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進出口貨運險協會ABC條款哪個條款保險責任范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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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運險協會ABC條款分為:
平安險(ICC-C) 水 漬險(ICC-B) 一切險(ICC-A)
一般不是二手貨物舊的貨物,投保都是一切險
相對而言 您所說的哪個條款保險責任范圍最大,肯定是一切險,保的最全面,當然保險還有別的附加險,看客戶要求來加了,具體保險條款我發給你看看
平 安 險:
1.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或運輸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碰撞互有過失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 漬 險: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一 切 險:
一切險=水漬險+11種一般附加險
11種附加險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玷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碎險和銹損險。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
---------------貨運保險李楊
『貳』 進口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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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條款如下
1.水漬險,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2.運輸契約訂有「船舶碰撞互有過失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3.平安險,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4.一切險:一切險=水漬險+11種一般附加險
5.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8.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9.在裝卸或運輸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10.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叄』 貨物運輸保險普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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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運輸保險單保險金額一般是按照貨值加成10%,也就是貨值*110%。單保險金額=貨值*(1+10%)。
普通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採用定值保險的方法,保險金額可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具體協商確定。一般可按離岸價、到岸價和目的地市價確定保險金額。大多數財產保險公司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按照到岸價確定的。到岸價是指貨物起運地的銷售價加上到達目的地的各種運雜費;目的地市價是被保險人在目的地的貨物銷售價。
『肆』 進出口貨運險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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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運險協會ABC條款分為:
平安險(ICC-C)水漬險(ICC-B)一切險(ICC-A)
一般不是二手貨物舊的貨物,投保都是一切險
相對而言您所說的哪個條款保險責任范圍最大,肯定是一切險,保的最全面,當然保險還有別的附加險,看客戶要求來加了,具體保險條款我發給你看看
平安險:
1.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4.在裝卸或運輸時,由於一件或數件貨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6.運輸工具遭受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碰撞互有過失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水漬險:水漬險=平安險+自然災害造成的貨物的部分損失
一切險:
一切險=水漬險+11種一般附加險
11種附加險包括: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玷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碎險和銹損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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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保險李楊
『伍』 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一定要看免責條款有哪些
貨物運輸保險有以下免責條款,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 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戰爭險條款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5、保險金額如何確定?出口貨運險保險金額:按發票CIF價×1.1確定。進口貨運險保險金額:按到岸價確定。此外,進出口貨運險的保險金額,也可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6、保險費率如何確定?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費率的確定,基於下列一些因素:
1)貨物品名及其特性特徵,以下特殊貨物風險比較高,費率要高一些。
2)目的港的管理狀況,目的地的治安狀況等,如歐美線費率相對要低一些,非洲南美費率要高一些。
3)承保險別及其它承保條件。如加保戰爭、罷工、民變等險種,費率相對要高一些。
4)船名、船齡、船籍、船級等。整船運輸必須提供船資料,以確定是否承保、費率。
5)包裝方式。
6)運輸方式(是否集裝箱運輸,是否整船運輸)。
7)業務量大小。
8)出險記錄。
9)其它方面。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得到您,謝謝
『陸』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適用於進出口貨物嗎
既然明確標示是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那麼一定對應有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保險。
所以,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不適用於進出口貨物。
『柒』 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種
1、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分為: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
2、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分為:陸運險、陸運一切險。
3、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分為:航空運輸險、航空運輸一切險。
4、郵包保險
分為:郵包險、郵包一切險。
5、附加險:該險是指不能獨立投保的險別,只有投保了主險,才能投保附加險。 它包括:一般附加險、特別附加險、特殊附加險。
一般附加險: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混雜沾污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熱受潮險、包裝破裂險、鉤損險、滲漏險、銹損險。
特別附加險: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黃麴黴險等。
特殊附加險:戰爭險、罷工險
『捌』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1924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則,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1980年)
3、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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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採用基本保險、綜合保險和附加險三類。
按照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方式,運輸貨物保險還可以劃分為基本保險、綜合保險和附加險三類。
一般而言,運輸貨物保險基本險的責任通常包括如下項目:
一是因火災、爆炸及相關自然災害所導致的貨物損失;
二是因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貨物損失;
三是在貨物裝卸過程中的意外損失;
四是按照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當分攤的共同海損費用;
五是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等。運輸貨物保險綜合險則不僅承保上述責任,而且還承保盜竊、雨淋等原因造成貨物損失。
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途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對由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賠償責任的保險。
在我國,進出口貨物運輸最常用的保險條款是C.I.C.中國保險條款,該條款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訂,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審批頒布。
C.I.C.保險條款按運輸方式來分,有海洋、陸上、航空和郵包運輸保險條款四大類;對某些特殊商品,
還配備有海運冷藏貨物、陸運冷藏貨物、海運散裝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陸空運輸保險條款,以上八種條款,投保人可按需選擇投保。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