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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訂立保險合同

發布時間:2021-12-03 05:07:04

㈠ 訂立保險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訂立保險合同的程序:首先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然後由保險人同意承保;再由雙方協商保險合同的內容;最後在合同上簽字,由保險人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㈡ 訂立保險合同是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喵喵網)

㈢ 保險合同可以變更嗎

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當事人以及保險關系人。保險當事人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並享有和承擔保險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關系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變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規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
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客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為投保人所有,其變更一定是投保人的變更所致。
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各事項的變更。《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這一規定是內容變更的總原則,即須雙方協商同意後由保險人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雙方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須經保險人同意,這樣會出現保險人故意或是無意拖延的情況,為求實際便利和保險關系的確定,有些國家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如僅限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經一定期間如保險人並無反對之意即視為同意。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兩類情況,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況的發生,保險合同一方須予提出變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絕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保費的變更及其他內容的變更,主要是保費的變更。法定須予變更的情況有:
(1)保費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條);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條)。
(2)保費的減少: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是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請求,主要是因變更保險金額而變更保費。
(1)保險金額的增加:如保險價值因市場價格上漲,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險價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當然亦需增加保費;投保人亦可在保險價值並無增加的情況下,在保險價值限度內提出增加保險金額的請求。
(2)保險金額的減少:如因有保險價值減少的情況或者雖無減少情況,投保人亦可提出減少保險金額的請求,只是一些保單規定保險人並不受理保險金額減少的請求,此種保單多為人壽保險保單。

㈣ 訂立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條件有哪些

訂立保險合同的主體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和經濟能力;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以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㈤ 保險合同的訂立需經過哪些階段

保險合同的訂立主要有填寫投保單和承保兩個階段,如果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並且主體適格的,保險合同成立就開始生效了。商事合同的訂立需要邀約和承諾兩個環節,這兩個環節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具體表現為填寫投保單和承保兩個階段:(一)填寫投保單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或者說,保險合同的要約,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寫並向保險人提交投保單。很顯然,保險合同的要約與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約在形式上不太相同。在保險合同的實際訂立中,往往是保險人把承保危險規范化,訂立統一的承保條件和保險費率標准,制定包括投保單、暫保單和保險單等在內的有統一格式和內容的保險合同有關文書,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寫保險人事先印製好的投保單。(二)承保保險人在收到投保單後,經逐項審核,認為符合保險條件從而接受投保的意思表示就是承保,或者說是保險合同中受要約人的承諾。它在形式上表現為向承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保險合同也可以採取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據此,遇下列情況可以推定保險人承諾(承保):一是在投保單上簽字蓋章:二是向投保人出具保險費收據表示同意;三是法律上承認的能夠表示同意的其他書面形式(如書信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單為要件,而是以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承諾為依據。

㈥ 對保戶來講,復效原保單與重新訂立保險合同哪個更為有利

保單失效復效即可,效力都是一樣的,只不過觀察期重新計算。

㈦ 保險合同從開始訂立到生效需要經過哪些階段

保險合同的訂立主要有填寫投保單和承保兩個階段,如果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並且主體適格的,保險合同成立就開始生效了。
商事合同的訂立需要邀約和承諾兩個環節,這兩個環節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具體表現為填寫投保單和承保兩個階段:
(一)填寫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或者說,保險合同的要約,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寫並向保險人提交投保單。很顯然,保險合同的要約與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約在形式上不太相同。
在保險合同的實際訂立中,往往是保險人把承保危險規范化,訂立統一的承保條件和保險費率標准,制定包括投保單、暫保單和保險單等在內的有統一格式和內容的保險合同有關文書,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寫保險人事先印製好的投保單。
(二)承保
保險人在收到投保單後,經逐項審核,認為符合保險條件從而接受投保的意思表示就是承保,或者說是保險合同中受要約人的承諾。它在形式上表現為向承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保險合同也可以採取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據此,遇下列情況可以推定保險人承諾(承保):
一是在投保單上簽字蓋章:
二是向投保人出具保險費收據表示同意;
三是法律上承認的能夠表示同意的其他書面形式(如書信等)。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險人出具的保險單為要件,而是以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承諾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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