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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運輸保險范圍

發布時間:2021-11-28 19:45:17

❶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哪些范圍

一、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承保范圍:

1、雷電、海嘯、地震等自然災害,

2、船舶擱淺、觸礁、沉沒、失蹤、碰撞等意外事故,

3、火災、偷竊、短量、破碎、船長船員惡意行為等外來危險等

二、平安險即單獨海損不賠,該保險負責賠償范圍包括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三、水漬險即負責單獨海損的賠償,其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四、一切險,該險種除了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全部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1)海上運輸保險范圍擴展閱讀

海上運輸保險依據不同的標准可以分為不同的保險種類,如按保險價值分類、按保險期限分類等。但對物流企業、托運人和收貨人來說,較為重要的保險種類為:

1、船舶保險。船舶保險是指以船舶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一類保險的承保范圍大致可以分為船體、船舶設備和船舶物料等適航船舶的各組成部分。

2、運費保險。運費保險是指以運費作為投保標的的保險。

3、貨物保險。貨物保險是指以物流企業承運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4、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❷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責任范圍內最大的是

國內保險公司用的條款:基本險<水漬險<一切險

❸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各自承包范圍有何區別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包括11種附加險(1.偷竊、提貨不著險 2.淡水雨淋險 3.短量險4.混雜、沾污險 5.滲漏險 6.碰損、破碎險 7.串味險 8.受潮受熱險 9.鉤損險 10.包裝破裂險 11.銹損險),另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❹ 海上運輸保險中「平安險」的理賠范圍有哪些

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充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
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1、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貨物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受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費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B、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C、一切險(all risks)
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
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❺ 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分別有哪三種,三種基本險別的基本責任范圍有何區別

海洋運輸貨物基本保險分別有平安險(free from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一切險(all risks)。另外還有一般附加險和特別附加險。

一、平安險(F.P.A.):英文字面解釋為「單獨海損不賠」。

1、責任范圍包括:

(1)、自然災害造成的全部損失。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

(3)、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後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而使貨物造成的部分損失。

註:平安險承保責任范圍最小,所繳保險費最少。

2、適用范圍:大宗、低值粗糙的包裝貨物,如:廢鋼材、木材、礦砂等。

二、水漬險(W.P.A.) :英文字面意思,是「負責單獨海損」。

1、責任范圍包括:

(1)、平安險所承保的全部責任。

(2)、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自然災害(雷電,海嘯,地震,洪水)造成的部分損失。

2、適用范圍:適用於不易損壞或易生銹但不影響使用的貨物。如:鋼管、舊汽車等。

三、一切險(A.R.):

1、責任范圍包括:

(1)、平安險和水漬險的保險責任。

(2)、一般外來原因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

2、適用范圍:價值較高、可能受損因素較多的貨物。

(5)海上運輸保險范圍擴展閱讀: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除了三個基本險別,還有附加險和特別附加險。

1、附加險:附加險,不能獨立承保,它必須附屬於主要險面下。也就是說,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險別以後,投保人才允許投保附加險。投保「一切險」後,附加險均包括在內。

(1)、偷竊、提貨不著險

(2)、淡水雨淋險

(3)、滲漏險

(4)、短量險

(5)、混雜、玷污險

(6)、碰損、破碎險

2、特別附加險:特別附加險也屬附加險類內,但不屬於一切險的范圍之內。特別附加險往往與政策、國家行政管理規章所引起的風險相關連。

(1)、交貨不到險

(2)、進口關稅險

(3)、艙面險

(4)、黃麴黴素險

(5)、拒收險

(6)、戰爭險

(7)、罷工險

❻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險別有哪些

您好!
一、海上貨運險的基本險主要包括:三種基本險別,即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
平安險保險責任: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膠合板,舊設備,化工品類,五金類)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所有普通貨物)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根據承保風險的不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附加險分為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和特殊附加險。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一般附加險有11種: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鉤損險,受潮受熱險,包裝破裂險,銹損險。這11種一般附加險可供投保基本險為平安險或水漬險時選擇加保,但在投保一切險時則不需加保,因為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已包括上述11種附加險。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特別附加險有: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黃麴黴素險,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❼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涉及的風險有哪些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 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❽ 海上保險分為哪幾類

一、海上保險的種類有哪些
海上保險主要分為:
1、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由海上運輸工具承運各種物資的意外損失。
2、船舶保險,保障船隻在航行、作業、停泊、修理期間遭遇意外災害或事故造成的損失。
3、運費保險,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為船舶發生意外事故引起預期運費收入的損失。
4、船東責任保險,又稱船東的保障與賠償責任保險,簡稱保賠責任,由保險人承擔船東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對船員與第三人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後的清除責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二、海上保險的原則是什麼
海上保險的原則是指在海上保險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行為准則。海上保險活動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活動類型,基於自身的特點和適用范圍,逐步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這些基本原則可歸納為:損失補償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代位求償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對其遭受的實際損失應當進行充分的補償。
2、可保利益原則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
3、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為了明確事故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含意是指保險人對於承保范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范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簽訂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必須最大限度地按照誠實與信用精神協商簽約,海上保險合同當事人應當做到:
(1)告知,也稱「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將其知道的或推定應該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進行說明。因為,如實告知是保險人判斷是否承保和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
(2)申報,也稱「陳述」。申報不同於告知,具體是指在磋談簽約過程中,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的如實答復。由於申報內容也關繫到保險人承保與否,涉及海上保險合同的真實有效,故成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另一基本內容。
(3)保證。保證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在海上保險合同中,表現為明示保證和默證兩類。明示保證主要有開航保證、船舶狀態保證、船員人數保證、護航保證、國籍保證、中立性保證、部分不投保保證等。而默示保證則主要包括船舶適航保證、船舶不改變航程和不繞航的保證、船貨合法性保證等。
5、代位求償原則
有時保險標的所遭受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的,被保險人當然有權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權行為所致損失進行索賠。由於海事訴訟往往牽涉到許多方面,訴訟過程曠日持久,保險人為便利被保險人,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先行賠付,同時取得被保險人在標的物上的相關權利,代被保險人向第三人進行索賠,這就是在國際海上保險業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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