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索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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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風險與損失
(一)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發生的或隨附海上運輸所發生的風險。它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但並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風險,如海運途中因戰爭引起的損失不含在內。另外,海上風險又不僅僅局限於海上航運過程中發生的風險,它還包括與海運相連接的內陸、內河、內湖運輸過程中的一些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災害
自然災害是指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例如,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火山爆發、浪擊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災害。
上述自然災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發等風險,是真正發生在海上的風險嗎?
答:不是,這些是發生在內陸或內河或內湖的風險,但對於海運貨物保險來說,這些風險是伴隨海上航行而產生的,且危害往往很大,為了適應被保險人的需要,在長期實踐中,逐漸地把它們也列入海運貨物保險承保范圍之內。
2.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於偶然的、難以預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指運輸工具擱淺、觸礁、沉沒、與流冰或其它物體碰撞、互撞、失火、爆炸等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海上損失與費用
海上損失與費用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洋運輸中因遭受海上風險而引起的損失與費用。按照海運保險業務的一般習慣,海上損失還包括與海運相連接的陸上或內河運輸中所發生的損失與費用。
1.海上損失
海上損失(簡稱海損)是指被保險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於海上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或滅失。就貨物損失的程度而言,海損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就貨物損失的性質而言,海損又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
1)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是指運輸中的整批貨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貨物的全部損失。就其損失情況不同,又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來源:考試大
(1)實際全損。是指該批保險貨物完全滅失或貨物受損後已失去原有的用途。如整批貨物沉入海底無法打撈、船被海盜劫去,貨物被敵方扣押,船艙進水、艙內水泥經海水浸泡無法使用,船舶失蹤半年仍無音訊等。具體來講,構成被保險貨物實際全損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第一,保險標的完全滅失。指保險標的的實體已經完全毀損或不復存在。如大火燒掉船舶或貨物,糖、鹽這類易溶貨物被海水溶化,船舶遭颶風沉沒,船舶碰撞後沉入深海等。
第二,保險標的喪失屬性。即指保險標的的屬性已被徹底改變,不再是投保時所描述的內容,例如貨物發生了化學變化使得貨物分解,在這類情況下,保險標的喪失商業價值或使用價值,均屬於實際全損。但如果貨物到達目的地時損失雖然嚴重,但屬性沒有改變,經過一定的整理,還可以以原來的商品名義降價處理,那就只是部分損失。
第三,被保險人無法挽回地喪失了保險標的。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標的仍然實際存在,可能絲毫沒有損失,或者有損失而沒有喪失屬性,但被保險人已經無可挽回地喪失了對它的有效佔有。比如,一根金條掉入了大海,要想收回它是不可能的。再如,戰時保險貨物被敵方捕獲並宣布為戰利品。
第四,保險貨物的神秘失蹤。按照海上保險的慣例,船舶失蹤到一定合理的期限,就被宣布為失蹤船舶。在和平時期,如無相反證據,船舶的失蹤被認為是由海上風險造成的實際全損。船舶如果失蹤,船上所載貨物也隨之發生「不明原因失蹤」,貨主可以向貨物保險人索賠實際全損。
(2)推定全損。是指貨物發生事故後,被保險貨物的實際損失已不可避免,或為避免實際全損所需的費用與繼續運送貨物到目的地的費用總和超過保險價值。具體來講,保險貨物的推定全損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保險標的的實際全損不可避免。如船舶觸礁地點在偏遠而危險的地方,因氣候惡劣,不能進行救助,盡管貨物實際全損還沒有發生,但實際全損將不可避免地發生;又如貨物在運輸途中嚴重受損,雖然當時沒有喪失屬性,但可以預計到達目的地時喪失屬性不可避免。這類情況下被保險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損索賠。
第二,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的實際佔有。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的實際佔有,在合理的時間內不可能收回該標的,或者收回標的的費用要大於標的回收後的價值,就構成推定全損。
第三,保險貨物嚴重受損,其修理、恢復費用和續運費用總和大於貨物本身的價值,該批貨物就構成了推定全損。
有一台精密儀器價值15000美元,貨輪在航行途中觸礁,船身劇烈震動而使儀器受損。事後經專家檢驗,修復費用為16000美元,如拆為零件銷售,可賣2000美元。問該儀器屬於何種損失?
該種損失屬於推定全損。因為其修理、恢復費用和續運費用總和大於貨物本身的價值。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的損失,沒有達到全部損失的程度。部分損失又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兩種。
(1)共同海損。是指載貨運輸的船舶在運輸途中遭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使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脅,為了解除共同危險,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例如,暴風雨把部分貨物捲入海中,使船身發生嚴重傾斜,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船貨會全部沉入大海,這時船長下令扔掉部分貨物以維持船身平衡,這部分犧牲就屬於共同海損。
由於共同海損范圍內的犧牲和費用是為了使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免於遭受整體損失而支出的,因而應該由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最後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這就叫共同海損的分攤。
構成共同海損,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確實遭遇危難。即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第二,必須是自動地、有意識地採取的合理措施,其費用必須是額外的。
第三,必須是為船、貨共同安全而採取的措施。如果只是為了船舶或貨物單方面的利益而造成的損失,則不能作為共同海損。
第四,必須是屬於非常性質的損失。
(2)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於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該損失僅由各受損方單獨負擔。它與共同海損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貨損失;共同海損,則不是承保風險所直接導致的損失,而是為了解除船貨共同危險而有意採取的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損失的承擔責任不同。單獨海損,由受損方自行承擔;而共同海損,則應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攤。
2.海上費用
海上風險除了使貨物本身受到損毀導致經濟損失外,還會造成費用上的損失。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對這些費用也給予賠償。包括主要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兩種。
1)施救費用。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被保險人或他的代理人、雇傭人和受讓人等,為了防止損失的擴大,採取各種措施搶救保險標的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對這種施救費用負責賠償。
2)救助費用。是指被保險標的遭受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採取救助行動並獲成功,而向他支付的勞務報酬。
二、外來風險和損失
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海上風險以外由於其他各種外來的原因所造成的風險和損失,外來風險和損失包括下列兩種類型:
一種是一般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一般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偷竊、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熱、發霉、串味、沾污、滲漏、鉤損和銹損等風險損失。
另一種是特殊外來風險與損失,是指由於軍事、政治、國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來原因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例如,戰爭、罷工、因船舶中途被扣而導致交貨不到,以及貨物被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而導致的損失等。
除上述各種風險損失外,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還可能發生其他損失,如運輸途中的自然損耗以及由於貨物本身特點和內在缺陷所造成的貨損等,這些損失不屬於保險公司承保的范圍。
保險的基本原則有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補償原則、近因原則和代位追償原則。
❷ 定期海上保險的保險期限通常為多久
海上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一般以航次或月、年為期間。以航次為期間的稱為航次保險,以月、年為期間的稱為定期保險。絕大多數的貨物運輸投保航次保險,少數長期穩定的貨物運輸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險。(喵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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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海上水漬險一般承保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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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水漬險又稱「單獨海損險」,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負責賠償,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主要險別之一。這里的「海損」是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導致貨物被水淹沒,引起貨物的損失。
水漬險承保期限責任起訖採用「倉至倉條款」,如未抵達保險單所載明的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至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水漬險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險別,其承保的責任范圍如下: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9、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❹ 在財產保險中海上運輸貨物的保險期限確定依據是
按照國際保險業的習慣,海運保險基本險採用的是"倉至倉條款",即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遠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為止,但最長不超過被保險貨物卸離海輪後60天。一般附加險均已包括在一切險的責任范圍內,凡已投保海運保險一切險的就無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險,但應當說明海運保險一切險並非一切風險造成的損失均予負責。特殊附加險的海運戰爭險的承保責任范圍,包括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或海盜行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獲、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各種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上達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但對原子彈、氫彈等熱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期限以水面危險為限,即自貨物在起運港裝上海輪或駁船時開始,直到目的離海輪或駁船為止;如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從海輪到達到目的港的當天午夜起算滿15天,保險責任自行終止。保險條款還規定,在投保戰爭險前提下,加保罷工險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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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如何理解貨物運輸保險期限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60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船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❻ 海上運輸貨物的保險期限確定依據是
主要是看運輸路線
海運保險默認為倉至倉,也就是從起運地當地的倉庫開始 至 目的地當地的倉庫為止。
❼ 我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期限條款包括( )。
【答案】A、B、D
【答案解析】我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期限條款包括倉至倉條款、擴展責任條款和航程終止條款
❽ 是我國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的確定依據
一、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是依據航程確定的。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終止以約定的運輸途程為准,即從被保險貨物離開起運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直至到達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一般沒有固定的時間約束。具體為:保險責任的起止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若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收貨通知單」後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准)。二、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費率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費率包括基本險費率和附加險費率。費率釐定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有:(一)運輸方式。運輸方式可分為直達運輸、聯運和集裝箱運輸等。其中,由於聯運需要採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才能將貨物從起運地運達目的地,所以,聯運的基本費率應按聯運中收費最高的一種運輸工具來確定,並另加費。(二)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可分為陸運、水運和空運三種。其中陸運包括火車、汽車和驛運三種;水運包括沿海內河的輪船、機動船和非機動船等幾種。顯然,不同的運輸工具客觀上存在著不同的運輸風險。(三)貨物的性質。按貨物的性質可分為:一般貨物、一般易損貨物、易損貨物和特別易損貨物四類。對不同性質的貨物也應制定相應的級差費率,易損程度越高,保險費率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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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船舶保險的保險期限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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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產保險中,遠洋船舶航程保險的保險期限確定的依據是承保風險的空間限制。
在貨物運輸保險和船舶保險中,保險期限實際是一個空間范圍。
例如,我國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的確定依據是「倉至倉條款」,即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所承擔責任的空間范圍是從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收貨人的倉庫時為止;在遠洋船舶航程保險中,保險期限以保單上載明的航程為准,即自起運港到目的港為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