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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車損上訴案例

發布時間:2021-04-03 23:48:42

❶ 交通事故案例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服重新上訴需要多長時

訴訟時間:一審一般是3-6個月時間,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大多數情況下3個月可以結案;一審判決下達後,雙方都服判,一審判決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訴,則要進行二審,二審為3個月時間,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允許再上訴;如果被告能自覺履行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訴訟結束,如果被告拒絕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執行要在6個月內結束,但是,通常來說,交通案件1個月左右就可以執行完畢。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應該從接到事故認定書次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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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車損理賠起訴保險公司+,其敗訴要承擔哪些

訴訟費:訴訟費一般不由保險公司承擔,而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屬於司法收費。
精神損失費:是按照傷殘等級定的,由你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不構成傷殘的話是不應該賠償精神損失費的。
但同時,你要好好看看你的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的部分,有些保險條款里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為責任免除,就是不賠的
鑒定費也是一樣,保險條款裡面可能會有
具體的還是要看條款

❸ 怎樣處理這個保險索賠案例呢

很遺憾,不能獲賠。
因為按照《保險法》本案發生不在保險合同生效期內。按照雙方事前約定:「次日再將其餘的錢交來」,而保險合同生效是以保費完全繳納為條件的,故交通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還未生效,就不屬於保險事故,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公司依法拒賠。

❹ 關於車損險高保低賠賠償案例上訴狀

"高保低賠"是媒體杜撰出來的新名詞,它是指汽車保險在投保車損險時,據以計算保費的保險金額按重置價值確定,發生全損賠償時卻只按車輛實際損失賠償。因此得出這是一個不公平的合同,更有媒體說是欺詐合同。
表面上看,高保低賠是一個不公平的保險合同,但發生這種情況的根源是汽車保險的一類財產保險的一個基本問題——不定值保險。
何謂不定值保險?就是在各類財產保險中,投保時不確定保險價值,只有在發生事故時再按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如果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發生全損事故時,按保險金額賠償,發生部分損失時,則按"保險金額/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如果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發生全損時按實際價值賠償,發生部分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所以,當車輛不足額投保時,發生部分損失往往會被比例賠償,而且車輛的部分損失發生的概率比全損的概率大得多。另外,由於車輛出險時再去評估車輛實際價值比較不現實,為了充分保障車主的充分保障的需求,一般在投保時,直接按車輛的重置價值確了保險金額,這樣就保障了部分損失的賠償不會被打比例。但這樣做,就顯得保險公司多收了全損部分的重置價與實際價值之間差額的保費,但這些保費一方面金額不大,另一方在測算保費時已統算優惠了。
所以,你想通過「高保低賠」獲得什麼的權利?超過車輛實際價值的超額賠償,還是超過車輛實際修理費用之上的額外賠償?還是想要求保險公司退回高值低賠而因此多收的保費?前兩者如果法院真的支持了你的請求,實際就違背了保險的基本原則——損失補償原則。如果為了最後一條的訴訟,我相信那肯定是一筆不劃算的買賣。
我的回答可能你不愛聽,但這是現實.

❺ 有關車損險的案例

2011年7月6日,吳某為自己的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8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2012年3月5日,吳某駕駛保險車輛正常行駛時,被徐某駕駛的車輛追尾相撞,致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對該事故無責任。吳某的車輛經評估損失為2.6萬元,吳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吳某對該事故無責任,按保險條款第十九條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拒賠,吳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投保人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就是為了保證投保人發生機動車損失時,保險公司能夠對投保車輛損失給予一定的救濟,從而減輕自已的損失。就「按責賠付」條款本身來講,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責任進行賠償,必然出現駕駛人有過錯時被保險人能得到保險賠償,而駕駛人無過錯時被保險人卻得不到賠償的不公平現象,這既不符合保險合同締約目的,也有違公平原則。

❻ 車輛保險理賠案例

可以賠償 雖然機動車所有人為工戶,但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車輛發生買賣關系,但由於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因此,買車人並沒有取得該車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值得注意的是:並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險標的完全的所有權的情況下才具有保險利益。以車險而言,佔有、保管、租用車輛的情況下,都可以認為具有保險利益。買車人雖未取得該車的所有權,但事實上已合法佔有該車,該車的損壞、滅失以及由該車引起的第三者責任都有可能造成其個人的經濟損失。因此,可以認為買車人對該車具有保險利益。
司機對標的車具有保險利益。

❼ 車損起訴保險公司訴狀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依據現行保險法,你可以去你的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由你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你的車損後,你將保險索賠權益轉移給你的保險公司,由你的保險公司去追償損失。

❽ 保險公司一審敗訴,提出上訴.

保險公司勝算幾乎為零,第一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你違反了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中不能辨別的財產損失一般誰想獲利誰就有舉證的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想拒賠就有舉證的義務。沒有證據證明你沒有同意,則就要賠償。
第二,法院在判決有爭議的保險糾紛的時候,由於對保險專業知識理解存在消息不對稱問題,法律偏向於被保險人的,因為保險公司有專業的知識,對保險條款的理解要全面;而被保險人一般沒有專業的知識。
所以二審結果你勝利的把握是很大的。

❾ 關於保險的違反損失賠償原則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財產投保如何獲賠

2002年5月孫某和王某共同出資購得東風牌卡車一輛,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系業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保險公司業務員趙某得知孫某購車後,多次向其推銷車輛保險。在趙某多次勸說下,孫某同意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隨後,保險公司向孫某簽發保單,列孫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2年10月,孫某駕車與他人車輛相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當場死亡。事發後,王某自趙某處了解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於是與孫某家人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單,孫某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賠付。王某非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並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出資額部分享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孫某出資額部分賠款。王某與孫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孫某負責投保車輛的駕駛及實際運營,因此可以認定孫某對投保車輛具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主張部分賠付不能成立。同時,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投保車輛享有部分所有權,因此孫某不能獲得全部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分析 :

對於上案爭議,我們認為,首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償。孫某作為卡車的共有人之一,雖然僅享有該車輛的部分所有權,但其實際保管和經營該車輛,其對該卡車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車輛訂立保險合同。並且,此種行為可以視為其代錶王某為車輛進行投保。故該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資格,無權請求保險金。雖然王某享有該車輛部分所有權,但鑒於保單上並沒有註明其為被保險人,故王某並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即從法律程序上,王某不應作為該案的原告起訴。再次,雖然王某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並不意味著其不享有保險金的受益權。由於財產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額外獲益。而且,孫某投保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代錶王某為車輛辦理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孫某家人不能獨享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照孫某和王某的出資比例在孫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間進行分配。因此,就結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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