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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訴訟訟時效

發布時間:2021-11-27 13:51:29

『壹』 人身保險的訴訟時效 2年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貳』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訴訟失效期限為多久

按《保險法》規定最低訴訟期限為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叄』 人身保險合同起訴狀

1、將對方司機、車輛所有人、交強險保險公司、商業三責險保險公司一並作為被告起訴。
2、格式同一般起訴書一樣,隨便搜一個起訴書就可以,主要的
民事起訴書
原告(基本信息,包括出生年月、民族、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
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
被告
被告
訴訟請求(一般兩項):
1、請求四被告賠償應該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XX元;
2、請求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事實與理由:(說明事故發生經過,責任情況,車輛所有情況,保險情況,再說明你主張損失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此致
XXX法院
具狀人:XXX
年月日
3、注意事項,車損和人身有所不同,你要問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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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人身保險合同的原告如何確定

1、從法院的級別上來看,保險合同糾紛如果不涉及過多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且沒有在地區內發生重大影響,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通稱的各區人民法院。
2、從地域管轄的層面看,民事訴訟的管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意見》第25條也有特別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保險標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險的財產,比如某建築物、某運輸工具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由於人的壽命和身體不屬於物的范疇,不能稱作保險標的物,而只能是保險標的。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中,不適用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應以被告住所地確定案件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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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人身保險索賠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長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十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等等,綜上所述,問題中提及的人身傷害賠償應適用普通訴訟時效中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應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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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人壽保險合同訴訟時效

一、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和所有保險業務一樣,被保險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接受保險人的條款並支付保險費。與其他保險不同的是,人壽保險轉嫁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風險。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根據《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人壽保險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人壽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是指《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責任免除事項,具體涉及以下五方面:
1、違反告知義務
因為投保人違反告知業務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保險欺詐
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詐得以解除保險合同而責任免除。保險法第27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3、故意行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4、自殺行為
保險法第65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5、犯罪行為
保險法第66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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