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有失業證但就業時沒去登記,現在又失業了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您好,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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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辦理失業證但沒有繳納失業保險
⑶ 失業證辦理後沒有失業保險的可以領什麼
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注意:參加失業保險的在職職工被判刑、勞教,現已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的城鎮人員,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在辦理好本市城鎮戶口後,按上述規定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
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您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最高不超過本市最低工資標准,最低不低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
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遇到以下情況,您應當暫停領取:
1、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
2、應征服兵役;
3、重新就業的;
4、被勞動教養或判刑收監執行;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些情況出現後,請您務必及時告知市勞動就業管理處,我處將暫停支付您的失業保險金,同時將您剩餘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予以保留。暫停原因消失後,如果您仍未就業可先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再申領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當您領取失業保險金時,請憑《就業登記證》到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申領手續,同時可以作出以下選擇:
* 您可以到職業介紹機構接受職業指導,申領已核定的失業保險金,直至核定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全部領完。
* 您可以暫時不去申領,等到確定需要的時候再申領,這時已核定的失業保險金標准和領取期限替您保留著,不會因您未申領或未領完而作廢。
領取失業保險金,您還要辦理申領手續,須填寫申領表,簽訂「承諾書」。經核定後,由市勞動就業管理處職能部門將核定好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和發放標准記載到您的《就業登記證》上。
申領手續必須由您本人履行,因特殊情況需要由他人代辦的,須經市勞動就業管理處同意。代理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您的身份證、《就業登記證》和委託書辦理申領手續。失業保險金當月申請,次月領取。(每月15日到22日[節假日除外]憑《就業登記證》到發證處的勞動所或街道勞動分所簽收,市勞動就業管理處在每月30日前憑簽收花名冊將失業保險金匯至您的銀行存摺上。)除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認可的特殊情況外,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由您本人簽收,逾期不領作自動放棄處理。
注意:如果您已被批准領取失業保險金,卻不按規定日期去領取,您申領的失業保險金將被視作自動放棄。您放棄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返還失業保險基金,歸全市統一管理使用。
首先,需要確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根據有關規定,只要具備了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失業保險金繳費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等條件,失業人員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其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天之內持相關證明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一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由其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確定的:累計繳費1年以上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2年以上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3年以上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4年以上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5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每個月的金額標准為:1—5年的領取382元;5—10年領取409元;10—15年的領取436元;15—20年的領取463元;20年以上的領取491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葯費60%到80%(最多不超過失業保險金總額)。
⑷ 先辦了失業證沒領失業金,還能領失業金嗎
用人單位和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應該由誰來辦理失業手續? 由用人單位辦理。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⑸ 沒有失業證,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不能,辦理失業保險的必備要件就是要先辦理失業證,如果是自己辭職的,就辦不了失業證。
⑹ 已有失業證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辦理領取失業養老金,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社會保障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二、注意在實際辦理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解除勞動合同介紹信,要求填單位原因解除合同。
2)而且單位不能欠繳失業保險費,否則不能辦理。
3)必須在停保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當月15日前去失業窗口辦理。
三、失業保險辦理流程;(具體辦理時間各地會有差別,具體時間咨詢當地失業保險宣傳口)
1、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登記的下個月起,第一個月的11-20日期間(遇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順延),本人憑《失業證》、《身份證》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驗,以後每個月都必須在11-20日到戶籍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審驗。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審驗的,視為自動放棄當月失業保險金,不予補發;
2、在《失業證》上加蓋「失業保險待遇審核」印章;
3、在市失業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中為其做「審驗登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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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我有失業證沒交社保能領失業金嗎
有失業證沒交社保是不能領失業金的。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社保中的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⑻ 沒有辦失業保險,但有失業證,可領失業金嗎
僅僅辦理了失業證,沒有繳納失業保險,就是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當然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