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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職員虛構理財產品

發布時間:2021-04-04 04:31:48

1. 銀行員工欺騙客戶購買非銀行理財產品,銀行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遇到這種情況,你可以向銀行舉報,如果銀行處理,那就沒有責任,如果銀行不處理,那就有責任

2. 為什麼銀行職員自己從來不買理財產品看完終於明白其中

說起理財,這可是一門學問,我們一般不了解理財的人,通常會把錢存到銀行,余額寶或者微信中。而對於銀行里的員工來說,多少會了解一些理財知識,那麼,他們會把錢存在哪裡呢?雖然他們的老東家是銀行,但許多銀行員工通常都不會把錢存在銀行,他們銀行卡里的活期余額普遍都很少,主要一個原因就是銀行的利息實在是太低了,活期利率一般只有0.3%或者0.35%,定期存一年利率也只在1.5%到2.0%之間不等。而相較而言,余額寶的利息會大的多,收益利率基本上在4%左右。

而且使用也方便,所以大部分銀行員工平日都讓顧客把錢存銀行,但他們自己通常還是會存在余額寶中。另外,雖然他們不把錢存在自家銀行,但往往會買自家銀行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起步價是五萬,可以說是很高了,但畢竟能對自己的產品知根知底。

也可以避開自己銀行各種推銷套路,也可以說是穩賺了,所以銀行員工如果有五萬以上的閑錢,他們大部分還是願意買自家的理財產品。除此之外,他們還會買基金和股票,但炒股的少,買基金的會多一點,來做一些長期定投,博取一些長期收益。

3. 為什麼銀行職員自己幾乎不買銀行賣的理財

1. 除了銀行本身開發的理財產品外,銀行還會代理銷售保險、基金、信託等業務。所以,有的人可能就會上了這個套路,本想奔著賺取收益的目的去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結果沒想到卻被銷售人員混淆了概念,買成了保險,要知道,保險沒有存取和利息的概念的。

2. 有時候銀行可能會把代理銷售的產品當成銀行自己開發的產品來銷售。在這種情況下,購買這種理財產品的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購買的不是銀行的理財產品,而風險也不是銀行承擔的。

套路那麼多,所以我們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一定要十分小心,以免踩進了陷阱。凡是口頭承諾百分百保本保息的,大多數都是騙人的。最好能讓銷售人員把所有的承諾都寫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里,這樣如果將來有糾紛,也能算個保障!

4. 為什麼銀行職員自己幾乎不買銀行賣的理財產品

雖然說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櫃台就設在銀行營業廳內,但是它跟普通儲蓄業務的窗口是不放在一起的,也就是說,理財產品跟儲蓄業務分屬銀行的不同體系。所以理財產品不像銀行儲蓄,是可能會產生虧損的。
而很多理財產品的銷售人員為了個人私利,經常向咱們無知的普通投資人推銷高風險的投資產品,這產品不出事還好,一出事就悲劇了。

那麼銀行理財到底有哪些套路呢?
套路一
除了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以外,有時候還會代銷保險、基金、信託等業務。有很多小夥伴就上了套,本著賺取收益的目的去銀行買理財產品,卻被銷售人員混淆了概念,買成了保險。
保險沒有存取和利息的概念,能不能獲取保險金是不確定的。而且銀行賣的保險,基本上都是理財型的保險,保障的功能很小,所以就算你想買份保險,最好也別選擇銀行。
套路二
有些時候銀行會把代收產品當成自發的產品賣,可能還會向客戶隱瞞風險。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買的其實不是銀行的產品。而風險也不是銀行承擔的。
套路三
銷售人員介紹的預期收益率中所提到的年化,並不是到期後能拿到的收益比例,而和收益的計算陷阱都沒有那麼簡單。收益套路是無窮盡,只能自己注意一點,以免踩進了陷阱。
凡是口頭承諾百分百保本保息的,大多數都是套路,最好能讓銷售人員把所有的承諾都寫合同,這樣如果有糾紛,也能算個保障。

5.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6. 銀行員工欺騙客戶購買非銀行理財產品、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退款並處分!

7. 銀行職員銷售理財產品構成詐騙罪,銀行能免責嗎

一般是不可以的哦
希望能幫到你,如果你的問題解決了,麻煩點一下採納,謝

8. 真相:為什麼銀行職員自己從來不買銀行理財產品

銀行員工有錢的都買保本的理財產品。

9. 為什麼銀行職員自己幾乎不買銀行賣的理財產品

隨著我們收入的不斷提高,現在理財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然而,想理財的人雖然多,但是真正精通或者甚至是略懂的人卻沒多少。這個時候很多人就會選擇把錢交給銀行,覺得銀行比較穩定,總不會賠錢的。

2.有時候銀行可能會把代理銷售的產品當成銀行自己開發的產品來銷售。在這種情況下,購買這種理財產品的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購買的不是銀行的理財產品,而風險也不是銀行承擔的。

套路那麼多,所以我們在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一定要十分小心,以免踩進了陷阱。凡是口頭承諾百分百保本保息的,大多數都是騙人的。最好能讓銷售人員把所有的承諾都寫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里,這樣如果將來有糾紛,也能算個保障!

希望大家都可以理財掙大錢,不要被套路!

10. 農行一員工用「假信託假理財」騙8千萬炒股票,銀行有責任嗎

網上流傳一個段子,外甥正月在理發店剃頭時,正好被舅舅撞見,兩人因此起了爭執,差點打起來。據說這也是真實事件,可見,「正月剃頭死舅舅」有多麼深入人心了。今天研究金融侵權案例時,發現一宗比較有意思的案例,也是外甥坑舅舅。這次涉及的銀行是交通銀行。

(一)損失數額計算,應當有基礎事實證據

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要方式,因此確定財產損失數額是這類案件審理的基礎。《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故侵權賠償的損失是以直接經濟損失為限,以填補損失為原則。

任何人不能因訴訟獲利。當事人自己確認的損失數額,能否認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筆者認為不能,理由是這類侵權案件不是合同糾紛案件,合同糾紛案件是要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侵權糾紛案件不能,是以保護直接損失為限。

換個角度,倘若該案中霍某以合同糾紛為由,訴請盧某按照《還款承諾書》約定的數額還款,尚且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何況侵權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僅有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訴請還款的,法院還要通過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佐證,沒有銀行流水等證實的,不能輕易認定借貸數額。

舉重以明輕,在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僅有當事人確認的損失數額不能作為認定依據,應當根據銀行流水等證據證明其直接經濟損失。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具體計算方式和銀行流水等證據,則應按照法院查明的有證據證實的數額認定。盧某的侵權行為是持續性的,《還款承諾書》是侵權行為發生以後才出具的,怎麼能以事後行為認定在先損失呢?

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處理。該案中,法院依據《還款承諾書》認定損失數額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罰酒三杯,判銀行承擔10%補充責任過輕

盧某的侵權行為,對霍某的損失具有百分百的原因力,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點並無爭議。判決也查明,銀行承擔責任的性質,與盧某承擔責任的性質完全不同。

其實判決沒有說透。盧某與銀行之間屬於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盧某是因為其主動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為直接故意。銀行是因為是管理漏洞和不作為承擔責任,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所以,銀行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第三人侵權而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銀行的責任是第二位的,銀行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盧某追償。銀行與盧某之間實際是不真正連帶責任。

判定銀行責任大小的比較對象,不是銀行、盧某、霍某三方,應該是霍某與銀行兩方之間比較。判決最終認定銀行承擔10%責任,即意味著由霍某承擔90%責任,這不合理。判決理由為「霍某將理財產品全權交由盧某進行管理和操作,是盧某實施侵權行為並造成巨大損失的基礎條件和重要原因。霍某是基於對盧某個人的信任而非基於對其銀行工作人員身份的信任,且對於理財產品疏於管理和控制,長期未與盧穎敏進行對賬,未及時發現資金被侵佔的事實,亦導致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如果盧某不是銀行工作人員,霍某會信任嗎?如果盧某提供的不是銀行加蓋公章的理財合同,霍某會持續信任嗎?霍某有基於親屬關系的信任,但對於這種大額銀行業務,主要還是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基於對盧某銀行員工身份的信任。誠然,霍某確實未盡到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銀行責任,但要霍某承擔90%責任,銀行僅承擔10%責任,則過於輕率了。筆者個人認為,銀行與霍某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大小,應各承擔50%為宜。

四、總結:

在最終結果上,銀行方面承擔60多萬的責任,可能是比較公平的。這可能就是裁判技巧,一打一壓,損失數額計算是傾向於原告霍某的,比例分擔是傾向於銀行方面的,兩邊都不太好挑理。

近年來,銀行疏於管理職員被判承擔責任的案例比比皆是。銀行該怎麼防範呢?好像也不太好防範。利益驅使,鋌而走險者有之。案發之後,銀行就被判承擔一定比例責任,銀行只能祈禱這類案件越少越好。

其實這些涉及銀行的案例,完全可以整理出來讓銀行員工學習。看守所、監獄這些地方,也要多帶員工去參觀。只有經得起訴訟考驗的制度,才是好制度;經得起判決檢驗的合同,才是規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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