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事糾紛案,在銀行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採取凍結嗎
可以。
在銀行所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屬於投資型理財產品,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險類理財產品是否可以執行,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其屬於經營型產品,債券、股票、基金具有相同的營利目的,可以被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1)購買理財產品受害案擴展閱讀: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B. 買銀行理財產品到目前為止有沒有本金血本無歸的案例
1、有;去年11月底,幾十名投資者突然發現,他們在華夏銀行上海嘉定支行購買的一種理財產品,到期後竟然血本無歸,涉案金額上億元。目前這一事件取得了重要進展,客戶已經拿回了全部本金
C. 我累計挪用公款12萬用於買理財產品啊,已於案發前歸還,並自首,會怎麼判罰
你好!十二萬只是屬數額較大,如果積極退賠的話,還有自首情節的話,一般會判處三年左右可以爭取緩刑。刑法原文如下:
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 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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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理賠案號會影響購買理財產品
不會影響您購買理財產品的
E. 外快理財這種涉案金額過大的理財產品被警方立案偵查最後一班的錢能追回嗎
我覺得如果是合法的理財產品,就不存在立案的問題,如果是已經立案那麼錢追回來的可能性50%吧。
F. 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如何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購買理財產品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涉嫌挪用公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 其他嚴重的情節。
G. 我去年買了理財產品,老闆被公安抓了,現在業務員叫我們不要報警,去維權讓老闆出來還我們錢,如果老扳
這個情況老闆可能涉嫌詐騙,這就需要趕緊報警,這樣警方個法院在審計案件時,就會考量具體詐騙數額,如果能夠追回或部分追回欠款,是可以按比例返還受害人的,如果不報警,就無法得到返回
H. 女子買理財血本無歸,還被抓起來要坐牢,啊,怎麼回事
您好!杭州的廖阿姨今年剛六十齣頭,平日里閑來無事,手頭又比較寬裕,一直想著找一個回報率高一點的項目做做投資。
2015年9月初的一天,廖阿姨的小姐妹王某告訴她一種名為「萬達復利」的理財產品,聲稱這種理財產品的「收益率」高達40%。
在廖阿姨將信將疑之際,王某請來了她自己的介紹人蔡某,讓她給廖阿姨講解這種能「賺大錢」的產品。
據蔡某講解,這份理財產品需要投資人先花費一萬元購買數量為一萬的「萬達幣」獲取資格,之後就能每天定期收到利息。
除此之外,廖阿姨如果能推薦別人購買該產品就可以獲得推薦獎,甚至被推薦人再次推薦其他人購買時,廖阿姨也能獲得「見點獎」等動態收入。
另外,當直接推薦的人數達到9人時,就能夠成立報單中心,在報單中心報單的人也能為廖阿姨帶來獎勵。
聽了這些「美好藍圖」的廖阿姨心動了。
小心謹慎的廖阿姨先投入1萬元購買一單進行嘗試,之後,果然每天都能收到該理財產品打入她賬戶內的利息,這讓她一下子卸去了防備。
沒過幾天,她除了自己繼續投資之外,還推薦其他親朋好友參加,為了能夠獲得更多推薦獎勵,廖阿姨還自己出資,為自己的老公、女兒、弟弟購買了該理財產品並放在自己名下。這樣一來,推薦人數很快達到了9人,於是,廖阿姨成立了報單中心開始為他人報單賺取獎勵。
不知不覺,廖阿姨的直接或者間接推薦客戶人數已超過50人,總投入70多萬元,投資項目做的也是紅紅火火。
但到了2015年的12月底,利息突然就停發了。不知緣由的廖阿姨趕緊找到蔡某詢問,蔡某一開始推說是廖阿姨操作不當,後來乾脆說她也支付不出,在廖阿姨多次催討之後也只退還了一部分錢款。
廖阿姨把自己賺的6萬元錢和上家退還的7萬多元都拿去還錢,後來還借錢還別人,但是仍然不夠填窟窿。
眼看血本無歸,加之無法應對投資人的不斷催討,2016年1月19日,廖阿姨和一些投資人一起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一段時間之後,公安機關告知廖阿姨,她從事的是傳銷活動,同時,因她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要對她進行傳喚審查。
廖阿姨這下可真是慌了神,自己明明因為傳銷遭受了巨大的損失,怎麼還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嫌疑人?
這就要從傳銷組織的特徵說起了。傳銷組織必須通過不斷的發展下線,收取下線的入門費,會員費等費用維持組織的生存,並達到不斷騙取錢財的目的。
廖阿姨雖然在加入的時候,是因為誤信傳銷組織的宣傳,但當她為了賺取"拉人頭"的各種獎金而積極發展下線,成立報單中心為他人報單,並且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時,她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從被害者轉化成,為傳銷組織生存和壯大發揮重要作用的參與者。
由於廖阿姨等人的報案,其背後的大型傳銷組織被曝光。而直至案發,廖阿姨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數共計50餘人,層級達到三層以上,涉案金額70餘萬元,按照刑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經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
最近,臨安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廖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
庭審中,公訴人問廖阿姨:「這個沒有任何實際產品的項目卻有這么高的回報率,有沒有想過錢從哪裡來?」
廖阿姨滿臉後悔:「一開始也不相信的,但後來聽他們講什麼互聯網金融,有高收益……主要是被高額的回報蒙蔽了理智。觸犯了法律,我現在十分後悔。」
最終,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廖阿姨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與此同時,廖阿姨的上家王某、蔡某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也正在審理中。
(資料來源:錢江晚報)
I. 理財產品有糾紛怎麼辦
想要維權,必須證明自己當初被誤導了,一切都需要證據。
錄音錄像。因為很少有人在買理財產品時會特意錄音,一般情況下是拿不出這種證據的,事實上,由於大多數誤導發生在銀行,所以多半會被監控錄像拍到,聲音則有可能一起錄下,遺憾的是,如果沒有立案的話,銀行一般會拒絕提供監控錄像。然而,一旦擁有這種證據,形勢立刻就會逆轉,作為一種預防措施是非常合適的。
其他記錄。如果實在沒有錄音,只能退而求其次,如果保留了購買產品時的相關文件,比如宣傳頁或利益演示之類,或許可以通過當初留下的筆跡證明銷售人員描述過的一些內容,但這種證據同樣難以找到。
是否被代簽字?某些金融產品在銷售過程中不僅需要一個簽名而已,還需要客戶簽署表示了解風險或其他內容的文件,比如保險產品會要求客戶親筆在合同中書寫「了解收益是不確定的」這樣一段文字,而誤導你的銷售人員很有可能並未讓你書寫,那麼情況一定是你被代簽字了。這時可以主張自己並未被銷售人員提示過風險,當代簽字被確認之後,事情就好辦了。這個道理適用於其他「該有的東西卻沒有」這類情況。
電話回訪也有錄音。買了保險產品除了要額外寫一段話,在猶豫期內保險公司還會進行電話回訪,從而了解你是否真的知道相關風險,遺憾的是大多數人對回訪電話都是敷衍了事,對方說什麼都是「嗯」的回答,由於回訪電話都有錄音,反而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但有一種情況另當別論,即回訪電話本身就有違規問題,比如並沒有明確告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