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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保險可以合並嗎

發布時間:2021-11-27 02:04:07

『壹』 兩地的養老保險賬戶可以合並嗎

兩地的養老保險賬戶是可以合並的。
根據國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新政策來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若同時在兩地以上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賬戶合並需要的資料:
1、《社會保險費退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社會保險費退費明細表》SF051(一式三份)
3、繳款憑證(繳款書或銀行繳費回單)原件、銀行存摺的復印件;
4、單位退費帳戶的銀行開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所涉及人員的應征資料,如勞動合同、戶籍證明等。

『貳』 兩地的醫療保險可以合並嗎

醫療保險是可以合並的,合並後累計計算你的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到退休前繳滿20年醫療保險退休後就不用再繳納醫療保險照樣享受醫保待遇的。

『叄』 目前是兩地交社保以後怎麼合並

兩地同時交社保,無法合並,只能保留其中一個社保關系,另外一個社保賬戶中個人余額會退還給本人。

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87號)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70號)第十條規定:參保人員在兩地以上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拓展資料: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具體條件如下: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肆』 兩地 社保 如何合並

異地社保轉移合並流程:

第一步:准備相關材料

1) 社保卡(如果還沒有,先補辦),並確保有餘額

2) 離職證明,並確保公司已經把你的社保處於「停用」狀態

3) 個人身份證

第二步:到當前所買社保的區社保局的社保服務中心區辦理社保轉出業務。

第三步:進入社保局後,不需要拿號排隊,可直接在社保自助終端機上根據提示辦理。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等。網路_社會保險

『伍』 兩地社保合並流程是怎樣的

兩地社保怎麼合並?

1、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3、再由本人持《參保繳費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介紹的關於兩地的社保是怎麼合並的的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可以聯系律師為你解答。

『陸』 兩地交保險怎麼整合

兩地同時交社保,無法合並,只能保留其中一個社保關系,另外一個社保賬戶中個人余額會退還給本人。 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87號)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70號)第十條規定:參保人員在兩地以上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拓展資料: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具體條件如下: 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人社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

『柒』 社保可以兩地合並嗎

社保不可以兩地合並,只能保留其中一個社保關系,需先轉入新社保機構,再清理原社保機構賬戶。

根據《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規定:

十、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在兩地以上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根據上述規定,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後,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另一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7)兩地保險可以合並嗎擴展閱讀:

社保轉移的統籌基金計算: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統籌基金時,屬於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單位繳費比例超過12%的,按實際繳費比例計算轉移金額;低於12%的,按12%計算轉移金額。

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在跨省流動就業轉移統籌基金時,除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外,繳費比例高於或低於12%的,均按12%的標准計算轉移金額。轉移時為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繳費比例高於12%的,按實際繳費比例計算轉移金額;低於12%的,按12%計算轉移金額。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的統籌基金不計利息。

『捌』 養老保險兩地可以合並嗎

勞動者可按相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即持本人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到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通過後,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社會保險在全國內可以轉移,無需在兩地重復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重復繳費的養老保險部分,在歸集到同一統籌區域後,由轉入地辦理退費手續。
根據國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新政策來說,參保人員流動就業,若同時在兩地以上存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賬戶合並需要的資料:
1、《社會保險費退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
2、《社會保險費退費明細表》SF051(一式三份)
3、繳款憑證(繳款書或銀行繳費回單)原件、銀行存摺的復印件;
4、單位退費帳戶的銀行開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所涉及人員的應征資料,如勞動合同、戶籍證明等。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玖』 兩地養老保險可以合並嗎

要先轉後清,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無論在哪個制度內領取待遇,只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金,政府補貼、利息部分與個人賬戶金額合並計算。

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9)兩地保險可以合並嗎擴展閱讀:

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

第八條 參保人員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進行信息比對,確定重復繳費時段。重復時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的月數。

(二)確定重復繳費清退金額,生成並列印《城鄉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清退表》(附件6)。重復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

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12×重復繳費月數;

清退總額=各年度重復繳費清退金額之和。

(三)將重復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並將有關情況通知本人。

第九條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核定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後,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扣除政府補貼,下同)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退還重復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抵扣後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向其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發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通知其協助抵扣。

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完成抵扣後,應將協助抵扣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地社保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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