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財產險保單,合同中是否有受益人的規定呢
通常情況下,在財產保險的保險合同中,由於最終領取保險賠償金的大多數都是被保險人本人,所以在合同中一般是沒有受益人三個字的,財產險中享有受益人性質的人被稱為索賠權益人。一般在保單特別約定中可以約定除被保險人之外的其他索賠權益人。
Ⅱ 財產保險中有受益人的概念嗎
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受益,一但出險,保險公司就得理賠,有理賠就有人受益。依此推斷,所有的保險都有受益人。
南京商法通免費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做為保險的標的,生存期間保險公司所給付的年金為被保險人,而被保險人的死亡賠償金不可能是被保險人所得,為了保證當死亡賠償金出現時發生財產爭議影響理賠,《保險法》明確提出了受益人這個概念,明確規定在訂立人壽保險合同時,必須明確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為避開死「死亡」這個不吉的字眼,簡稱為「受益人」。
而財產保險中不存在以上問題,且投保人一定是投保標的物(財產)的所權人,一但出險,賠償的受益者只能是投保人,所以,沒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確定受益人,所以,在《保險法》中沒有規定「受益人」。且又有一個法律解釋中明確規定:「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此,可以明確的說:財產保險中沒有受益人。但也可以說;財產保險的投保人就是受益人。
Ⅲ 保險沒寫受益人怎麼辦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遺產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他人無權分享保險金。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財產保險合同沒有受益人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注意事項
1、看保險條款
人們在買保險之前想要准確地了解保險的內容,就要看保險條款。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同消費者簽署的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它規定著一份保險所包含的權利與義務。
2、看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
除交費等項目外,保險條款的關鍵內容是保險責任。一般來說,除保險責任外,保險條款的其他各項內容基本相同,各種保險的區分主要在保險責任。
當然,有時也需要看除外責任,看在何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和給付的責任;有時則還需要看一看某些保險產品自己所特有的規定和注釋。
3、看保險產品簡介
許多人往往看不懂保險條款,所以要看文字材料的最通俗辦法是看保險產品的簡介。由於保險產品簡介有時可能含有包裝美化產品的不準確表述,所以看懂保險簡介以後,最好還是將其與保險條款對照理解。
Ⅳ 什麼是受益人,那財產保險中有沒有受益人
所有保險在投保時都要填寫投保人和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賠償的時候可以收到錢的人
Ⅳ 十萬火急:保險合同無受益人
如果你說的是財產保險,那麼被保險人是受益人無可非議的。若是人壽保險,樓上的老兄說的很對,保險法里有的,被保險人未死亡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是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但無約定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其包括保險賠償在內的一切財產。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Ⅵ 保險合同是什麼合同沒確定受益人該怎麼處理
保險合同中沒有確定受益人,要怎麼處理一般來說,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我們具體可以劃分為已確定和未確定這兩種。未確定受益人又有兩種情況一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受益人放棄受益權,而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在受益人未確定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視同受益人,保險金應視為死者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Ⅶ 財產保險合同約定受益人怎麼處理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可以約定,但有前提,必須是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可做受益人。一些人包括部分法官認為受益人是人身險范疇的詞彙,是不對的,他們的依據是保險法中對合同內容部分的表述規定,仔細研讀會發現並沒有說財產險不能用受益人這個詞,只能說財產險內受益人不是一個必要項。其次在保險法後面的實操中財產部分也使用了受益人這個詞,可見,財產保險合同中可以約定受益人的。
Ⅷ 財產保險合同能指定受益人嗎,財產保險出險後
首先,從保險合同受益權的性質而言。受益權是指受益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即請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為金錢給付的權利。很顯然該收益權是一項財產性權利,而基於財產權的可轉讓性,被保險人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也可以通過轉讓使得第三人成為保險受益人。這是被保險人對自身權利進行自由處分,體現民法理論的意思自治原則。
其次,從財產保險的功能而言。財產保險的功能在於填補損害、禁止得利,是在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後,保險人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其進行補償,使其恢復到損失前所處的經濟狀況,被保險人不能因賠償而獲得額外的收益。該原則的設立旨在防範借保險而為賭博行為的道德風險。而被保險人設立受益人的行為,並未發生額外的得利。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移給受益人,對其自身而言也是一種變通的損害補償。因為實踐中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常具有某種利益聯系。本案中所述的銀行與黃某,正是基於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才將保險金請求權轉移給銀行,以確保在損害發生後能履行債務,這也是對被保險人利益損失的一種填補,只是這種方式突破了保險合同「誰投保、誰受損、誰受益」的傳統經營規則,將被保險人的損害補償結合實際需求靈活的分配到不同的主體上,也順應當今更為多樣化的投保需求。
再次,從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而言。保險合同作為民事合同,本身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單,對合同條款雙方協商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公序良俗等原則,合同即生效。因此,財產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填寫保單時一致認可了受益人條款,並按約定履行合同,應受到法律保護。
Ⅸ 財產保險中是否有受益人之說
財產保險中沒有受益人之說。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Ⅹ 財產保險合同中可否約定「受益人」
實踐中,財產保險合同極少約定受益人,一般僅見於分期付款車輛的保險中。 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受益人。這條規定明確了受益人是人身保險的特有概念,不存在於財產保險中。可見財產保險保單中約定第一受益人的做法是欠妥的。 但財產保險的做法雖欠妥但卻並不完全錯誤。這實際上是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的約定。 在貸款購買車輛的情形中,車主向銀行貸款買車,必然該車輛需抵押於銀行,銀行便成為抵押權人。銀行為貸款的安全必然要求車主為車輛夠沒車損、自燃等保險。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效力,即在擔保財產滅失、毀損、徵收等情況下,擔保物權及於擔保財產的替代物上。也就是說,在車輛全損的情況下,抵押權對保險金繼續產生效力。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財產保單上約定第一受益人為銀行實際為銀行為保證抵押權的安全而對保險人的提示,但做法欠妥,或者說是用詞不當,將人身保險中的概念移植到財產險中。為避免爭議還是取消此種稱謂,而明確註明抵押權人即可。 另外明確一點,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保險人工作人員對所有賠款均要求被保險人提供銀行證明,這是錯誤的。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僅及於車損、自燃、盜搶等險種,且需全損,部分損失可以修復的不適用。而對於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則不再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