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人分攤損失的幾種主要方法
我國《保險法》採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並且明確規定了責任分攤的原則和方式。
《保險法》第40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比例責任分攤。不區分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相關知識:主要分攤方式
重復保險分攤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責任制、限額責任制、順序責任制。
比例責任制
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依比例分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其公式為: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承擔的保險金額)×損失金額。
獨立責任制
獨立責任制又稱限額責任制,是按照各保險人在無他保情況下單獨應負的賠償金額作為基數加總得出各家應分攤的比例,然後據此比例計算賠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險人單獨賠付時應承擔的最高責任比例來分攤損失賠償責任的方法。獨立責任又稱限額責任,是在無他保的情況下,保險人按其承保金額所負的損失賠償責任。
其公式為:某保險人分攤的賠償責任=(某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額)×損失金額
順序責任制
這是根據各保險人出立保單的順序來確定賠償責任,即先由第一個出立保單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再由第二個保險人對超過第一個保險人保險金額的損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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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
意外事故保險是指以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或財產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事故保險中的意外事故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未被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外來事故導致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到明顯侵害,或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的客觀事實。
3. 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和提供
保險的意義:
1.保險在保障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及對外貿易中發揮了巨大作用。不僅可以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進行,積極推動商品的流通和消費,同時有利於財政和信貸收入平衡,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家支付能力。
2.保險通過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幫助個人或機構減少經濟危害,增強其風險管理意識,保證其在受到損害時及時的恢復和轉移風險,同時也有利於促進個人或家庭消費的均衡,幫助企業加強經濟核算。加強人們對保險的意義與功能,不僅對個體發展帶來良好發展,而且對整個社會發展影響不可忽視。
保險的功用: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幾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
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
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
經濟補償功能:
經濟補償是保險的立業之本,最能體現保險的意義與功能,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財產保險的補償和人身保險給付。在災害發生後,保險人及時的補償功能對於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具有重大的意義。
資金融通的功能:
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而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保值和增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必須對資金進行運營,從而保證了資金融通存在的可能及增強資金融通中的風險意識,這也是保險的意義與功能相融合的表現之一。
社會管理的功能:
通過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對整個社會及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就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
(3)保險的分攤損失擴展閱讀: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
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
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4. 保險的分攤損失予以補償功能
保險在經濟生活中的基本功能是分散風險、補償損失。
基本功能體現保險的機制,用收取保費的方法來分攤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實現經濟補償的目的,分為分攤損失和經濟補償兩項功能。
①分攤損失功能:保險是分攤損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災害事故的偶然性與必然性的對立統一基礎之上的,保險機制能夠運轉的原因是被保險人願意以交付小額確定的保險費來換取對大額不確定的損失的補償。保險組織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來分攤其中少數成員不幸遭受的大額損失。
②經濟補償功能:保險用分攤損失的方法來實現其經濟補償的目的,按照保險合同對遭受災害事故而受損的單位、個人進行經濟補償,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都是為了滿足補償災害損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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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壽保險中損失的分擔
什麼是壽險?保險是由面臨同樣風險的眾多個人和單位提供資金,為其中實際遭受損失的少數人分擔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通過保險,可以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而壽險只是保險的一種,那麼什麼是壽險呢?
《保險法》將保險定義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有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負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因為人的一生中存在各種各樣的不確定性,意外事件一旦發生經常會引起經濟上的損失。參與保險只需要定期支付小額保費,即可以使我們把風險事故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另外,參與人壽保險有時還可以獲得投資收益以及融資的便利。
什麼是壽險-人壽保險是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死為保險事故的保險,也成為生命保險,最初的人壽保險是為了保障由於不可預測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經濟負擔。後來,人壽保險中引進了儲蓄的成分,所以對在保險期滿時仍然生存的人,保險公司也會給付約定的保險金。下面給大家介紹:
健康保險:又叫做疾病保險,是人生保險的一種。
參加健康保險以後,被保險人在有效保險期內發生疾病,分娩或因疾病,分娩而致死,致殘時,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意外保險:是指當被保險人遭遇到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發的意外事故(非疾病因素),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身保險。
少兒保險:主要包括少兒健康險,少兒意外險與子女教育金保險。
養老保險:養老保險一般都為年金保險,即在年輕時參加保險,按月繳納保險費至退休日止,從退休年齡次日開始定期領取年金直至身故。
分紅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保險的可分配盈餘,按一定的比例,以現金紅利或增值紅利的方式,分配給客戶的一種人壽保險。
附加保險:附加於主保險合同中,對主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責任作為補充的短期保險。
什麼是壽險?通過上述對於壽險和保險的介紹,對於壽險以及其它的保險種類大家應該都有所了解了吧,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對於保險意識一定要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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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為什麼多買保險無用損失分攤原則
我們都知道,保險能讓我們得到一大筆賠償,所以有人就想多買得到的錢就會更多。但是這種想法是不完全正確的。保險分為給付型保險和補償性保險。給付型保險符合多買多賠償的原則,也就是說同種保險購買多份就會得到多份賠償。但是補償性保險就不一樣了。補償性保險,以補償為目的,所以,一般賠償金額都不會超過保險金額。這里,就有了一個損失分攤原則。
分攤原則是在被保險人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產生的補償原則的一個派生原則,即在重復保險情況下,被保險人所能得到的賠償金由各保險人採用適當的方法進行分攤,從而所得的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額。堅持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意義在於:
(1)有利於確保保險補償原則的順利實現。在存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事故發生後,若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失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就有可能獲得超額賠款,這顯然是違背損失補償原則的。因此,確立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重復保險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多次索賠,獲得多於實際損失額的賠償金,從而確保了損失補償原則的順利實現。
(2)有利於維護社會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堅持被保險人的損失在保險人之間的分攤,必須公開多個保險人就同一危險所承保的份額及其所收取的保費,合理負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從而維護社會公開、公正和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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