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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合同的違約責任屬於

發布時間:2021-11-30 12:52:33

1. 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類型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 ,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徵外 ,還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以及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徵。 定義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 ,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 ,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 ,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 ,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 ,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有效訂立
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 ,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 ,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 ,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即保險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 ,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 ,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 ,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 ,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准難於統一 ,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鑒於此 ,本文將對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問題作簡要的探討。[1]

合同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合同當事人
1、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 ,是指經營保險業務 ,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收取保費 ,組織保險基金 ,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後 ,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徵:(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2)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3)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投保人投保人也稱「要保人」 ,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 ,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合同關系人
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俗稱「保戶」 ,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徵:(1)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在人身保險中 ,被保險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直接損失的人;在財產保險中 ,被保險人必須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其它權利人;(2)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3)被保險人的資格一般不受限制 ,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險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但是在人身保險中 ,只有父母才可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徵:(1)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2)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資格限制 ,受益人無需受民事行為能力或保險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為與其由勞動關系的人投保人身保險時 ,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合同輔助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人的代理人 ,指依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並在規定范圍內 ,以保險人名義獨立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保險代理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制度 ,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在法律上視為一人;

(2)保險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 ,都假定為保險人所知的;

(3)保險代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但須經國家主管機關核准具有代理人資格。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 ,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 ,收取勞務報酬的人。

3、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 ,專門從事保險標的之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合同客體
(一)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

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在一般合同中成為標的 ,即物、行為、智力成果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 ,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即保險利益。

(二)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申請投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個人的壽命和身體 ,是確定保險合同關系和保險責任的依據。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 ,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范圍都有明確規定 ,即哪些可以承保 ,哪些不予承保 ,哪些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特約承保等。

合同成立
含義
按照合同法的理論 ,所謂合同的成立 ,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 ,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 ,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它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 ,也是為了認定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 ,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 ,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 ,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 ,因而 ,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 ,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 ,所以 ,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 ,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中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 ,經保險人同意承保 ,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 ,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 ,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 ,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 ,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 ,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合同內容
保險條款: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風險、保險費率、保險期限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應盡義務與享受的權利。

a、投保人的姓名與住所:明確投保人姓名與住所 ,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這里需說明幾點:被保險人不是一人時 ,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 ,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 ,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還需要加以說明;在貨物運輸保險中 ,有特別約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記名兩種。在指示式合同中 ,除記載投保人的姓名外 ,還有「其他指定人」字樣 ,則可由投保人背書而轉讓第三人 ,在無記名式保險合同中 ,無須記明投保人的姓名 ,而隨保險標的物的轉移而同時轉讓第三人。

b、 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所指的對象 ,是保險作用的對象 ,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質形式。

c、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 ,也必須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d、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標的用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承保金額或訂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 ,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e、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f、 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給付:

g、保險期限:

h、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保險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或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i、 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合同生效」與「保險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成立 ,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 ,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 ,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 ,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 ,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我國採取的是「零時起保制」。即合同成立後的次日零時 ,或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 ,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 ,保險合同若要有效訂立 ,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 ,並在保險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當事人所締結的保險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無效保險合同的特點是:1、違法性 ,即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無效性 ,即因其違法而自行為開始起便沒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無效性無需考慮當事人是否主張 ,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主動審查 ,確認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 ,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 ,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 ,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締約過程中 ,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的意思表示 ,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里 ,欺詐是指行為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 ,誘使對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 ,明知不存在風險卻謊稱有風險 ,明知風險已經發生而謊稱沒有發生等等。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對方或與對方有關的人的人身、財產、名譽、榮譽造成損害為要挾 ,迫使對方同自己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要挾是確定可能實現的行為 ,而且足以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與其訂立保險合同。

3、客體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 ,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 ,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的特徵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 ,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 ,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 ,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 ,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 ,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形式
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形式簽定。合同訂明的附件 ,以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 ,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但保險單僅為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 ,並非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 ,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暫保單、保險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和附件共同組成。其中以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最為重要。

一、投保單投保單又稱要保書 ,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 ,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 ,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製而成 ,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 ,③投保險別:④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⑤保險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保險實踐中 ,有些險種 ,保險人為簡化手續 ,方便投保 ,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單 ,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要約 ,提供有關單據或憑證 ,保險人可當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

2. 在保險代理合同中保險人以一定形式授予保險代理人的約定權利屬於什麼權利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一定形式授予保險代理人的約定權利是什麼明示權利。明示權利就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其來源為具體法律規定。
1.約定權利: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互相通過協定所享有的權利。
2.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3.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3. 保險代理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條款

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第四條第四款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險營銷員兼職從事其他職業或其他工作。

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限制禁止保險營銷員兼職的,應當經保險營銷員確認並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中明示。」

4. 合同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

合同違約責任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5. 保險代理合同屬於勞動法的管理范圍嗎

一、什麼是事實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系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僱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僱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系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范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僱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事實勞動關系與保險代理合同有什麼區別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現勞動過程中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系。保險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種,是指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委託合同或授權委託書在授權范圍內,以保險人的名義,代理保險義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報酬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之間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
勞動關系與保險代理關系在法律特徵上存在以下區別:
第一、從主體上看,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主要是以職工身份從事勞動,除特殊部門和特殊崗位外,一般不作資質限制,勞動者屬於單位編制內職工。保險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業務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考核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方能取得代理資格,不屬於保險公司職工編制之列。《保險法》12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代理業務的許可證或資格證書。第一百三十五條又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可見,保險公司對保險代辦員實施登記簿管理,保險代理人依法不屬於保險公司的在職編制人員。
第二、從依據的法律上看,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法規而簽訂的,權利義務集中於勞動的付出(獲取)和工資、福利待遇的獲得(支出);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是獲得(解除)勞動的權力或賠償相關對應的損失;在合同爭議處理上,明確規定需到本企業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訴。保險代理合同是依據《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簽訂的,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也只是一方給予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為對方承擔經濟損失責任;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從取得報酬的方式上看,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勞動,完成了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保險代理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於自己完成的保費數額,即使代理人的業務下滑,保險公司也無權降低代理手續費的支付標准,即不能取得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剋扣工資或獎金的權利。
第四、從管理方式上看,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同一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工作中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有章可尋的。保險代理人拓展業務實行單兵作戰的形式,代理人可自由掌握工作時間,保險公司唯一能夠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業績,即收取保費的數額。盡管各家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規范的管理模式。
第五、從參考要素上來看,我國稅收政策對此從側面也有所反映。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103號文件《關於個人提供非商品形態推銷代理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代理人需徵收營業稅,這與受勞動法調整的企業職工僅限於徵收超標部分個人所得稅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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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您好,一、保險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違約不僅指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還包括違反法定義務,以及違反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保險合同的違約行為當然也包括前述三種情形。
(一)違反保險合同約定義務是最基本的違約行為違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即人們通常意義上的違約行為。保險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條款,保險條款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規定經歷了僅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到既有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又有保險人義務規定的過程。以我們最為熟悉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為例,保險條款中通常為當事人設定以下義務: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投保人如實填寫投保單和如實回答保險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在合同成立時一並繳清保險費,另有約定的除外;發生保險事故時及時施救,並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積極協助保險人現場查勘;索賠時提供有效單證;引起與索賠有關的訴訟時,及時通知保險人。總結前述條款義務,以通知義務為主,保險人的要求並不是很「霸王」,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的可能性較小。
2、保險人的義務:保險人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及支付辦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及時受理報案和盡快查勘,在接到報案後48小時未進行查勘或給出處理意見,造成損失難以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材料為准;及時核賠義務;對在承保中獲知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秘密、隱私負有保密義務。我們可以將上述條款規定概括為明確說明義務、及時理賠義務和保密義務。這是保險人的自我約束條款,比對投保人的要求更為嚴格。實踐中,保險人通常都不能完全做到這些規定,從而造成違約。
(二)違反保險法、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也構成一種違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因而合同法或《保險法》不會過多地規定當事人的義務,但在特殊情況下也規定一些義務。這些義務無論是否在保險合同中予以約定,都自動構成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違反這些義務就是違反法定義務,也構成一種違約。結合我國《保險法》和《合同法》,有關當事人的義務通常規定如下: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繳納保險費;合同變更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的協助義務;安全防範義務;危險程度通知義務;及時救助義務;賠償請求權放棄禁止義務;代位權行使的協助義務;單證提示和協助義務。
2、保險人的義務: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義務;保險事故的調查和定損義務;及時給付保險金義務;退還保險費義務。
(三)其他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
《保險法》中沒有直接規定附隨義務,但合同法總則部分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 保險代理人的約定權利屬於什麼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一定形式授予保險代理人的約定權利是什麼明示權利。明示權利就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其來源為具體法律規定。
約定權利: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互相通過協定所享有的權利。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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