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公司能單方面終止合同嗎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情況,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其他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
《保險法》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貳』 保險合同如何終止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商定同意消滅既存的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或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或合同中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採取的單獨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保險法》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2)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採取書面的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叄』 保險公司這樣終止合同合法嗎
簽保單時,有些紙上要寫病史,你父親肯定沒寫,保險公司有權利這樣做。
如果是你父親不是故意隱滿,而且當時簽協議時間業務員故意沒讓你們填,哪就是業務員的責任。業務員責任保險公司連帶。可以投訴看看。
2年這個說話,我沒聽過。不知道。
『肆』 保險公司能單方面終止合同嗎
可以的,如果有騙保,代簽名等違規動作的話是非常有可能的!不過你這種情況肯定是有點被欺騙了,你自己都搞不清楚,你在人壽保險買的,怎麼是天保保險公司那?1萬存十年,十年以後拿10萬?你認為可能嗎?保險合同裡面寫的嗎?既然錢拿了就算運氣了,不然我以我的人格保證你10年後拿不到10萬,我就是做保險的。
『伍』 保險公司能單方面終止保險合同嗎如果單方面終止合同保險人是否可以要求進行賠償
可以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同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滿意請按採納
『陸』 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嗎,保險合同解除形式
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在以下五種情況下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一是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四是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五是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從以上五種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可以看出,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後,必須盡到應有的義務,否則將會由於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而受到損失。
『柒』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後日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
第四十三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後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並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期間的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釋義]本條是對保險財產損失獲得賠償後終止保險合同的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有的全部滅失,有的只發生部分損毀或滅失。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支付保險賠償金後,保險合同的效力會出現以下情形:
其一,如果是不足額保險,保險賠償金又已經達到全部保險金額,則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其二,如果保險賠償金未到保險金額,投保人可以終止保險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只需向保險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無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其三,如果合同中沒有不得終止合同的條款,保險人在履行了賠償保險金責任後,也有權終止合同。但是保險人若要終止保險合同,應當通知投保人,在向投保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十五日後,才可能終止合同。
其四,在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後,如果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沒有終止,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未受損失的部分,仍然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投保人已經履行了支付整個保險期間的保險費的義務,那麼,在保險期限屆滿前終止合同,應將一部分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由於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期間,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未受損部分也承擔了保險責任,這一期間的保險費是投保人應該支付的。因此,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進行賠償以後,要終止保險合同的,應該先計算整個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總的保險費,再計算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的應收部分,以總的保險費減去應收部分,就是應該退還給投保人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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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險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27條、第32條、第37條、第51條、第52條、第58條的規定,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2)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3)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5)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6)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7)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8)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可見,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是法定的,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