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誰是中國近代保險的掌控者 中保網
深入探究中國近代保險發展歷史,總有一個問題在叩問:不論是清朝還是民國,政府並沒有專門監督管理保險的機構,也沒有成型的保險法規,但保險機構數量、業務發展速度、險種設計規范、風險管控水平、從業人員素質等,處在一個向上蓬勃發展的相對合理的運行區間,以上海為中心的保險市場一時間被譽為東方保險中心,這背後有著怎樣的秘密?
誰是FOCF?
中國近代保險史是一部西方保險商控制和壟斷市場的歷史。不了解FOCF〔 Fire Office』s Committee (Foreign)英國海外火險委員會〕,對中國近代保險的審視難免霧里看花。迄今為止,國內所有的保險史專著均未提及FOCF。
關於這個問題,唐雄俊、林震峰、葉奕德等保險界老前輩,曾多次提及,但囿於這方面的資料匱乏而不知其詳。他們一再強調:唯有揭開FOCF的真實面目,才能真正了解中國近代保險市場的運作機制、特徵和內在規律。我利用1999年歐盟一中國高等教育合作項目(Eu-China HECP)的資助,以及當年英國皇家保險學會(CII)會員身份,成為第一個接觸到FOCF保險案卷的中國學者。
英國海外火險公會上海火險分部報告,截至1874年3月底。
FOCF是英國國內火險委員會〔Fire Office』s Committee(Home)〕的姊妹組織。後者成立於1868年,掌控英國國內火險市場,前者則專注於海外市場。
FOCF的歷史可上溯到1859年。一些從事英國海外殖民地火險業務的保險商開始定期舉行火險業務會議,解決保險糾紛和爭端。1869年,29家火險公司參與制定海外火險費率表,並正式頒布實施,由此組成海外火險委員會,簡稱FOCF。
起初其工作范圍只限於火險費率的分類、保險單的統一、制定保險法規等,後逐漸成為火險規則的主要制定、修改和監督者,保險糾紛的仲裁者,重要保險機構設置的審批者,重大保險活動的主持者,保險理論、實務和技術的總結者、培訓者和推廣者,並成為處理與非火險保險組織關系的協調者,中外非火險保險公司也唯 FOCF 馬首是瞻,FOCF以其巨大的網路影響力和專業水準登上了全球保險「 太上皇」的寶座。
聯合保險社保單。
其強大的掌控力表現在:首先,FOCF是火險規則的主要制定者、修改者、監督者。例如。1840年7月,天津洋商火險公會第10號通告,刊登FOCF通知,「填制保險單,務必對於商店、倉儲、當鋪、倉庫應該使用不同的危險物品標准表」。其次,它還是處理與非火險保險組織關系的協調者。例如,天津洋商火險公會內部,除了火險委員會、費率委員會,還設立了水險委員會、汽車險委員會。第三,其火險費率的分類、保險單的劃一和制定保險法規等,也對於非火險保險公司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FOCF有一整套嚴格規章制度,並根據具體情況和業務發展狀況,多次加以修改和補充。例如,1891年1月頒布的《海外火險規則》就是在1887年7月1日通過的相應規則的基礎上,加以修改而成的。該規則共分正文和五個附錄表格。
正文共分兩大部分,共33條。其主要內容有:
1.本委員會成員全來自火險公司。
2.本委員會開會地點定於沃特寧大街63號和皇後大街11號。
3.本委員會每個會員都有權隨時可任命或罷免主任、經理或其他重要官員。
4.本委員會可推行一名主持本委員會工作的主席,其任期直至推選出下屆繼任者為止。
5.每年分別於5月和11月各舉行一次例會。本委員會主席有權決定召開特別會議,或至少有6名委員會成員共同提出,也可召開特別會議。但必須至少在會議召開前8天提出書面要求,並告知委員會各成員開會的確切日期以及會議內容和主要目的。
6.本委員會主席若缺席,則會議代表可臨時推選另一名主席主持會議。
7.出席委員會會議的每位代表或成員,在沒有受到反對的情況下(主席在這種情況下的裁決是最後的決定)都可以參加其間的活動;提交委員會的一切問題須經出席會議代表的大多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一經表決通過,即可生效。
8.每年第一次例會須提名選擇15名仲裁人(Arbitrator),任期一年。凡出席委員會會議的代表,均可投票表決他所認可的15名仲裁人(仲裁人所在火險公司的總部所在地,應設在英國),得票多者當選。這個15名仲裁人名單應依其得票多寡排列,寫入會議備忘錄。
9.仲裁人所代表的委員會成員資格,若被取消或撤銷其代表資格,則相應取消仲裁人資格。
10.本委員會有權隨時對所制定的規則作修訂或增訂新內容。但應提前8天函告本委員會所有成員(以下涉及具體保險業務的條款從略)。
1891年,FOCF共有23名會員公司,即聯盟保險公司(建立於1824年)、美洲保險公司、阿特拉斯保險公司(1808年)、蘇格蘭保險公司(1805年)、通用保險公司(1885年)、格拉斯哥暨倫敦保險公司、護衛者保險公司(1821年)、漢堡一馬格狄堡保險公司、帝國火險公司(1803年)、肯特火險社(1802年)、蘭開夏保險公司(1852年)、獅子火險公司(1879年)、利物浦暨倫敦環球保險公司(1864年)、倫敦保險公司、倫敦暨蘭開夏保險公司(1867年)、倫敦暨普羅維雪爾海險和通用保險公司(1890年)、曼徹斯特保險公司(1846年)、國民保險公司、紐西蘭國民保險公司、北英商業保險公司(1862年)、北方保險公司、諾威奇聯盟火險社(1797年)、鳳凰火險社(1785年)、皇後保險公司(1857年)、皇家保險公司(1845年)、皇家交換保險公司(1720年)、蘇格蘭聯盟國民保險公司(1878年)、紐西蘭南英保險公司、太陽火險社(1710年)、聯盟火險社(1714年)等。20世紀鼎盛時期,會員公司已逾50名。
此外,FOCF在海外保險市場大量設置其分支機構,即地區性火險同業公會(Local Association Of Fire Insurance)。據FOCF1917年案卷的統計,它在全世界共批准設立24個地區性火險同業公會。其中包括阿根廷、曼谷、緬甸、加爾各答、錫蘭、古巴、埃及、希臘,、漢口、天津、香港、上海、牙買加、日本、馬德拉斯(印度)、馬尼拉、墨西哥、紐芬蘭、檳城(檳榔嶼)、新加坡、南非、特立尼達、烏拉圭、瓦爾帕萊索(智利港市)。1929年增加到42個,後又發展到50餘家。
1840年代的香港一角。
FOCF自身機構在世界火險業務迅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呈膨脹趨勢,設置了一批輔助性機構。一是常設機構,如常務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按保險環節、險種、按職能等設立);二是臨時性機構,為處理某些重大保險業務或保險糾紛而設置的特別委員會,一般稱之為Sub—Committee;三是專門處理地區性或特定國家保險業務的機構,例如倫敦歐洲大陸火險委員會(1920年)、倫敦澳大利亞保險委員會(1925年)、倫敦西非保險委員會(1958年)、倫敦南非保險委員會(1966年)、愛爾蘭火險委員會(1975)等。這些委員會的工作業務已從火險擴展到人壽保險和海上保險。
於仁保險公司1932年火險保單。
FOCF在中國的分支——上海火險公會
中國近代保險史是一部多元發展的歷史。中國民族保險業、官僚資本保險業、外商保險業以及尚處於萌芽狀態的革命根據地保險業這四大主體及其集團和機構盤根錯節,分分合合,錯綜復雜。而以英國為首的洋商保險業在長達一個半世紀的舊中國保險市場上基本上占支配和壟斷地位。
中國近代保險史的發展大致劃分為三大階段:
早期階段(19世紀初期一中期),亦即澳(澳門)港(香港)穗(廣州)保險發展極時期。這一時期的特點是,外國保險商主要委託在華洋行代理保險業務。據統計,1838年設在廣州的55家洋行代理15家外商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1805年脫穎而出的中國第一家外商保險公司Canton Insurance Soceity(亦稱廣州保險社、廣州保險協會)揭開中國近代保險的序幕。
中期階段(19世紀60年代-1937年):以上海為中心,以天津、漢口和香港為准中心的發展時期。這一時期的特徵是:洋商保險業與民族保險業及官僚資本保險業、人民保險業等多條發展主線並存,但外商保險業佔主導、支配和壟斷地位。據《中國保險年鑒》(1937年)統計,外商保險機構僅在上海就有126家,而華商保險公司只有24 家。此階段往往被忽視的重要事件是FOCF在華分支機構即上海火險公會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的設立。不過,該機構何時成立尚無考證,僅據英商在上海《北華捷報》刊發的1900年行名簿(1900 Hong List,The「North China Herald」Office)可以知道,「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上海火險公會(洋商)」的辦公地點在上海北京路,公會主席為立德爾(Little,W.D.Chairman)。據此推斷,該外商保險同業公會在1899年之前即在上海成立。1910年2 月2日,《申報》刊登了上海洋商保險公會啟事:「上海開埠以來,外洋火險各公司來華經保平安火險現有四十餘家,向來洋商本有公會,立法完善共同遵守,而華人經理各洋行火險素尚公正。近則倫類不齊,每有貪圖微利之流,並非同業,居然到處兜攬,敗壞向章,罔顧大局。同業諸君亟思整頓。爰於宣統元年六月(1909年7—8月)集議創立洋商火險華人公會議定規則。」根據這一線索,我們對隱身其後的FOCF歷史案卷進行進一步挖掘,終於找到謎底:上海火險公會成立於1895年5月16日。
1941年(上海)巴勒保險公司火險保單。
外商保險業中斷、復業和大撤退
後期階段(20世紀40年代-50年代初)。這是外商保險業一度中斷、復業和大撤退時期。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火險公會的成立有著必然的主客觀條件:
第一,保險業的獨立化。上海火險公會成立的年代已初步完成從洋行內部附設保險代理處向獨立保險機構的轉化。第一次鴉片戰爭前後成立的老牌洋行業務十分廣泛,其主業是貿易,兼營碼頭、貨棧、船舶修理、銀行和保險等。19世紀下半葉,第一代洋行已被以輪船運輸體系為特徵的第二代洋行所取代,保險業務已脫離洋行母體,外化為獨立的保險機構。其中著名的有揚子保險公司(1862年成立)、保家行(1863年)、「保寧」即中外眾國保險公司(1865年)、香港火燭保險公司(1866年)、「寶裕」即中日水險公司(1870年)、香港維多利亞保險公司(1870年)、中華保險公司(1870年)等。
怡和洋行上海第一處辦公地址選址位於英國領事館左側(圖中紅點處)。
第二,外國保險業的觸角已從主要通商口岸伸向大陸腹地,大體形成以英國為龍頭老大的全國性保險網路,從全局和整體上,進而在組織機構上完成了對中國保險市場的控制。這種保險網路的原始形態是委託洋行代理保險業務。據統計,1866年,香港、上海、天津、福州、廈門、汕頭等六大通商口岸有102家保險代理處,1900年已躍至148家保險代理處(由52家洋行總代理)。但與此同時,這種原始形態的保險網路,已逐步發生了質的變化,大有被發達形態的保險網路取而代之的趨勢。後者通過在上海設立的保險管理機構(如中國分公司、總公司或遠東分部、分行等),向各主要通商口岸以及有大量保險業務可開展的城鎮(保險業務較少的城鎮仍委託洋行或買辦代理)設立分支或代理機構。據1894年統計,香港、廣州、黃浦、重慶、汕頭、廈門、福州、台灣、寧波、煙台、天津,北京、上海以及鎮江、宜昌、九江、漢口等19個城市都有外商保險公司所設立的分支機構。
1890年代上海黃浦江邊的建築。
第三,外國在華保險商在激烈的競爭過程中,產生了設立保險同業自律組織的客觀要求,目的在於阻止惡性競爭(如「降低保險價銀」、「爭相折讓回扣」),共同釐定費率,劃一保價,統一管理,集體行動。更重要的是為了有效地與已在崛起的華商保險業抗衡。後者已相繼成立義和公司保險行(1865年),保險招商局(1875年)、仁和水險公司(1876年)、安泰保險公司(1877年)、濟和船棧保險局(1878年)、常安保險公司(1880年)、萬安保險公司(1881年)、上海火燭保險公司(1882年)、仁濟和水火險公司(1886年)等,以至於托馬斯·諾克斯在《買辦人物》(載《哈潑斯新月刊》1878年)撰文指出:「中國人學會外國人無形中教給他的生意經,並且學得很好。現已證明,他是一個比他的導師更強的對手。在所有的中國口岸,都有華人的錢庄、華人保險行、華人貿易團體、華人輪船公司,以及其他企業」。
第四,上海已發展成為包括外商保險業在內的中國保險業的中心。自1842年上海開埠以來,已完成了外貿中心、航運中心、金融中心和保險中心自穗港澳地區向上海的遷移。19世紀中期,上海洋行已增至160餘家,外貿進出口全年總額已達白銀1億兩。據《中國保險史志》1894年的統計,清代自道光、咸豐以來,上海一隅洋商所設保險公司及其代理店近50家。每歲輸出保費約白銀四百餘萬兩。除揚子保險公司、保安公司、保康、保家行、水平、保宏、保川、保寧行、諫當、遠東等十家保險公司直接設立分公司外,尚有133家外國保險公司委託39家洋行設立保險代理店。其著名的洋行有瑞記、同孚、巴勒、太古、禮和、寶順、天祥、協隆、仁記、好時、怡和、美最時、魯鱗、禪臣、豐泰、天福、三井、新旗昌、老公茂、義記、泰隆、德記、公斗等。
這就是中國第一家外商保險同業公會上海火險公會在19世紀末設立於上海的總背景。
上海各洋商火險公司從醞釀到設立火險同業公會長達數年。這一過程也是各個保險公司和各種利益集團討價還價,相互博弈的過程:
萌芽時期(19世紀 70—80年代)——鬆散的保險小集團聯合行動的時期
其萌芽至少可上溯到1876年(光緒二年),廣東保險公司(怡和洋行)、保安公司、保家行、揚子保險公司(旗昌洋行)、中外眾國保險公司、保寧行、中華保險公司(同孚洋行)、倫敦東匯保險公司(大英輪船公司)、瑞末保險公司(天源洋行)等於7月13日在上海聯合召開會議,決定拒保無蓋小船舢板,並在上海各報別連日刊登上述決定。
1881年(光緒七年),廣東保險公司(怡和洋行),保安行、北中國保險公司總局、揚子保險公司、華商保險公司、中華保險公司(美最時洋行)、倫敦東匯保險公司、安泰行、寶和經理保險行、禪臣經理保險行等,連同中國輪船招商局所屬招商保險局,開會重申執行1876年7月13日決議,並聯合署名連日在上海各報刊刊登拒保無蓋駁船的公告。
上述外國保險商的集體行動,無疑拉開了上海洋商火險公會成立的序幕。
怡和洋行位於香港畢打街的第一處辦公地點。
醞釀時期(19世紀90年代初期),其特徵是上海各外商保險公司和各洋行火險代理商,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上海火險代理商會議(The Meeting of Fire Insurance Agents)
毋庸置疑,這種會議體制是中國第一家外商保險同業公會的雛形:其一,開會地點固定,一般設於上海廣東路2號北英商業保險公司(North British and Mercantile Insurance co.)辦公樓內。其二,開會時間固定,一般每周開一次例會。其三,會議內設常務委員會,並有會議主席、執行秘書,每次會議結束後,印發會議紀要給各個會員公司。著名的倫敦基爾特圖書館現還保存數份1892年、1893年、1894年殘缺不全的上海火險代理商會議紀要。例如,1892年1月18日,共有北英商業保險公司、太陽保險公司、帝國保險公司、商業聯盟保險公司、倫敦暨蘭開夏郡保險公司、紐西蘭保險公司、荷蘭保險公司、漢堡火險公司、通用保險公司、聯盟保險公司、巴勞埃茲保險公司等11家,在廣東路2號召開上海火險代理商會議,北英商業保險公司和商業聯盟保險公司的代理商巴勒德(J.A.Ballard)任會議主席,紐西蘭保險公司經理格拉漢姆(Wm.D.Graham)任秘書。這次會議主要討論統一保險費率問題,「公同議定保費章程,一律遵守,庶無彼此軒經之弊」。其主要內容如下:(1)上等雜貨洋棧,除絲茶洋布不在其內,每千兩一年計保費四兩,(2)上等最好石庫房四面有牆者,或兩幢相連,四面高圍牆者,每千兩八兩;(3)上等洋房號鋪堅固磚牆者,每千兩八兩;(4)石庫門堅固房屋,前後磚牆,兩邊三五家屋有風火隔牆者,每千兩十兩;(5)市房門面仿洋式內系中國式者,每千兩十兩;(6)木架市房洋布字型大小,每千兩十二兩;(7)店號市房或住宅木架房屋,每千兩十五兩,煙館每千兩另加二兩,等等。這一決議後又經4月13日、4月27日、5月13日上海火險代理商會議討論和修改,才最終定妥。
因此,上海火險代理商例會框架奠定了上海洋商火險公會的雛形,實際上也是其名副其實的前身。
上海火險費率公會(費率協定委員會)時期(1894—1895年5月)
上海火險代理商在1894年頻頻開會的重要主題是力圖簽訂一個為各方接受的中國火險費率協定,進而成立上海火險費率公會(Shanghai Tariff Association)。經過多次激烈的爭議和反復修改,1895年4月終於產生了一份協議文本,即「上海火險費率規則」,並經5月16日火險代理商大會最後正式通過。這就是著名的中國1895年費率協定書(Tariff Agreement of 1895),並相應成立費率協定委員會。
上海火險公會徽章。
《費率協會》(1895年5月16日)由導言、正文、費率表和會員公司簽名四部分組成。正文共分11條:
第1條:本會一致同意:火險業要力圖保證對上海及其相鄰地區的安全。為維護其統一性,須保持適當的保險費率,從而在總體上促進火災保險業的利益。
第2條:本會一致同意採納由各該公司總部核準的已由上海頒行的1895年火險費率表。
第3條:上述火險費率表將於頒布之日起生效,無論是新投保業務還是續保業務都照此辦理。
第4條:每位保險代理商或代理公司應立即採取措施,確保各相關公司總部認可和批准現行費率協定。
第5條:出於解決各代理商之間分歧以及維護總體利益的目的,必須成立相關的委員會。該委員會每年改選一次。今年的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巴勒德(J.A.Ballard)、白脫沃茲(H.T.Batterworth)、 弗里特 (A.Fleet)、 坎布沃伍(H.E.Kempthorne)、立德爾 (W.D.Little)、布勞斯特(E.A.Probst)和色奇(F.W.Such)等。他們有權提名增補委員會新成員。並由該委員會全體成員選舉出委員會主席、司庫和秘書長。
第6條:該委員會接受和處理所有疑難的或有爭議的費率案例,直至提交代理商全體大會。
第7條:該委員會若有必要可召開全體代理商大會,討論新會員人會問題,但至少須有五名本會代理商的有效推薦。
第8條:本會一致同意各該公司應按比例支付與費率協定相關的開支費用。
第9條:該委員會可視具體情況,承擔消防隊部分費用開支。
第10條:任何意欲退出本費率協定組織者,須在三個月前提交書面通知。
第11條:本會一般不接受再保險,或來自與本費率協定無關的任何公司的再保險業務。
《費率表》大致分為「歐洲居住者」、「中國人居住者」、「特別風險條款」以及「折扣與紅利」、「傭金」、「注意事項」等六大部分。
上海火險費率公會(費事協定委員會)易名為上海火險公會時期(1895年7—9月)
「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上海火險費率公會和費率協定委員會成立伊始,短短數月便頒發五份通告,即1895年5月30日刊發的1號公告,6月27日頒布的2號通告,以及3號通告(7月1日),4日通告(7月12日)和5號通告。
但是,上海火險費率公會及其委員會尚無合法性,它必須得到設在倫敦皇後街11號的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的正式批准。我們得到英國最大的保險組織倫敦保險人協會(ABl)的批准,得以接觸和查閱其收藏的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的部分檔案。這些檔案目前僅在一定范圍內開放1874—1974年部分案宗共112卷,另有45箱卡片索引。可惜我們並未找到這一時期上海火險費率公會及其委員會與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來往的函件。並且,每周至少舉行一次例會的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會議紀要》殘缺不全。例如1895年與中國保險市場有關的會議紀要僅有3月29日、5月3日、7月5日和10月4日三份。但是聊以自慰的是:我們找到了相關的間接證據:
證據一:1895年7月25日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會議紀要》第一次出現「上海公會」(Shanghai Association)這一新提法。
證據二:1895年10月4日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會議紀要》第一次設置「地區火險公會」(Local 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檔目,上海、香港兩地赫然列入其間。但是,設立於1895年5月16日的上海火險費率公會什麼時候變為上海火險公會的細節還不清楚。
證據三:1899年10月20日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會議紀要》的「地區火險公會」檔目中刊登一則讀來令人興奮不已的短消息:上海於1899年5月26日召開第四屆年會,香港也同時召開第四屆年會,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已收到並審核批准了這兩個地區火險公會提交的公函和年度報告。又據1922年5月25日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會議紀要》,其「地區火險公會」檔目刊登已收到香港和上海火險公會第27屆年度報告的消息。由此推算,上海外商火險公會成立於1895年是確鑿無疑的。
但是,上述三大證據僅僅是間接證據,我們能不能找到直接證據呢?上海火險費率公會及其委員會是不是就是上海洋商火險公會呢?他們是什麼時候、什麼情況下改換名稱的?我們及時改變了工作路線和研究路徑。既然殘缺不全的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案卷里找不到我們所需的材料,能不能查閱該委員會所屬的會員公司的案卷呢?這種迂迴戰術無疑是大海撈針,但也只能勉為其難了。「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我們在長達數星期奔波於英國務著名藏書點和保險機構的尋尋覓覓的過程中,竟意外地在太陽保險公司(系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成員,其下屬上海分公司又是上海火險公會會員公司)數百卷案宗中,找到了以上海火險費率公會名義頒布的第6號通告(1895年9月13日)。該通告第3款全文如下:
「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秘書長?月12日來函已獲悉。」(案宗所夾文件因為時間久遠,不僅發黃,並且頗多破損毀壞之處。英文月份模糊不清故用「?」號代之)該信函強調指出,該委員會已審核批准了上海火險費率規則,並邀請上海代理商公會申請加入該委員會分支機構,不過應以上海火險公會(the 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名義申請。茲已決定頒發一份通知,告知所有的保險代理商(余略)」
顯而易見,上海洋商火險公會成立於1895年5月16日,原使用上海火險費率公會及上海費率協定委員會名稱,經倫敦海外火險委員會審核批准後,於同年9月13日頒發6號通告,改用現名。
FOCF在華四大分支機構
FOCF是管理、支配和操縱中國保險市場的「無影手」。它在組織系統上,主要是通過上海、香港、天津、漢口四大洋商火險公會,控制其下屬的會員公司,即FOCF——四大火險公會——下屬會員公司。第二條控制和管理渠道是FOCF會員公司——下屬中國分公司或代理處。它專為中國火險市場制定的中國費率表(China Tariff)幾乎每隔幾年都要重新修訂頒行。這是中國各洋商保險公司都必須執行的「游戲規則」。FOCF實際上已成為包括舊中國保險市場在內的英國龐大的海外火險市場的指揮中心、管理中心和仲裁中心。
原怡和洋行天津分行倉庫上世紀二十年代初建時的舊貌。
上海火險公會(The 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hanghai)位居舊中國四大洋商火險同業公會之首。1895年5月16日,上海洋商火險代理商召開上海火險費率公會(Shanghai Tariff Association) 成立大會,並設立「費率協會委員會」。英國海外火險委員會於7月12日發來公函,審批批准了上海火險費率規則,並敦促他們以上海火險公會名義申請加入該委員會分支機構。
與此同時,FOCF也審核批准香港火險公會的設立報告。
1896年,FOCF審核批准成立了天津火險公司。漢口火險同業公會迭經數年的協調和直接干預,也督促成立。另一說,「漢口西商火險公會」、「天津火險公會」成立於1917年(見《武漢市志金融志》、《天津通志·保險志》)。這就形成了以上海火險公會為龍頭,輔之以香港、天津、漢口三大火險公會的洋商火險機構管理網。FOCF為了劃一事權,防止政出多門,還在1921年、1922年多次授意和督辦在上海設立全國性的中國洋商火險公會機構。
B. 保險是那一年進入中國的
1929年11月20日進入中國的。
1929年11月20日,太平保險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在國內、香港和東南亞地區設立了多家分機構,成為當時我國保險市場上一家實力雄厚的民族保險公司。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國第一家全國性大型綜合國有保險公司的誕生。
1956年,太平停辦國內業務,專營境外業務。1958年12月,全國財政會議正式決定全面停辦國內保險業務。
1979年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了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業務開始復業。中國保險學會成立。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保險業邁進了法制建設的新時期。
(2)誰把保險引入中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C. 保險是什麼時候引入中國又是什麼時候在中國內地推廣的`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資本保險公司,同時整頓改造私營保險公司,為新中國保險事業的誕生和發展創造了條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標志著中國的保險事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一)改造舊中國保險業
為建立起新的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保險業,1949年人民政府對舊中國保險業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頓和改造.
1、接管官僚資本保險企業。由於解放前夕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資本保險機構的工作以上海為重點。接管工作從1949年5月開始至10月底基本結束。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和專營船舶保險、船員意外保險的中國航聯意外責任保險公司經批准恢復營業,其他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予以停業。上海以外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由當地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當時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因資金轉移和負責人貪污挪用,資產已枯竭殆盡。其員工由軍管會組織學習政治,許多人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後走上了人民保險事業的新崗位。
2、改造私營保險企業。解放後,各地相繼制定私營保險企業管理辦法,如重新清產核資,要求按業務類別交存相應的保證金等,並加強督促檢查。根據新的管理規定,中外私營保險公司在各地復業,但大部分保險公司資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於原來的分保集團大部分解體,對外分保關系中斷,在軍管會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營保險公司自願參加的分保組織「民承分保交換處」(簡稱民聯),主要經辦火險的分保業務。民聯的成立,促進了私營華商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提高了保險業的信譽。隨著私營保險企業公私合營,民聯於1952年初完成了歷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營的「太平保險公司」、「新豐保險公司」相繼成立。兩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營保險公司的基礎上組建的,其業務范圍限於指定地區和行業,經營上取消了傭金制度和經紀人制度。1956年,全國私營工商業的全行業公私合營完成後,國家實行公私合營企業財產強制保險,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辦理財產強制保險的法定機構。同年,太平和新豐兩公司合並,合並後稱「太平保險公司」,不再經營國內保險業務,專門辦理國外保險業務。兩家公司的合並實現了全保險行業公私合營,標志著中國保險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從此,中國國內保險業務開始了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局面。
3、外國保險公司退出中國保險市場。1949年以前,外國保險公司憑借政治特權以及自身雄厚的資金實力,控制了中國的保險市場。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政府廢除其特權,並加強監管,要求其重新登記和交納保證金。1950年5月,全國尚有外商保險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廣州8家,青島5家,重慶1家。人民政府採取限制和利用並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許其營業,繼續辦理一些當時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開辦的業務,如海運保險、外國僑民外匯保險等;另一方面從維護民族利益出發,對其業務范圍和經營活動作了必要的限制,對其違反國家法令和不服從管理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隨著國有保險公司業務迅速增長,外商保險公司不僅失去依靠政府特權獲取的高額利潤,也失去了為數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國營外貿系統和新的海關建立後,其直接業務來源越來越少。1949年外商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佔全國保費收入的62%,1950年下降為9.8%,1951年為0.4%,1952年僅為0.1%。到1952年底,外國在華保險公司陸續申請停業,撤出中國保險市場。
(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誕生
1949年8月,為盡快恢復和發展受連年戰爭破壞的國民經濟,中央人民政府在上海舉行了第一次全國財經會議。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建議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並在會後立即組織籌備。經黨中央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49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家國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後,迅速在全國建立分支機構,並以各地人民銀行為依託,建立起廣泛的保險代理網。
為配合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積極開展業務,重點承辦了國營企業、縣以上供銷合作社及國家機關財產和鐵路、輪船、飛機旅客的強制保險。在城市,開辦了火險、運輸險、團體與個人壽險、汽車險、旅客意外險、郵包險、航空運輸險、金鈔險、船舶險等。在家村,積極試辦農業保險,主要是牲畜保險、棉花保險和漁業保險。為擺脫西方國家對中國保險市場的控制,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還致力於發展國外業務,與許多友好國家建立了再保險關系。除辦理直接業務外,還接受私營公司的再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迅速成為全國保險業和領導力量,從而從根本上結束了外國保險公司壟斷中國保險市場的局面。
50年代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機構在執行政策和具體做法上出現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依靠行政命令開展業務,內部管理比較混亂。農業保險在試辦經驗很不成熟的情況下全面推廣,一些基層幹部開展業務時搞強迫命令,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保險機構發展太快,許多幹部不懂業務,只求保費數量不求保險合同質量,不少縣級公司入不敷出。1953年3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第三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對上述失誤和偏差進行了糾正,確定了「整理城市業務,停辦農村業務,整頓機構,在鞏固的基礎上穩步前進」的方針。
到1953年底,各地基本停辦了農業保險。對停辦農業保險業務,雖然大多數人沒有意見,但也有一部分農民不願意停辦和退保,他們中有一些得到過賠款或對保險的好處有所認識。東北大部分地區由於農村經濟和互助合作運動發展較快,農民大多不同意停辦農業保險。經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東北地區重新辦理了耕畜保險。隨著農業合作化步伐加快,組織起來的農民對農業保險產生了一定需求。但隨著農業合作社由初級社發展到高級社,牲畜歸公統一使用,對保險的需求反不如初級社迫切。
從1953年開始,國家對城市強制保險業務作了調整:(1)停辦國家機關財產強制保險和基本建設工地強制保險;(2)國營企業(包括合作社)的強制保險仍繼續辦理;(3)其他業務,按對生產有無積極作用、群眾是否需要和自願、自己有無條件、是否符合經濟核算四項原則,分為鞏固、收縮、停辦三類進行清理。由於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推進,城市自願保險業務明顯下降。
(二)國內保險業務的停辦
1958年10月,西安全國財貿工作會議提出:人民公社化後,保險工作的作用已經消失,除國外保險業務必須繼續辦理外,國內保險業務應立即停辦。同年12月,在武漢召開的全國財政會議正式作出「立即停辦國內保險業務」的決定。1959年1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召開第七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貫徹落實國內保險業務停辦的精神,並部署善後清理工作。從1959年起,全國的國內保險業務除上海、哈爾濱等地繼續維持了一段時間外,其他地方全部停辦。
國內保險業務停辦,是在城鎮工商業完成社會主義發改造和農村人民公社化的形勢下出現的。當時有人認為在城鎮工商業基本上是國營企業的情況下,國家可以通過財政調劑方式對各種災害損失進行補償,因此開辦城市保險必要性不大。而在農村,人民公社改變了以往那種規模較小、經營項目單一的農業合作社的狀況,其財力和物力已具備較大的抗災能力和補償能力。在這種認識的支配下,認為保險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
國內保險業務停辦後,國家從精簡機構考慮,只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管理局下設保險處,負責處理中央和北京地區進出口保險業務,領導國內外分支機構的業務和從事,集中統一辦理國際分保業務和對外活動,在對外聯系業務時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保險公司」及「太平保險公司」三個公司的名義。
1959年後,部分城市國內保險業務並沒有完全停辦,其中有上海、哈爾濱、廣州、天津等地。1964年,隨著國民經濟的全面好轉,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保險處升為局一級單位,對外仍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名義,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兼任總經理。
從1966年到1976年的十年動亂期間,中國國內保險業務徹底停辦。在「左」的思潮影響下,保險被認為是「私有經濟的市場」,「不適應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辦理國際再保險業務得不償失」,「是依靠帝國主義」,「再保險是帝修反之間的利潤再分配」等等,因此有人提出要「徹底砸爛中國保險業」,不但停辦國內保險業務,還要停辦全部涉外保險和國際再保險業務。首當其沖的是1969年月1月停辦了交通部的遠洋船舶保險,海外業務受到很大影響。接著停辦的是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968年前,海外業務由香港民安保險公司、中國保險公司、太平保險公司分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然後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進行對外統一分保。但1969年後,海外業務對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險公司代理,壽險由中國保險公司分保,港、澳、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的保險業務下放到中國保險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到1969年,與我國有再保險關系的國家由原來的32個下降到17個,有業務來往的公司由67家下降到20家,僅與社會主義國家和個別發展中國家保持分保關系。實際上停止了多年發展起來的與西方保險市場的分保往來。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改革開放政策,決定把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中國人民銀行在1979年2月召開的全國分行行長會議上提出恢復國內保險業務。
1979年4月,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行長會議紀要》,作出「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中國人民銀行立即頒布《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對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設置保險機構作出了具體部署。
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工作,首先是設計制定保險條款、費率和單證格式。1979年5月至6月,先後推出企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三個險種。7月至8月,先後派出幾批幹部赴廣東、福建、浙江、上海、江蘇、江西等地,著手恢復保險業務和籌建保險機構。9月至11月,已有部分地區,如上海、重慶和江西率先開始經營國內保險業務。1979年11月,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對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工作進行了具體部署。會後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工作迅速在全國鋪開。
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後,過去企業發生意外損失統一由財政解決的做法也作了相應改變。凡是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都可自願參加保險。全民所有制單位投保的財產,一旦發生損失,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國家財政不再核銷和撥款。
到1980年底,除西藏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都已恢復了分支機構,各級機構總數達810個,專職保險幹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費4.6億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接受總公司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雙重領導。1983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升格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從1984年1月開始,其分支機構脫離中國人民銀行,改由總公司領導,實行系統管理。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自1956年新豐、太平兩家保險公司從國內保險市場撤出後,一直獨家壟斷中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業務恢復後,中國保險市場也仍然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統天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市場的完全壟斷,在當時情況下曾起到過積極的作用,促進了中國保險業在短期內迅速恢復和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與市場經濟規律相悖的壟斷經營體制的固有弊端逐步暴露出來。壟斷體制窒息了價值規律在保險業務發展中的作用,剝奪了被保險人選擇保險人的權利,導致保險費率居高不下,保險市場開拓力萎縮。因此,改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統天下的保險體制已成為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986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專門經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場內部的種養兩業保險。1992年該公司更名為「新疆兵團保險公司」,並相應擴大業務范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的成立,打破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保險市場的局面。1987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保險部。1988年5月,平安保險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中國人民銀行要求保險業與銀行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批准交通銀行在其保險部的基礎上組建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成為繼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之後成立的第二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司。1992年9月,平安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成為第三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公司。
從1988年起,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四川省、大連市、沈陽市、長沙市和廈門市設立5家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開始探索壽險與財產險分業經營的路子。1991年後,中國人民銀行又先後批准在珠海、本溪、湘潭、丹東、廣州、太原、天津、福州、哈爾濱、南京、昆明等地組建股份制人壽保險公司。新建立的壽險公司除了辦理商業保險外,還接受地方政府的委託,代辦社會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這些人壽保險公司中都持有一定股份。
1994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上海成立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1月,又批准在上海成立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組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實行產、壽險分業經營。根據《保險法》確立的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分開經營的原則,國務院決定將17家地方壽險公司全部並入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為促進我國的保險事業健康發展,1998年10月7日,國務院批准《撤銷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實施方案》,將原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原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原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再保險公司;將中保集團所屬的其他海外經營性機構全部劃歸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管理。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還批准設立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股份制保險公司。
改革開放後,許多外國保險公司看好中國保險市場的巨大發展潛力,希望早日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從1980年開始,外國保險公司紛紛到中國設立代表處。截至1999年底,共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外國保險機構在我國設立196個代表處。1992年,我國開始在上海進行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試點。1992年9月,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經批准在上海設立分公司,經營人壽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友邦上海分公司引進壽險代理人制度,對中國保險市場的營銷體制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激活了潛力可觀的壽險市場。1994年9月,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經批准在上海設立分公司,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1999年度,全國共有28家保險公司。按投資主體分,國有獨資公司4家,股份制保險公司9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4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1家;按經營區域分,全國性保險公司8家,區域性保險公司20家;按業務性質分,綜合性保險公司3家,財產險公司12家,壽險公司12家,再保險公司1家。保險市場初步形成了以國有商業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合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爭發展的新格局。
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全面恢復,各項保險業務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1980年全國保險費收入4.6億元,到1999年已發展到1393.2億元,增長300多倍,平均每年增長35.08%。開辦的險種也由最初單一的財產保險,擴展到包括財產險、人身險、責任險和信用險四大類幾百個險種。
(一)財產保險
1979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首先是從恢復財產險業務開始的。從1980年到1995年,財產險業務在國內業務中占絕對優勢,1980年、1981年所佔比重均為100%,1983年為98.2%,1985年為82.3%。隨著其他保險業務的發展,財產險比重逐年降低,到1999年僅佔37.4%。在財產保險中,企業財產險和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險是主要險種。在國內業務恢復之初,企業財產險保費在財產保險中占絕大部分,直到1987年才被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險趕上,但至今企業財產險仍是國內業務的主要險種之一。運輸工具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發展速度很快,1985年這兩項保費收入占總保費收入的比例猛增到42.2%,1987年起躍居為財產保險第一大險種並保持至今。
(二)人身保險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開辦了人身保險業務,當年保費收入僅為159萬元,占國內保費總收入的0.2%。到1999年,保費收入為872.1億元,占當年保費總收入的62.6%。人身險業務恢復初期,開辦的險種主要有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易人身保險、養老金保險等,以後陸續擴展到各種醫療保險、子女教育保險、婚嫁保險、團體人壽保險等險種。
(三)農業保險
1982年農業保險開始恢復試辦,試辦後發展很快,試辦范圍逐漸擴大。恢復試辦時只有生豬保險、棉花保險等幾個險種,到1999年已達100多個險種。由於農業保險風險大,承保技術復雜,賠付率高,世界各國一般由政府給予支持。種植、養殖兩業保險自1982年恢復試辦後,一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經營。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成立後,在劃定區域內也開辦了種、養兩業保險業務。
(四)涉外保險
改革開放前涉外保險業務雖沒有中斷,但長期在很低的水平上徘徊。1980年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涉外保險業務快速發展,開辦的險種由20多個擴展到80多個,服務范圍由原先的進出口貿易擴展到技術引進、中外合資項目、對外承包工程、勞務輸出、核電站、衛星發射、國際航運等領域。目前中國保險業已與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上千家保險公司建立了分保業務關系。
(一)保險法制不斷完善
從保險業務恢復以來,我國保險法制建設取得很大成績。
1982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對財產保險合同作了專門規定,這是新中國首次有了實質意義上的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1983年9月,國務院頒布並實施了《財產保險合同條例》。
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例》,對加強保險業的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1992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頒布,對海上保險合同作出了規定。
199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范保險經營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保險法》出台後,中國人民銀行相繼制定了一些配套的保險業管理規定,如《保險管理暫行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等。
1998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立即對保險市場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著手修改、補充和完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先後頒布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等一系列保險規章。
(二)保險監管不斷加強
50年代初,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主管機關。後模仿前蘇聯做法,於1952年將保險業監管工作交由財政部負責。1959年國內保險業務停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只辦理涉外保險業務,在行政上成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外業務局的一個處。隨著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4年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出來,成為國務院直屬局級經濟實體。因此,在1959年到1984年之間,中國人民銀行既經營保險業務,又負責對保險業的領導和管理。從1984年開始,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保險監管是其中一項重要工作。1985年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均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是保險業的監管機關。
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保險業和不斷發展,保險監管不斷強化。1998年,為加強保險監管,落實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方針,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是我國保險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從此,中國保險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
在政府監管的同時,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不斷涌現和完善。目前,全國大部分地區成立了保險行業協會。
D. 保險是誰發明的
這個沒有一定的說法。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海上保險是保險業的鼻祖。而且絕不是某一個人一時發明的。而是由一種社會現象發展而來。
我知道的版本是這樣的。
在大航海時代,一方面大量的家庭唯一的勞動力就是船員。一次出航就是幾年。如果船員能夠順利返航幾次,由於當時遠洋貿易的暴利,就可以頤養天年。反之,一旦船隻沒有返航,或者嚴重損壞就會導致家庭無依無靠。船主也會因此一貧如洗。
另一方面,有許多酒館中有人用這個事情打賭。賭博者壓注特定的船隻能否安全返航,莊家給出公平的賠率。久而久之,有些船員船主開始買自己的船無法安全返航。對於船員,即使自己不能回來,家人也不會突然無依無靠。對於船主,也可以留給自己一個翻本的機會。
同時賠率設計最得當的酒館也變得生意紅火。經過統一整合,就成了保險的雛形。
樓上說的,也是一種起源。而且很可能在不同的地方都存在不同的起源。畢竟大家都有這方面的需求,也就都擁有了最初的替代品。
海上保險起源最早,導源於14世紀。當時,義大利的借貸盛行於各都市,因其條件苛刻,利息驚人,雙方都負有大的風險,盈利與承擔風險責任的比例懸殊,素有冒險借貸之稱。逐漸傳達至腓尼基(地中海東岸古國今黎巴嫩、敘利亞一帶)和古希臘船舶與貨物的所有者。凡接受資本主的高利貸,當船舶及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即須償還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貨蒙受損失,則可依其受損程度,免除借貸關系中債務的全部或一部,由於借貸利息極高,約為本金的1/4或1/3,後被教會禁止。以後便逐漸改用交付保險費形式,出現了保險契約或保險單。在地中海一帶城市開始有了從事草擬和撰寫保險契約的專業人員,義大利熱那亞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簽發的船舶航運保險契約是迄今發現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險單。
E. 中國的保險起源與發展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我國歷代王朝都非常重視積谷備荒。春秋時期孔子「耕三餘一」的思想就是頗有代表性的見解。孔子認為,每年如能將收獲糧食的三分之一積儲起來,這樣連續積儲3年,便可存足1年的糧食,即「餘一」。如果不斷地積儲糧食,經過27年可積存9年的糧食,就可達到太平盛世。中國古代的鏢局就是保險的一種雛形。
在國外,保險思想和原始的保險雛形在古代也已經產生。據史料記載,公元前2000年,在西亞兩河(底格里斯河和幼發拉底河)流域的占巴比倫王國,國王曾下令僧侶、法官及村長等對他們所轄境內的居民收取賦金,用以救濟遭受火災及其他天災的人們。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種互助基金組織,向每一成員收取會費以支付個別成員死亡後的喪葬費。古羅馬軍隊中的士兵組織,也以收取會費作為士兵陣亡後對其遺屬的撫恤費用。
近現代保險的形成與發展
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在各類保險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險的發展,帶動了整個保險業的繁榮與發展。人類歷史的發展,一直與海洋密不可分。海上貿易的獲利與風險是共存的,在長期的航海實踐中逐漸形成了由多數人分攤海上不測事故所致損失的方式——共同海損分攤。在公元前916年羅地安海立法中規定:「為了全體利益,減輕船隻載重而拋棄船上貨物,其損失由全體受益方來分攤。」在羅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損必須在船舶獲救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損失分攤。
現代海上保險是由古代巴比倫和腓尼基的船貨抵押借款思想逐漸演化而來的。14世紀以後,現代海上保險的做法已在義大利的商人中間開始流行。1384年,在佛羅倫薩誕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現代意義的保險單。這張保單承保一批貨物從法國南部阿爾茲安全運抵義大利的比薩。在這張保單中有明確的保險標的,明確的保險責任,如「海難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損、擱淺、火災或沉沒造成的損失或傷害事故」。在其它責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盜、拋棄、捕捉、報復、突襲」等所帶來的船舶及貨物的損失。15世紀以後,新航線的開辟使大部分西歐商品不再經過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紀時,英國商人從外國商人手裡奪回了海外貿易權,積極發展貿易及保險業務。到16世紀下半葉,經英國女王特許。在倫敦皇家交易所內建立了保險商會,專門辦理保險單的登記事宜。1720年經女王批准,英國的「皇家交易」和「倫敦」兩家保險公司正式成為經營海上保險的專業公司。
1688年,勞埃德先生在倫敦塔街附近開設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館;為在競爭中取勝,勞埃德慧眼獨具,發現可以利用國外歸來的船員經常在咖啡館歇腳的機會,打聽最新的海外新聞,進而將咖啡館辦成一個發布航訊消息的中心。由於這裏海事消息靈通,每天富商滿座,保險經紀人利用這一時機,將承保便條遞給每個飲咖啡的保險商,由他們在便條末尾按順序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額,直到承保額總數與便條所填保險金額相符為止。隨海上保險不斷發展,勞埃德承保人的隊伍日益壯大,影響不斷擴大。1871年英國議會正式通過一項法案,使它成為一個社團組織—勞合社。到目前為止,勞合社的承保人隊伍達到14000人。現今其承保范圍已不僅是單純的海上保險。
火災保險
火災保險起源於1118年冰島設立的Hrepps社,該社對火災及家畜死亡損失負賠償責任。
17世紀初德國盛行互助性質的火災救災協會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營保險公司——漢堡火災保險局由幾個協會合並宣告成立。但真正意義上的火災保險是在倫敦大火之後發展起來的。1666年9月2日,倫敦城被大火整整燒了五天,市內448畝的地域中373畝成為瓦礫,占倫敦面積的83.26%,13200戶住宅被毀,財產損失1200多萬英鎊,20多萬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災後的倖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種可靠的保障,來對火災所造成的損失提供補償,因此火災保險對人們來說已顯得十分重要。在這種狀況下,聰明的牙醫巴蓬1667年獨資設立營業處,辦理住宅火險,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資4萬英鎊;成立火災保險營業所,1705年更名為菲尼克斯即鳳凰火災保險公司。在巴蓬的主顧中,相當部分是倫敦大火後重建家園的人們。巴蓬的火災保險公司根據房屋租金計算保險費,並且規定木結構的房屋比磚瓦結構房屋保費增加一倍。這種依房屋危險情況分類保險的方法是現代火險差別費率的起源,火災保險成為現代保險,在時間上與海上保險差不多。1710年,波凡創立了倫敦保險人公司,後改稱太陽保險公司,接受不動產以外的動產保險,營業范圍遍及全國。18世紀末到19世紀中期,英、法、德等國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機器生產代替了原來的手工操作,物質財富大量集中,使人們對火災保險的需求也更為迫切。這一時期火災保險發展異常迅速,火災保險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為主。進入19世紀,在歐洲和美洲,火災保險公司大量出現,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場大火造成1.5億美元的損失,其中保險公司賠付1億美元,可見當時火災保險的承保面之廣。隨著人們的需要,火災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也日益擴展,承保責任由單一的火災擴展到地震、洪水、風暴等非火災危險,保險標的也從房屋擴大到各種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19世紀後期,隨著帝國主義的對外擴張,火災保險傳到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人壽保險
在海上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險。15世紀後期,歐洲的奴隸販子把運往美洲的非洲奴隸當作貨物進行投保,後來船上的船員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傷害,由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這些應該是人身保險的早期形式。
17世紀中葉,義大利銀行家倫佐.佟蒂提出了一項聯合養老辦法,這個辦法後來被稱為「佟蒂法」,並於1689年正式實行。佟蒂法規定每人交納法郎,籌集起總額140萬法郎的資金,保險期滿後,規定每年支付10%,並按年齡把認購人分成若干群體,對年齡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點就是把利息付給該群體的生存者,如該群體成員全部死亡,則停止給付。著名的天文學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亞的勃來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統計為基礎,編制了第一張生命表,精確表示了每個年齡的死亡率,提供了壽險計算的依據。18世紀40—50年代,辛普森根據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遞增的費率表。之後,陶德森依照年齡差等計算保費,並提出了「均衡保險費」的理論,從而促進了人身保險的發展。1762年成立的倫敦公平保險社才是真正根據保險技術基礎而設立的人身保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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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新中國的保險發展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幾經劇變,保險事業亦隨時代沉浮。值此國慶之時,我們一起了解一下保險公司在新中國的發展歷程。
一、設立與停業(1949年~1980年)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是新中國第一家國有保險公司。在極短的時間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迅速發展壯大。到1952年,已有1300多家分支機構,34000餘名職工。
1959年5月,受到當時錯誤認識的影響,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停辦一切國內業務,僅保留了部分涉外保險業務。人員編制一度減至9人。
二、恢復壟斷階段(1980年~1985年)
隨著經濟發展,全社會對保險業務的需求日益強烈。1979年,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長會議決定恢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獲國務院批准。
1980年,全國恢復辦理保險業務。1985年以前,一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壟斷經營。
三、引入競爭階段(1985年~1992年)
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多家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的思路。
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成立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
1987年,交通銀行成立保險部,恢復辦理保險業務,1991年經國務院批准,交通銀行保險業務與銀行業務分離,成立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
1988年,深圳平安保險公司在深圳蛇口成立,1991年經國務院批准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
四、對外開放初期(1992年~1998年)
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成立上海分公司。
1994年,日本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此後,中宏、豐泰、安聯等外(合)資保險公司相繼成立。
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還批准了摩根和高勝兩家投資銀行向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參股。
1997年,根據《保險法》的規定,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產險部分設出來成立美亞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
五、穩步發展階段(1998年~)
(一)實行分業經營
1998年11月,保監會成立,要求產、壽險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
1.1998年10月,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被撤銷,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恢復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國再保險公司,其海外機構組建為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
2.2000年7月,新疆兵團保險公司更名為新疆兵團財產保險公司,只能經營財產保險及短期人身險業務,2002年9月,又更名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
3.2001年,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更名為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同時設立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2002年,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於2003年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G. 歷史上,最早將保險概念引入中國的是誰喔
古代意義上的保險: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
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我國歷代王朝都非常重視積谷備荒。春秋時期孔子的 " 拼三餘一" 的思想是頗有代表性的見解。孔子認為,每年如能將收獲糧食的三分之一積儲起來,這樣連續積儲3 年,便可存足1 年的糧食,即" 餘一" 。如果不斷地積儲糧食,經過27 年可積存9 年的糧食,就可達到太平盛世。
現代保險:
魏源(1794~1857),中國晚清思想家,湖南邵陽隆回人。他在《海國圖志》中介紹了世界各地人文、地理、歷史等,主張學習西方的先進科學技術,提出「師夷長技以制夷」。魏源將保險(Insurance)譯成「擔保」,海上保險(Marine Insurance)譯成「船擔保」,生命保險(Life Insurance)譯成「命擔保」,火災保險(Fire Insurance)譯成「宅擔保」,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y)譯成「擔保會」。所謂的「船擔保」,「舟航大洋難保沉覆。假如船價二萬元載貨五萬元出海,每月納會銀為會中公費。如或船貨有失,視其損失之分類,如僅桅折貨濕,會中如數補償;如或全船沉溺,則會中即償其半,但必實報實驗。眾力恤災,從無推卻。」《海國圖志》對於啟蒙中國人的保險思想,促使民族保險業的興起具有重要意義。
H. 中國內地市場引入重疾保險是在哪一年
1995年,我國內地市場引入了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現已發展成為人身保險市場上重要的保障型產品。在最開始的時候,重大疾病險僅僅是作為壽險的附加險,只保障了7種重大疾病,而在2007年的時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及中國醫師協會合作開展了重疾的定義以及制定工作,從這個時候開始,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險種范圍從而科學合理地擴大為25種,而2021年2月1日,重疾險又迎來一次新的改革。
一、1983年:南非醫生發明重疾險
1983 年,世界上第一張重疾險保單於南非誕生,只保障4種疾病。
南非醫生巴納德是著名的心臟外科醫生,他救治過很多病人,但病人出院後,由於生活拮據,還要養活家庭,不得不天天工作,缺乏足夠的康復與休養,很多人不斷復發而死亡。巴納德醫生深刻認識到,他可以救活一個人的生命,卻無法挽救一個家庭的經濟生命。就算醫生能救得活病人,但是家庭財務狀況惡化,也直接影響病人的生死存亡。於是他去說服南非的保險公司,推出一種新型保險,讓人在罹患重疾時,可以拿到一筆錢,這就是重疾險的由來。
二、1995年,重疾險引入中國
1995年,重大疾病保險被引入中國市場,很快成為我國主要保障型險種之一。在90年代,市場上的主流產品是壽險,而重疾險大部分是以附加險的形式售賣。保障的病種也很少,只保幾種或十幾種疾病。
三、2003年,分紅型重疾被叫停
監管層認為,分紅型重疾險的風險隱患極大,在2003年,叫停了分紅型重疾險,規定不能將健康保險設計成分紅產品,健康保險就包括重疾險,讓重疾險回歸保障的本意。
四、2006年,「保死不保生」訴訟
在 2006 年初,發生了一件大事。深圳多名投保人集體起訴友邦保險,旗下守護神兩全重疾險涉嫌詐騙,重疾險 「保死不保生」 的結論,就此傳開。
五、2007年,重疾定義統一
因為各家保險公司對疾病的定義存在一定差異,這給醫學知識匱乏的普通消費者,在挑選重疾險時造成了極大的困難。
所以在 2007年4月3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宣布推出《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統一規范了重疾險中,最高發的前 25 種疾病進行了統一規范:
不僅疾病定義相同、理賠條件相同、就連合同的書寫方式都完全相同。從此只要是重疾險,就必須包含前6種主要疾病,各家公司定義一樣:
1、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這些高發的 25 種重大疾病,占所有重疾理賠的 95% 以上,所以統一規范了前 25 種重大疾病,也就抓住了重疾險核心,極大地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購重疾險產品,同時有利於減少理賠糾紛。
I. 新中國保險發展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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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與停業(1949年~1980年)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是新...
2.
恢復壟斷階段(1980年~1985年) 隨著經濟發展,全社會對保險業務的需求日益強烈...
3.
引入競爭階段(1985年~1992年) 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