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1,含義: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是否締約以及締約條件的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締結的保證與承諾。
2,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行業是風險管理行業。
保險信息不對稱:有關保險標的的信息不對稱,有關對於保險合同條款的信息不對稱(附合合同,條款復雜,專業性強)。
(2)保險合同的射悻性
保險合同的射悻性指投保人的保險費支出與保險賠款不對稱,以及是否取得保險賠償取決於偶然事件。
二、告知:
(一)含義: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之時和之後,當事人一方應對已知或應知的與風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保險方作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所謂實質性重要事實對於保險人來說,指那些影響到保險人確定保險費率或影響其是否承保以及確定承保條件的事實;對於投保人來說,指有關保險條款、費率以及其他條件等可能會影響其作出投保決定的事實。
(二)告知的形式:對投保人來說,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對保險人來說,有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我國規定採用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
三、保證
1,含義:保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擔保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作為或不作為,或者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保證是保險人接受承保或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
2,保證的分類
明示保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證;
默示保證:有關法律、慣例所包含的保證;
確認保證:對過去和現在某一特定事實存在與否的保證;
承諾保證:對現在和將來作為和不作為的保證。
四、棄權與禁止反言
1,棄權:合同的一方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表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
2,禁止反言: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已經棄權的情況下,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項權利。
棄權與禁止反言不僅可以約束保險人的行為,而且也維護了被保險人的權益。
案例:某人妻子生產,為防萬一,他給錢讓小舅子張三幫忙辦理投保「母嬰安康險」。沒想到,張三在辦理投保時以自己作為投保人和受益人。作為保險兼業代理人的院方雖然知道張三投保不符合保險利益原則,但沒有提出異議而接受了投保。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即若保險標的安全,則投保方可以由此而獲益;而保險標的受損,被保險人就會蒙受經濟損失。
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合同的訂立和保險關系的存在必須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和依據。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即客觀上或事實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預期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名譽、精神財富等非經濟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運用
(一)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與物的關系)
(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權、經營權、留置權、抵押權、管理權等產生。
(2)預期利益: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確實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如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能生效。
(4)合同利益: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賣方對貨款的信用保險,買方對貨物)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與人的關系)。
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原則有三種: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和法定原則。我國採用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並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與父母;
(3)與投保人有撫養(上對下)、贍養或者扶養(同輩之間)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進行投保時,除了要求經濟利益關系外,還必須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方能生效。
(二)保險利益的適用時限
保險利益原則在不同險種中有不同的要求:
1,一般財產保險(除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為嚴格的,具體表現在:
(1)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
(3)保險合同的轉讓一定要事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由其簽字方為有效。
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1)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
(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轉讓,無須徵得保險人同意。
3,人身保險
(1)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需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就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無關緊要;
(2)人壽保險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
近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時間上或空間上離損失最近的原因。與近因相對應的是遠因或非主因。
近因並不等於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靠近的原因,而是引起損失發生的最有作用力,最有效的一個原因。
近因原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即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
在實際工作中,區分近因與遠因非常復雜。有時必須結合不同險種的具體規定來確定近因與遠因。
例:某貨輪裝有冷凍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公噸。貨主對這些貨物均投保了一切險加戰爭險和罷工險。貨抵目的地後,大豆剛卸碼頭便遇上當地工人罷工。在工人與政府的武裝沖突中,該批大豆有的被撤地面,有的被當作掩體。損失近半。另外,貨輪因無法補充燃料,以致冷凍設備停機,造成冷凍食品變質。這些因罷工而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造成大豆損失的近因是罷工,屬於罷工險責任,故保險公司承擔大豆損失賠償責任;而冷凍食品損失的近因是燃料不足和冷凍設備停機,不屬於罷工險的責任范圍,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與目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即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損失賠償以恢復被保險人在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為准。即有損失有賠償,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目的在於: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
(二)補償原則的限制
1.以實際損失為限: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損失獲利;
2.以保險金額為限:確保保險人處於平等地位;
3.以保險利益為限:可以防止賭博行為,避免或減少道德風險。
(三)損失補償的方式
1,不定值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投保時只確定保險金額(賠償上限)。發生保險事故後,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大小關系有三種不同情況:
(1)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即部分保險。
保險賠償額=實際損失額×保險保障程度×100%
保險保障程度=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2)足額保險: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保險賠償額為保險財產實際損失額
(3)超額保險: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這時,超過部分無效,保險賠償額也是保險財產實際損失額。
2,定值保險:在投保時就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
適用的情況包括:保險標的流動的貨物運輸保險,難於確定價值的特殊商品,如珠寶、古玩、字畫等。
損失賠償辦法:
全損時,按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
部分損失時,按損失程度賠償,即:保險賠償額=保險金額×損失程度
問題:
第一,某甲向A保險公司按定值保險投保了貨運保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後發生保險事故,此時貨值為120萬元,損失額為96萬元。問保險公司應賠多少?
第二,某乙向B保險公司按不定值保險投保了財產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後發生了保險事故,此時貨值為20萬元,損失額為5萬元。問保險公司應賠多少?
3,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第一危險:保險金額限度以內的損失。
第二危險:超過保險金額以外的損失。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按保險金額限度內的實際損失金額予以賠償,而對保險金額之外的損失不予賠償的方式。主要適用於家庭財產保險。
4,限額賠償方式
(1)固定責任賠償方式:保險人只對實際價值低於標準保障限額之差予以賠償的方式。主要適用於農作物保險。其計算公式如下:
賠償金額=限額責任—實際收獲量
(2)免賠限度賠償方式。保險人事先規定一個免賠限度,在損失超過該限度時才予以賠償的方式。
A:相對免賠方式: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率(損失率大於免賠率)
B:絕對免賠方式: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率—免賠率)
二、代位求償與委付
(一)代位求償
代位原則及後面的分攤原則都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代位:即保險人取代投保方對第三者的求償權或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地位。
1,代位求償的含義: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其意義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而獲得超額賠償,同時有利於被保險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有利於維護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使責任方對其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
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造成時,被保險人享有雙倍索賠權:無條件向第三者索賠;有條件向保險公司索賠,即不得免除第三者的賠償義務並將該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
2,代位求償的條件
(1)保險標的損失是由於保險責任事故引起的;
(2)保險事故由第三方的責任引起。代位求償權是由侵權行為和合同責任引起的。其中侵權是按法律規定應對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合同責任是根據合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
(4)保險人必須履行了賠償責任。
(5)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如保險人追償的款項如超過賠償金額,其超過部分應歸還被保險人。
3,代位求償的適用范圍:財產保險。
但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除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委付
1,委付的概念與條件。
委付: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推定全損:保險標的發生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而按全損予以賠償。
委付的條件如下:
(1)保險標的物推定全損;
(2)對標的物的整體提出委付要求;
(3)經保險人承諾;
(4)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委付申請;
(5)標的物所有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
2,委付的效力:委付一經成立,對保險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3,委付與代位求償的區別
(1)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無須承擔其他義務;而接受委付時既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也要承擔其中義務。
(2)代位求償權只限於保險賠償金額范圍內,而委付使保險人享有該標的物的一切權利。
三、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分攤原則:在重復保險情況下,被保險人所能得到的賠償金由各保險人採用適當的方法進行分攤。
分攤的方式包括:
1,比例責任制:各保險人按各自的保險金額占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來分攤保險事故損失的方式。計算公式如下:
某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該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實際損失
2,獨立責任制:各保險人按各自單獨承保時賠款額占所有保險人的賠款額總和的比例來分攤保險事故損失的方式。即:
某保險人的賠償額=該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額×實際損失
3,順序責任制:根據各保險人出立保單的先後順序來確定賠償責任。
在以上兩種分攤方法中,我國一般採用比例責任制的分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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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通常包括哪些類型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就是對財產損失進行保險,包括除農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動產和不動產。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根據投保標的的不同,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企業作為投保人以其自己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以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他人的財產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擔被保險財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責任的合同。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可以是有形之動產或者不動產。
具體表現為如下財產: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裝修設備;建造中的房屋、建築物和建築材料;機器及設備;工具、儀器及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管理用具及低質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產品、產成品、種庫存商品;賬外或攤銷的財產等。下列財產不在企業財產的保險范圍內:土地、礦藏、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和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產品;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其價值的財產;違章建築、非法佔用以及正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在企業財產保險中,保險人承擔被保險財產的風險責任為自然災害事故,一般包括:火災;爆炸;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等,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者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被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除外責任范圍包括:戰爭風險、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核風險;道德風險;間接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瑕疵、未經採取防護措施的暴風、雨、雪損失;以及當事人之間特約的其他事件。
2、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是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家庭財產為保險標的,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受損失時,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包括家庭財產個人保險合同、家庭財產團體保險合同和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
(1)家庭財產個人保險合同是指城鄉居民以其自有的家庭財產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在被保險財產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的保險。
(2)家庭財產團體保險是指城鄉居民(被保險人)的所在單位(投保人)以被保險人自有的、共有的或者用管的家庭財產為標的,以集體為單位向保險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在被保險財產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損失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負責損害擔償的保險。
(3)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是指以城鄉居民(被保險人)的所在單位(投保人)以被保險人自有的、共有的或者照管的家庭財產為標的,以集體為單位向保險人交納一定數額的保險儲備基金,在被保險財產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損失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並在保險期屆滿時向被保險人追還保險儲備基金的保險。
3、運輸工具保險合同:
運輸工具保險合同,是指運輸工具的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以運輸工具作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交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根據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保險責任的合同,包括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以及鐵路機車保險、衛星保險、自行車保險等。
4、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是指貨物的托運人向承運人交運貨物時,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約定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的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加強對運輸貨物的安全防損工作。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運用於所有的貨物運輸,包括水路貨物運輸、公路貨物運輸、鐵路貨物運輸、航空貨物運輸以及海洋貨物運輸等方面的保險。
5、農業保險合同:
農業保險合同是指農業生產者以其種植的農作物或者養殖的畜禽等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並同保險人約定,在被保險農作物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歉收或者毀損時,或者被保險畜禽等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發生死亡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農業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農作物收獲保險和養殖業保險兩大類。
3. 家庭財產損失保險承保的對象和賠償的范圍是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家庭財產是我們辛苦的積累與見證,個人要想完善家庭財產保障,最好為愛家上一份合適的家財險。
家庭財產損失保險承保的對象和賠償的范圍是哪些
1、火災、爆炸;
2、雷擊、冰雹、雪災;
3、洪水、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4、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5、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牆、屋頂、屋架)倒塌;
6、存放於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
7、其他列明的自然災害:龍卷風、洪水、海嘯、地面突然塌陷、崖崩、泥石流、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
8、外界建築倒塌(保險建築自行倒塌不賠);
9、暴風、暴雨造成房屋主要結構倒塌;
10、施救所致的損失和費用。
應該是只有房屋所有人才能投保吧
是的,投保時您需要提供您與家財的所有權關系。投保前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具有保險利益關系。如果家庭大部分財產出現了變更,一定要到保險公司進行保單內容的變更。
2、並非所有的家庭財產都能投保家庭財產損失保險。無法確定具體價值的財產(如字畫、古玩)、日常生活必需品等不能投保家庭財產損失保險。
3、不要超額投保。保險公司在賠償時遵循的是補償性原則,對於超額投保的部分,保險公司不賠償。不要超額投保和重復投保,最好的投保方法就是原值投保。
投保合適的家庭財產損失保險,建議您在投保前最好對產品的理賠范圍以及理賠額度有所了解,是提供專業家庭財產損失保險的投保平台,歡迎您前來對比選購。
4. 下列哪項不屬於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就是對財產損失進行保險,包括除農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動產和不動產。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根據投保標的的不同,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企業作為投保人以其自己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以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他人的財產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擔被保險財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責任的合同。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可以是有形之動產或者不動產。
具體表現為如下財產: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裝修設備;建造中的房屋、建築物和建築材料;機器及設備;工具、儀器及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管理用具及低質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產品、產成品、種庫存商品;賬外或攤銷的財產等。下列財產不在企業財產的保險范圍內:土地、礦藏、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和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產品;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其價值的財產;違章建築、非法佔用以及正處於危險狀態下的財產;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在企業財產保險中,保險人承擔被保險財產的風險責任為自然災害事故,一般包括:火災;爆炸;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等,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者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被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除外責任范圍包括:戰爭風險、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核風險;道德風險;間接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瑕疵、未經採取防護措施的暴風、雨、雪損失;以及當事人之間特約的其他事件。
2、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是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家庭財產為保險標的,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受損失時,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包括家庭財產個人保險合同、家庭財產團體保險合同和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
(1)家庭財產個人保險合同是指城鄉居民以其自有的家庭財產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在被保險財產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的保險。
(2)家庭財產團體保險是指城鄉居民(被保險人)的所在單位(投保人)以被保險人自有的、共有的或者用管的家庭財產為標的,以集體為單位向保險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在被保險財產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損失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負責損害擔償的保險。
(3)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是指以城鄉居民(被保險人)的所在單位(投保人)以被保險人自有的、共有的或者照管的家庭財產為標的,以集體為單位向保險人交納一定數額的保險儲備基金,在被保險財產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損失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並在保險期屆滿時向被保險人追還保險儲備基金的保險。
3、運輸工具保險合同:
運輸工具保險合同,是指運輸工具的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以運輸工具作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交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根據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保險責任的合同,包括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以及鐵路機車保險、衛星保險、自行車保險等。
4、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是指貨物的托運人向承運人交運貨物時,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約定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的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加強對運輸貨物的安全防損工作。貨物運輸保險合同運用於所有的貨物運輸,包括水路貨物運輸、公路貨物運輸、鐵路貨物運輸、航空貨物運輸以及海洋貨物運輸等方面的保險。
5、農業保險合同:
農業保險合同是指農業生產者以其種植的農作物或者養殖的畜禽等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並同保險人約定,在被保險農作物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歉收或者毀損時,或者被保險畜禽等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發生死亡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農業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農作物收獲保險和養殖業保險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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