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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保險機構進行外幣間兌換

發布時間:2021-12-09 23:22:21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項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留有餘地」的改革原則,中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2004年底,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確定的43項資本項目交易中,我國有11項實現可兌換,11項較少限制,15項較多限制,嚴格管制的僅有6項。
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均應向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專用帳戶進行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除外匯指定銀行部分項目外,資本項目下的購匯和對外支付,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銀行辦理售付匯。 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一直比較寬松。近幾年,不斷放寬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支持企業「走出去」。
外商直接投資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投資資金等需開立專項帳戶保留;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匯局批准後可以結匯;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支出經批准後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外匯登記和年檢制度。
境外投資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機關。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需購匯及匯出外匯的,須事先報所轄地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全部以實物投資項目、援外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戰略性投資項目免除該項審查;境外投資項目獲得批准後,境內投資者應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和投資外匯資金購匯匯出核准手續。國家對境外投資實行聯合年檢制度。 在證券資金流入環節,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無需審批;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買賣股票、債券等,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準的額度內;境內企業經批准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者發行債券,到境外募集資金調回使用。
證券資金流出管理嚴格,渠道有限。除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經批準的保險公司的外匯資金可以自身資金開展境外運用外,其他境內機構和個人不允許投資境外資本市場。目前,已批准個別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另外,批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進行金融創新試點,開辦外匯資產管理業務,允許其通過專用賬戶受託管理其境內客戶的外匯資產並進行境外運作,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也已開始試點 外債管理:中國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需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要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額的差額內。所有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後,均需及時到外匯局定期或者逐筆辦理外債登記。實行逐筆登記的外債,其還本付息都需經外匯局核准(銀行除外)。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境內機構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並佔用其短貸指標。
另外,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登記管理;境內注冊的跨國公司進行資金集中運營的,其吸收的境外關聯公司資金如在岸使用,納入外債管理;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並且企業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短期外債余額以及境外機構和個人擔保履約額之和,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對外擔保管理:對外擔保屬於或有債務,其管理參照外債管理,僅限於經批准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具有代位清償債務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可以提供。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出具擔保。除財政部出具擔保和外匯指定銀行出具非融資項下對外擔保外,外匯指定銀行出具融資項下擔保實行年度余額管理,其他境內機構出具對外擔保須經外匯局逐筆審批。對外擔保須向外匯局登記,對外擔保履約時需經外匯局核准。
此外,目前已批准中國銀行進行全球授信的試點,為境外企業發展提供後續融資支持;允許境內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台,通過反向並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堅持主動性、可控性、漸進性的原則。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賦予相應的權重,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參考一籃子表明外幣之間的匯率變化會影響人民幣匯率,但參考一籃子不等於盯住一籃子貨幣,它還需要將市場供求關系作為另一重要依據,據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人民幣匯價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於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買賣價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交易中間價上下0.3%的幅度內浮動,歐元、日元、港幣等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浮動幅度為上下3%。外匯指定銀行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確定掛牌匯率,對客戶買賣外匯。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實行價差幅度管理,美元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1%,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規定價差幅度內自行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銀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對人民幣價格。銀行可與客戶議定所有掛牌貨幣的現匯和現鈔買賣價格。 完善銀行結售匯統計,啟動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改造工作,重新設計和開發了新版銀行結售匯統計系統;升級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加快建設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
提高國際收支統計數據透明度。我國編制並對外公布國際收支平衡表,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自2005年起,外匯局每半年發布一次《中國國際收支報告》。 1980年12月,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1996年2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996年底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後,對該《條例》進行了修訂。近年來,對建國以來的各項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重新制定和公布。總之,根據國情和外匯管理工作實踐,通過不斷充實、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逐步建立起「科學、合理、有效」 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下一階段,外匯管理將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努力實現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促進國內經濟和對外經濟的均衡協調發展。一是加大制度創新力度,積極推進貿易便利化。二是有序可控地拓寬資本流出入渠道,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三是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進一步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四是規范和引導境外人民幣流通使用,促進人民幣區域化。五是完善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管理,防範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經濟安全。六是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外匯市場秩序。

② 保險公司的各種准備金

保險公司基本會計處理:
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實行進一步分類核算。
2.保險業務實行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和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兩種辦法。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外,其他各類保險業務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
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一年期結算損益,保險業務的各項收支,不分業務年度,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並確認當期損益。
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根據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准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並於次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了時結算損益。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准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
示。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准備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
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3.長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差額提存的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
示。
4.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
益。壽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5.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6.保險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從保費收入中提取,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保障基金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7.總准備金,是指公司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准備金。總准備金應作所有者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備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准備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備金通常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按期扣存和返還,扣存期限一般為12個月,至下年同期返還。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採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採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採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採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摺合。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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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險公司可以收境內公司匯入的美元嗎

依.如果是美元工、農、中、建四大原國有銀行還有其他多家銀行都可以存取外幣,如果是歐元、日元等較大的幣種,以上幾家銀行也都可以存取。貳.利息:以存的幣種結算,但利息數額較小的或儲戶自願以人民幣結算的可以按照當天外幣的基準價支付。補充:個人外匯存款業務管理辦法(暫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外匯存款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個人外匯帳戶按主體類別分為境內個人外匯帳戶和境外個人外匯帳戶。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件、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三、個人外匯存款管理遵循實名制管理相關規定。第三條個人外匯存款帳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儲蓄帳戶、外匯結算帳戶、外匯資本項目帳戶,其中外匯儲蓄帳戶、外匯結算帳戶屬於經常項目帳戶。第四條存款銀行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的外匯存款負責保密,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另有要求除外。第五條各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第六條本辦法適用於境內營業中國點。第二章個人外匯儲蓄帳戶第七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帳戶,所開立帳戶戶名應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姓名一致。外匯儲蓄帳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帳戶間的資金劃轉。第八條個人外匯儲蓄帳戶分為現匯帳戶和現鈔帳戶。一、凡從境外匯入、攜入和境內居民持有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均可存入現匯帳戶或現鈔帳戶,存入現鈔帳戶需按匯轉鈔有關規定收取手續費。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幣票據,需經銀行辦理托收,受託後方可存入。二、凡從境外攜入或個人持有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均可存入外幣現鈔帳戶或現匯帳戶,存入現匯帳戶需按鈔轉匯有關規定收取手續費。第九條存款期限個人外匯存款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經監管機關批準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為通知存款、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等檔次。第十條存款幣種存款的貨幣有美元、英鎊、港幣、澳門元、日元、歐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歐元、瑞士法郎等。第十一條起存金額外幣儲蓄存款活期帳戶和定期帳戶的開戶起存金額為人民幣依00元的等值外幣。第十二條帳戶開戶一、存款人開戶時,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由銀行開立存摺、存單或借記卡。銀行應與客戶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存款的支取方式,該方式可為憑密碼支取、憑預留印鑒支取或其它。二、根據存款人的意願,銀行可以為其辦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三、如委託他人代辦開戶,還需同時提供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復印件留存。第十三條存款計息一、存款利息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個人外幣存款利率計付外幣利息。二、存款遇利率調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結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三、活期存款每年依貳月貳0日結息。四、定期存款到期續存,按續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到期未支取又不辦理續存手續,過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第十四條存款支取一、存款支取憑借記卡、存摺、存單和開戶時約定的支取方式辦理。二、無論現匯帳戶或現鈔帳戶,支取外幣現鈔時,單位貨幣以下的輔幣,按支取日外匯牌價折人民幣支取。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憑有效存款憑證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證件,按開戶時約定的支取方式辦理。如委託他人代取,還需同時提供代辦人有效身份證件,銀行需記錄代辦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號碼。四、現匯存款賬戶支取現鈔,需按匯轉鈔有關規定收取手續費。第十五條個人外匯存款業務應遵循相關監管政策一、從外匯儲蓄帳戶中提取現鈔,當日累計等值依萬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個人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二、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銀行應在相關單據上標注存款銀行名稱、存款金額及存款日期。三、依、貳、個人與其直系親屬帳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帳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即境內個人向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劃轉,按出境規定要求;境外個人向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劃轉,按入境規定要求。四、境內個人外匯現鈔帳戶與外匯現匯帳戶互轉不受額度限制,按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收費規定辦理。四、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在辦理以下資本項目性質業務時,可通過個人外匯儲蓄帳戶辦理:依、境內個人使用外匯,並通過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內機貳、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中國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獲准後,境內個人參與的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所涉外匯業務。境內個人出售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項下股票以及分紅所得外匯收入,匯回所屬公司或境內中國機構開立的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後,可以劃入員工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結匯。三、境內個人向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保費,應持保險合同、保險經營機構付款通知書辦理購付匯手四、境內個人作為保險受益人所獲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帳戶,也可以結匯。5、移居境外的境內個人將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內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外國公民依法繼承境內遺產的對外轉移,按《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陸、境外個人在境內買賣商品房及通過股權轉讓等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所涉外匯業務,該業務同時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部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辦理漆、境外個人可按相關規定投資境內B股;投資其他境內發行和流通的各類金融產品,應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吧、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辦理的其它業務。五、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六、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依、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貳、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依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七、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依、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貳、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依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第三章個人外匯結算帳戶第十六條個人外匯結算帳戶是指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開立的用以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的帳戶。第十七條個人外匯結算帳戶納入外匯帳戶管理信息系統,其開立、使用和關閉按機構帳戶進行管理。第十八條個人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辦理對外貿易購付匯、收結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帳戶進行;其外匯收支、進出口核銷、國際收支申報按。二、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進口的,本人憑其與中國企業簽定的進口中國合同或協議購匯,所購外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戶直接劃轉至中國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個體工商戶委託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辦理出口的,可通過本人的外匯結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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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關於境外買保險限制

3月22日,國家外匯局綜合司司長王允貴在當日出席的國家外匯局新聞發布會表示內地居民到境外購買分紅險不合規。下面是新聞發布會內容的部分摘要:
「有些境外機構在規避外匯管理局的相關政策,因此外匯局請相關收單機構進行調整。境內居民個人到境外買保險分兩種情況:
如果是旅行、商務活動、留學等需要購買個人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的屬於服務貿易類交易,在外匯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許和支持的。
而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是不被允許的,這項交易在外匯管理上是屬於金融和資本項下交易,尚未得到政策支持。」
「香港部分保險公司目前已經暫停接受內地人以銀聯卡通過內地第三方支付渠道來繳交保費」
消息一出,正打算到香港購買保險的小夥伴開始打退堂鼓了,那些已經買了香港保險的小夥伴更是擔心起來。那麼,到底怎麼理解外匯管理局的發言?香港保險還能繼續買嗎?已經買了的小夥伴怎麼辦呢?
其實近期隨著國內經濟下滑,美元加息等多因素影響,國內資金流出嚴重,外匯儲備下降,人民幣預期貶值壓力加大,所以外匯局和銀聯已經在短短兩個月時間里多次收緊外匯管制,尤其是對內地人投資香港保險的管制。
外匯局為什麼要一而再,再而三的限制內地居民到香港購買保險呢?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基於下面幾個方面的考慮:
數額巨大,外匯流出壓力大增。2015年全年,大陸居民通過香港保險流出的數額高達316億港幣,而且設個數字還在高速增長,對外匯流出,人民幣貶值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國內大力反腐倡廉需要。對於貪官富豪來講,香港保險除了避稅避債,資產傳承等優勢外,還可以逃避國內相關部門的追查和監管,無疑對國內的不明資金提供了良好的避風港灣。這部分資金數額不明,不堵不行。
對內地保險業造成壓力。由於香港保險對大陸保險的天然優勢,大陸居民赴港投保從2009年的30億港幣,增長到2015年的316億,6年間猛增了10倍之多,不能不對內地保險業造成巨大壓力。
到底香港保險還能不能買呢?
目前香港各大保險公司相應的收緊了內地客戶的刷卡額度,主要是針對年交5萬美金以上的大額保單。根據中國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內地居民每年有5萬美元的外匯兌換額度。所以對於低於5萬美金保費的中低額保單,都可以跟以前一樣購買。至於大額保單,就無法通過內地銀行卡購買,但是如果有境外銀行戶口,還是可以不受限制的購買的。
至於法律方面,內地沒有不準大陸居民赴港購買保險的法律,內地保監會也沒有限制。外匯管理局主要是負責外匯收支、買賣等國際結算業務,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理措施,所以只要不違背外匯局5萬美金的限制,赴港投保就不存在任何違規問題。
在香港法律方面,對於香港保險有如下規定:
《香港法例》第41章保險公司條例:任何在香港獲授權之保險公司,在香港推介人壽保險均屬合法,不論銷售對象是香港本地人士,外國人士或中國內地人士。」(摘自保險業監理處復函檔桉號INS/ADM/7/1)
香港《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46條: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清盤人須繼續經營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目的是將該業務作為正營運中的事業而轉讓給另一保險人。
因此,未來內地是不是會出台香港的法律,嚴禁購買香港保險,這個真不敢說,但是至少從現在來看,內地居民還是可以放心購買香港保險的。
已經買了的小夥伴怎麼辦?
既然現在香港保險都可以繼續購買,那已經購買了的小夥伴就更不必擔心了。如果將來真的出台了禁止大陸人赴港買保險的法律,根據法律的時間效力原則,也是從法律出台後開始執行,對於已經購買了香港保險的的,就無需擔心了。
其實,早在2004年香港保險業就開放內地居民香港購買保險,到現在搜已經10多年了,才發現不合規,這反映也太慢了點吧?所以此時發布不合規,主要是配合當前的國內形勢,購買了香港保險的小夥伴自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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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險公司開展進出口貨運險業務必須要《外匯經營許可證》嗎

在這里沒有正解。在哪裡辦理直接咨詢即可。按要求,需要提供的資料必須提供。

⑥ 保險機構違反可疑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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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⑦ 保險公司的基本會計處理方法

保險公司的會計處理基本方法和一般的工商業會計處理相同,科目與業務處理如下:

保險公司基本會計處理: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准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准備金。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採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採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採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

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

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7)允許保險機構進行外幣間兌換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方法(Accounting treatment),一般也稱會計核算方法,包括會計確認方法,會計計量方法,會計記錄方法,會計報告方法。

會計分錄亦稱「記帳公式」。簡稱「分錄」。它根據復式記帳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帳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

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於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能夠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並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盈利。

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兩類:

(1) 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2) 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我國的保險公司一般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採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費基金的權利。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保險公司是銷售保險合約、提供風險保障的公司。保險公司是指經營保險業的經濟組織。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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