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管理信息系統,指的是銀保監局針對於保險中介,在今年1月發布的監管要求中提及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之前有些中介是有信息系統的,但是大多數中介是沒有的,而這次的監管文件則是明確了信息系統所需要具備的具體功能和保障。
其中可以簡單概括為三個必須模塊,兩個對接平台,以及一個安全體系。其中:
三個模塊指的是信息系統必須要具備業務管理、人員管理、財務管理三個基本模塊,模塊之間的數據可以互通且互相驗證。以前更多的是做的台賬,各做各的,但是最後發現無法匹配或者不夠精確,信息遺漏等等,之後是不允許的。
兩個對接平台,一個是指保險中介業務需要與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對接,完成數據交互獲取精準的數據匹配。像通過非法手段或者不正規手段獲取保險公司服務就是違規的了,這個難度是最大的,因此中國銀保信作為執行機構攜手評駕科技一起推出了保險中介車險介面平台,解決了保險公司側介面標准化的難題。另一個平台是指要與監管部門的平台對接,這個平台指的是銀保監局下中國銀保信的平台,完成對接後,數據要在3天內進行上傳。像以前1個月上傳一次這種頻率是不行的。
一個安全體系指的是信息化系統必須建立完整的信息安全體系,平台需要通報等保三級的網路安全認證,從而確保數據的安全性。
這次對於保險中介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是比較明確的,而且對於時間節點也是直接說明了,在2022年1月底之前需要完成整個信息化系統的建設,逾期未完成的中介機構則不可繼續經營保險業務。所以作為中介機構時間要抓緊了。
❷ 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系統有哪些
保聯的業務管理系統比較可以的,涵蓋保險代理、保險中介、保險公估三大塊
符合保險中介業標准,為功能強大、操作簡便的核心業務系統;
運行於互聯網的業務操作系統,實現全國隨時、隨地進行操作;
與各保險公司實現數據對接,可實現遠程異地出單目標,降低銷售成本開支;
強大的業務系統輔助功能,提高工作效能,成為個人會員創業平台。
「使用簡單,不需要專業技術人
員操作,跟業務的完美結合」,還能「省時、省錢、省事、省心」,強化公司的業務能力
。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定製不同的功能,而且也很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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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險公司的管理模式
就算不是也防不住有些人用傳銷的模式
保險公司和傳銷的管理模式有相似之處。
個人的展業(生存條件),都相似。
不同點:
銷售的產品不同。(保險的產品是對消費者的一份保障,而傳銷銷售的是物質產品---有的甚至產品都沒有----光拉人頭----老鼠會)
生存的條件不同:
保險公司是合法銷售。
傳銷為現行的法規所禁止。
題外話:傳銷與直銷也有區別。
直銷是合法的,而傳銷是非法的。
首先,我不喜歡拿保險和傳銷作比較,既然有朋友問,那就來談談
1:從產品的角度,傳銷或直銷產品大多質量不錯,價格合理,但那隻是溫飽後的附加生活用品,對生活起錦上添花的作用.而保險是一種化解或轉嫁風險的手段,沒事的時候只當半強制的存錢,而一旦風險來臨,則是對因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助,有時,這種補助是雪中送炭.保險的另一種功能是理財,該功能已越來越被一些小康或富裕家庭所採用,目前一下子向保險公司交幾萬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即屬此類.
2:從銷售的角度,傳銷或直銷系統不講究業務員賣多少產品,他主要是鼓勵業務員拉人,一般業務員本人都會用,下線人越多,產品銷量越多,收入越多.所以傳銷或直銷系統業務員只有金字塔頂上少數人收入高,一般業務員賺不到錢.而保險銷售團隊,雖然也拉人,但他是以銷售為主的,不管一般業務員還是主管,都是銷售員,
且往往主管的銷售業績更高,當然也有少數業務員的業績高過主管的,業績越高,收入越高.
3:從行業的角度,傳銷或直銷只是整個日用品行業的冰山一角,他的產品可由其他非傳銷或直銷產品替代;而保險是社會三大金融行業之一,已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其產品特別是保障類產品具有不可替代性.
保險和傳銷的區別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老百姓的保險意識日益強烈。但很多人仍對「死纏爛打」的保險代理人沒什麼好感,甚至有些人將「賣保險的」和搞傳銷的「老鼠會」等同起來。
的確,由於保險代理人的收入通常與銷售業績掛鉤,再加上自身素質良莠不齊,很多人在對險種條款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就登門推銷,有人以誇大保險責任來欺騙投保人,甚至私吞客戶保費的事件也不斷發生。這些大大損害了保險業整體的美譽度,使很多人對保險代理人避而遠之。
不過,事實上,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與傳銷人員有著本質的區別。
保險代理與傳銷6點不同
1、對保險代理人和傳銷人員的要求不同現有的保險營銷是國際上通行的展業方式,從業者必須經過嚴格的代理人資格培訓和保監會組織的考試,方能取得代理人資格。傳銷表面上對從業者大多隻有年滿18歲的限制,培訓缺乏系統性和管理要求都比較低,非法傳銷甚至向參加者進行灌輸所謂「善意欺騙」的技巧。
2、銷售產品不同保險是一種服務,是對未來的一種預期和保障,險種較多,條款內容也較為復雜,並且是根據市場的需求不斷開發和創新。傳銷產品往往以保健品和日用消費品為主,較為簡單。
3、保險和傳銷與客戶的服務關系不同在保險代理人與保戶簽訂保險合同時,才是保險的相應承諾和復雜的服務工作的開始,代理人一般都是極力向保戶推銷自己的產品。傳銷公司的實力和規模均有限,經營管理上也極不穩定,售後服務工作大多僅停留在買賣關繫上,或根本沒有能力提供售後服務工作。多數情況下,他們的主要目的是拉人入伙騙取錢財。
4、價格制定的不同保險的價格是保險企業制定,然後報經保監會審批通過後方可向市場推廣,而傳銷產品價格則是由傳銷企業自己制定。
5、保險與傳銷的經營獲利方式不同保險資金一方面要運用於向保戶支付,另一方面主要是投資獲利。由於國內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比例和范圍受到國家金融政策的限制,僅投資於銀行存款,債券等少數領域,范圍較窄。傳銷是以暴利斂財為目的,所出售的產品大多價格嚴重偏離其價值,真實的生產成本很低,利潤是其成本的幾倍之多。
6、銷售增長模式不同保險的銷售增長是由廣大保險代理人努力推銷完成的,而傳銷是以拉人頭為手段,向參加者收取高額的入門費,依靠下線人數的增加來完成銷售業績的增長。
保險代理人管理謀變
完善保險代理人的管理體制,解決好他們的歸宿問題,已成為近年來業界關注和探索的熱點。已經有少數保險公司開始實行「職員制」,把部分優秀的代理人轉為公司員工。
據了解,「職員制」銷售模式中,所有通過考核的保險銷售人員都將與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他們之間是僱主和員工的關系,銷售人員和公司的內勤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例如社會保險、公積金及午餐補貼等福利。在工作期間,公司也可以更好地對銷售員工進行系統性培訓,並對銷售人員的展業行為進行考核和監控。
雖然新的模式最終能否解決原有個人營銷體制的矛盾,能否帶動整個市場營銷管理模式的變化,這需要時間的檢驗。但無論怎樣,在個人營銷模式仍將長時間占據市場主流的情況下,任何對渠道新型管理模式的嘗試,業界都應予以關注支持。
另外,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為保險代理人的出路找到更好的突破口。保險經紀公司的員工有內勤和外勤之分,外勤主要負責銷售保險,但是他們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而非代理合同,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的員工應有的權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重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平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重慶地區的保險公司很多。有大品牌,也有小公司,我是建議你去大品牌公司。看你個人的發展,我是建議您去平安看看,畢竟他現在提倡綜合金融,這並不代表其他公司不好。發展的業務線比較多的情況下,更有利於您自身的發展,尤其是新加入的人員。具體您可以去多家保險公司看看。了解了解,在確定去哪裡。
❺ 人保財險的銷售管理系統
綜合部崗位職責
一、負責公司行政文書的處理,做好收發文書的列印、登記、簽批、傳遞、催辦、歸檔及立卷,負責對各部門文書資料收集歸檔管理。
二、負責匯總公司年度綜合性資料,開展年度總結評比和表彰活動,草擬公司年度總結、工作計劃和其它綜合性文稿,及時撰寫經理發言稿和其他以公司下發的文件性質工作。
三、組織安排好公司職工大會、經理辦公會和總、分公司視頻會等重要會議的服務、記錄及按要求起草會議紀要;
四、負責每日郵件傳遞,,詳細登記郵件內容及相應責任人。
五、負責單證管理工作,按照上級公司要求做好單證的領用、發放、及核銷工作等。
六、負責公司各種證照每年的檢驗工作(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
七、定期按市公司要求把員工將要過期的代理證和展業證更換,並在銷售管理系統內做登記及定期調整各項信息。
八、抓好公司後勤設施及用品的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九、定期對公司辦公設備進行維護,每半個月盤點辦公用品的庫存,以便物品訂購。
十、公司各崗用車管理和加油管理及核查。
十一、公司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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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險公司里的銷售管理做什麼的
根據你提供的細節,業務員是非你莫屬的,只是名字換了,換湯不換葯。
先進行面試,通過之後就需要進行培訓,通過了《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之後才可以上崗的,考費全國統一為60元。
你還提到業務提成,根據銷售情況定自己收入的,而內勤工作人員是沒有所謂的提成這一塊的。
對於銷售相關工作,不管你在哪家保險公司做都基本是一樣的,關鍵就是自己的業績情況以及團隊發展決定自己的出路。
就像大家所認為的那樣,保險的確不好做,就是因為不好做所以市場空間就大。而且現在保險公司真的缺乏相關人才,我的意思何不去償試一下,因為在保險行業裡面說過這么一句話「保險不是人做的,而是人才做的」,也許經過保險行業的磨練,肯定會有收獲的,以後也會在這個社會越來越值錢。另外,保險業務完全在於自己,關鍵是不是在用心工作即自己的態度決定,這跟自己的性格呀,資源呀,都是沒有太大關系。
在這里,我知道在保險行業,大家有公認的三句話是這么說的「品牌在人壽」「平安的人才」「新華的產品」
保險公司的底薪,銷售行業畢竟與自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不用說2000,5000的底薪,甚至更高,都是不存在的。
❼ 保險一線銷售人員管理辦法
2003年元月1日起新實施的《保險法》將作為保險四大原則之首的誠信原則被明白無誤地寫進了法律。在新增的6條規定中,有3條與誠信有關。「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保險經營的宗旨寫進了第一章「總則」中,「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更是切中要害,「保險公司的營業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及其他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也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下面就誠信原則對保險公司的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作用加以論述:
一、誠信對保險公司持續穩健發展的重要作用
誠信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必要條件。信譽、信用、信義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企業要講誠信這不僅是社會的要求,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企業與社會之間有一種根源源於誠信原則的承諾,不遵循這種承諾的企業,可以矇混一時,但不可能長久生存下去。保險公司的經營特點決定了在其發展中,誠信尤其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保險公司的立業之本和持續穩健發展的基礎。
(一)誠信是保險公司行為規范的重要方面。誠信即忠誠老實,遵守信用是人們行為的一種規范,也是協調人際關系的基本要求。做保險首先要學會做誠實守信的人,因此可以說,保險企業行為規范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誠信。《保險法》明確規定從事保險活動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公司推行誠信原則的關鍵是用誠信價值觀凝聚全體員工,用誠信服務規范約束全體員工,使員工的思維與行動成為體現公司價值觀和目標的有機統一體。集體目標的實現來自於每個個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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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努力,個體理性是集體理性的必要條件,保險公司的良好信譽必須建立在全體員工誠實守信的基礎之上。
(二)誠信是保險公司展業的基本准則,發展業務要以誠信為前提,對客戶要真誠相待,要為客戶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詢服務,設計最合適的保險方案,核保理賠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的規定,及時、准確、高效地完成。因此,從本質上來講,保險公司經營的是一種信任關系,以誠信為本是其生存發展的內在需要,加強誠信建設,提高公司的誠信度,營造良好的誠信氛圍是提高保險公司競爭力的重要任務。
(三)誠信是保險合同的基礎,是保險公司維護信譽的基本要求。保險從其含義來講是一種通過合同方式來處理風險的經濟補償制度,它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一中契約行為,是一個關於未來的承諾,它為保戶安排了一個可以理性預測和確定的未來,保險合同的確定來自於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的共同價值的認可,由於有關實際價值的信息是不對稱的,為了保證保險合同的有效公平,雙方必須堅持一種基於誠信的協商與合作態度。營銷員要向投保人正確地解釋條款,而不能誤導客戶,客戶也要如實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這是確保能夠順利履行的基礎。
(四)誠信是保險公司品牌管理的核心。市場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土壤,擴大市場份額,培育和開發有潛力的未來市場,都離不開品牌建設。不論哪一家保險公司,要想獲得穩定長久的發展,都必須加倍珍惜,維護自己的品牌。入世以後,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不僅將與國內保險公司競爭優質保源,爭奪保險人才,更重要的是他們還將通過其優良的品牌、先進的技術以及優質的服務贏得客戶的信任。保險經營的最高增界是要在社會公眾中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以此實現自身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而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堅持誠信,保險公司唯有誠信才能贏得客戶的忠誠。
二、《保險法》對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的相關規定
新的《保險法》為體現誠信原則的重要性不僅加大了對保險人的監管、監督力度,同時也對投保人的行為進行了約束,投保人一旦違背誠信原則進行「騙保」,保險欺詐,不但得不到保險金,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通過幾個實例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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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進行保險欺詐造成的後果及危害,從而進一步說明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重要性。
(一)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具體來講,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就有殘疾,疾病或不適症狀或正在服葯治療,或者其具有一定的職業類別,業余愛好,生活習慣、家族病史等重要情況,這些情況是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附加條件承保,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告知保險人,而保險代理人為促成業務明知有隱情卻不促其如實告知,而是與當事人互相勾結,待簽訂保險合同一段時間後即以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為由申請理賠。例如:2002年4月5日,長春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稱被保險人陳某於2002年3月29日在家中死亡,申請死亡保險金37.5萬元。因為案件涉及金額較大,該保險公司非常重視。理賠人員仔細審閱理賠材料,廣泛調查,搜集證據,並請司法機關介入後,終於使這起涉案金額近50萬元的帶病投保騙賠案件告破。保險公司業務員與投保人及其親屬相互串通,故意偽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財務狀況,隱瞞被保險人身患癌症的重要事實,採用代簽名、代繳保費的方式來騙取保險金。
(二)故意製造保險事故。《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有相關條款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具體表現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違背社會道德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然後惡意製造保險事故,以騙取保險金。由於此類保險欺詐行為往往與違法犯罪聯系在一起,因此盡管此類案件較少,但其所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卻最嚴重。1997年9月3日,劉某為其開計程車的妻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終身還本保險,保險期限一年,受益人為劉某本人。根據條款規定,如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險公司將給付6萬元的保險金。1997年12月14日上午,劉某因瑣事與妻子爭吵,早有殺妻之念的他,將妻子活活掐死,並用剪刀在其右胸部刺了一刀後,偽造現場故意翻箱倒櫃,將妻子身上的金銀首飾取下藏起來後,溜出家門。原本劉某希望鄰居發現後代他向警方報案的。但他在外轉了一圈回來後,家中仍無半點動靜,無奈之下,劉某隻好自己報案。警方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後,認為劉某有作案的嫌疑。為進一步取證,警方欲擒故縱,故意將已置留2天的劉某放回,發現劉某回家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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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其妻子的6萬元身故保險金。後經公安機關的審訊和進一步調查取證,一樁殘忍的殺妻騙賠案終於告破。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發票。《保險法》規定,保險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假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具體表現在,被保險人出險後為了騙取保險金,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採取各種手段,從有權部門開具虛假的證明或發票。而一些有權部門往往因為各種社會關系或是接受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好處,或者認為「反正不要我掏腰包」,便不顧原則,玩忽職守,為保險欺詐大開方便之門。如在為被保險人進行傷殘鑒定時,有意誇大傷殘等級,被保險人明明是因自殺或疾病身故,卻應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要求開出意外身故的證明。證明被保險人原有的殘疾是由保險事故造成的,虛開醫療費用發票等等,還有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騙取醫療補貼或醫療費用保險金,故意小病大養,呆在醫院不出來,或以住院為名行掛床治療之實,或以保險事故為名治療不屬保險責任范圍的疾病等,有的乾脆挺而走險製造假證明、假發票。下面一起「騙保」案就屬於這一類型。周某,男,某國稅局職工,2002年初參加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2003年1月19日周向該縣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處提出理賠申請,稱其在2002年共住院7次,發生費用總額153146.22元。根據保險條款及協議規定,保險公司應在醫保統籌基金支付21000元後支付大額醫療費用108778元。經理賠部門人員審核,發現理賠材料中有3張醫療費用發票為手開發票,涉及金額140209.8元。理賠人員前往該醫院調查,證實這3張發票均為自製的假發票,因為該醫院實行電子化管理,根本沒有手寫發票。
三、只有做好保險欺詐的有效防範才能將誠信原則落到實處
以上的幾個保險欺詐、保險騙保案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方面的原因,也有保險人及社會方面的原因。中國的民族保險業要想持續穩健的發展,就必須將誠信原則落實到每一筆保險業務中,並且需要全社會都要共同關注。因此,保險公司在發展業務的同時還要有效地防範保險欺詐,保險騙保。如果忽視了這種現象,將會給保險公司帶來許多負面影響,讓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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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者對保險公司產生誤解,產生投保容易,理賠難的看法,對保險業的發展將非常不利,所以我認為將誠信原則落實到保險經營活動的每一項工作中,還應該做好有效防範保險欺詐、保險騙保、保險業應從以下方面來防範風險,才能確保保戶利益,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才能夠做大做強。
(一)從保險公司內部著手
1、要完善保險條款,減少保險欺詐發生的可能性。盡管保險條款是由保險人單方面預先制定的,但是保險合同簽定後,保險條款就轉化為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投保人和保險人均具有約束力。因此,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時,必須用詞准確、規范、明確具體說明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目前我國的許多保險條款均沒有明確列明保險欺詐、保險騙保除外責任,僅僅是在除外責任中籠統地規定對於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定顯然沒有包含保險欺詐的全部內容。為了更好地防止保險欺詐的發生,應該明確保險條款,完善保險合同的內容在除外責任中應列明欺詐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減少保險欺詐的發生。
2、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和規范理賠制度。必須按承保和理賠分離的原則,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制度。現場查勘,必須嚴格認真,以弄清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對保險金請求人所提交的有關證明,要仔細審查是否齊全、屬實。要建立健全核賠制度,對理賠實行監督。具體地說,保險公司的各級理賠人員,都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理賠。每一起理賠都必須經過主管領導或上級公司的審批,必要時還應經過專家論證。保險公司還要建立規范的理賠制度,實行接案人、定損人、理算人、審核人、審批人分離的制度和現場查勘雙人制。做到人人把關,各司其職,互相監督,嚴格防範,以確保理賠質量。同時理賠工作應嚴格按審查程序步步深入,並建立事故查勘報告檔案,以備復核和總結經驗教訓。在理賠工作中,若發現以賠謀私或內外勾結欺詐的,必須嚴肅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把好理賠關,有效地制止和杜絕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3、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監控機制,嚴格管理,謹防疏漏。保險公司內部要建立承保核審制度,對所承攬業務的風險要按程序進行反復識別,評詁和篩選。以便有效控制風險。對承保審核人員要有相應的資格認定,評聘制度,只有具有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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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專業知識,強烈的工作責任心,且富有實踐經驗的人,才能充當核保人。除此之外,還需建立承保核保檔案和審核人員的崗位責任考評制度,以完善的管理確保承保質量。
(二)從保險公司外部環境著手
1、加大《保險法》的宣傳力度。嚴厲打擊保險欺詐行為。首先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和宣傳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領會其有關保險欺詐規定的精神實質,並積極向社會各界宣傳,使公眾對參加保險有正確的認識,自覺地防止各種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要讓公眾知道,反保險欺詐不僅將使保險公司得益,廣大被保險人也將從中受惠。同時應建立舉報獎勵機制,可考慮設立專項獎勵基金,公開舉報電話,利用知情人的求財心理,獲取社會面的反欺詐情報。實踐證明群眾的舉報對保險欺詐案的偵破非常有效,其次,保險人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與保險欺詐行為作斗爭。當保險欺詐行為發生後,保險人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揭發、檢舉、督促他們對欺詐者予以行政或刑事處罰,決不能因為怕失去保戶而姑息遷就,最後,司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要正確處理好每一個案件,不僅需要辦案的司法人員有扎實的法律功底,還要有全面的保險知識,因此,必須切實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以利於及時發現和查處保險欺詐行為,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2、借鑒歐美國家成功經驗,成立全國或地區性的反保險欺詐組織。歐美國家保險同業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成立了許多反保險欺詐的聯合組織,開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可以借鑒。聯系我國現狀,可考慮在保監會的政策引導下,由保險行業協會牽頭組織,各保險公司參與,公安、檢察機關配合,聯絡各保險中介組織,共同出資成立全國或地區性的類似「保險欺詐調查協會」的組織,要制定工作章程,規定各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統一行動綱領,從立體層面開展綜合治理。
3、加強保險行業與公安、檢察、司法等部門的聯合,發揮各自特長。在目前條件下,合作的方式應該是多層次、全方位的,既包括高層合作,也包括基層單位間的相互合作,可以是個案合作,也可以成立相應聯絡機構。合作內容可包括,編輯保險欺詐案例,交流和傳授保險欺詐案的偵破方法,以及在保險欺詐案發生時,聯合協同破案等。
四、如何打造誠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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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的論述可以看出,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的確很重要,但是面對入世後「洋保險」的進入,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應該怎麼做才能立於不敗之地呢?也就是說應如何打造中國的誠信保險呢!除了上面談到的有效防範保險欺詐外,我認為還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強保險理念。保險行為是以合同為紐帶,以信用為保障的資源配置機制,保險人要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把誠信作為一種與資金、設備同等重要的「資本」,通過市場的優化配置來參與競爭,與被保險人建立起相互信任、共守承諾的良好關系。
(二)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由於中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在發展中缺乏與之相適應的制約和規范機制,一些代理人受到利益驅動,做出了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這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因此,在整頓、規范保險市場時,各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特別是一線展業人員在展業技巧、服務手段、道德修養等方面的培訓。同時,要對代理人、經紀人嚴把「進入」關。通過必要的培訓,考核和行政、經濟手段,使其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和道德水準。積極履行職責,為保險公司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提高服務水平。保險業服務水平的提高,不僅有賴於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先進的硬體設施,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每個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服務技能,增強服務意識,使服務理念滲透到保險業務的每一項工作之中。
(四)完善市場規則。新修訂的《保險法》將保險業的誠信原則提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分別增加了在誠信方面的具體要求,還增加了保險公司在保險委託代理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大了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規定對規范保險人的經營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使保險公司必須更注重對員工的誠信教育。
(五)延伸誠信管理體系。保險人在打造保險誠信品牌的過程中,要建立起職責分明的內部管理體系。市場銷售、財務、業務部門都是這一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人要認真執行保險誠信監管的各項規定,負責對投保人和展業人員進行評估建立起客戶信用管理檔案和誠信管理系統,制定保險業的誠信規則。監督業務部門的操作流程,對理賠案件進行回訪跟蹤。
(六)建立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真實而完整的信息披露既有利於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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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自身發展和壯大,也有利於政府管理部門實施有效監管,增加行業透明度。因此,保險人有責任和義務向上級監管部門與社會公眾提供內容真實、材料翔實的信息,政府監管部門則要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把關,制定相應對策,維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七)加大保險監管的制裁職能。保險監管機構不僅要對保險人進行日常業務監管,而且還要制定一套對保險信用進行監管的方案,通過對信息採集,對保險人的信譽度進行綜合測評,對信用較差的保險人加以行政、經濟制裁,對信用較好的保險人則予以適當獎勵,並定期向公眾披露保險人信譽度的測評情況
總之,通過以上的論述及對幾個案例的分析、論證,充分說明了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無論對保險公司的長遠發展來講,還是對維護廣大保戶的切身利益來看都頗為重要。因此,誠信建設是保險業的基本原則。正如《保險法》所規定的那樣。「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保險這一經濟助推器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但是,如果沒有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信任,保險業就不會發展壯大,詐保、騙保就會防不勝防,整個保險業就會失去發展的環境,存在的空間。而時代需要保險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強烈呼喚誠信回歸。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保險誠信體制,打造保險業的誠信品牌,保險公司才能持續穩健發展,中國的民族保險業才能夠做大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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