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保險 > 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怎樣返還

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怎樣返還

發布時間:2021-11-20 18:23:21

㈠ 什麼是建築企業勞保返還

建築企業勞保返還的意思是現在已經算是拖欠工資,你可以去你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去申請勞動仲裁,他們會幫你把工資要回來的。
擴展相關:
建築企業勞保返還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 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給予核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代扣代繳明細表和有關規定,按以下程序進行記帳: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按規定記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二)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該單位三項基金應繳額的份額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建立繳費記錄,並負責安全、完整保存。繳費記錄應當一式兩份。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第十六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並入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稽核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稽核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瞞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有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舉報後,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調查被舉報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把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情況提供給當地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提供給負責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申報表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新疆關於退還建築工程勞保基金的規定

馬鞍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障基金統籌管理辦法〔試行〕

為妥善解決建築施工企業之間勞動保障基金負擔畸輕畸重的問題,保障建築施工企業職工老有所養,病有所依,有利於社會安定,促使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競爭,根據有關規定,並參照外地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行業統籌管理范圍

凡在馬鞍山市城區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各類建築施工企業(含外地來馬的建築施工企業),均按本辦法實行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

二、行業統籌基金支出項目

(一)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發給離休、退休職工的退休費和退休職工的生活費。

(二)離、退休職工按規定應享受的生活補助費及各種價格補貼。

(三)離休或因工殘廢退休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護理費。

(四)離、退休人員醫葯費、易地安家補助費、生活困難補助費及其死亡後支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

(五)職工因工、因病死亡的喪葬費、撫恤費。

(六)職工在六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醫葯費、救濟費。

(七)按規定在勞保費用中支出的其它項目。

三、行業統籌基金的收取標准

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的收取標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確定,凡在我市境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含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大修理工程項目)不分隸屬關系,不論其資金來源,均按以下標准繳納勞動保險基金。

(一)新建、改建、擴建、技改、維修項目和單獨承包的機械土石方,構件製作安裝、裝飾裝璜、樁基礎、道橋、堤坊、各類管道等按工程造價的34%收取勞保費用。

(二)包工不包料的各類工程,單獨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按預算定額人工費的25%收取勞保費用。

四、行業統籌基金的收取辦法

(一)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由建築施工企業列入工程預算,在開工前一次性按規定的收取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竣工決算時再按實調整,任何人無權減免。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委託市建設銀行托收(免簽協議),存入市財政在市建設銀行設立的專戶,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專款專用。

(二)各施工單位必須憑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開具的單據及時、足額地向市財政在市建設銀行設立的專戶上付款,不及時繳納的按拖欠金額每天徵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行業統籌基金。

(三)對於沒有交納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的建設工程項目,綜合計劃部門不予辦理實施計劃與開工批復,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手續,建築管理部門不予以辦理開工、報建及合同簽證和施工許可證手續,建設銀行不得辦理工程撥款,建築企業不得組織施工。對擅自開工者,除按規定補交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外,同時按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轉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的若干意見》中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行業統籌基金的支付形式

對在我市承攬建設任務,參加市社會保險統籌的各類施工企業,勞保費用由市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辦公室按原《安徽省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定額》規定的收取標准返還企業,用於支付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社會保險統籌基金,對入不敷出的施工企業,在行業統籌基金中予以調劑;對未參加市社會保險統籌和外地來馬承攬建設任務的各類施工企業根據企業性質及資質等級,按收取該企業統籌費用的適當比例返還,作為企業的勞保基金,專款專用。

六、行業統籌基金的管理

(一)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是社會勞動保險統籌的一部分,市建築管理處設立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在市社會保險機構的指導下,負責勞動保險基金的收取、支付、調劑、管理等日常工作,其所需經費從收取的勞動保險基金中按3%提取。

(二)實行行業勞保統籌管理後,各企業仍按規定的范圍和項目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社會保險統籌的費用由企業直接與社會保險統籌機構結算,但在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公室核發勞保費用中應扣除社會保險機構返還給企業的受益部分。

(三)實行行業勞保統籌後,如勞保費用開支增大,收不抵支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調整勞保統籌取費標准。

(四)行業勞動保險基金實行統籌管理,專項儲存,其存款利息依照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精神,比照城鄉居民個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利息並入行業勞保統籌基金項下,行業勞保統籌基金免交各種稅、費。

(五)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辦公室要建立、健全行業勞保統籌的會計管理、統計等各項規章制度。

(六)行業勞動保險統籌基金,不得挪用,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

(七)參加行業統籌管理的各類企業,職工退休條件及審批程序等均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離、退休人員的費用發放、學習、生活、醫療福利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企業負責。

(八)參加行業勞保統籌管理的企業,在申報勞保基金時,應做到真實准確,如發現弄虛作假,冒領勞保基金者,除追回冒領金額外,並對當事人和主要責任者給予必要的處罰。

七、市建築管理處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八、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執行。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日

㈢ 關於勞保統籌基金返還

勞保統籌金按多少收取

㈣ 繳納的勞保統籌基金如何返還,返還比例是多少

一、勞動保險制度 1948年12月東北行政委員會公布《東北國營企業戰時暫行勞動保險條例》和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時,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剛剛組建,不具備實行"條例"的條件,1953年國家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建築企業。同年,在哈爾濱市的國家建工部工業建築公司,重工業部有色局建築公司,一機部電工局第二建築公司,松江省第一建築公司,以及哈爾濱市第一建築公司,第二建築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國營建築企業,按"條例"的規定,實行了勞動保險制度。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發〔1978〕104號《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哈爾濱市國營建築安裝企業按104號文件規定執行。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按1979年省建委、省勞動局根據國發〔1978〕104號通知精神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執行退休制度。 二、職工退休、退職待遇 國營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待遇,1953-1958年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195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按這兩個文件執行。1978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後,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改按這兩個文件規定執行。 1978年以前市屬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維修公司)執行勞動保險制度,其他集體企業均不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1979年7月黑龍江省基本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勞動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號、黑勞險字〔1979〕7號文件印發了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省建築材料工業局、省建設局共同制定的《黑龍江省基本建設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哈爾濱市集體所有制建築施工企業職工開始實行退休退職待遇。1989年實行勞保費用統籌後,擴大到全部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退職條件,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退休和退職生活費的標准,根據企業經濟狀況,按標准執行:經濟條件好,資金有積累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執行;經濟條件稍差,資金積累不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生活費標准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標准逐項減少10%(因工緻殘者除外),但低於25元的按25元發給;經濟條件差,資金沒有積累的企業,按國務院文件規定的最低額,即職工退休費每月按25元發給,退職生活費按20元發給。 文件印發後,各集體施工企業,給應退職工辦了退休退職手續。達不到退休退職最低標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標准發給。 1990年,國家給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工資。根據哈政發〔1990〕12號文件退職職工生活費每月不能低於40元,退休職工退休費每月不能低於50元,因工緻殘退休職工每月不能低於60元的規定,市建工局所屬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給未達到最低保證數的2924人(占退休職工的91%)增加退職生活費和退休費。每月增加金額52772元,年增加金額633264元,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資18元,年增加工資216元。 三、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 1953-1985年,國營施工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傷殘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1985年以後,企業實行改革,有的按國家規定報銷葯費,有的把醫療費分到人頭,作為輔助性工資發給職工。集體企業,病假不開支,葯費有的分到人頭,有的既不分到人頭,也不報銷,疾病和非因工傷殘職工醫療費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因工傷殘待遇 國營企業,因工傷殘完全按國家規定執行。集體企業,市住宅二公司與國營企業一樣。其他集體企業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時其待遇低於國家標准10%。有的企業因工傷殘治療期6個月以內與國營一樣,6個月以後按標准工資60%開支,傷勢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國家規定執行。 五、職工死亡及直系親屬供養 職工非因工死亡,國營企業與集體企業同樣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執行。職工因工死亡,國營企業按勞保條例執行,集體企業參照國家規定一次結清。 1989年5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對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12號令規定:職工不論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一律發給500元,因工死亡發給撫恤費1000元,非因工死亡發給救濟費500元。此外,職工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新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50元撫恤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5元撫恤費,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發給40元救濟費,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30元救濟費。 建築企業對因工死亡的職工,國營、集體企業均按文件執行。對非因工死亡的,國營企業按文件執行,集體企業只發喪葬費、救濟費。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救濟費,省屬國營企業按令執行,市屬國營企業延至1990年才執行,集體企業沒有執行。 六、勞動保險費用行業統籌管理 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動保險費用,是根據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規定標准,由企業各自提取、各自負擔。定額規定的標准,國營企業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費的1.7%,集體企業是1.61%。1985年國家計委〔1984〕29號文件取消集體企業的勞保取費,1986年黑龍江省調整了勞保取費,國營企業為3.1%,恢復集體企業1.61%。 建築企業的勞保負擔畸輕畸重,全市建築企業1.3萬余名離退休職工,全部集中在51戶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業中。據市建工局調查統計:省、市所屬8戶大中型建築企業,1982-1986年勞保費用超支1560萬元,超過企業定額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屬4戶國營建築企業按定額提取勞保費302萬元,實際支出483萬元,超定額支出181萬元。4戶集體建築企業實收勞保費只有74萬元,實際需要344萬元,企業只支付248萬元;市區所屬11戶老建築企業,有退休職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數領到勞保工資。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時間最長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達一年又兩個月,個別的達36個月。 1987年,省.市所屬8戶國營建築企業參加市勞動保險公司「國營企業職工退休基金統籌」(簡稱社會統籌),按企業工資總額的20%向保險公司繳納統籌基金,保險公司按統籌項目(主要是勞保工資)按月撥給企業。由於建築企業的平均工資較高,8戶企業每年要比實際需要多繳200-300萬元,使本來就收不抵支的勞保費用更加超支,加重企業負擔。8戶企業有退休職工4800人,佔全行業離退休職工總數的37%,其餘63%的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各自負擔。 1988年6月,黑龍江省又一次調整《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費用定額》的勞保費率:國營企業地市以上的為3.5%,區、縣級為1.2%。由於各建築企業任務不足,產值下降,勞保費率雖提高而企業實收的勞保費卻下降,加之建築市場競爭激烈,在職職工的工資都難以支付,企業拖欠勞保工資的數額加大,時間拖長,大批退休職工生活難以維持。 為解決建築企業勞保費用問題,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關於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的申請",經與市勞動、財政、稅務、建行、建委等部門多次溝通,1988年12月29日,由宮本言市長主持的第41次市長辦公會議決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的勞保費用實行行業統籌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據哈爾濱市政府的決定,組建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公室(簡稱統籌辦,處級事業編制,定員10人),在市勞動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哈爾濱市建築行業勞動保險費用的統籌管理。市建工局根據市政府制定的《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會同市勞動局,市建委、建行,相繼制定了《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建安企業勞保支出費率的規定》、《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等具體統籌辦法。凡在哈(不含阿城市、呼蘭縣)登記注冊,並按《黑龍江省建築安裝工程間接費用定額》提取"勞保基金"的建築企業,包括原已參加社會統籌的8戶國營建築企業,均劃入建築行業的統籌管理。當年按期如數支付全行業14743名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還補發了統籌前拖欠的勞保工資。 按照統籌辦法的規定,統籌基金按建築企業實際完成的產值結算,退休職工的勞保工資由統籌辦全包下來。這樣,退休職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賴於本企業的興衰存亡,實現了全建築行業的統收統支,建築企業間勞保負擔的畸輕畸重問題已不存在。由建築企業繳納勞保基金改由建設單位按投資項目預繳,建築企業無力繳納的現象不再發生,統籌基金得以全額收繳。 規費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由政府有關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登記、注冊、頒發證書時所收取的證書費、執照費、登記費等。規費是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在對一部分單位和個人提供特殊服務時所收取的帶有工本費性質的一種收費。這種收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在服務中所耗費的實物成本(如證書成本、登記賬表成本等),至於服務中的人工成本一般不在規費之中,因為提供服務的人員是國家公務員,他們的勞動補償由財政撥款解決。

規費的計算公式:規費=計算基數X規費費率

㈤ 勞保統籌費給施工單位返還多少

㈥ 勞保基金返還給施工方還是建設方

由建設單位支付,施工單位管理。

一、勞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區規定的取費標准向建設單位收取,用以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的一項特種基金。

二、勞保基金開支范圍,是除了職工福利基金外,按勞保條例有關規定開支的勞動保險費用,主要包括:

1、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及其醫葯費。

2、退職職工的退職生活費。

3、六個月以上病員工資及其應提取的工資附加費。

4、職工死亡喪葬費和直系供養親屬的撫恤費。

5、有些地區實行勞保統籌,按定率上交數同實際發生數的差額(上交多而實際開支少)。

勞保費:

凡在市、縣行政區劃內的新建、擴建、維修、技術改造、安裝、裝飾工程,不論資本來源渠道,建設單位均應在領取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前,向建築行業勞保費管理組織交納勞保費。

建築安裝施工公司不再直接向建設單位結算收取工程勞保費。建設單位向勞保費管理組織交納的勞保費在竣工決算時抵扣。

勞保費管理組織在收取勞保費時,應向建設單位出具財政收款收據。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公司代繳勞保費。

凡本地區所屬施工公司到外省承攬工程任務所收取的勞保費,應定期如實列表報送主管勞保費管理組織。

㈦ 建築工程社保返還是怎麼回事

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是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方面的費用,在項目費用組成中屬於規費,系不可競爭費用。

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工程項目造價中規定的費率一次性繳清,不得減免。具體手續如下:
(1)建設單位攜帶中標通知書和投標預算到市工程社保費征管處相應徵收點計算應繳金額,領取銀行進賬單。
(2)建設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直接辦理劃繳手續。
(3)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到帳後,建設單位攜帶銀行進賬單回執到市工程社保費征管處相應徵收點換領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預收款收據和「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繳納證明」(作為辦理施工許可的憑證)。
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攜帶《南京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結算證書》、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預收款收據第四聯、經施工單位財務部門蓋章的「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預收款結算單」等相關資料按下述順序和用途在各工程項目社會保障費的徵收額度內結算使用:
(1)工程項目開工時,由征管機構直接劃繳工程項目施工作業人員(農民工)的工傷、大病醫療保險費,匯繳到市社會保險基金專戶;
(2)工程施工期間,施工企業通過其它渠道為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各類從業人員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可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申請結算,依據實名制管理情況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業撥付;
(3)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上述社會保險費支出後的余額及銀行活期利息,由征管機構一次性撥付給施工企業。
為確認施工企業結算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的主體資格,協助施工企業加強對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的結算管理,在寧施工企業均須向市工程社保費征管處申領《南京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結算證書》,作為施工企業辦理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結算、退款的必備資料。申領《南京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結算證書》時須提供以下資料:按要求填寫的《南京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結算證書》申請登記表(可網上下載)、申辦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
工程項目竣工後,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辦理社會保障費的竣工結算手續,需攜帶以下資料:(1)《南京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結算證書》;(2)南京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預收款收據第四聯原件;(3)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預收款結算單(加蓋財務專用章,可網上下載);(4)、南京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竣工結算申請(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可網上下載);(5)工程竣工驗收記錄(原件及復印件)。

閱讀全文

與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怎樣返還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