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實例)怎麼解釋保險法不可抗辯期
1、會查。2、查得出來。3、出險的話,要看大三陽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嚴重影響,如果有的話,保險公司一樣可以拒賠。4、這項規定是在保險法里的,怎麼會無故取消?除非保險法修訂,或有新的司法解釋,那樣的話,會對原來的保險合同是否適用問題做出規定的。
❷ 保險用語「永不可逆轉」是什麼意思
就是字面意思,永遠不可以逆轉,永遠不會再恢復到原來了
❸ 喪失與永久不可逆性有什麼區別
❹ 太平洋保險金享人生保單合同中,10釋義,10.18,永久不可逆,請幫我解釋一下,
永久不可逆一般是指的殘疾內容,比如失明,如果永遠治不好就叫做永久不可逆。比如腿殘疾,永久喪失功能,不能恢復也叫做永久不可逆。這個詞一般出現在癱瘓、殘疾的項目下面。而其他疾病一般沒有這個概念。比如癌症,很多人治不好,但這也不能稱為永久不可逆。比如糖尿病,大部分也治不好,也不能稱作永久不可逆。因為在這些疾病下面,沒有這個詞語和解釋。35種重疾都有自己的嚴格定義的。
❺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年之後必須賠的解釋
保險法第16條,第三款。不可抗辯條款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❻ 重大疾病保險中對終末期腎病的解釋,怎麼辦
一下是保險法中規定的重大疾病 每個重大疾病險必須含有這25種重大疾病 其他病種保險產品當中會有註解 比如我們中國人壽國壽福110種重大疾病 平安人壽平安福100種重大疾病 都包涵了一以下25種重大疾病
4.1 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4.2 急性心肌梗塞
4.3 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4.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4.6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4.7 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4.8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4.9 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4.11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4.13 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4 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5 癱瘓——永久完全
4.16 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4.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8 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19 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0 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4.2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4.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3 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註: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4.25 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❼ 對最高院《保險法》的解釋中第19條如何理解
新《保險法》第19條的法理基礎源於格式條款的內容控制原則,內容上對我國《合同法》和台灣地區「保險法」有關規定有所借鑒。其立法意旨是依據誠實信用和公平正義原則,對不利於被保險人的不公平條款進行規制。保險條款效力認定,包括合法性判斷和合理性判斷。合法性判斷要著重分析保險條款免除的義務或排除的權利所指向之法律規定為任意性規范的情形;合理性判斷重在具體情形下的利益平衡。鑒於現階段保險條款存在較多公平性問題,第19條的規范意義非常重大;為避免矯枉過正,其適用應當科學審慎,尤其要尊重保險合同特性,合理運用司法裁量。
❽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3條和25條解釋的問題,不懂的別亂說。
網友你好:
分太高了,答案很簡單:沒沖突,因為23和25壓根就規定的不是一個程序。
咱不說法條了,你不是法律專業我就不用法言法語了:
23條:立法目的--解決索賠難!針對保險公司賠償請求後長時間拖延,不予理睬的問題。該條明確規定,人家報險了,那你就30日內作出核定(注意25條是確定),該不該賠錢。認為應當賠錢的話,如果合同很清楚或者和投保人說好了,那麼10內給錢!!!
可是核定還可能有一個結果,就是保險公司認為不應該賠錢,那麼怎麼辦呢--去看24條:3天內發拒賠通知。
25條:立法目的--解決理賠難(先予賠付條款)!核定確屬保險責任,但是保險公司理賠也要有過程啊,保險事故是很復雜的,比如事故認定書、病歷,醫療票據,傷殘等級、損失鑒定.....這需要投保人提供的,在提供齊全之後,如果60天內沒辦法確定數額,那就不能找理由在拖延人家了,先把能確定的給了。
所以說:23條和25條沒沖突,23規定的是賠不賠,25規定的是怎麼賠(之一)。
OK讓我們舉個理解用小例子:張三投個意外傷害險(假設全賠)。張三從樓梯摔下,腿骨折,住院花1萬,打個鋼板。張三打電話報險,保險公司派員到醫院查病歷,問120,屬實,依據23條,30內核定屬於保險事故,張三說給我1萬得了,保險公司說好,10內給錢。可是張三要求全賠,雙方協商不好,具體賠多少也不明確,鋼板現在不能取,醫療費其實沒完結,那沒辦法,依據25條,60天內確定不了全部數額,先把有醫療票的那1萬給張三。
網友你明白了嗎?你的問題法科生都覺得難!
❾ 保險多長時間不交為永久失效
一般來說,大部分的保險都有60天寬限期,超過寬限期還沒有繳費,保單就會失效。不過投保人可以在失效之後的兩年內辦理保單復效手續,經保險公司同意之後,投保人補齊所有保費後即可生效,具體以保險公司的規定為准。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具體詳情建議聯系保險公司進行咨詢。
應答時間:2021-01-0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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