。這兩種賠償方式,根據保險合同種類的不同,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家財保險合同一般適用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足額保險合同又稱全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大體相當於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即可獲得充分的保障,如果發生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按實際損失數額如數賠償。家財險主要保障房屋及附屬設備,室內裝修,家用電器,傢具、服裝及床上用品,同時可以附加用電安全、水漬、盜搶等保險責任,保障是很全面的。目前擁有房產證的鋼混結構或磚混結構,才可以購買相關的家財險。目前的家財險種類齊全,您可以根據您的房屋的住宅使用類型,實際需要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