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貳』 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海外投資制度方面的不同
海外投資保險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參考資料:http://jjxy.nankai.e.cn/jiayuan/baoxian2002/fys/za/haiwai.htm
『叄』 簡述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及其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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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發展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世界各資本輸出國的通行制度。自1948年美國在實施馬歇爾計劃過程中創設這一制度以來,日本、法國、德國、挪威、丹麥、澳大利亞、荷蘭、加拿大、瑞士、比利時、英國等國家也先後實行了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發達國家如此,發展中國家與地區也於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為本國本地區的海外投資者提供政治保險。我國自1979年以來海外直接投資在企業數量和投資規模上都取得了長足發展。尤其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日益增多,但發展中國家出現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遠比發達國家要大,我國為了進一步鼓勵海外投資,就需要依據現實國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
『伍』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中金摩根: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
『陸』 怎樣評價發達國家的鼓勵海外投資措施
許多發達國家既大量對外投資,又積極引進外資,因此其涉外投資立法也包括海外投資法制和吸收外國投資法制,並以海外投資法制尤為完備。
一、發達國家鼓勵海外投資的法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信貸優惠、避免雙重征稅和其他一些援助措施來鼓勵本國投資者向海外投資。
二、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以國家為後盾,以國內立法為根據,以雙邊投資協定為先行,由政府專門機構(如日本)或官辦公司(如美國)或政府指定的專業公司(如德國)負責,為本國海外私人投資提供政治風險的保險或擔保。其中,美、日、德三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最具代表性,其運作機制基本相同,但在承保機構、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合格東道國、承保的政治風險險別、保險額和保險期限、保險費以及賠償和救濟等具體方面則寬嚴各異、各具特色。
三、發達國家吸收外國投資的立法
發達國家對外資大多採取較為自由開放的政策,一般實行國民待遇和無差別待遇,但也存在一些對外資實行監督的專門立法。
從發達國家外資立法的發展過程看,不同的國家往往存在較大的差異。如美國在立法上對外資實行與內,資相同的待遇,但近十幾年來也開始注意加強對外資的管理和監督。而日本、加拿大的外資立法則都經歷了一個由嚴格控制到自由開放的過程。
『柒』 海外投資保險的美國制度
公司規定只有海外投資人的投資行為符合一定條件,公司才予以承保。在條件的規定上,不論是OPIC法案,還是公司章程,乃至公司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中都體現了國家在這些方面從立法上所進行的導向性干預,使其政策通過章程、合同予以落實。 (1)合格投資者/合格投保人
投保人自然應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資的投資者,法案規定,他們包括:①美國公民;②根據美國法、州法、領土內或哥倫比亞區的法律設立的,並且實質上為美國公民所有的且為其獲利的公司、合夥計其他組織,包括非盈利性機構;③完全歸上述美籍公民、公司等所有的外國公司、合夥及其他組織,該外國國籍公司的股票有非美國人認購的,應不超過股票總數的5%,且該適格性應從承保到發生糾紛應其仲裁或訴訟時一直保持。
這是OPIC對本國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其范圍非常廣泛,將本國國內、國外涉及美資投資的投資者都包括在內了。這也是吸取了巴塞羅那公司案的教訓,於1965年修訂「對外援助法案」時就將合格投保人擴大到了不具有美國國籍的外國公司,以便這些資本95%由美國投資者所有的外國公司的資本也得到保護。可見,美國總是從本國利益出發,全盤考慮,決不放過一個保護本國資本的機會,不論是本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只要涉及到本國資本,就不會死板僵化,而是注重實質,想辦法保護到本國資本。這也使其在制度上靈活應變,不斷改進的又一體現。
(2)合格東道國
海外美資所投放的東道國應符合下列條件:第一,必須是美國政府事先已同該國政府達成協議,建立了有關投資保證的體制;第二,該東道國必須是「不發達國家」,就是指發展中國家,且應是友好的發展中國家;第三,該國尊重人權和國際公認的工人權利;第四,該國的人均國民收入應低於一定標准。
要求與東道國簽訂雙邊協定主要是為了使國內保險制度與雙邊協定結合起來,保證代位求償權的實現,因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如果沒有雙邊協定作保障,即使本國機構向投資人賠付了保險金,也沒有法律依據向東道國代位求償,或者可以通過外交手段,但會非常被動,這樣的保險制度是不完善的,而美國本身的利益也沒得到保護。
而之所以將保護投資的方向和重心從以前的歐洲國家轉向發展中國家且至今不變,不外乎形勢的變化和利益的驅使。20世紀50年代初,歐洲經濟逐步復甦,各國國內的資本家開始排擠外資,而相比之下,發展中國家獨立不久,經濟剛剛起步,需要大量外資,且投資環境好,原料、勞動力豐富廉價,市場極其廣闊,美資自然蜂擁而至。但剛獨立的民族又極其珍惜獨立的成果,對外國資本很敏感,既需要又抵觸,加之有些國家內部還不夠穩定,依然戰亂不斷,自然給美資帶來較大風險。於是美國將其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工作重心轉到了「利厚險多」的發展中國家。
另外,收入標准問題也經過了修改,之所以要提高收入標准,卻並非美資所投放的東道國普遍經濟有所進步,人均國民收入有所上升,為順應這一形勢而提高標准,而是「有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如牙買加、韓國等,對於美國來說具有戰略上的重要性,而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國民收入每人每年平均數已經過1000美元原定最高限額,如果把它們排除在投保適格範圍之外,美國就無法通過投資這一重要途徑,對它們施加影響,海外私人投資公司也就無法放手地做出努力,以支持美國實現其外交政策的各種目標」。可見,美國政府實際上將OPIC作為政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修改其相關立法,指引方向,讓該機構在國家整體戰略上發揮重要作用。
(3)合格投資
投保資本合格必須符合下列幾項條件:
首先,海外美資,必須經過所在東道國事先批准同意投保。根據投保程序,投保申請人在實行投資之前,必須取得一份「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登記表」,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在發給上述登記表時,即一並向申請人提供有關取得東道國政府批准書的各種資料,投保申請人有責任根據上述資料事先得到東道國政府的批准書,同意將該項投資向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投保,在美國與東道國簽訂的有關協議中特地要求辦理這種批准手續。待東道國批准後,東道國簽發的批准書將寄交當地美國大使館轉回該公司。這種做法是美國與東道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的有關規定得到落實,即東道國願意投資人向OPIC投保,承認OPIC承保資格,有助於增強海外美資的安全性,以便將來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其次,海外美資必須是新的投資,方可投保。即該美資是投向新的項目,早先已在當地開業經營的海外美資則不能投保,但舊的企業因進行重大擴建、更新設備而吸收的新的投資則視同投入新項目的美資可以投保。這樣的做法也有很明顯的導向性。一般新的投資都是經過市場調查研究,認為有厚利可圖的項目,且風險可能相對較小,而舊的企業由於已經開業經營,再要求增資可能出於經營不善或其它不利原因,可能更易遭受風險事故,從而引發保險糾紛,而且保險賠償金是按照原始投資金額再乘以一定百分比計算的,無限制的增加原始投資,意味著賠償金也會不斷增加,因此,只有在舊企業有重大擴建、更新設備時才能投保,其實也就是要運營良好,有重大利好的前提下增資則可投保。
最後,海外美資必須不是投入下述經營,才有資格投保,換言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拒絕承保下列美資:①投資人看來是打算以這筆海外投資所出的產品,取代原美國生產的同類產品,並且銷往原屬美國同類產品的同一市場,從而大量削減投資人在美國僱傭職工的人數;②這筆投資看來會大量削減美國其它企業單位僱傭職工的人數;③這筆投資用於海外製造業或加工業的項目之後,看來會削減美國的貿易利益,大大不利於美國的國際收支平衡;④這筆投資采購商品或勞務的重點不在美國,卻在另一個發達國家。
這些條件又進一步限制了一些美資的投保,即那些對本國就業、出口有重大消極影響的美資。
以上是公司承保哪些險別以及要求合格的投保需要具備哪些條件,並通過法案和合同做出了規定,要求投保人要符合一系列條件,履行相應的義務,如在承包匯兌險時要求投保者履行一定手續,在審查合格投資時規定種種限制,甚至合格東道國也只是限定在友好的發展中國家,但是可以看出,這些規定與其說是對投保人的限制,不如說是對他們有條件的保護,比如在承保項目中極力擴大徵用的概念和徵用主體的范圍,擴大戰亂險的內容,在投保適格條件中擴大合格投資者的范圍。因此,限制也好,保護也好,這些都是考慮到國家整體發展戰略,自身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因素以及為將來發生風險及糾紛事先作好充分准備,都體現了為保護投資人所做出的努力。
可以說,美國國內的OPIC體制是在不違背基本公平原則,不影響本國基本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提下盡最大可能地保護本國資本所有者的利益,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可以作為政府的工具,積極主動地為實現政府的政治經濟策略助一臂之力。
『捌』 比較MIGA的投資保險制度和國內法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異同
1. MIGA機制不同於各國官辦海外投資保險機制,各國的官辦的海外投資保險機制一般是依賴投資者母國與東道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而建立的;而MIGA則是基於《漢城公約》這一多邊條約而建立的,因此,它的影響和約束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實際上,該機制一方面吸收了原來的雙邊國際投資保護協定在宗旨,承保險別,投保條件,運作程序,代位求償等方面的規定;但另一方面,它又不是簡單地將雙邊體制擴大成多邊體制,與雙邊體制相比,MIGA在服務對象,保險能力以及促進投資等方面的規定有了很大不同,MIGA已經不單純是一個投資保險機構,同時也是一個投資促進機構,尤其強調對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這體現了它的發展性。
2. MIGA作為一個國際組織,其成員具有「雙重身份」:對於發展中成員國而言,這種雙重身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本身就是一種擔保。因為一個發展中成員國一方面是東道國,但它同時又是MIGA的股東。如果該國對於外資造成了承保的風險,則MIGA必須向投資者進行賠償,而作為股東,MIGA的賠償里不僅有其他成員國的股份,也包含該國自己的股份;而MIGA在賠償以後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因此,它將向該國進行索賠,該國必須按照MIGA的賠償數額如數向MIGA進行賠償。這樣,該國進行了兩次賠償,實際上是得不償失。因此,有了這種雙重身份,東道國一般都會更加謹慎,這就減少了投資者面臨的風險。
3. 與前述的ICSID機制類似,作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妥協的產物,MIGA具有復雜性。它一方面要保護和促進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同時又要維護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主權,MIGA成功地維持了兩者之間的平衡。針對發達國家而言,MIGA對於投資有嚴格的限制,它要求投資必須符合東道國的各種規定,從而有效降低了投資的風險性;而針對發展中國家而言,MIGA要求他們保證其代位求償權,這實際上限制了這些國家的主權,有利於其業務的正常開展。
『玖』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以及他的概念特徵
內容: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後,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的制度。它是國際投資保護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徵
1、海外投資保險
是由政府機構或公營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以保護投資為目的。
2、海外投資保險的對象
只限於海外私人直接投資。而且被保險的私人直接投資必須符合特定的條件。
3、海外投資保險的范圍
只限於政治風險,如徵用險、外匯險、戰爭險等,不包括一般商業風險。
4、海外投資保險的任務
不單是像民間保險那樣在於進行事後補償,而更重要的是防患於未然。這一任務通常是結合兩國間投資保證協定來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