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生育保險報銷范圍和標准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印發《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北京市調整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准,進一步保障好參保職工生育的基本醫療需求。
那麼接下來我們就對北京生育保險的范圍和標准進行說明。
調整後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主要包括:產前檢查、住院分娩和計劃生育手術這三個部分。
一、產前檢查
產前檢查支付標准由原來的每人1400元提高到3000元。
產前檢查支付標准:
自確定妊娠至終止妊娠,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用按限額標准支付3000元。
低於限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高於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
住院分娩順產支付標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剖宮產支付標准由4400元提高到5800元。
住院分娩定額支付標准:
1、自然分娩的醫療費:三級醫院5000元、二級醫院4800元、一級醫院4750元(剖宮產術後再次妊娠陰道試產且採取椎管內分娩鎮痛,定額支付標准在各級醫院「自然分娩」定額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預分娩的醫療費:三級醫院5200元、二級醫院5000元、一級醫院4950元。
3、剖宮產手術的醫療費:三級醫院5800元、二級醫院5600元、一級醫院5550元。
三、計劃生育手術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支付標准調整25項。包括門診人工流產手術醫療費777元、門診高危人工流產手術醫療費859元等調整。
四、北京市生育保險的保障人群
北京市生育保險的保障人群包括: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都能夠參加生育保險。
2. 北京生育險報銷要求
從懷孕到生產一共可以享受三大塊報銷:
報銷產前檢查費用;報銷住院分娩費用;報銷生育津貼。
生育門診(即產前檢查等)
辦理時限
審核:需7個工作日,如需進一步核查,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到賬:審核完畢後,次月20日前。
辦公時間
每月1-20日(工作日)
報銷金額
產前檢查報銷的上限是1400元
住院分娩
辦理條件
未持社保卡急診住院的費用
單位欠費期間的費用
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請注意以上三點報銷條件。
正常持有北京市醫保卡的寶媽,一般在入院時就使用了醫保卡,出院自動實時結算,無需再拿回單位報銷。(除非單位繳納了商業保險,員工可以二次報銷)。以下辦理材料是針對急診未持醫保卡入院或異地就醫的寶媽。
辦理材料
收費票據
住院費用匯總明細清單
出院診斷證明(復印件)
急診證明(急診未持卡患者提供,需明確入院途徑為急診入院)
《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復印件或《北京市外地 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或《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 單》復印件
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
定點醫療機構等級證明(異地就醫人員需提供此證明)
報銷金額(供參考,具體以社保機構審核為准)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因母嬰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產術定額支付標准:三級醫院2800元,二級醫院2700元,一級醫院2500元。
自然分娩定額支付標准:三級醫院3000元,二級醫院2900元,一級醫院2700元。
人工干預分娩定額支付標准:三級醫院3300元,二級醫院3200元,一級醫院3000元。
剖宮產術合並執行一個定額標准,三級醫院4400元,二級醫院4200元,一級醫院3800元。
辦理時限
審核:7個工作日,如需進一步核查,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到賬:審核完畢後,次月20日前。
生育津貼領取條件
妊娠期間至少繳納過一個月生育險
分娩當月前9或者後12個月連續繳納生育險
生育津貼辦理材料有哪些?
a. 《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和復印件)
b. 《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和復印件)
c. 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d. 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e. 《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f. 《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兩份);單位提供
3. 北京生育保險支付金額
您好!分娩第一胎領取的生育津貼和分娩第二胎領取的生育津貼是一樣的。具體政策(以北京市為例)如下: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准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准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期限不少於90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准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0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參保了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生育寶寶後,可享受生育保險的待遇,領取生育津貼。往往女職工們會關注生育津貼可以領多少?怎麼領?生育津貼如何計算?
1、生育津貼金額=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2、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3、生育醫療費用
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1)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2)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備註:生育津貼要在生小孩後,五個月內辦理。
北京生育津貼怎麼領?
懷孕後,帶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由單位經辦人辦理生育保險就醫登記。確定產檢和生小孩的醫院。注意需要辦理准生證生育時,將就醫登記表帶到醫院。這樣使得社保局、醫院核對後,便於使用生育保險結算。生完寶寶後攜帶相關證件,由單位經辦員到社保局申請,申領生育津貼。
所需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男女雙方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6、外埠職工須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及《北京市外地為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7、《北京市生育登記表》一式兩份;
如何領取生育津貼
關於核准生育津貼相關問題的通知
核准生育津貼支付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育的,或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23日期間生育,且要求申領晚育津貼的,仍按原申領生育津貼流程的手續辦理。
二、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後生育,參保職工已經領取生育津貼,且要求申領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的(不得與晚育津貼重復享受),參保單位應填寫《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見附件1),送交參保地區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代)辦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為其補發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三、2016年1月1日(含)以後生育的,申領生育津貼時,參保單位應向參保地社保經(代)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見附件2);
2、《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和復印件)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外籍和港澳台參保職工無需提供;
3、國家相關部門認定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4、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社保經(代)辦機構核准生育津貼後,其審核材料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的留存復印件備查,提供原件的留存原件備查。
四、申領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的,社保經(代)辦機構在生育信息登記模塊中「新登記表」頁簽進行信息錄入,並列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准表》(見附件3);申領晚育津貼的,在生育信息登記模塊中「舊登記表」頁簽進行信息錄入,並列印原《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准表》。
五、申請生育津貼登記信息變更時,參保單位應填寫《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並提供其它證明材料後,社保經(代)辦機構在支付新流程/支付管理/生育支付/生育信息變更模塊,辦理生育津貼登記信息變更,系統將根據參保職工發生引流產或分娩時間,以及變更前業務經辦時間,自動選擇列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准表》。
六、在生育信息登記和生育信息變更兩模塊中,新增了申領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功能,於2016年7月20日完成系統升級改造。
關於辦理生育津貼相關問題的通知
朝陽區各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6]99號)及《關於核准生育津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6]18號)精神,現將我區辦理生育津貼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參保單位申領生育津貼與信息變更所需提供的申報材料通常涉及以下諸種:
1.《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2.
《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原件)或《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原件和復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5.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6.《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7.舊版《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二份)(見附件1);
8.新版《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二份)(見附件2);
9.《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一式二份)(見附件3);
10.《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准表》(該人員申領生育津貼信息登記時由社保中心開具的)(復印件)
11.因特殊原因,需要攜帶的其它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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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京市職工生育保險部分醫療費支付項目和標准調整內容
北京市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
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2011年12月20日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進一步完善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減輕參保人員負擔,結合本市實際,現將生育保險政策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二、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參加生育保險手續,並按照《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54號政府令)的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用。
財政部門核撥經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三、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本通知執行之日前已經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本通知執行之日後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生育津貼計發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四、按照本通知規定,新納入參保范圍的女職工,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9個月後分娩的,如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後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准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
六、參保職工辦理生育住院或申領生育津貼和醫療待遇時,應當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本市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生育保險專用)》。
七、根據本市生育保險實施情況,對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部分醫療費支付項目和標准進行調整。調整內容見附件。
八、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發生的符合我市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實行。
附件:北京市職工生育保險部分醫療費支付項目和標准調整內容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職工生育保險部分醫療費支付項目和標准調整內容
一、提高部分醫療費用支付標准
(一)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因母嬰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產術定額支付標准:三級醫院由2400元提高至2800元,二級醫院由2300元提高至2700元,一級醫院由2100元提高至2500元。
(二)自然分娩定額支付標准:三級醫院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級醫院由1900元提高至2900元,一級醫院由1800元提高至2700元。
(三)人工干預分娩定額支付標准:三級醫院由2100元提高至3300元,二級醫院由2000元提高至3200元,一級醫院由19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調整部分醫療費用支付標准和按項目支付范圍
(一)剖宮產術合並執行一個定額標准,三級醫院4400元,二級醫院4200元,一級醫院3800元。
(二)住院分娩當次出血量大於500ml或血小板計數小於8萬/mm3調整為按項目付費。
三、增加部分醫療費用支付標准和按項目支付范圍
(一)參保職工實施住院計劃生育手術前,門診發生的相關檢查費,按300元限額標准支付。實際發生費用高於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准支付;低於限額標準的,按實際發生費用支付。
(二)住院分娩當次按項目支付范圍增加產褥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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