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到底能不能起到避稅避債的作用
《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1.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沒有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所以兩者都適用。
2.投連險中給付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所有資金仍然屬於「保險金」范疇,也受該法律條款保護。它只是允許保險公司將這筆保險金用於風險更大,收益浮動更高的投資領域,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也相對承擔較大的風險,其他地方與普通的保險並沒有不同。
萬能保險是為了用一個保險合同滿足不同的保險需求而設計的,它的帳戶價值雖然以現金的形式表現但是,它仍然屬於保險金,也受該法律條款保護。部分領取也只是允許投保人預先支取一部分保險金而已(一般來說,只要你支取了,你的保險保障也會同比下降。
另外,保險本身來說只是一個保障制度,它兼具有理財的功能,而非理財產品,只是現在大家都關注了它的理財功能而忽視了它保障的本質。
這個道理就像是股票,他們本質的作用分別是標示在某公司擁有多少比例的所有權,同時兼有流通理財的功能一樣。難道說,你上街買菜的時候你跟買菜的阿姨說,我用某公司多少股的股票買你多少斤的菜?
另一個類似的就是黃金做的項鏈,本質是用來做身上的配飾的。兼有理財的作用。
避稅避債這個是可以肯定的。因為你領取的保險金是合法收入並且不會上交任何的稅收。同樣的,領取的保險金也可以不用於償還債務(當然如果作為領取人的你願意則除外),但是這並不代表你沒有債務了,法律保護的也僅僅是保險金這筆錢而已,如果你用這個錢購買了其他的財產或者在其他渠道產生了利潤一樣是要還債的。
最有名的避債案例就是美國雷曼兄弟的總裁,雷曼破產後留下了大堆的債務,但是它的總裁憑借在職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仍然過著非常逍遙的生活。
Ⅱ 保險到底能不能起到避稅避債的作用
保險在保單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是有避稅、避債功能。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對於高凈值人群而言,如何將自己的資產有效隔離,不被侵蝕縮水成為重中之重,一般導致資產縮水的原因無外乎:創業失敗、投資失敗、政策影響、婚姻風險、子女揮霍以及生命風險等。風險主要集中在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的混淆,直接導致眾多企業主被公司所累,而所謂的「無限責任」保護也根本沒有起到作用。
商業保險就是一個很好的風險管控工具,無論《保險法》、《合同法》還是《公司法》,對於人壽保險均有明確法條確定其資產隔離作用。從資產管理角度來看,不同壽險產品可以取得不同資產管理目的。例如終身壽險可以通過杠桿效應,放大壽險保額,起到資產傳承、避稅保值的效果;分紅年金,可以通過繳費期、領取期的不同設置,起到資產隔離、按需補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