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發行類銀行理財產品的公司需要什麼資質
三種主要債券類型: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公司債和中小企業私募債;企業債。
重點說說企業通過銀行發行理財產品
第一步就是@meta 所說的,要通過銀行行內的審批,獲得備用授信額度。通俗說就是銀行審批給予企業一個信用額度,但是不直接發放貸款。
接下來就是不同的玩法和模式了:
一、只有銀行一個金融機構參與的模式
二、銀行+證券公司參與的模式
三、乙銀行+甲銀行+信託公司+丙銀行模式(看著我都暈)
採用此種模式可以將信貸資產轉化為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同業資產,不僅規避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還能少提經濟資本和貸款撥備,提升銀行利潤水平。此模式更復雜的可能還會引入一個假丙銀行,就不再細說了。
以上說的都是銀行主導的模式,其實信託公司和券商固定收益部結構化團隊也有自營客戶,加深與銀行在結構化融資方面的合作,未來的空間值得想像。
為什麼銀行熱衷於用理財產品實現表外發放貸款呢?因為有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在控制銀行的貸款規模,通過理財將貸款由表內轉表外,社會融資總規模在監管的目光之外正在放大。至於此類創新業務對國內經濟的影響,已不是我能分析的了了。
❷ 取得保險資金託管業務資格的機構
託管產品
很多人把銀行託管產品誤認為是銀行代銷產品,而實際上兩者有很大區別。銀行託管產品實際上是指該產品的資金在銀行進行託管,和代銷沒有任何關系。據了解,銀行的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針對基金、保險、受託投資管理等資金開展的金融服務,通常由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依據法律規定和託管合同約定,對託管資產提供安全保管、資金清算、資產估值、會計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等基本服務和增值服務,使資產得到有效監管與客觀分析。
另外,銀行資產託管業務不會對產品投資風險進行審核與評級,銀行僅依據託管合同完成資金收付、劃撥等約定事項。也就是說,「銀行託管」的產品並不一定是「銀行代銷」的產品,更不意味著是銀行自主設計發行的產品。
代銷產品——銀行合作機構的相關投資產品
銀行的產品代銷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投資理財需求,通過銀行營業網點或網上銀行等渠道,向客戶銷售合作機構的相關投資產品。銀行代銷的產品通常有:基金、保險產品、信託產品、黃金等。其中,基金、保險產品需要代銷資格,沒有取得代銷資格的商業銀行網點和人員,不能從事代理銷售基金、保險業務。
銀行代銷產品並不是銀行自主品牌的投資理財產品,一般銀行代銷產品需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經過行內規范的審批流程,才能面向銀行客戶銷售。很多商業銀行從客戶利益角度出發,對代銷產品設立嚴格的准入機制,篩選符合標準的產品發行方合作。代銷產品應由總行統一引入、審批和渠道管理,未經總行審批或授權,分行不得自行組織代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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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全國商業銀行中各銀行理財准入門檻最低多少錢
事實上,早在今年年初,一些股份制銀行已經嗅出銀監會將提高「個人理財」門檻的意味。因此在今年頭10個月,山西省城的各商業銀行鉚足了力氣推出人民幣和外匯理財產品,認購金額普遍比銀監會新規定的門檻要低得多,如交行推出的外匯理財計劃數百美元就可以購買。另外,在人民幣理財產品方面,光大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申請委託金額最低只有1萬元。
去年以來,由股份制銀行發起的「理財淘金熱」最終把國有商業銀行吸引起來,上演了一場「理財業務大賽」。全國商業銀行本、外幣理財產品日益豐富,目前已在市場上推出了20多個品牌、上百種理財產品。短短一兩年的時間,我國個人客戶理財資金已有上千億元的規模。
中國銀監會山西監管局曾經就「個人理財」業務門檻太低蘊藏風險,向有關商業銀行發出提示,並通過新聞媒介向儲戶「吹風」,說明個人理財業務並非宣傳材料所言「高利穩賺」,提醒儲戶謹慎選擇。但這並未擋住商業銀行追逐這一業務的熱情。在太原市各大商業街道和主要廣場附近,若乾股份制銀行的「理財業務」廣告櫥窗一度構成耀眼的風景線。而在太原市不少銀行,儲戶們一邁進銀行門地就會被「理財咨詢師」、「理財業務員」包圍。
在繁榮的背後潛藏著風險和隱憂。中國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認為,商業銀行在產品定價和風險對沖方面,缺乏科學的定價機制和完善的風險管理措施;在業務運作方式上,理財產品的銷售、管理、資金運用和會計核算等尚待進一步規范。這些問題的存在,造成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過程中出現了理財產品同質化、業務對象雷同、競爭秩序缺乏、產品層次不高等現象,成為銀行業新的風險隱患。
抬高門檻:銀行喜憂參半
把個人理財門檻強制性抬高,目的是控制商業銀行的風險,減少由此帶來的社會震盪。同時引導銀行在改善資產結構、進行業務創新上下功夫,從而迎接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但「高門檻」也給銀行帶來短期的影響和沖擊。
太原市的一家商業銀行透露,目前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者中,投資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客戶只佔30%,銀監會設定的「新門檻」將70%的客戶都將擋在門外。尤其對眾多區域銀行和股份制銀行來說,抬高門檻無疑將其大部分中低收入的目標客戶群劃走,他們這兩年在客戶中建立的「理財專家」形象將受到影響。
事實上,銀行不願立即「低門檻理財」的另一個原因是,不願意放棄通過個人理財服務爭取到的儲戶資源。而對點少線短的股份制銀行來說,爭奪中心城市的儲戶,全面開拓疆土「跑馬圈地」才是「低門檻理財」的深層動機。太原光大銀行一位長期從事理財營銷的女士說:「低風險偏好客戶可以選擇存款,高風險偏好客戶可以選擇收益率較高的理財產品或其它衍生產品,這是里外都賺的事情!」
分析人士認為,在商業銀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以前,金融業的高端客戶不斷被保險、基金、證券、信託所蠶食,尤其是貨幣市場基金,對銀行的沖擊非常大。而受制於分業經營的現狀,風險和受益長期不對稱的商業銀行急需改善資產結構尋找效益增長點。個人理財無疑給商業銀行打通了一條「低風險、高收益」的路徑。所以從爭奪儲戶和優質客戶的角度講,國有商業銀行也不會袖手旁觀。以人民幣理財為開端,商業銀行開可以為客戶提供不同的產品組合,銀行從而既穩定了客戶,又獲得了較高的傭金收入。
當然,面對資產管理這塊大蛋糕,保險、基金、證券、信託等行業都在不遺餘力推出理財產品以吸引客戶。這更使得一些商業銀行不願輕易放棄「低門檻」。
❹ 請問,公司要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需要具備哪些資質
只要經過中國的金融管理機構授權的公司都可以代理銷售理財產品,比如支付寶、人人貸、陸金所、借貸寶、銀行等。
1、理財產品一般通過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購買,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綜合理財服務機構。
2、中國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主體的「一行三會一局」的金融監管體系。
3、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4)理財產品合作機構准入擴展閱讀:
主要趨勢:
其一,同業理財產品的逐步拓展,將原有外資機構和中資商業銀行之間的「銀銀」合作模式映射到國內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之間的同業理財模式。
其二,投資組合保險策略的逐步嘗試,產品的穩健與否並不在於是否參與了高風險資產的投資,而是在於投資組合的合理配置。
其三,動態管理類產品的逐步增多,投資方向和投資組合靈活多變和高流動性是該類產品的主要優勢。然而,該類產品的信息透明度問題值得關注。
其四,POP(Proct of Proct)的逐步繁榮,通過不同類型銀行理財產品之間的投資組合構建來滿足不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❺ 銀行的理財產品是跟第三方機構合作的嗎
不全是,有些還是銀行自己的產品,當然自己的畢竟有限,所以還是有不少代賣第三方的,而且理財產品都是不能承諾保本保息的,這些年不能兌現的理財也不是一個兩個了
❻ 哪些機構可以發行理財產品,哪些機構可以發行理財產品
經國家核準的有如下單位可以發行理財產品: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券商等,一般企業發行理財產品,都是以通過以銀行主導的方式。其它一切民營投資公司等發行理財產品都存在很大風險的。
❼ 銀行買理財產品需要資質嗎,小銀行可不可以發行自己的理財產品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雖然沒有正式的准入流程,但卻有一定的門檻限制,所以並不是所有商業銀行都有發行理財產品的!
什麼是銀行理財產品
綜合來看,銀行發行理財產品是需要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中小銀行也可以發行自己的理財產品,只不過要看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重視程度。
❽ 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經營許可,什麼資質嗎,不是銀行的話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呢
銷售理財產品有兩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銷售自行開發的產品,二是非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兩種形式的銷售都要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授權和許可。
具體管理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沒有取得備案和許可的理財產品銷售,均為不合法。
目前國家對非法經營理財產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擾亂金融秩序」罪。
❾ 銀行的理財產品是跟第三方機構合作的嗎
❿ 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公司
只要經過中國的金融管理機構授權的公司都可以代理銷售理財產品,比如支付寶、人人貸、陸金所、借貸寶、銀行等。
附註:
理財產品一般通過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購買,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綜合理財服務機構。
中國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主體的「一行三會一局」的金融監管體系。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