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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前社會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1-04-04 14:39:14

『壹』 什麼是社會保險我國建立了哪些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勞動保險,就是國家主導的,不盈利的,社會保障性,社會公共事業。制度就是「社會勞動保障法」。保障性保險有三種:社會勞動保險(社保)、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貳』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一)加快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險並軌
(二)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號
(三)建立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四)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五)做好結構調整中特殊困難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六)按照統一的改革目標同步推進「保、醫、葯」三項改革
(七)補充保險應盡快走上發展軌道
(八)加強社會保障的綜合協調和社會監督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具體包括了哪些制度?
來源:作者:日期:09-12-17
從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具體實踐來歸納,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具體制度:
(1)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是規范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加強社會保險費的管理和保障社會保險費的發放而專門建立起來的一項制度。該制度與具體的社會保險險種結合,同時又獨立於這些具體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的建立,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建設,對於培育和促進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城鎮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來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費的徵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3)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是指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的主要包括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等內容。
(4)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涉及失業保險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等內容。
(5)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以及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建立和管理、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等內容。
(6)生育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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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結構及詳細是什麼有沒有自己能夠查證自己社保信息的辦法

1、問:什麼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哪些區別與聯系?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勞動者在由於生、老、病、死、傷、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時,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社會保險法》第2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商業保險,是在保險合同的基礎上,由專門的營利性保險企業經營的保險類別。保險法調整的就是商業保險關系。從法律的角度看,商業保險是這樣一種合同關系: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兩者存在著以下區別:
第一,保險的性質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證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以實現國家社會政策為宗旨,通過國家立法強制推行。商業保險則是營業性保險,具有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
第二,保險對象不同。社會保險以社會勞動者為保險對象。商業保險的保險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財產
第三,保險費來源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來源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統一調劑使用,為所有的勞動者提供保障。商業保險的保險費完全由投保人承擔,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實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則。
第四,給付標准不同。社會保險從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出發,主要根據保障需要確定給付標准,而不完全取決於繳費多少。商業保險則按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和被保險人受損失的程度確定賠償數額。
第五,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一般由國家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管理,國家統一規定保險項目、費率和給付標准等,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不征稅。商業保險是由自主經營的保險公司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保險公司屬於金融企業,國家對其經營所得征稅。
(2)兩者存在著以下聯系: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同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二者相互補充、共同發展,有利於豐富保險市場的產品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都在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一個共同的趨勢就是建立多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在養老保障方面,社會保險通常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而基本養老以上的保障需求則通過商業保險來滿足。即使在社會保障很發達的北歐福利國家,商業保險仍占整個保障體系的30%以上。在美國的醫療保險中,商業健康保險的醫療費用支出超過了全國醫療費用總支出的50%。
2、問:社會保險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答:社會保險制度的功能主要有:
第一,調節勞資雙方的利益關系。眾所周知,勞資之間的利益分歧是客觀存在的,在資本主義的發展史上,資本的強勢與勞動者的弱勢是因為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造成的,勞資矛盾惡化甚至激烈對抗更是直接由於僱主不顧勞動者起碼權益而唯利是圖的必然結果,如勞動者只要年老、疾病、工傷等就會喪失收入來源,面臨生存危機。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僱主必須承擔起為勞動者參與各項社會保險繳費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則可以通過參加社會保險來實現自己的權益。這種制度安排實際上照顧到了勞動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諸多利益訴求,不僅是對勞資雙方利益分配關系的有力調節,而且也是對整個社會公平與效率關系的有力調節。
第二,解除勞動者後顧之憂,增進勞動者福利。無論哪一種社會保險項目,客觀上都是在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和增進勞動者的福利,讓勞動者養老有保障、疾病醫療有保障、工傷有保障、失業有保障。因此,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勞動者福利權益實現的直接表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則是勞動者福利權益的發展。
第三,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由於社會保險有效地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勞資關系便由對抗走向妥協與合作。工業化國家早期尖銳對立的勞資關系與風起雲涌的工人運動,因社會保險制度的確立而被化解。勞資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必然帶來整個社會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因此,社會保險制度通過消化勞資對抗而直接促進並維系著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第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文明發展。一方面,社會保險因化解了勞資對立而讓雙方有了更多的、更直接的共同利益,勞資雙贏構成了國家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另一方面,社會保險在維護勞動者福利權益的同時,有效地增強了勞動者的安全感與安全預期,同時還維護了勞動者的尊嚴,促進了男女平等,從而對社會文明的發展具有很強的牽引與促進作用。
第五,在互助共濟中促進並維護著社會公平。社會保險依據的是大數法則,是參保人共同參與,並在僱主分擔繳費義務與政府財政支持的條件下,相互分擔風險,如年輕人為老年人做貢獻,健康者為疾患者做貢獻,就業者為失業者做貢獻,安全者為工傷者做貢獻,誰都是這一制度的貢獻者,誰都有可能成為這一制度的受益者。正是這種互助共濟的功能,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勞動者個人的生活風險,而且通過對參保人的收入補償來保障其生活,促進並實現著社會公平,而社會保險制度的強制性特徵又有效地避免了僱主與勞動者的逆向選擇,確保了這一制度覆蓋對象的公平權益。
此外,由於社會保險制度與收入關聯,僱主與勞動者的繳費都與工資掛鉤,養老金等待遇亦與勞動者的工資掛鉤,從而在勞資之間、勞動者之間乃至於在全體國民之間具有較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3、問: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在制度建設中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1.強制性原則。從社會保險產生之日起,所有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是通過立法確立並強制實施的,這主要是基於它的制度特性與利益協調的需要。各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是在立法規范的條件下,藉助行政與司法等公權來強制實施,覆蓋范圍內的僱主與勞動者,以及政府均必須依法承擔自己的義務,僱主與勞動者均沒有自由選擇是否參保及繳費多少等權力。這種強制性保證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互助共濟性。
2.公平性原則。各國社會保險都是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勞資利益與國民福利合理配置的重大制度安排,它因覆蓋全體勞動者並能夠惠及其家屬而維護了人在發展過程中的公平。因此,在社會保險制度中,強調打破各種身份限制,公平地對待每個勞動者並確保其實現相應的社會保險權益。但各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過程,其實是一個從不公平到公平漸進發展的進程,它通常都是從產業工人開始,然後再逐漸覆蓋到農民及自由職業者。
3.責任分擔原則。社會保險制度強調責任分擔,勞資雙方分擔繳費義務以及政府參與分擔一定責任是各國社會保險制度通行的規則。在絕大多數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勞資雙方通常各分擔50%的繳費責任。政府在社會保險制度中,事實上承擔著財政支持、行政監督與公共服務等三種責任。其中,政府的財政責任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作為僱主為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承擔繳費義務;二是作為政府採取補貼社會保險支出或者分擔社會保險繳費,以及提供管理及運行經費等方式來承擔公共財政惠及全民的責任。責任分擔是社會保險制度得以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
4.權利義務相結合。社會保險制度強調參保人權利與義務相結合,不參保當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繳費也通常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為社會保險基金是全保人的共同財產,只有履行了相應的義務才能享受相應的權益。堅持參保人個人權利義務相結合原則,正是繳費型社會保險制度有別於納稅型全民福利制度的重要區別,它要求全體參保人均有清晰的繳費記錄與待遇給付對應關系,這構成了社會保險管理與經辦中的實質內容。
5.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社會保險是一種與收入關聯的再分配手段,它必然要建立在相應的經濟發展水平之上。一方面,工業化程度愈高,對社會保險的需求愈大,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的發展變化及其創造的經濟發展水平,直接影響著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無一例外地需要有相應的財力支撐,制度建設中需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客觀需要,還要考慮到勞資雙方的繳費承受能力,以及國家財政可能承受的扶持力度。當然,在我國現階段,強調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應當是持續高速增長三十年的國民經濟發展水平,而不能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固化在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在改革開放初期的水平上。將經濟增長逐漸通過社會保險等相關制度安排直接轉化為國民福利,應當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取向。
6.自成系統、自我發展、自我平衡原則。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只要未演變成全民福利)通常都自成系統,它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督,在接受政府財政支持的同時又與政府財政保持距離,通過專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求自我發展、自我平衡。堅持自成系統、自我發展、自我平衡原則,就是為了持續落實勞資雙方分擔直接責任、落實參保人權利義務相結合、保持制度理性發展並避免成為政府負擔。當然,養老保險因人口老齡化沖擊與老年人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的需要,各國政府多給予相應的補貼,但這並不改變社會保險制度自成系統、自我發展和追求自我平衡的本質屬性。
4、問《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5、問:《社會保險法》所調整的社會保險包括哪些險種?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五個險種。
6、問: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應堅持哪些基本方針?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7、問: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享有哪些權利?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4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8、問:國家通過哪些途徑支持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9、問:國家如何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監管?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條的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10、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11、問: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方式主要有兩種: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其具體流程是:參保單位和個人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等手續後,雙方簽訂繳費合同,採取委託銀行扣款或支票(匯票、現金)結算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按規定在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存儲當月征繳的社會保險基金,在月末之前再將基金劃人同級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同時根據繳費情況記錄參保人的基本情況和權益(即權益記錄),對於不能按時足額繳費的單位和個人則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催繳或予以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徵收。其具體流程是:每月稅務機關根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提供的參保單位繳費信息(海南、福建、浙江等省份由稅務機關核定繳費額),開具稅票傳遞各參保單位,參保單位按稅票核定的金額到其開戶行繳納(也有的地區將繳費信息傳遞給國庫,通過國庫信息處理系統委託企業開戶行扣款),所收基金全部進入國庫,並於月末前轉入財政專戶。對於不能按時足額繳費的參保單位,其清欠工作有的地區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有的由稅務機關負責。參保個人多數地區由社保經辦機構征繳。每月征繳期結束後社保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商業銀行、國庫相互對賬,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參保人員的權益記錄。
12、問:工會在維護職工社會保險權益中有哪些職權?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9條的規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13、問:我國養老保險分為哪幾種類型?
答: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由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構成。
14、問: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范圍有哪些?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用由誰承擔?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0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5、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1條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16、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如何進行繳費?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人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17、問: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提前支取嗎?是否需要交稅?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4條的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18、問:基本養老金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5條第1款的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9、問:基本養老金應根據哪些因素確定?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20、問: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什麼?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1、問: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的個人未在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緻殘、死亡的,可以獲得哪些待遇?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金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
22、問:基本養老金應當根據哪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23、問: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9條的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4、問:如何建立農村居民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
答:我國農村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0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25、問:《社會保險法》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1條的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6、問:《社會保險法》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了哪些規定?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27、問: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基本養老保險費主要包括用人單位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兩部分。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廣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准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超過部分不計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收入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28、問: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職工退休前後死亡的,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的一個資金個人賬戶,它詳細記錄參保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有關事項,是退休時計發養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據之一。個人賬戶的主要作用是:
①記錄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
②是參保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③是繼承和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依據。
④用於支付參保人退休後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
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照省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公布或提供查詢。
參保職工退休前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
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職工退休後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已支付部分外,剩餘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9、問:什麼是繳費年限?什麼是折算工齡?
答: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個人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原固定工從事國家確定的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折算後增加的視同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30、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答: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需攜帶相關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委託參保手續。
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按規定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審核登記、建檔編號、核發養老保險手冊,並從本人申報當月起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本人檔案。
靈活就業人員從申報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計算繳費年限。
31、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繳費?
答: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僱主為雇員繳納12%,雇員本人繳納8%),其中8%計人個人賬戶。繳費基數從2009年1月起調整為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兩個基數,繳費人員可以根據本人收入狀況自主選擇一個基數繳費。退休後按全省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
32、問:自謀職業人員如何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答:已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自謀取職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可由本人直接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專門窗口或社保事務代理機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並辦事員理個人繳費手續。繳費標准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准即20%執行。
自謀職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未就業人員,只要持續參觀者保並正常繳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經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3、問:個人繳費滿15年是否可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答:國家和省統一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繳費滿15年的職工,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是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條件,而不是繳費滿15年就可以不再繳費。繳費年限滿15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繼續按規定繳費。如果不再繼續繳費,其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將終身受到影響。在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繳費年限越長,養老待遇越高,反之則低。
34、問: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什麼?
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達到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本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35、問:山西省企業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根據山西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32號)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退休後實行新的計發辦法。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即「新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即「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我省設置五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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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目前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城鎮社會保險覆蓋面窄且難以擴大。

目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單位絕大多數仍為原來的國有、集體企業,從人員構成看,個體、私營經濟組織只佔總數的8%。

大量現的個體、民營經濟不參保或參保不繳費的現象突出。一些已參保單位採取盡可能少報工資總額的手段偷、漏社會保險費。部分企業停產、改制、破產等無力繳費,造成大量參保人員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難以維持。

自上世紀 90 年代後期以來,全國企業養老保險金收入,即使在「空賬運行」下都無法滿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規模呈逐步擴大之勢。在失業保險方面,隨著下崗與失業並軌,失業保險體系在財務方面呈現難以持續的情況,部分省份的失業保險金出現收不抵支現象。

當前我國發展已經進入新常態,正處於增速換檔期、轉型陣痛期和改革攻堅期三期疊加的關鍵歷史階段,就業壓力巨大,現行失業保險體系難以保持長期的收支平衡。

雖然目前「統賬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實現了收支平衡,但由於受益范圍有限、部分參保人員個人帳戶資金不足、個人負擔過重等因素影響,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運行存在隱患。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

在醫療保險方面,部分參保人、非參保人、醫療服務機構採取非法手段侵蝕醫療基金,而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由於信息不對稱、許可權不足等因素,難以進行有效管理。

在失業保險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別參保人員尤其是登記失業人員的實際就業狀態,存在部分已經重新就業仍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現象。在養老保險方面,不合規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員死亡後由家屬繼續領取養老金等問題難以根治。

(四)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待健全。

我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重相當高,占總人口的 80%以上,但是農業人口所享受的社會保障支出佔比較少。

目前,我國公共醫療衛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衛生組織將中國衛生資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個成員國的188 位。另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覆蓋范圍最小,待遇標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頓狀態,有的地方已形同虛設。

(五)社會保障法制滯後。

關於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社會保障的法律規范。群眾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由於立法滯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無法大多是根據勞動法、民法或其他相關法律進行仲裁或判決,法律有效性相對不足,一定程度上影響群眾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4)我國當前社會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一)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

社會保障制度是一個國家重要的經濟社會制度,必須納入法治軌道,並依靠法制來保證實施。只有體制、機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證社會保障事業的順利發展。

為了加大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進程,確保社會保障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在我國早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規范的社會保障體系,有關部門應當在積極進行改革實踐的同時,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

目前,由於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在我國已經制定出來的社會保障法規中,比較普遍地存在著缺乏法律責任的現象,無法發揮法律規范的強制功能,無法確保社會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加快研究制定《社會保險法》。

(二)加快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

社會統籌必須具有較大的范圍,不能過窄。「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是一個相輔相成的有機整體。廣覆蓋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互濟,互濟功能的發揮取決於社會統籌的層次,而社會統籌的層次又取決於現實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社會保險遵循「大數法則」,即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覆蓋面越大),互濟功能就越大,抗禦風險 的能力就越強,人數的廣覆蓋是做大做強社會保險的堅實基礎。所以,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覆蓋城鎮全體勞動者。

社會保險應該是面向社會全體成員的,所有在統籌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和單位都要無一例外地參加社會保險。為了調動了民營企業參保的積極性,筆者認為對於非公有企業,可以採取「低門檻進入、低標准享受」的養老保險參保辦法。

在降低繳費標準的同時,調低基礎養老金的待遇標准。同時,社會保障必須實行多層次,不能「單打一」。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 保障的標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

但是為了體現效率優先的原則,為了滿足不同企業、不同行業、不同人群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需求,為了調動家庭及社會各界的力量,必須通過大力發展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積極開展社會救助、鼓勵進行個人儲蓄性積累保障等多種形式,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

如果不發展補充保險等多種保障形式、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保障也難以鞏固和發展。

(三)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

社會保險的制度運行有賴於資金的支撐,社會保險遠期基金支付壓力很大,若要緩沖壓力,填補缺口,必須逐步做實個人賬戶,真正實現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的模式轉換,同時要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增收節支。

一是各級財政預算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必須提高比例,探索從國有資產收益、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等預算外收入中提取社會保障資金,以實現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將日益增大的社會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資本市場,把保值增值的壓力轉變為良好的投資回報。

但要堅持如下的原則:始終把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實現社會保障積累基金和國家經濟建設的良性循環;嚴格監管,確保完好。

三是建議在全國推行廈門等地已實行多年的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統一徵收的辦法,以強化征繳管理,做到應收盡收。四是降低待遇,減少替代率。五是參照日本等國家的先行先試,適當推遲退休年齡,減輕養老資金支出壓力。

『伍』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統稱「五險」。《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陸』 如何完善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

從新中國成立至今,雖然我國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發展上取得了很多的成就,但在一些方面還存在著嚴重的不足,如許多下崗職工生活困難,醫療保障制度不完善等等。若不進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則會嚴重的阻礙我國的發展。我認為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老年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據預測,到下一個世紀的二三十年代,我國老齡人口將上升到
一、建立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是解決老年社會問題的核心。建立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對社會的穩定和持續性發展有重要作用。
1.建立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發展的需要
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勞動者逐漸成為了自由流動的「商品」。當勞動者與企業交換自己的勞動力和企業獲得勞動力時,必須以一種制度化的方式建立起對勞動者的生活保證契約和機制。

http://cn.happycampus.com/docs/983424530101@hc03/11336/

『柒』 在我國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

從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具體實踐來歸納,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具體制度:
(1)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是規范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加強社會保險費的管理和保障社會保險費的發放而專門建立起來的一項制度。該制度與具體的社會保險險種結合,同時又獨立於這些具體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的建立,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建設,對於培育和促進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城鎮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來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費的徵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3)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是指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的主要包括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等內容。
(4)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涉及失業保險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等內容。
(5)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以及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建立和管理、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等內容。
(6)生育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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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我國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基本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1、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工作者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及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

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賬戶構成。

3、工傷保險,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對於工傷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徵收費率高於一般標准,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這些行業的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保險基金可以足額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另一方面,是通過高費率徵收,使企業有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工作使傷亡事故率降低。

4、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都應辦理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基金主要是用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固定工資額的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5、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以及滯納金組成。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都應該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8)我國當前社會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如下:

1、實施目的不同。社會保障是為社會成員提供必要時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化運作,以利潤為目的。

2、實施方式不同。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商業保險是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由企業和個人自願投保。

3、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其對象是法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來經營管理的,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4、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於社會貧困線,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50%,保障程度較低;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決於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條件並有一定的繳費能力,被保險人可以獲得高水平的保障。

『玖』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構成有哪些

綜述
中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及改革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在資金的管理上逐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建立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但目前我國養老保險也愈來愈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加速發展的人口老齡化、覆蓋面窄、統籌層次低、隱性債務和個人空賬等問題,已使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力不從心;而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與土地保障」功能已日趨退化,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剛剛開始試點,任務艱巨。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針對我國當前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進行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改革與完善對策,是社會保障中亟待解決的核心問題。

發展歷程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1993年到現在是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創新改革階段。本階段主要是創建了適應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計算養老金辦法,建立了基本養老金增長機制和實施了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最終基本建成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制度結構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部分和主要環節,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養老保險制度中由政府管理和提供的那一部分,又被稱作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或公共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中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構架按照人口類型可分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三大部分。中國最初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即是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的,其後,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又經歷了合並和分離的過程。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1]。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1]。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 年,全國11 個省市3 547 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 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1994—1997 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後提出整頓方案:繼續在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探索。在此基礎上,針對進城農民工、城鎮農轉非人員和農村勞動者研究設計標准不同、可互相轉變的養老保險辦法。2008 年10 月,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 年9 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2020 年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在籌資模式上,採用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農保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點為:(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參保比例較小,保險水平偏低;政府沒有補貼農村養老保險費;養老基金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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