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交通事故後責任人逃逸,保險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可以向侵權行為人追償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3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肇事司機對自己的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將他人撞傷後駕車逃逸,保險公司依法賠償了被撞人的相關費用後,有權向肇事司機進行追償。肇事司機歸案後要面對的不僅是賠償被撞人的人身傷害費用,還要面對刑事責任,可能會鋃鐺入獄。
② 海上貨物運輸中貨物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貨物保險人與承運人賠償責任的承擔比較
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在保險界由稱為海難,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界的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災害。海運保險中,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意外事故是指由於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運保險中,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爆炸和失蹤等。1, 擱淺。是指船舶與海底,淺灘,堤岸在事先無法預料到的意外情況下發生觸礁,並擱置一段時間,使船舶無法繼續行進以完成運輸任務。但規律性的潮汛漲落所造成的擱淺則不屬於保險擱淺的范疇。2, 觸礁。是指載貨船舶觸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礙物(包括沉船)。3, 沉沒。是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已經沒入水面以下,並已失去繼續航行能力。若船體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則不視作沉沒。4, 碰撞。是指船舶與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動的固定物猛力接觸。如船舶與冰山,橋梁,碼頭,燈標等相撞等。5, 火災。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設備以及載運的貨物失火燃燒。6, 爆炸。是指船上鍋爐或其它機器設備發生爆炸和船上貨物因氣候條件(如溫度)影響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的爆炸。7, 失蹤。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絡,音訊全無,並且超過了一定期限後,仍無下落和消息,即被認為是失蹤。
外來風險一般是指由於外來原因引起的風險。它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1, 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偷竊,下雨,短量,滲漏,破碎,受潮,受熱,霉變,串味,沾污,鉤損,生銹,碰損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2, 特殊外來風險。是指由於戰爭,罷工,拒絕交付貨物等政治,軍事,國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如因政治或戰爭因素,運送貨物的船隻被敵對國家扣留而造成交貨不到;某些國家頒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國際組織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貨物無法出口或進口而造成損失。
海損被保險貨物因遭受海洋運輸中的風險所導致的損失稱之為海損或海上損失。海損按損失程度的不同,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
③ 保險人在支付5000元的保險賠款後向右責任的第三方追償,追償款為6000元,則這6000元怎麼處理
給你舉個例子:例如保險貨物在海運途中,受到由於承運人的過世,而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本應由貨主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請求,因為投保了保險,損失又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貨主一般不願意向承運人進行交涉,他們寧可從保險人出獲得賠償。從保險人那獲得賠償後,貨主將其原享有的向承運人的索賠權轉讓給了保險人,由保險人替代貨主的地位向承運人追償,追償的那一部分就是追償款,這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屢見不鮮。
這就是說,是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原則;
新《保險法》第60條規定: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
保險金之日起, 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
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
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④ 保險公司賠付後,侵權人認為保險公司賠償過高,發生爭議,如何認定可追償金
保險公司賠付後,侵權人認為保險公司賠償顧客發生爭議,那麼如何認定呢?我覺得那是神經病
⑤ 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不主張侵權人賠償,保險人還有代位追償權嗎
第一,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是基於被保險人將其追償權轉讓而形成的,如果被保險人未轉讓權益,保險人是不具備追償權的
第二,依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如存在追償問題,被保險人在權益轉讓後,應當配合保險公司追償。被保險人單方面放棄對侵權人索賠的,則追償權益轉讓不成立,保險公司有權向被保險人主張權益
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某意外傷害險,被保險人被第三人侵權導致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了追償權。第三人不肯賠付,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這時候,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賠付給被保險人,但獲得了向第三人的追償權。如果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後,協助保險公司追償,那麼即便第三人無力賠付,保險公司都不得向被保險人追索權益。但如果被保險人拿到保險賠償金後,放棄對第三人的索賠,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追償的,那麼保險公司可以起訴被保險人,追回保險賠償金。
⑥ 海運貨物出事,向承運人拿索賠金後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還是貨主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1、誰向保險公司索賠主要看保險單中「被保險人」是誰。保險公司會將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
2、如果貨主已經獲得承運人的賠償,那麼就不得再次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貨物運輸保險也要遵循補償原則,也就是被保險人不得額外獲利。
3、如果承運人支付的賠款不足抵扣實際貨物損失,那麼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險公司索賠。
⑦ 承運人賠償後能向其他車輛的保險公司追償嗎
代位求償是你的保險公司先給你墊付你的損失,然後你投保的車險公司向對方追償的權利,但是對方壓根就沒有保險就無法追償,而且追償確實不涉及人員受傷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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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我單車事故造成火災致貨物損失,物流公司投了貨運險,為什麼保險公司還要向我追償
根據你的問題,你說的物流公司應該指上家物流公司吧,他們購買了貨運險,如果被保險人也寫了他們物流公司(請不要懷疑,物流公司也可以作為貨運險的被保險人),那麼他們的保險公司賠付以後,取得代位追償權。你作為實際承運人就會被保險公司追償。
《保險法》第60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貨主自己購買了貨運險≠承運人的風險轉移
貨主雖然對自己的貨物投保了貨運險,但是貨主從保險公司那裡獲取賠償,並沒有放棄對造成事故的承運人的索賠權利,在保險公司賠付貨主以後,貨主的這個權利相應的轉移給保險公司。責任是誰的,還是誰的,不會因為其中一方投保,而所有責任方均收益的結果。
⑨ 工傷保險賠償後可否向侵權第三人行使追償權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是由國家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的。在立法規定的范圍內,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並為職工繳納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理應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受到工傷損害後理應由社保基金進行賠付,但由於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出現工傷事故,導致工傷事故賠償責任轉由用人單位承擔,這是由於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一違法原因造成的。職工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後,用人單位向侵權人(第三人)追償的工傷賠償費用屬於因其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損失,法律是不應當保護的,因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後不應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償權,後果理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⑩ 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後能否進行追償
貨物運輸險是為了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而設置。
承運人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貨物運輸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的區別:
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法第12條第3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所有人具有保險利益,因為貨物一旦發生損失,貨物所有人會遭受直接經濟損失;如果貨物安全送達,則貨物所有人可以通過出售貨物實現預期的經濟利益。而承運人具有的保險利益,是指如果貨物受損,承運人依照合同規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如果貨物安全送達,承運人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保障范圍不同:
貨物運輸險的保障范圍比承運人責任險寬泛。在貨運險中,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貨物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發生的損失。如果是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使用自己的資金補償;如果因為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並且承運人在意外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後,可以向第三者追償。
而根據《合同法》,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只能對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相互享受免責;根據《海商法》,依照國際慣例承擔不完全過錯責任,即除了不可抗力,還享受更多免責事項。因此,在承運人責任險中,因為在自然災害損失中,承運人對此是無責任的,故不屬於承運人責任險的保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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