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貳』 財產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間的關系如何
合同法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條件成就之時生效
財產保險一般附生效時間,附生效時間的合同自附生效時間到達時生效
『叄』 財產保險合同的性質屬於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
中國財產保險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險費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雙方當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生效。投保人應按雙方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應對合同生效後的保險合同標的負責,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之前的那一段時間。
『肆』 保險合同是由什麼組成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可以具體分為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就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范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可以具體分為哪些相關內容,如果要訂立保險合同的話,是需要有雙方當事人,並且需要有保險標的,保險內容等具體條款的。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華律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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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財產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有哪些,成立程序是什麼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訂立原則有哪些?
1)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不能事先確定的,保險方對保險事故發生的危險程度的估計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請保險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投保方的陳述不真實,則不僅會使保險方無法正確估計風險,也不利於保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特殊的意義。
2)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
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這種特點來牟的可能,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作了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對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具備下列條件:這種利害關系有經濟上的價值;利害關系的經濟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或約定;這種利害關系為法律所承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二、財產保險合同的成立程序是什麼?
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填制投保單,投保單就是要約的書面形式。投保單是由保險人事先印製好的,投保人只須依所列項目逐項填寫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人商空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蓋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是當事人雙方履約的根據,保險單應具體記載有關保險的事項。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憑證上一般不記載具體的保險條款,但它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險憑證多用於貨物運輸保險。
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保險人據以決定是否承保、如何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保險人有義務將辦理保險的有關事項告知投保方。
『陸』 什麼是財產保險合同
根據產投保標的不同,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2、家庭財產保險合同
3、運輸工具保險合同
4、運輸貨物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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