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事業單位社保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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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好,很高心能來回答你們的問題。
企業合規減負,可以通過新型用工關系設計,從而減少人力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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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2019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保即將怎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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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編輯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015年5月15日,國務院頒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從7月1日起,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依法參加養老金繳費。
在這次頒布的《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提到,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這一比例與企業職工一致。根據決定,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此項規定的靈活性,避免一刀切,能夠有效安撫人員。
國家行政學院社會與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穎廉表示,養老並軌將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繳費義務,促進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人事互通,有利於構建更加健康的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
專家認為,此次的養老保險並軌制度改革可以保證體制內和體制外的社保金額累計計算,還利於人才流動。如果一些有想法的年輕人想去下海經商、想去企業,但是原有制度沒有辦法保證這些人的保險跟社保對接,限制了人才流動。所以現在實施養老保險並軌制可以多多少少對公務員崗位人員流動有些保障。
這些措施推進了公務員養老金的社會化,破解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人員流動的瓶頸,是促進政府組織從封閉走向開放的重要事件。基於一個開放的政府組織,優秀人才可以進入,在職公務員也可以退出。有志投身公共事業的優秀人才可以帶著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記錄進入政府機構,沒有任何權益損失。具有高學歷和豐富公共管理經驗的公務員,可以選擇一段時間進入高校任教,如果需要他們可能再返回政府機構。一旦實現公務員養老金社會化,打開了人員流動的大門,政府組織即具有了人員篩選和適應競爭的能力,那些喝茶看報紙的低效崗位和不貢獻卻領工資的冗員將可以安全退出。一個具有吐故納新能力的政府組織,將大大增強其活力和競爭力。
『叄』 2019年事業單位工勤交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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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敘述,你屬於事業單位正式的工勤編,在人事部門和財政部門都有備案,工資由財政預算支持,還是蠻穩定的。漲工資也是有的,但是漲幅應該是沒有幹部編的大。至於能否進入領導崗位要看具體的人事制度。我們單位反正有工勤編成為處級領導幹部的例子
『肆』 2019事業單位大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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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當地屬於試點城市,老百姓一旦犯了大病,將在享受居民醫保或新農合報銷後,還可享受不低於50%的二次報銷。如果符合條件,必須在住院前出書面證明進行申請,然後按大病救助程序執行,最後按大病救助程序報銷。
如果你符合二次報銷的,帶出院小結、報銷後的清單,身份證、醫保卡去當地民政部門。
大病醫保二次報銷需要的資料:
領取二次補助時,持享受二次補助人員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本人的本市銀行卡或存摺(農商銀行賬號除外)的原件及復印件;若不是本人前來辦理,還需提供代辦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報銷金額:
「分段計算、累加支付」。在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起付金額」以上、5萬元(含)以內的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50%;超過5萬元的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60%。
報銷方法:
起付金額以上報50%或60%
首先大病保險不是按照病種報銷,而是按照一年之內這個人看病總費用進行報銷,費用超過一定額度,不管參保人患的是什麼病,都可以按照對應的比例報銷。
參加了城鎮居民醫保的居民在正常醫保報銷之後,剩下的在醫保報銷范圍內的個人自付費用,如果超出了上一年度全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簡稱起付金額),超出的部分就可以報銷。如果超出部分在5萬以內,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50%;超過5萬元的費用,由大病保險資金報銷60%。
新農合同理,不過新農合的起付金額是上一年度全市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超出的個人自付納入報銷范圍。
『伍』 2019年事業單位的人員買什麼樣的商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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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高法院,高檢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監察局:
根據2004年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的部署,為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財政部、監察部針對目前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有關問題,研究制定了《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加強財政性資金的管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是指由單位繳付全部或部分保費,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各類商業保險產品的行為。
二、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區分為以下兩類:
(一)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黨政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廳局有關文件確定的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僅限於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以及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一般僅限於單位在職的幹部職工,但離退休人員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赴外就醫的,可以購買交通意外傷害險。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的費用在單位的差旅費中列支。特崗人員、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應首先在單位按照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的,黨政機關在人員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限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購買補充醫療保險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或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意外傷害險受保人員的范圍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補充醫療保險受保人員的范圍包括單位在職幹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的財務列支渠道,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五、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為特崗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對特崗人員的界定、具體的意外傷害險險種、以及購保資金的額度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審批確定。其中,中央單位由部級機關審批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地方單位由省級政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商省級財政部門報省政府審批確定,有關審批文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為幹部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承擔的年度購保資金額度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4%(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口徑執行);超出部分的購保資金,由受保人員自行承擔,並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他有關事項,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購買雖在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內,但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
(二)購買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三)為本規定受保人員范圍之外的其他人員購買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四)違反本規定的財務列支渠道,擠占、挪用其他資金購買商業保險,以及私設「小金庫」購買商業保險等;
(五)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職權,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圍以內的下屬單位為單位領導幹部或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六)利用職務之便,在購買商業保險的過程中收取「回扣」等謀取私利的行為。
八、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以上條款的規定,認真清理本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有關清退政策規定如下:
(一)清退范圍的界定。對各單位用公款購買的商業保險,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業保險險種、受保的人員范圍,以及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納入清退范圍。保險已經期滿或失效,個人領取了年金、紅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規定下發之前已辦理退保並由個人領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須全部清退。
在本規定下發時受保人員已經死亡或正在接受大病醫療保險的,可不列入清退的范圍。
(二)退保資金的財務處理。對納入清退范圍的退保資金,屬於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屬於用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等其他資金購買的商業保險,由單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收回。對於沒有納入清退范圍,但財務列支渠道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可不再進行賬務調整。
(三)保費的清退方式。各保險公司在向原投保單位支付退保資金時,對由單位繳付全部保費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單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員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繳費比例分配,退保損失也應按比例分攤,保險公司給單位的退保資金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四)允許個人自願買斷。在受保人員自願用個人資金補償單位已繳保費的前提下,允許個人續保。採取個人自願買斷方式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彌補個人應補償給單位的款項或為個人續保提供贊助。
(五)清退時限及監督檢查。各單位應由主要領導負責,高度重視清退工作,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各項政策和要求,並將有關清退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備案。各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清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跟蹤檢查各單位清退工作的進度和質量,並對清退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切實保證各項清退政策的貫徹執行。各中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匯總《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清退情況統計表》(附後),形成清退總結報告,並於2004年11月30日之前上報財政部。
九、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現行財務規章制度及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自身內部財務管理,杜絕用公款違規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
單位在規定的清退期限內拒不自查自糾,甚至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以及在本規定下發後仍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一經查出,購保資金一律沒收並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等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明確的各項政策和原則要求,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和清退方案,並報財政部、監察部備案。
十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級政府和部門制定頒發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