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與意義是什麼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定是為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為一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確保保險活動可以發揮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因此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廢。
1.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
2.依通說,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是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
3.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
『貳』 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有何不同
保險利益的載體是保險標的,一個以財產為標的,一個以人為標的。保險契約的訂立,投保人或被保人或受益人對其所投保的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契約不能生效。
財產保險在損失理賠時,被保險人(受益人) 需要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例如:房屋作抵押貸款之前,銀行要求客戶提供以銀行作為第一受益人的房屋保險。人身保險在投保時,投保人需要對於 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例如:夫妻之間 為對方 投保 人壽保險,互為對方保險單下的受益人。
(2)保險利益原則及其運用擴展閱讀
一、人壽保險是為千家萬戶送溫暖的高尚事業,人壽保險作為一種兼有保險、儲蓄雙重功能的投資手段,越來越被人們所理解、接受和鍾愛。人壽保 險可以為人們解決養老、醫療、意外傷害等各類風險的保障問題,人們可在年輕時為年老做准備,今天為明天做准備,上一代人為下一代人做准備。
二、人壽保險交易中存在四種法律意義上的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險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經常同一個人。保險人和投保人構成人壽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另外一個重要的關系人是受益人。受益人是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獲取保險金的人。
『叄』 保險利益原則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的應用
檢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最大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
(一) 最大誠實信用原則
最大誠實信用原則是各國保險法和國際保險實踐所普遍要求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須履行以下三項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此項原則的法律後果是保險合同不成立,即使訂立,保險人也可主張解除合同。
1. 主動聲明。
2. 如實聲明。
3. 不違反保證。
(二) 保險利益原則
1.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不是僅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經濟利益,而是泛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
2.保險利益的構成條件是:
(1) 保險利益具有合法性。
(2) 保險利益具有可確定性。
(3) 保險利益具有價值性。
保險利益原則也是各國保險法和國際保險實踐普遍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保險法和保險實踐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保險具有保險利益。但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時間中,則要求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可
『肆』 保險利益原則對保險經營的意義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保險在生活中越來越常見了,但是很多人對保險不是很了解,我自己對保險的認識也不多,然而通過閱讀了《金融與保險》,這本書,我對保險的認識有加深了不少。生活中常常充滿著各種不確定性,充滿著各種風險,因此保險對於我們來說,是越來越重要了。下面我就
把這本書中學到的一些東西和
我的一些感悟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書總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保險基礎,如保險的相關概念,基本原則,保險合同,保險在經濟中的
作用等;第二部分介紹保險的類別,主要介紹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再保險,政策保險,社會保險等;第三部
分介紹保險經營,主要講保險的相關要素及保險費率、保險准備金、保險投資、核保與理賠等內容。第四部分介紹保險監督,
介紹保險監督的形式和內容。讀完整本後,雖然當中有很多內容我還沒有完全理解,但是我從中還是學到了很多的東西。
在第一部分中,首先給出了人們對危險的不同理解,有的人認為危險是損失的不確定性,有的人認為危險是災害和事故發
生的不確定性,還有的人認為危險是人們對未來不確定性事件的擔憂和憂慮。總之,不同的人對危險有不同的認識。危險有七
個特性:客觀性、損失性、不確定性、普遍性、社會性、可測性、可變性。危險有四個構成要素:危險因素、危險事故、危險
損失、危險載體。危險有著很多的分類,如自然危險與社會危險,靜態危險和動態危險,基本危險和特殊危險,財產危險、人
身危險、責任危險和信用危險等。所以我們要對危險進行管理,從而保險就產生了。為什麼要保險呢?原因在於:一是各種危
險的客觀存在及其給人類帶來的物質與精神的損害巨大,二是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對危險的損害後果都難以獨自承擔,從而
需要有社會化的危險分散與控制機制。地震、洪水、台風、飛機失事、輪船翻沉等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與恐懼,促使人們去思
考如何化解和避免這些危險,而保險作為一種經濟補償手段,很自然地成為了常備的危險管理工具。那麼什麼是保險呢?在本
書中是這樣定義的
:
保險是集合同類危險聚集資金建立基金,對特定危險的後果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危險的財務轉移機制。書中
對保險給出了很多的分類,同時也給了保險的職能。保險有兩個基本職能:分擔危險和補償損失。有三個派生職能:融資、防
災防損、分配。保險有以下宏觀作用:有助於穩定社會再生產循環、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交往、有助於擴大積累規模、有助
於推動科技的發展、有助於增加外匯收入、可以在世界范圍內分散風險、對經濟起到穩定作用。同時保險也有以下微觀作用:
有利於受災企業及時恢復生產、有助於安定人民生活、有助於均衡個人財務收支。胡適先生曾經說過:
「保險的意義,只是今天
做明天的准備,生時做死的准備,父母做兒女的准備,兒女幼時做長大時的准備,如是而已。
」胡適先生對保險的理解主要是從
人壽保險及個人理財的角度出發的,但保險的意義絕不僅限於此,從不同的角度保險有不同的意義。當然,保險還有一些基本
原則,其中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這些便是我從第一部分了解到的。
在第二部分中主要提到了保險的各種類別,其中我學到了三大類商業保險,即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此外我還從
書中了解到一些政策保險和社會保險。財產保險有火災保險、運輸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人身保險有人壽保險、人生意
外傷害保險、
健康保險。
當然我還知道像農業保險這樣的政策保險。
說到這里,
我想起來一件事:
去年我一位朋友買了一輛車,
於是他給車買保險,當時有一些人不解,為什麼車也要買保險?通過讀了這部分的內容我才知道,這是屬於機動車輛保險中的
車身保險,購買車身保險,當車意外損壞時,就可以獲得一定的保險賠償金額。還有,每次我回家或者來學校的時候,我買車
票總會買保險,售票員會給我一張保險單,上面寫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一些賠款金額。這是屬於人身保險。當然還有農業保
險,在我的家鄉,農戶可以交一定的金額為農業投保,當出現洪災、冰雹等自然災害給農作物造成損害,農戶就可以一定的保
險賠償金額。還有就是醫療保險,使得看病的費用可以報銷一部分,讓窮人也可以看病。通過閱讀這部分書,我知道了很多在
生活中遇到的保險。
第三部分主要講保險經營。通過閱讀這部分,我了解到保險市場,保險投資的形式和組織規模,保險費率的簡單計算,以
及核保和理賠。其中核保和理賠是保險經營的兩個重要環節,前者是保險公司控制經營風險的重要環節,後者則是保險履行其
職能的具體體現。那麼什麼是保險核保和理賠?保險核保就是保險企業對願意參加保險的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請經過審核,決定
是否接受的過程。而保險理賠則是處理賠案,是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
的經濟損失履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義務,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的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理賠是履行保險合同的過
程,是法律行為;從保險經濟的角度來看,理賠是保險經營的最後主要環節,同時也是實現保險經濟關系的過程,屬於經濟范
疇。在此部分中,雖然有很多東西我還不太理解,但我也學到了很多。
第四部分是保險的監管。對於保險監管,有一套完整的保險監管體系,保險監管體系是一個包括監督者、管理者、被監督
者及其相互作用的完整的、動態的體系。一方面,國家保險監管機關、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保險信用評級機構、獨立審計機構
和社會媒體等作為保險監管的主體,實施監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
作為保險監管的客體,接受各方的監督管理。從而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防範和化解保險業的整體經營風險,確保監
管目標的順利實現。這部分的內容簡單易懂,我也只是簡單的了解一下,並沒有學到更多的東西,也沒有更多的見解和感悟。
其實在這本書中,我最感興趣的還是有關社會保險的部分。社會保險是人類步入現代社會的產物,它的產生與發展經歷了
100
多年的時間,社會保險制度本身有其內在的規定,如實施對象是全體勞動者,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為標准,由國家一強制
手段保證實施等。
但由於各國的政治、
經濟、
文化背景的差異,
選擇社會保險制度也不相同,
大體上可分為四類:
投保資助型、
普遍保障型、國家統籌型、強制儲蓄型。而我國的社會保險可以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從書中我知道:養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勞動者因達到規定的年齡,按照國家規定解除勞動義務後,給他們提供一定的
物質幫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要解除勞動義務。因此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必
須結合退休制度,人的實際勞動年齡因個體的差異會有所差別,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以勞動者平均年齡上限為依據的,
它是以立法的形式確定的一個全國統一的退休養老的年齡標准。勞動者達到了退休年齡後,國家依據退休制度一方面保障他們
有獲得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的權利,另一方面妥善安排他們退出原來的職業或工作,不在承擔社會勞動的義務。勞動者退休後
享受一定的養老待遇,
這是他們履行了一生的勞動義務後應享有的權利。
為使社會勞動力不斷更新,
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發展,
雲掌財經告訴你,這本書真的很不錯。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的四大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
2 、近因原則
3 、損失補償原則
4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准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陸』 什麼叫保險利益以及如何理解保險利益原則(包括定義、條件和存在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柒』 簡述六大保險基本原則及其含義
保險的六大原則及其含義如下: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確定的經濟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務來投保,比如說,你的私家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車,修車的費用是你的經濟損失,那麼你作為車主,對這輛車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你不能給一個陌生人買保險,因為你不認識這個人,也不了解他的情況,最重要是他對你沒有經濟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險利益,保單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和防止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之前的文章小寶有提到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之一。
如果沒有如實填寫投保信息,或者是對保險人有所欺瞞,保險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因為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所以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有很重要的意義。
如果近因是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下面兩個案例便於大家理解近因原則:
案例一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走在路邊被車撞倒,身體沒有受傷卻突然身故了,檢查後確定是心臟病致死。此案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家心臟病發,尋找葯的過程中觸電死亡。此案中,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觸電,屬於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通過補償讓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原狀,不能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到損失,也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遭受到損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舉個例子
一家工廠投保財產險,保額是50萬元,發生一起火災事故將其燒毀,損失的固定資產市價為30萬元,那麼保險人會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被保險人30萬元。
損失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五、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依法對被保險人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後,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損失。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舉個例子
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被甲某的車子撞到了,發生事故後是甲某負全責,但是甲某不賠償損失給你,這時你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保險人按照合同賠償給你之後,向甲某追償的權利就轉讓給保險人了。
如果發生事故後,甲某賠償一筆,保險公司也賠償一筆,那麼受害人會獲得兩份賠償,這樣相當於受害人通過事故額外獲得一筆收益,這樣可能人人都想發生事故,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代位求償原則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收益。
代位求償原則適用於財產險和費用型的醫療險,但不適用於意外險和壽險,原因是: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額外獲益的說法!
六、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舉個例子
假設你向很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個保險標的的損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那麼就會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樣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
因此,這個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防止有人騙保詐保;
2、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3、防止道德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
我們可能沒有100萬的資產,但可以配置100萬的保額,保險金是我們對家人展現愛與關懷最好的方式,保險金不一定能為我們錦上添花卻可以雪中送炭。因此保險也是我們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捌』 保險法的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經濟利益,無論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原則上都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保險利益原則產生的原因是基於保險合同的射幸性,即保險合同是一種機會性合同,投保人購買保險後能否獲得保險金的賠付取決於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事故是否發生,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表現得尤為明顯。正因為保險合同具有這一特性,在保險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為了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進行賭博而獲利,防範道德風險的發生,各國保險立法一般都將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同時,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活動的日趨復雜,各國在保險立法中不斷對該原則進行修正和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
顯然,我國《保險法》將保險利益原則在保險合同一章的「一般規定」中加以規定,是將保險利益原則視作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都適用的原則。我國《保險法》雖對保險利益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規定過於籠統,未體現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中適用的差異性。隨著保險業務的發展,保險實務中出現的保險利益的一些問題沒有法律依據。如:是否所有的保險合同都嚴格要求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如何認定?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有何要求?保險利益是對投保人的要求,還是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也有要求?以上這些問題《保險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完全照搬《保險法》關於「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的規定在保險實務中易引起保險合同糾紛,有違保險合同的公正,甚至會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此,有必要分析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差異性,根據保險實務做法,並借鑒其他國家保險法律有關保險利益的規定,完善我國的《保險法》。
保險行業的原則是根據保險法規定來的,不可能違背保險法而出行則,這點你要明白才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