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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海上保險合同的界定

發布時間:2021-03-18 17:35:16

⑴ 目前,僅存在於海上保險合同中

核心內容:海上保險合同成立的條件有被保險人發出的要約有效,保險人承諾符合法律規定,雙方達成合意。下面法律快車合法法欄目為您詳細介紹。海上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構成須符合下列要件:提出者希望對方承諾,而非僅提出屬於詢價性質的要保;所聲稱的要約必須是完整的,即已明確地表明雙方打算簽訂的合同;所聲稱的要約必須已發出給對方,而不只是告訴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所聲稱的要約在對方接受時必須仍然有效,因在要約被接受前,發出者可將其收回,而一旦被收回或撤銷,就不再是要約,除非再次發出,否則接受無效。承諾必須是完全接受對方發出的要約,如果改變了要約的內容,或提出了新的條件,就是反要約,表明雙方仍在協商過程中,海上保險合同並未達成,即使海上保險單已經簽發。反之,如果承諾已經做出,表示協商已經結束,合同已經成立,即使後來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改變了承諾的內容,也不能改變雙方達成的海上保險合同,保險人單方面改變的內容,對被保險人無約束力。如果要約是被保險人發出的,保險人承諾的方式有:正式承諾,如發出一封承諾信件或電信;簽發保險單;接受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等。訂立保險合同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實際上要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有時是困難的,口頭確認保險合同成立的,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應當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則海上保險合同將被認定為尚未成立。知識延伸:訂立海上保險合同的程序在訂立海上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海上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合同成立。1、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須告知。2、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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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海上保險分為哪幾類

一、海上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海上保險主要分為:
1、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由海上運輸工具承運各種物資的意外損失。
2、船舶保險,保障船隻在航行、作業、停泊、修理期間遭遇意外災害或事故造成的損失。
3、運費保險,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為船舶發生意外事故引起預期運費收入的損失。
4、船東責任保險,又稱船東的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簡稱保賠責任,由保險人承擔船東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對船員與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後的清除責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二、海上保險的原則是什麼
海上保險的原則是指在海上保險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行為准則。海上保險活動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活動類型,基於自身的特點和適用范圍,逐步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這些基本原則可歸納為:損失補償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代位求償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
2、可保利益原則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3、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為了明確事故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含意是指保險人對於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簽訂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必須最大限度地按照誠實與信用精神協商簽約,海上保險合同當事人應當做到:
(1)告知,也稱「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將其知道的或推定應該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進行說明。因為,如實告知是保險人判斷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
(2)申報,也稱「陳述」。申報不同於告知,具體是指在磋談簽約過程中,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的如實答復。由於申報內容也關繫到保險人承保與否,涉及海上保險合同的真實有效,故成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另一基本內容。
(3)保證。保證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在海上保險合同中,表現為明示保證和默證兩類。明示保證主要有開航保證、船舶狀態保證、船員人數保證、護航保證、國籍保證、中立性保證、部分不投保保證等。而默示保證則主要包括船舶適航保證、船舶不改變航程和不繞航的保證、船貨合法性保證等。
5、代位求償原則
有時保險標的所遭受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的,被保險人當然有權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權行為所致損失進行索賠。由於海事訴訟往往牽涉到許多方面,訴訟過程曠日持久,保險人為便利被保險人,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先行賠付,同時取得被保險人在標的物上的相關權利,代被保險人向第三人進行索賠,這就是在國際海上保險業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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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海上保險基本構成要素

海上保險俗稱水上保險,是以與海上運輸有關的財產、利益或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
你這問題問的不對吧,海上保險基本構成要素?你確定不是問 海上保險「合同」的 基本構成要素?
要是是的話, 海上保險合同的基本構成要素有:
1、主體:保險人、投標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2、客體:保險利益
3、內容:保險人名稱條款、被保險人名稱條款、保險標的條款、保險價值條款、保險金額條款、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條款、保險期間條款、保險費條款

⑷ 海上保險合同與普通財產保險有什麼區別

海上保險合同與普通財產保險的區別如下:
一、海上保險合:
海上保險合同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①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③保險標的;
④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⑤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⑥保險期間;
⑦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⑧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
⑨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⑩合同訂立的時間。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在上述內容的基礎上,就與具體保險標的和保險風險的有關事項作出約定。
二、普通家庭財產保險:
1、普通家庭財產保險是面向城鄉居民家庭的基本險種,承保城鄉居民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圍且處於相對靜止狀態下的各種財產物質。
2、普通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較為寬泛,包括火災、爆炸、雷電、冰雹、雪災、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來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倒塌造成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

⑸ 我國海上運輸貨物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有哪三種?三種基本險別的責任范圍有何區別?答:按照1981年1月1日修訂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三種。
(1)平安險
平安險的責任范圍是海運險中責任范圍最狹小的一種。
(2)水漬險
保險公司對水漬險的承保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3)一切險
保險公司對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風險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⑹ 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合同索賠時效為幾年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根據海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⑺ 海上保險合同

保險人有權主史密斯先生的合同無效。根據保險的誠信原則,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的相關信息如實告知保險人,如果因為沒有告知導致保險人無法預料的風險發生,保險人有權宣布合同無效,如果被保險人故意隱瞞,已經繳納的保險費不予退還。本案中史密斯先生由於疏忽沒有告知包裝簡陋這一事實,導致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做出錯誤決定,所以保險人有權主張合同無效,但所繳納的保險費可以退還。

⑻ 海上保險合同成立條件有哪些

核心內容:海上保險 合同成立的條件 有被保險人發出的要約有效,保險人承諾符合法律規定,雙方達成合意。下面法律快車合法法欄目為您詳細介紹。 海上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構成須符合下列要件:提出者希望對方承諾,而非僅提出屬於詢價性質的要保;所聲稱的要約必須是完整的,即已明確地表明雙方打算簽訂的合同;所聲稱的要約必須已發出給對方,而不只是告訴了本方的代理人或第三人;所聲稱的要約在對方接受時必須仍然有效,因在要約被接受前,發出者可將其收回,而一旦被收回或撤銷,就不再是要約,除非再次發出,否則接受無效。 承諾必須是完全接受對方發出的要約,如果改變了要約的內容,或提出了新的條件,就是反要約,表明雙方仍在協商過程中,海上保險合同並未達成,即使海上保險單已經簽發。反之,如果承諾已經做出,表示協商已經結束,合同已經成立,即使後來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改變了承諾的內容,也不能改變雙方達成的海上保險合同,保險人單方面改變的內容,對被保險人無約束力。如果要約是被保險人發出的,保險人承諾的方式有:正式承諾,如發出一封承諾信件或電信;簽發保險單;接受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費等。 訂立保險合同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實際上要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有時是困難的,口頭確認保險合同成立的,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應當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則海上保險合同將被認定為尚未成立。 知識延伸: 訂立海上保險合同的程序 在訂立海上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海上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後,合同成立。 1、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須告知。 2、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

⑼ 什麼是海上保險,海上保險的原則

海上保險是以海上的財產及其利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財產保險。從損失補償合同的角度,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海上保險可定義為:「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
海上保險的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代位求償原則作為損失補償原則的一種情況也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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