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什麼發放
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 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相銜接的重要 方式。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了解失業人員的情況,並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與就業 服務機構聯系,為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B.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機構按什麼發放
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失業保險金怎麼發放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C. 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按什麼標准
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按繳費年限發放,其失業保險金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3)失業保險是按什麼發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D. 的失業保險金是怎麼發放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應當滿足以下標准: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E. 失業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什麼按什麼發放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參保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需考慮繳費基數以及費率的因素;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一次性生活補助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違法所得。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
失業保險金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並且所在單位已按規定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原單位所在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
冒領失業保險金的法律責任:
辦機構根據其繳費年限長短,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
一次性生活補助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按照以下標准發給: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給;以後每多繳納一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加發月平均工資的1%。
F. 失業保險按月還是按什麼發放
如果失業了,之前有買過失業保險,那麼每個月可以領取一定的資金
大概是一千多,每個地方不一樣
而且只能領取大概是四個月。
G. 失業保險金如何發放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 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有效措施,也是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工作相銜接的重要 方式。按月發放,可以保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了解失業人員的情況,並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與就業 服務機構聯系,為其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服務,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 從以往情況看,絕大部分地區採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向失業人員發放現金的方式。在一些地區,也 採用了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方式。按照《條例》規定,應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憑 證,失業人員到指定銀行兌現。這樣做,可以減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現金使用量,提高資金的安全性,是發 展方向。目前一些還不具備銀行代為發放條件的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銀行發放。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不論採取哪種發放方式,都要保證失業人員能夠按期、足額地領到失業保險金。
H. 失業保險金如何發放
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程序是: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8)失業保險是按什麼發放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金並非失業了就可以一直領下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I. 失業保險金按什麼時間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