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婆買的理財產品,離婚怎麼更戶到我名下
你老婆是在你們還沒離婚的時候買的理財產品 那麼離婚了 願意給你就應該給你一半理財產品給你了 如果不願意就不給了
② 銀行買的理財產品離婚時對方能分到嗎
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夠買的原則上是可以要求 分割的。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③ 購買理財產品離婚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好,如果是婚後購買的,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④ 理財產品離婚後到期,利息怎麼分
夫妻存續間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每個人應各佔一半,包括你的理財產品,想要分得到期後的利息,每人各佔一半的利息,因為法律規定,夫妻離婚財產共有,但共有財產夫妻是每個人可以獲得財產的百分之五十的,所以說你的理財到期後利息有一半是屬於你的
⑤ 和前夫離婚後我買的理財產品會受影響嗎
該案例是涉及雙方離婚後的共同財產確認問題,理財產品屬於經營性收益原則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可以平均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⑥ 婚前存款20萬,婚後又用這20萬購買理財產品,現妻子要離婚,請問這20萬要分配嗎屬於共同財產還
你這20萬是很難說清楚是否婚前財產的,因為雖然為婚前的個人存款,但在婚內又購買過理財產品,情況就變得復雜了。
假設你的個人存款,是在你個人婚前開立的存款賬戶里,婚後,還是在此賬戶中,購買了理財產品,理論上,會被認定為婚前財產。
但是,如果購買理財產品,是用其他的賬戶,甚至是婚後開立的銀行賬戶購買,理論上,會被認定為婚後財產。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人通過婚前購買保險產品,來證明自己的錢屬於婚前財產的原因。因為現金、存款、理財,婚後極容易變得混淆,無法辨別是否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離婚,會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⑦ 離婚時,對方網上的那種理財產品也能查到嗎
無論是否查到,雙方應該如實說明財產,否則有隱匿財產之嫌,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⑧ 離婚財產分配 理財產品離婚分配嗎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⑨ 理財產品不能取回離婚怎麼分
可以提前做好協議或協商來分理財產品中的錢可以是一人一半,將來取出之後就是一人分一半就好了。
⑩ 離婚時,理財產品歸對方所有,利息可以分割嗎
離婚了,財產是共同,當然平分,如果謙讓說給你也是可以的,只要兩個人妥協,不要弄的不愉快,至少不是夫妻,還可以做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