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利益原則對保險經營的意義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保險在生活中越來越常見了,但是很多人對保險不是很了解,我自己對保險的認識也不多,然而通過閱讀了《金融與保險》,這本書,我對保險的認識有加深了不少。生活中常常充滿著各種不確定性,充滿著各種風險,因此保險對於我們來說,是越來越重要了。下面我就
把這本書中學到的一些東西和
我的一些感悟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書總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保險基礎,如保險的相關概念,基本原則,保險合同,保險在經濟中的
作用等;第二部分介紹保險的類別,主要介紹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再保險,政策保險,社會保險等;第三部
分介紹保險經營,主要講保險的相關要素及保險費率、保險准備金、保險投資、核保與理賠等內容。第四部分介紹保險監督,
介紹保險監督的形式和內容。讀完整本後,雖然當中有很多內容我還沒有完全理解,但是我從中還是學到了很多的東西。
在第一部分中,首先給出了人們對危險的不同理解,有的人認為危險是損失的不確定性,有的人認為危險是災害和事故發
生的不確定性,還有的人認為危險是人們對未來不確定性事件的擔憂和憂慮。總之,不同的人對危險有不同的認識。危險有七
個特性:客觀性、損失性、不確定性、普遍性、社會性、可測性、可變性。危險有四個構成要素:危險因素、危險事故、危險
損失、危險載體。危險有著很多的分類,如自然危險與社會危險,靜態危險和動態危險,基本危險和特殊危險,財產危險、人
身危險、責任危險和信用危險等。所以我們要對危險進行管理,從而保險就產生了。為什麼要保險呢?原因在於:一是各種危
險的客觀存在及其給人類帶來的物質與精神的損害巨大,二是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對危險的損害後果都難以獨自承擔,從而
需要有社會化的危險分散與控制機制。地震、洪水、台風、飛機失事、輪船翻沉等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與恐懼,促使人們去思
考如何化解和避免這些危險,而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手段,很自然地成為了常備的危險管理工具。那麼什麼是保險呢?在本
書中是這樣定義的
:
保險是集合同類危險聚集資金建立基金,對特定危險的後果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危險的財務轉移機制。書中
對保險給出了很多的分類,同時也給了保險的職能。保險有兩個基本職能:分擔危險和補償損失。有三個派生職能:融資、防
災防損、分配。保險有以下宏觀作用:有助於穩定社會再生產循環、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交往、有助於擴大積累規模、有助
於推動科技的發展、有助於增加外匯收入、可以在世界范圍內分散風險、對經濟起到穩定作用。同時保險也有以下微觀作用:
有利於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有助於安定人民生活、有助於均衡個人財務收支。胡適先生曾經說過:
「保險的意義,只是今天
做明天的准備,生時做死的准備,父母做兒女的准備,兒女幼時做長大時的准備,如是而已。
」胡適先生對保險的理解主要是從
人壽保險及個人理財的角度出發的,但保險的意義絕不僅限於此,從不同的角度保險有不同的意義。當然,保險還有一些基本
原則,其中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這些便是我從第一部分了解到的。
在第二部分中主要提到了保險的各種類別,其中我學到了三大類商業保險,即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此外我還從
書中了解到一些政策保險和社會保險。財產保險有火災保險、運輸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人身保險有人壽保險、人生意
外傷害保險、
健康保險。
當然我還知道像農業保險這樣的政策保險。
說到這里,
我想起來一件事:
去年我一位朋友買了一輛車,
於是他給車買保險,當時有一些人不解,為什麼車也要買保險?通過讀了這部分的內容我才知道,這是屬於機動車輛保險中的
車身保險,購買車身保險,當車意外損壞時,就可以獲得一定的保險賠償金額。還有,每次我回家或者來學校的時候,我買車
票總會買保險,售票員會給我一張保險單,上面寫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一些賠款金額。這是屬於人身保險。當然還有農業保
險,在我的家鄉,農戶可以交一定的金額為農業投保,當出現洪災、冰雹等自然災害給農作物造成損害,農戶就可以一定的保
險賠償金額。還有就是醫療保險,使得看病的費用可以報銷一部分,讓窮人也可以看病。通過閱讀這部分書,我知道了很多在
生活中遇到的保險。
第三部分主要講保險經營。通過閱讀這部分,我了解到保險市場,保險投資的形式和組織規模,保險費率的簡單計算,以
及核保和理賠。其中核保和理賠是保險經營的兩個重要環節,前者是保險公司控制經營風險的重要環節,後者則是保險履行其
職能的具體體現。那麼什麼是保險核保和理賠?保險核保就是保險企業對願意參加保險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請經過審核,決定
是否接受的過程。而保險理賠則是處理賠案,是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
的經濟損失履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義務,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理賠是履行保險合同的過
程,是法律行為;從保險經濟的角度來看,理賠是保險經營的最後主要環節,同時也是實現保險經濟關系的過程,屬於經濟范
疇。在此部分中,雖然有很多東西我還不太理解,但我也學到了很多。
第四部分是保險的監管。對於保險監管,有一套完整的保險監管體系,保險監管體系是一個包括監督者、管理者、被監督
者及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動態的體系。一方面,國家保險監管機關、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保險信用評級機構、獨立審計機構
和社會媒體等作為保險監管的主體,實施監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
作為保險監管的客體,接受各方的監督管理。從而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防範和化解保險業的整體經營風險,確保監
管目標的順利實現。這部分的內容簡單易懂,我也只是簡單的了解一下,並沒有學到更多的東西,也沒有更多的見解和感悟。
其實在這本書中,我最感興趣的還是有關社會保險的部分。社會保險是人類步入現代社會的產物,它的產生與發展經歷了
100
多年的時間,社會保險制度本身有其內在的規定,如實施對象是全體勞動者,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為標准,由國家一強制
手段保證實施等。
但由於各國的政治、
經濟、
文化背景的差異,
選擇社會保險制度也不相同,
大體上可分為四類:
投保資助型、
普遍保障型、國家統籌型、強制儲蓄型。而我國的社會保險可以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從書中我知道:養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勞動者因達到規定的年齡,按照國家規定解除勞動義務後,給他們提供一定的
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要解除勞動義務。因此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必
須結合退休制度,人的實際勞動年齡因個體的差異會有所差別,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以勞動者平均年齡上限為依據的,
它是以立法的形式確定的一個全國統一的退休養老的年齡標准。勞動者達到了退休年齡後,國家依據退休制度一方面保障他們
有獲得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的權利,另一方面妥善安排他們退出原來的職業或工作,不在承擔社會勞動的義務。勞動者退休後
享受一定的養老待遇,
這是他們履行了一生的勞動義務後應享有的權利。
為使社會勞動力不斷更新,
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發展,
雲掌財經告訴你,這本書真的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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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確立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
可保利益原則與保險利益原則是不相同的,定義如下:
一、可保利益原則:指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簽訂有效的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
二、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系。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
可保利益原則在保險實際業務中具有以下幾方面的重要作用:
1、可以防止變保險合同為賭博性合同
保險不是賭博,劃分保險合同和賭博性合同的界限在於保險人對其投保人對其投保的標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則的確立,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同保險人訂立有限的保險的合同,這一規定可以從根本避免變保險合同為賭博性合同的行為。
2、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
所謂道德危險,是指被保險人為獲得保險賠款而故意地作為或不作為,由此造成或擴大保險標的損失。如果保險法不規定保險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則保險的開辦勢必縱容了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破壞了社會道德,導致社會道德標準的下降,增加了社會財富受損的機會。
3、可以限制保險補償的程度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後,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保險人只能按照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利益進行賠償,即被保險人可以獲得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其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額,否則就是違背看保險經濟補償的目的,並且會誘發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所以可保利益應該是保險補償的最高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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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為什麼遵循保險利益原則
1、確定賠償和給付額度
保險利益是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最高限額,被保險人所主張的賠償金不能超過保險利益。
2、控制道德風險的發生
被保險人為獲取理賠金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或是將保險事故的損失擴大的時間時有發生,保險利益原則就是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經濟賠償,不能得到額外的經濟利益。
3、劃清賭博和保險的界限
賭博是以一種投機想為,用小損失獲取較大的經濟利益,保險是對被保險人、投保人經濟損失的賠償。遵循保險利益原則,可保證投保人只有在經濟利益受損的情況下才能獲得賠償。
保險利益原則來源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和投保人需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因此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據。
『肆』 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其含義是指已經確定或可以確定的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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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險利益原則指的是什麼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到損失。
(一)保險利益的必要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以主張的利益,而不是違反法律規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可實現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保險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益」。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二)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由於財產保險標的是財產及有關利益,因此,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財產的不同關系。根據民法債權和物權基本理論,這些不同關系依此產生不同利益:現有利益、預期利益、責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對財產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關系且繼續存在者,均具有保險利益。現有利益隨物權的存在而產生。
(2)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是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它是基於法律上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職業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僱主責任等。根據責任保險險種劃分,下述人員有責任保險利益: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製造商、銷售商、修理商;僱主;各類專業人員等。例如,汽車在行駛中因駕駛員過錯撞傷他人,加害人依法對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醫生行醫因其過失對病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雖然難以用貨幣估價,但同樣要求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壽命或身體)之間具有經濟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應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可分兩種情況:
(1)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2)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的限制規定,主要包括:血緣、婚姻及撫養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業務關系等。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利害關系論;一種是同意或承認論。《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其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
1、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時始終要有保險利益。如果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而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無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災保險後,將該房屋出售給乙,如果沒有辦理批單轉讓批改手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因被保險人已沒有保險利益而不需履行賠償責任。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比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當損失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這種規定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買方在投保時往往貨物所有權尚未轉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2、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於保險合同訂立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如某投保人為其配偶投保人身險,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該夫妻離婚,保險合同依然有效,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保險金。該規定是基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
『陸』 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性
保險利益是保險法的又一項重要原則。正如一位英國學者所說:保險利益是產生於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系,並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
(1)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將與自己無關的項目投保,企圖在事故發生後獲得賠償,是違背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對此法律不予保護。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明文規定,無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各國法律把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主要有兩層含義:
一是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險人的資格;
二是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
(2)簽定保險合同時投保人需有保險利益;履行時,如果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一般也隨即失效。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有他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利益原則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的賠付以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為前提,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以謀取保險賠償。
其次,可使危險因素相對穩定。危險因素的變化會直接影響保險關系,而保險利益的變動正是導致危險因素發生變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賠償程度。保險利益是保險人所補償損失的最高限額,被保險人所主張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果不堅持這個原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會獲得與所受損失不相稱的高額賠償,從而損害保險人的利益;
最後,有消除賭博的可能性。保險與賭博的區別就在於保險中存在保險利益,賭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就意味著投保人可以不受損失而得到賠償。
『柒』 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與意義是什麼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定是為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為一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確保保險活動可以發揮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因此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廢。
1.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
2.依通說,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是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
3.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
『捌』 保險利益原則是什麼呢
保險利益原則又稱"可保利益"或"可保權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基於對保險標的上的某種權益,而能享有的財務利益。
拓展資料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有以下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兩層具體含義:
1、只有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資格。
2、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據。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具體構成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合法性:具備法律上承認並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確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利害關系,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具有保險利益。(也可以表現為: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3、可計算性: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三、保險利益原則的構成要件
保險利益是構成保險法律關系的一個要件。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險合同有效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要件: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保險利益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的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為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對不法利益,如以違反善良風俗所生的利益而為的保險,不問投保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任何人對貪污、盜竊、詐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產,均無可保利益,因為這些利益是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雖然簽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無效;
2、可保利益必須是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這樣才能使計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損失不是經濟上的利益,便無法計算。如所有權、債權、擔保物權等,還有精神創傷、政治打擊等,難以用貨幣衡量,因而不構成保險利益;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確定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或因現有利益而產生之期待利益已經確定。所謂「能夠實現」是指它是事實上的經濟利益或客觀的利益。保險利益可以是現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預期利益和間接利益,現有利益較容易確定,期待利益則往往引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