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前財產婚後增值部分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婚前財產婚後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B. 如何理解婚前財產的自然增值
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財產在不改變狀態的情況下實現的增值,一旦改變狀態投入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增價性質就會發生變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況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自然增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C. 如何分割婚前財產婚後增值部分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你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你的個人財產,民事案件中判斷財產增值的歸屬應當看所有權歸屬,但婚姻案件中由於雙方關系特殊,在判斷財產增值歸屬問題時需要考慮當事人之間基於身份關系對於財產增值的貢獻的問題。
夫妻雙方在婚後的共同生活期間,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可能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導致財產本身的增值,即該行為對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那麼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就應當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如果財產的增值與行為人的婚後行為沒有必然聯系,即當事人的行為並不足以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那麼,財產的增值部分就應當歸財產所有人所有。
你房屋價值的增加不是基於你與李某結婚的事實,也不是由於李某婚後對房屋的投資、經營等行為,而是由市場的自然變化導致。所以,李某沒有權利分得房屋的婚後增值部分。 【淮安律師】http://www.lawtime.cn/huaian
D. 婚前買的理財 屬於婚前財產嗎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由於購買的理財為婚前個人財產,但是理財收益不屬於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理財收益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E. 婚前財產增值部分怎麼分配
對於婚前房產,若屬於夫妻一方婚前所購,則屬於法定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前房產)在婚後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婚前房產,若婚前房產是屬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但產權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那麼這房產依照法律依據是只屬於一方的;若婚前房產是屬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產權證上也寫了夫妻兩人的名字,那這婚前房產就可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待,對於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若是涉及到了離婚財產分配,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婚前房產及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可以進行分配的。對於婚前房產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等問題,因為情況各有不同,因此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聘請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知識和實務能力,更好的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F. 婚後用婚前個人財產買入股票增值歸屬的問題
本人認為炒股是一種投資理財,這個不同於銀行利息,不屬於孳息也不屬於自然增值,一方用婚前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憑心而論,我也想說這是你個人財產,但是我得根據事實和法律說話,也給你一個參考。
G. 婚前財產婚後增值部分能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婚後增值部分是否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熟悉的房屋增值來說,就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子沒有任何變化,只是因為房屋價格上漲,那麼該房屋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增值部分也是房屋所有人的個人財產
第一,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麼,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
房地產行情發生變化、地價升值,從而導致該房屋價值增長,那麼,按照投資風險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應屬於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把握婚後增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我們認為是:對夫妻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經營、修繕、投入而使該財產增值的,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共享其權益。
對於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判例也是不盡相同,有的案例支持增值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有的案例則不支持。不支持的法律依據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時的增值的財產仍為個人財產。
H. 婚前財產自然增值怎麼理解 婚前財產婚後增值包括哪些
其實,你這問題很容易搞清。
以婚前房產為例,如果,這套房的全部房價共計20萬,其中一方在婚前已全額支付,且房產權證上只有購房者一方的名字,那麼在婚後的共同日子中,該房產增值了10萬,以現價估算,該房產總值30萬。而這增值的10萬,既包括了產權人婚前的增值部分,也包括了該夫妻婚後房產增值部分。
如果該夫妻離婚了,該房產權還是歸原先的一方所有,而婚後的增值的10萬(除去婚前該房 產增值的部分),應該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