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述人身保險合同概念和種類
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1、人壽保險合同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人壽保險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種類。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基本保險責任,可附加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醫療或收入損失的保險責任。3﹑健康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因疾病需要醫療或造成殘疾或收入損失等為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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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簡述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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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1)以人的生命和健康為標的,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所以沒有保險金額部的超過保險價值的規定,沒有重復保險和代位求償,發生事故後各張保單的保險額累計計算。
(2)大部分為長期合同,尤其是人壽險,不是債的關系,存在保單的現金價值,性質上屬於投資性的儲蓄合同,不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強制投保人交納保費。
(3)保單現金價值
由於人壽保險開始發生簽訂合同時事故的發生率低,以後則慢慢增高,為了平衡之考慮,保險費始終穩定的一個比例收取,這樣導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險費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儲蓄性質,因此解除合同時應當退還,這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
實繳保費與應繳保費之差為利息=現金價值。人壽保單可以用於質押,人壽險保險人不得通過訴訟手段要求投保人交保費。
㈢ 保險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徵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屬於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首先,保險合同應當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自願協商訂立的,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第二,投保人與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論投保人是個人還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與保險人之間都沒有上下高低之分。合同內容必須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此外,保險合同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保險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第一,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或者說是一種機會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訂立合同時是不確定的。這是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繳付保險費為代價,得到一個將來獲得補償的機會,而保險人則以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失給予補償為條件,換取一種無償收取保險費的可能。付出代價的當事人最終可能是一本萬利,也可能是一無所獲。當然,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是就單個具體的保險合同來說的,如果從總體上看,保險費與賠償金額的關系是依據概率計算出來的,保險人所負的賠償責任與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權利,都是肯定的。
第二,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這種合同在訂立時,由一方提出合同的內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保險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條款是由保險人或保險人的團體或政府主管部門決定的,在此基礎上,每一個保險人還可以再根據自身承保能力確定承保的條件,規定雙方具體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規定每一條款的具體內容。投保人只需作同意與否的決定,也就是要麼接受保險人提出的條件,要麼不簽訂合同。保險合同的這一特徵的形成是隨著保險業務的迅速發展,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手續盡量簡化,方便保險人和投保人;同時又要求加強對保險合同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
第三,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供的情況,這些情況主要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保險人往往是在投保人提供的有關情況及資料的基礎上,再進行必要的實地調查,然後才決定是否承保,並進一步確定保險費率。所以,保險合同所具有的誠信程度應當比一般合同要求得更高,是最大誠信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都必須講究誠實信用,不容許有欺詐、蒙騙行為。
第四,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的有償性區別於一般等價有償,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權利,是以付出一定代價為條件的。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以取得保險人承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相應的補償或給付責任。而保險人通過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獲取相應合理的報酬。
第五,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這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又相互負有義務。在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要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這是其義務;保險人接受了保險費,就要對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是相互聯結在一起的,不是單方面的。
第六,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這一特點體現在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不能採取任意的方式,而是必須採用法律規定的方式,記載法律規定的事項,否則將會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㈣ 人身保險合同有哪些特點
特點一:投保人對哪些人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特點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會導致什麼後果?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特點三:如何簽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特點四:投保人如何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於合同成立時支付首期保險費,並應當按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投保人未支付保險費的,怎麼辦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特點五:受益人如何確定?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嗎?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㈤ 人身保險的特點
人身保險的特點: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保障。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對價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對價是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對價是承擔投保人轉移的風險。
2、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的權利,投保人則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承擔約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或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義務。
3、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合同可以採用保險協議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訂立。
4、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
5、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的要求更為嚴格,故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5)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及其概念擴展閱讀:
按保障范圍分類
1、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3、健康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導致的傷、病風險為保險責任,使被保險人因傷、病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得到補償的保險。
4、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或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其中人壽保險的業務范圍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兩全保險。
5、生存保險:以約定的保險期限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養老年金保險。
6、死亡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