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有利於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七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籌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投資人,股權結構合理;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擬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制體系;
(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六)有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1)保險公司成立順序擴展閱讀
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申請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險公司的名稱、擬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
(二)設立保險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和風險控制體系等;
(三)籌建方案;
(四)保險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投資人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六)籌備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B. 中國保險公司的發展史
新中國保險業演進史(1949~2007)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
1952年:外國保險公司完全退出中國保險市場。
1955年:完全廢除保險經紀人制度。
1958年:全面停辦國內保險業務。
1980年:回復財產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復業。
1982年:回復人壽保險業務。
1984年:中國人民保險獲准成立投資公司,可用部分保險准備金投資。
1986年:交通銀行組建保險業務部(中國太保的前身),打破了中國人保獨家壟斷經營的局面。
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正式開業。
1991年: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為交通銀行保險業務部。
1992年:首家外資壽險公司——美國友邦保險上海分公司成立,引進壽險代理人制度。
1994年: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引進外資入股。
1995年:第一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出台。
1996年:開始分業經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業務分拆,組成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
首家中外合資壽險公司——中宏保險在上海成立。
1998年:中國保險監督讀管理委員會成立。
太平洋安泰人壽,安聯大眾,金盛人壽等中外合資壽險公司成立。
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所有新簽單業務條款中對殘疾程度的定義及保險金給付比例必須按照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執行。
1999年:保險公司獲准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
大陸首次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前身為1949年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1996年分立的中保人壽保險公司)。
光大永明,信誠(廣州),等中外合資的壽險公司成立。
平安保險推出第一個投資連結型商品——世紀理財投資連結保險。
2000年:中保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在港交所掛牌上市。
民生人壽,東方人壽,生命人壽,恆安人壽等中資壽險公司成立。
中保康聯人壽,恆康天安人壽等中外合資壽險公司成立。
中國太保推出第一張萬能壽險商品——太平盛世長發兩全。
2001年:大陸獲准加入WTO ,美國紐約人壽,美國大都會,日本生命人壽三家外資公司獲得業務執照。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
2002年:保監會取消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的資格,保險公司在境外運用資金等行政審批項目。
泰康人壽推出第一個「保底產品」——銀保「放心理財」投連險。
2003年:保監會允許外資壽險公司提供健康險、團體險、養老金/年金險業務,取消外資保險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域限制。
2004年:第一家專業年金保險公司——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准籌建。
平安保險在港交所上市。
2005年: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獲準直接入市。
新生命表獲得保監會評審通過。
截至2005年底,全國壽險公司近100家,外資公司達40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192個辦事處。
平安銀行在附件開業,標志著平安名下的金融控股集團初見雛形。
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5 號」,對外匯管理政策進行重要調整,保險公司被允許用人民幣自有資金購買外匯,進行境外投資。
2007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2007 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針對重大疾病保險所涉及的病種做出了統一的規范。
C. 中國各個保險公司成立的時間
中國知名保險公司的成立時間:
中國平安(1988年成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03.7成立)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成立)
(新疆)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86.7.15成立)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99.3.18成立)
太平保險有限公司(1949年成立)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2006.12.30成立)
D. 中國保險公司發展歷史
保險歷史的發展過程
保險的古老起源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
我國歷代王朝都非常重視積谷備荒。春秋時期孔子「耕三餘一」的思想就是頗有代表性的見解。孔子認為,每年如能將收獲糧食的三分之一積儲起來,這樣連續積儲3年,便可存足1年的糧食,即「餘一」。如果不斷地積儲糧食,經過27年可積存9年的糧食,就可達到太平盛世。
在國外,保險思想和原始的保險雛形在古代也已經產生。據史料記載,公元前2000年,在西亞兩河(底格里斯河和幼發拉底河)流域的占巴比倫王國,國王曾下令僧侶、法官及村長等對他們所轄境內的居民收取賦金,用以救濟遭受火災及其他天災的人們。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種互助基金組織,向每一成員收取會費以支付個別成員死亡後的喪葬費。古羅馬軍隊中的士兵組織,也以收取會費作為士兵陣亡後對其遺屬的撫恤費用。
近現代保險的形成與發展
(一)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在各類保險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險的發展,帶動了整個保險業的繁榮與發展。人類歷史的發展,一直與海洋密不可分。海上貿易的獲利與風險是共存的,在長期的航海實踐中逐漸形成了由多數人分攤海上不測事故所致損失的方式——共同海損分攤。在公元前916年羅地安海立法中規定:「為了全體利益,減輕船隻載重而拋棄船上貨物,其損失由全體受益方來分攤。」在羅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損必須在船舶獲救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損失分攤。
現代海上保險是由古代巴比倫和腓尼基的船貨抵押借款思想逐漸演化而來的。14世紀以後,現代海上保險的做法已在義大利的商人中間開始流行。1384年,在佛羅倫薩誕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現代意義的保險單。這張保單承保一批貨物從法國南部阿爾茲安全運抵義大利的比薩。在這張保單中有明確的保險標的,明確的保險責任,如「海難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損、擱淺、火災或沉沒造成的損失或傷害事故」。在其它責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盜、拋棄、捕捉、報復、突襲」等所帶來的船舶及貨物的損失。15世紀以後,新航線的開辟使大部分西歐商品不再經過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紀時,英國商人從外國商人手裡奪回了海外貿易權,積極發展貿易及保險業務。到16世紀下半葉,經英國女王特許。在倫敦皇家交易所內建立了保險商會,專門辦理保險單的登記事宜。1720年經女王批准,英國的「皇家交易」和「倫敦」兩家保險公司正式成為經營海上保險的專業公司。
1688年,勞埃德先生在倫敦塔街附近開設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館;為在競爭中取勝,勞埃德慧眼獨具,發現可以利用國外歸來的船員經常在咖啡館歇腳的機會,打聽最新的海外新聞,進而將咖啡館辦成一個發布航訊消息的中心。由於這裏海事消息靈通,每天富商滿座,保險經紀人利用這一時機,將承保便條遞給每個飲咖啡的保險商,由他們在便條末尾按順序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額,直到承保額總數與便條所填保險金額相符為止。隨海上保險不斷發展,勞埃德承保人的隊伍日益狀大,影響不斷擴大。1871年英國議會正式通過一項法案,使它成為一個社團組織—勞合社。到目前為止,勞合社的承保人隊伍達到14000人。現今其承保范圍已不僅是單純的海上保險。
(二)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起源於1118年冰島設立的Hrepps社,該社對火災及家畜死亡損失負賠償責任。
17世紀初德國盛行互助性質的火災救災協會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營保險公司——漢堡火災保險局由幾個協會合並宣告成立。但真正意義上的火災保險是在倫敦大火之後發展起來的。1666年9月2日,倫敦城被大火整整燒了五天,市內448畝的地域中373畝成為瓦礫,占倫敦面積的83.26%,13200戶住宅被毀,財產損失1200多萬英鎊,20多萬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災後的倖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種可靠的保障,來對火災所造成的損失提供補償,因此火災保險對人們來說已顯得十分重要。在這種狀況下,聰明的牙醫巴蓬1667年獨資設立營業處,辦理住宅火險,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資4萬英鎊;成立火災保險營業所,1705年更名為菲尼克斯即鳳凰火災保險公司。在巴蓬的主顧中,相當部分是倫敦大火後重建家園的人們。巴蓬的火災保險公司根據房屋租金計算保險費,並且規定木結構的房屋比磚瓦結構房屋保費增加一倍。這種依房屋危險情況分類保險的方法是現代火險差別費率的起源,火災保險成為現代保險,在時間上與海上保險差不多。1710年,波凡創立了倫敦保險人公司,後改稱太陽保險公司,接受不動產以外的動產保險,營業范圍遍及全國。18世紀末到19世紀中期,英、法、德等國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機器生產代替了原來的手工操作,物質財富大量集中,使人們對火災保險的需求也更為迫切。這一時期火災保險發展異常迅速,火災保險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為主。進入19世紀,在歐洲和美洲,火災保險公司大量出現,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場大火造成1.5億美元的損失,其中保險公司賠付1億美元,可見當時火災保險的承保面之廣。隨著人們的需要,火災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也日益擴展,承保責任由單一的火災擴展到地震、洪水、風暴等非火災危險,保險標的也從房屋擴大到各種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19世紀後期,隨著帝國主義的對外擴張,火災保險傳到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三)人壽保險
在海上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險。15世紀後期,歐洲的奴隸販子把運往美洲的非洲奴隸當作貨物進行投保,後來船上的船員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傷害,由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這些應該是人身保險的早期形式。
17世紀中葉,義大利銀行家倫佐.佟蒂提出了一項聯合養老辦法,這個辦法後來被稱為「佟蒂法」,並於1689年正式實行。佟蒂法規定每人交納法郎,籌集起總額140萬法郎的資金,保險期滿後,規定每年支付10%,並按年齡把認購人分成若干群體,對年齡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點就是把利息付給該群體的生存者,如該群體成員全部死亡,則停止給付。
著名的天文學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亞的勃來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統計為基礎,編制了第一張生命表,精確表示了每個年齡的死亡率,提供了壽險計算的依據。18世紀40—50年代,辛普森根據哈雷的生命表,作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遞增的費率表。之後,陶德森依照年齡差等計算保費,並提出了「均衡保險費」的理論,從而促進了人身保險的發展。1762年成立的倫敦公平保險社才是真正根據保險技術基礎而設立的人身保險組織。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保險公司都是怎樣成立的
保險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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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回答
345343537
LV.4 推薦於 2017-09-10
《保險法》第七十一條 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七十二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七十三條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第七十七條 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批准部門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F. 簡述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
1、設立保險公司的原則。《保險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減少盲目競爭和無序競爭導致濫設保險公司的做法,堅持根據市場需要和可能,設立保險公司,對保險公司的業務堅持實行分業經營原則,即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以將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與人壽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割斷,在保險金融監管上設立一道風險防火牆,並形成行業制度,以利整個保險業體系的安全。
2、資本金條件。在全國范圍內開辦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在特定區域內開辦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保險公司成立後須按照其注冊資本金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保監會指定的銀行。保證金除用於清算時清償債務外,非經保監會批准,不得動用。
3、從業人員條件
(1)任職資格。保險行業的標的均與資金有關,資金在金融市場上具有非常快捷的運轉速度,稍有不謹慎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因此要求保險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能夠適應保險業經營情況復雜和對資金有較高安全要求的需要。保險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辦事處和營業部主任、副主任須符合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包括一定的金融專業學歷條件和在金融行業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條件。
(2)禁止任職人員。根據《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凡是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人員;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員;擔任因為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員;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員。
(3)違反任職資格選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險公司違反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選舉、委派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無論是股東大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均屬無效公司行為。
4、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隨著市場開拓和本公司業務的發展,保險公司可以自行決定擴大公司的規模,拓展業務的區域范圍,保險公司應根據保費收入的增加數額向保監會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一般的條件是每增收人民幣1億元的保費,可在業務活動區域內申請設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的保費收入每增加人民幣5000萬元,可在轄區內申請設立一家支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的保費收入每增加人民幣2000萬元,可在轄區內申請設立一個辦事處。
5、設立、變更、消滅的審批程序
保險公司是從事金融業務的特種公司,所以保險公司設立、變更和清算的審批必須由其行業主管機關保監會負責進行。在保監會審批前,投資者、發起人或者股東所進行的任何有關公司的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行為均沒有法律效力,有關股東會和董事會對公司的設立、變更或者消滅的決議不得對抗外部責任,不能以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為由否定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尤其是涉及股份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關股東和董事不能以執行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而主張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自受到設立保險公司的正式申請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應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6、提交必要的文件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一系列保險法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文件,包括設立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注冊資本和驗資證明、公司名稱和經營業務范圍的審批文件、設立保險公司和開展相應保險業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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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如何設立保險公司
一 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
1.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二 注冊資本要求:
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當依照保險法和公司法的規定進行保險公司的籌建。具備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正式申請表和下列有關文件、資料:
(一)保險公司的章程;
(二)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