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保險 > 超長文解讀保險知識

超長文解讀保險知識

發布時間:2021-11-20 00:05:39

㈠ 關於保險的專業知識

保險人就是保險公司,我們的模式都是由台灣傳過來的,保險採用代理制,所以就有了代理人,代理人就是俗稱的業務員,他們不屬於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但是有很多的代理機制和待遇體質,這要講就復雜多了,每個公司都大同小異,經濟人顧名思義就是經紀公司,它是大的保險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也要比個人廣泛得多

㈡ 關於買保險的基本知識

購買保險時的基本知識和應該注意的事項
基本知識一,公司品質:公司好不好?
良好的公司品質是指:
追求卓越的同時不作惡,保持服務精神,堅守品牌的承諾。
選擇一家優秀的保險公司並不在於大小,而在於保險公司的品質,例如理賠的響應速度、客戶的投訴率高低等。
這些指標很多都能在銀保監會官網上查到,我們在買保險之前可以先查查保險公司的底兒,如果查不到也可以找專業保險顧問咨詢哪家保險公司更優質。
買保險的基本知識二服務水平:服務好不好?
買保險,明面上是買一紙合同,但背後卻是大量的責任選擇、條款解讀、核保、保全、理賠等服務人員在提供支持,缺失了服務環節,保險就不是保險了。
買保險的基本知識三,產品責任:產品好不好?
產品責任是一個保險產品最最本質的東西,卻是很多「知名」產品沒有做好的地方。

例如我們所說的純重疾,很多人吹噓純重疾性價比高,其實純重疾只是做了重疾和壽險等其他保障責任的拆分,要選擇什麼樣的產品,還是要看具體的保障范圍和價格差異。
買保險的基本知識四,核保尺度:好買不好買?
每家公司核保能力的差距還是很大的,結果的差距也是很大的,同樣的一個投保者放在一家公司手裡是拒保,一家是延期,一家是加費,最後居然還能有標體承保的。

這些在經手了很多案例之後會有深刻的體會。

因此,對於非標體人群, 核保結論的好壞甚至優於產品責任本身

㈢ 如何多了解相關的保險知識

由於保險知識的專業性、技術性都很強,因此,人們在投保之前,首先要了解下面的保險知識。

1.保險人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或保險公司,是簽訂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按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在保險關系中,是收取保險費並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負責損害賠償或對人身傷亡給付保險金的人。保險人必須按保險監督機關的規定,具有一定數額的資本金,保持應有的償付能力,並且將資本金的一定比例作為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機關指定的銀行。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或保單持有人。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要負責繳付保險費。

3.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

被保險人既可以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居民個人。被保險人與投保人既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兩個人:若投保人為自己利益簽訂保險合同,當保險合同一成立,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若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當保險合同成立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別為兩人。如貨運險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人身保險中多數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不是同一人。

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享有請求保險人賠償的權利。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就是保險對象。如果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要給付保險金於其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傷殘或生存到約定的保險期限,享有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4.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險中特有的關系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契約中由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所約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領取保險金權利的人。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受益人的產生有三種方法:

(1)約定。即由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在投保時約定。

(2)指定。如果保險契約未約定受益人或雖約定但未確定者,均要由要保人指定,指定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均可。

(3)法定。如果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雖指定受益人,但當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再指定受益人時,一般依法決定,即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5.保險中間人

保險中間人主要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證人。

(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在規定的授權范圍內,以保險人的名義,代理經營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報酬的人。保險人授予代理人的權利,包括明示權利和默示權利。明示權利,是用一定形式約定的權利,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險人授予代理人的權利;默示權利,是依照法律規范,或公認的某種習慣,代理人為履行其責任而必須採取的行為。保險代理人是代表保險人進行保險活動時,代理行為產生的權利義務後果,直接由保險人承擔,但代理人只能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可看作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是從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出發,代表被保險人洽談保險合同,而向承保人收取傭金的人。保險經紀人的法律資格是:

1)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委託,辦理保險投保設計、咨詢,並在保險市場上尋求保險人。

2)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投保的手續、代交保費,或接受委託向保險人索取保險賠款等。

3)經紀人的代理權,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授權范圍內行使,但不能約束保險人。

4)因經紀人的疏忽,致使被保險人受損,經紀人應負賠償責任。

(3)保險公證人。保險公證人是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價、理賠等而予以證明的人。保險公證人可以接受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委託進行工作,其酬金由委託人支付。

6.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簡稱「保單」,是指保險當事人雙方確立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是根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被保險人收執的一種書面憑證。內容包括: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名稱、地址、保險金額、承保責任范圍、保險期限、保險費數額和交費期限、保險人名稱及簽章、簽訂日期及保險條款和特別約定條款等。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危險而發生損失時,可據此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通過驗證後,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保險單規定的各項內容。如果保單丟失,可以去保險公司掛失,保險公司在查核副本後可以重新製作批單。

批單,又稱「背書」或「批改單」。是保險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為了對保單或保險憑證進行修改或增刪內容而設立的一種憑證。凡經批改過的保單,均以批單上的批文內容為准,雙方當事人均應受此約束。

7.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是闡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文件內容。保險人根據業務需要載入保險單中的叫選擇條款;按照被保險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險的叫附加條款;被保險人為了享受合同權利而承諾應盡義務的約定叫保證條款;對專門行業,保險人在保障等方面作專門規定的叫行業條款;對各種保險普遍適用的稱為基本條款。

8.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它是被保險人在約定災害事故發生後向保險人索賠的依據。其構成要素主要有:

(1)發生保險事故。

(2)保險標的發生損失。

(3)保險標的的損失與保險事故相關。

根據責任范圍保險責任可劃分為基本責任、附加責任和除外責任。

(1)基本責任是保險人承擔的直接和間接的財產損失賠償責任。

(2)附加責任是根據投保人的需要,經過雙方協商,另保附加險(亦稱特約險)所承擔的責任(亦稱特約責任),由保險人打字或手書形式在保單上附加。

(3)除外責任。保險人不承擔的責任,都列為除外責任。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人不保風險和不賠償的事項。常見的有:戰爭(包括各種軍事行動和暴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原子和核子污染、自身經營管理不善、保險財產的自然損耗、財產的自身缺陷、可預見的財產損毀或人身傷亡。

凡上述原因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保險人均不負賠償責任。故意行為是保險除外責任之一,簡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險發生造成嚴重後果,而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由於這一行為所造成的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對一些情節特別嚴重的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9.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是指構成保險責任的事故。例如,保險條款中規定,火災造成的房屋損失,屬於保險責任。那麼,被保險人的房屋一旦由於火災造成了經濟損失,就發生了保險事故。發生了保險事故,就意味著保險公司要支付賠款了。

10.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又稱「保險對象」、「保險項目」,是指保險所保障的目標。財產保險的標的即財產本身,如建築物、原材料、商品等有價物及與之有關的利益和責任。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身體本身,如健康、勞動能力、生命等。保險標的是保險契約必須指明的項目。保險雙方當事人是為一定「標的」的利益而訂立保險契約的,沒有保險標的或保險標的不明確的保險契約沒有實際意義。各類保險所保對象的范圍叫做承保范圍,如家庭財產保險所承保的范圍是家庭生活資料、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等。

11.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又稱「保險期間」,簡稱「保險期」,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確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承擔經濟補償或給付責任開始至終止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都應遵守保險合同中關於各自權利和義務的約定。保險有效期滿後續保,需另辦手續。

1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簡稱「保額」,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經被保險人確定因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時,應由保險人承擔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最高金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要由投保人(被保險人)依據財產的實際價值確定,一般不得超過實際價值,否則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同上)協商確定,法定保險則要依有關條例確定。保險金額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

13.保險金

保險金實際上也是一種保險賠款。由於在對人的保險中,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有時候不一定是對損失的賠償,所以,對因人身傷亡、養老等而支付的賠款通常稱為保險金。

14.保險費

保險費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取得保險人在約定責任范圍內所承擔賠償責任而支付的費用。它既是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轉移風險的代價,也是保險基金的來源。它是根據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根據所適用的保險費率計算出來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是決定保險費的三大因素。保險費同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成正比。一般說來,保險金額越大,保險費率越高,保險期限越長,則保險費和集中的保險基金越多,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也就越大;反之,則越小。

15.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通常也簡稱「費率」,是指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危險性大小、損失率高低和經營費用多少等因素而確定的單位保險金額與所收保險費的比率。單位保額可以用千分率,也可以用百分率表示。在我國財產保險中用千分率,運輸和農業保險多用百分率。保險費以保險金額乘以保險費率求得。

16.索賠和理賠

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後,根據保險單有關條款的規定,向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的行為稱為索賠。此時保險人應根據契約規定對事件中物質上的損失或人身傷害情況進行一系列的調查處理。例如,審核被保險人提交的有關單證、估算損失、確定賠償金額等,這些工作統稱之為「理賠」。

㈣ 保險知識方面

(一)什麼是人身保險
了解人身保險,先要從定義講起。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因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二)人身保險有哪些分類
市場上那麼多在售的人身保險,讓人眼花繚亂。它們有什麼區別呢,各種類保險的功效與優勢又有哪些呢?別急,讓我們從專業的角度進行歸類,方便您理清思路。人身保險可以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三大類。

1、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保險。其主要業務種類有: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壽險、年金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分紅壽險和萬能壽險等。(這些細分的險種在今後的講解中我們會逐一講到)
2、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使被保險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傷害時發生的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人身保險業務。其主要業務種類有: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收入補償保險等。
3.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以意外傷害而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人身保險。其主要業務種類有:普通意外傷害保險、特定意外傷害保險等。
(三)人身保險的保障功能有哪些
保險的原始功能,一是分攤風險,即將參加保險的少數成員因自然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分攤給多數成員來承擔;二是補償損失,就是將參加保險的全體成員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用於少數成員遭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受損失的經濟補償。分攤風險和補償損失是保險的兩個基本職能。

保險的保障功能是保險的根本,是保險行業的立業之基。人身保險是與財產保險完全不同性質的兩種保險,人的生命價值很難用貨幣來計價,所以,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的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後確定的。因此,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年齡到達或者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照約定進行保險金的給付。

人身保險的保障功能主要體現在:
1、安全保障功能。為被保險人提供安全保障功能的保險主要有意外保險,當被保險人因為意外事故身故、殘疾、支出醫療費用的時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給予經濟補償。
2、健康保障功能。為被保險人提供健康保障功能的保險主要有醫療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的被保險人一旦確診為合同規定的重疾,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保險則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醫療費用支出和費用收據報銷部分醫療費用。
3、養老保障功能。為被保險人提供養老保障功能的保險主要有養老保險。投保人分期繳納保費給保險公司,當被保險人退休無法正常勞動時,保險公司每隔一段時間支付被保險人一筆資金作為養老費。
目前來看,保險供給不平衡和不充分仍然是一個大問題,在養老、醫療、責任、安全等方面的保險領域,仍然存在著巨大的保障缺口。因此,保監會發布一系列文件,要求保險公司調整戰略,回歸保險本質,服務實體經濟。
在這個前提下,保險行業進行了一番變動。根據保監會的最新數據,2017年的保險產品中,風險保障功能正在逐漸加強。其中風險保障金額為2909.81萬億元,增長46.33%。壽險產品保障金額為28.31萬億元,同比增長53.62%。
從這個數據可以看出,保險行業在保監會的監督下,逐漸回歸本源,回歸保險本質。保險行業的產品結構進一步調整,理財保險的種類和數量有所下降,而壽險的種類和數目逐漸上升。
好啦,本期我們講解了人身保險的意義、分類以及保障功能,相信您對人身保險有了初步的了解,讓我們下期再見!
(本期保險涉及定義與分類等內容摘自銀保監消保權益保護相關網頁)
第二期 了解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明明如期而至啦!近幾天,有一些朋友向我咨詢:我已經有社保了,感覺日常看病就醫與報銷十分方便,還有必要購買商業保險么?本期,我們圍繞這一話題,來聊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與區別。
每年的4月15日~21日是全國腫瘤防治宣傳周。今年,國家癌症中心公布了中國最新一期惡性腫瘤發病和死亡分析報告。報告顯示,我國平均每天超過1萬人被確診為癌症,也就是說每分鍾有7個人被確診為癌症。「談癌色變」幾乎是每個人面對這一噩耗時不願面對的情形。癌症為什麼那麼可怕?因為一紙確診書,擊跨的不只是生命的希望,如何籌集治病的花銷也是每個家庭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㈤ 關於保險知識

保險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表現在:(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系;(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系。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說,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 你可以搜索保險十萬個為什麼相關內容。

㈥ 保險的有關知識

1、什麼是保險法?
保險法是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總稱。保險法調整兩方面的關系:一方面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平等主體間的關系,這些人之間的關系通常是由合同確立;另一方面規范保險經營者的形式、設立、經營規則、變更、終止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經營者的監督管理關系。
2、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保險法對保險合同關系加以調整,《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概念、訂立、變更、終止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保險法也對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加以規范,以防止保險公司的無序競爭,保護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解釋和執行《保險法》的基本依據,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原則
保險活動屬於民事活動,因此保險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因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險活動的當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險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而且要遵守國家所有的法律與行政法規。
②自願原則
③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是,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民事主體在保險活動中,要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實現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內投保的原則
⑤ 公平競爭的原則
⑥專業經營的原則
4、什麼是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5、保險合同有那些特點?

①保險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險合同是法律直接賦予名稱的合同,屬於有名合同。
②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承擔,合同當事雙方享有一定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的對價,故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③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是雙務合同。
④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⑤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每個合同的訂立、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與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險合同是約定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並履行對保險標的過去的情況、未來的事項與保險人約定的保證。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⑥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險費,對於未來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無法確定,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我們稱之為射幸合同。
6、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根據保險合同的各種特徵,從不同角度出發,保險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類:
①以保險合同標的為劃分標准,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②以保險合同標的的保險價值,在合同訂立時是否定值為標准劃分,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③以保險人的人數為標准劃分,保險合同可分為專一保險合同與重復保險合同。
④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否直接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為標准,保險合同又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7、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麼?
①誠實信用原則
②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為了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賭博,使保險合同產生良好的社會、經濟作用,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③公平互利原則
④ 協商一致原則
⑤自願訂立原則
⑥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8、你能分清什麼是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嗎?
①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②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③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才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④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⑤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⑥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9、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與一般合同訂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一經成立,合同即成立,並產生相應的合同效力。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10、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概念是什麼?
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願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
11、什麼是保險標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
①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的保障對象。
②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所負的責任,即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責任。
③除外責任是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的不屬於保險賠償范圍的責任。
④保險期限是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時間段。
⑤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而定,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⑥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間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
⑦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⑧保險費是投保人付給保險人使其承擔保險責任的代價,又稱「保費」。
12、什麼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3、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義務是怎樣規定的?
①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②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③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④減災防損的義務。
14、對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變更,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15、對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變更,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16、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下列事實出現時,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變更:
①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③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時,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④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應付保險費與實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17、保險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後,由於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停止的狀況稱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18、保險合同恢復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恢復是指中止後的保險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條件恢復其效力的情況。
19、保險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終止的行為。
20、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按《保險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當事人應當對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進行清結,應當履行合同解除前的義務。
21、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按《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險合同。除非因為下列的情況出現:
①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③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責任。
④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⑤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⑥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未達成恢復合同效力的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2、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怎樣?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規定和約定的條件下,具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決定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單方依法或依約定解除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應當作成書面文件,作為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憑證。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23、保險合同終止除當事雙方主動解除外,還有哪些原因可以導致其效力終止?
①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②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③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④《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⑤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⑥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⑦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⑧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24、什麼是保險索賠?
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請求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意思表示。
25、保險索賠有時間限制嗎?
《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26、保險索賠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保險索賠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①出險通知和提出索賠請求
②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減少保險事故的損害
③查勘檢驗
④提供索賠單證
⑤領取保險賠償或保險金
⑥開具權益轉讓書並協助保險人向造成保險事故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27、什麼是保險理賠?
保險合同的理賠是指保險人應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請求,以保險合同為依據,核定保險責任並進行保險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行為,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的一種體現。理賠應堅持及時和准確的原則。
28、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原則是什麼?
在解釋保險合同時,應當力圖反映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圖。在堅持有利於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解釋原則的同時,還應當注意保險專業術語和一些固定用語本身的含義。
29、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方法是什麼?
保險合同通常表示為條款統一印就的保險單、保險憑證。為了滿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雙方當事人往往要在保險單證上批註修改條款。在批註中,手寫的、列印的、均有效。還可加貼條款或出具批單。當前後條款有矛盾或相抵觸時,後加的批註、條款優於原有條款。如果未註明修改日期,應以手寫的批註優於列印的批註,加貼的批註優於正文的批註來解釋。
30、什麼是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31、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和實施要點是什麼?
①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是: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補償的數額,應正好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②損失補償原則的實施要點:A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B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32、什麼是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對於重復保險的責任承擔,保險人將按各自的保險金額加總後按比例分攤損失。
33、什麼是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
34、人身保險合同有什麼特點?
①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②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③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徵:
A、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並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B、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④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

㈦ 保險相關知識解答,求解答詳細步驟及解題思路

答1.車輛損失險只承擔甲車車輛損失,又負同等責任所以只承擔50%的責任。甲車車輛損失8000元在保險公司都認可的前提下 計算公式:8000*50%=4000元 如果沒有投保車損不計免賠險的話就要再扣除15%的免賠 計算公式:8000*50%*(1-15%)=3400元
2.第三者責任險只承擔乙車損失,又負同等責任所以只承擔50%的責任。 同樣乙車全部損失保險公司都認可的前提下 先扣除交強險的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後再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付 計算公式:(4000+6000-2000)*50%=4000元 同樣如果沒有投保第三者不計免賠險的話就要再扣除15%的免賠率 計算公式:(4000+6000-2000)*50%*(1-15%)=3400元

提供的答案僅供參考,具體的還是需要詢問專業人士

㈧ 保險方面的知識

投保人可變更受益人,但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而無需通過保險人同意,只需通知保險人即可。所以張某在變更受益人的時候應該經他兒子的同意,那時候他兒子已經成年,有自主決定的權利,所以張某在其子不知道的情況下自動更改受益人是無效的,而張某先死,其後他的兒子才死是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其保險金的給付應該歸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所有。而他的法定繼承人是他的親生母親李某,所以保險金應該歸李某所有。如果兒子先死,張某後死,保險金應該歸其現有的妻子王某所有。

閱讀全文

與超長文解讀保險知識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