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意外保險能不能保猝死猝死屬於什麼保險范圍
不能。猝死僅是死亡的一種形式,並不能證實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投保的是意外傷害保險,如果不能對因意外傷害死亡以及死亡與該意外傷害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就會因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保險人系因意外傷害而死亡。
猝死是疾病死亡,屬於壽險,一般保險的年金保險和重疾保險都包括壽險的身故責任,所以會獲得賠付;另外,如果猝死的客戶生前買過定期壽險和疾病死亡,也能獲得賠付。
一、猝死只是一種死亡表現形式,而非死亡原因
1970年世界衛生組織以及1979年國際心臟病學會、美國心臟學會將猝死定義為:「急性症狀發生後即可或者情況24小時內發生的意外死亡。特徵有三:
①死亡急驟,
②死亡出人意料,
③自然死亡或者非暴力死亡。」
同時,公安部《猝死屍體檢驗》(GA/T170-1997)規定,「猝死是指一個貌似健康的人,由於潛在的疾病或機能障礙,發生突然的,出入意外的死亡」。猝死雖然主觀上也是出人意料的意外死亡,但客觀上死亡原因是因潛在的疾病或機能障礙而造成的死亡。
二、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實
因此,只有被保險人死亡原因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構成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意外傷害事故。
「意外傷害」的構成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個必要條件,同時也要符合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外來性」強調某種危險或事故來源於人體外部,用以區別以內生疾病為保險對象的健康保險;「突發性」強調傷害是一瞬間發生劇烈變化的事故引起的;「非本意」強調這種傷害後果不是被保險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強調傷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上述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案情
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9月1日,杜某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四份,總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限均為一年。
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2.3條保險責任第一款約定:「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且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保險人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第7.1條約定:「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2013年6月3日8時許,被保險人杜某駕車行至五蓮縣潮河鎮五征商務中心東側時, 有路邊修路人員發現杜某的車停在路邊,杜某在車外邊口吐白沫、臉發紫,遂報警。
後日照市人民醫療急症接診登記表記載,杜某系猝死。杜某死亡後,杜某的親屬遂即向被告報案,被告以猝死不屬於保險責任為由拒賠,遂訴至法院。
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猝死僅是死亡的一種形式,並不能證實死亡的直接原因,杜某投保的是意外傷害保險,原告對杜是否因意外傷害死亡以及死亡與該意外傷害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保險人杜某系因意外傷害而死亡,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⑵ 山東省日照市保險行業協會
日照市及各區的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日照市及各區的社會醫療保險事業處都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日照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在新市區北京路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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