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指定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主體是
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被保險人或者是指定的有親屬關系的人
❷ 保險合同中如何指定您的受益人
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投保人,被保險人自己也可以成為受益人。本來受益人的指定相當簡單,但在實際的案例中卻會有許多違背投保人意願的情況發生。下面這個案例也許可以說明這點。1997年,孫某為自己購買了保險金額為8萬元的人壽保險,她在保單上載明了受益人為丈夫韓某。1999年孫某與丈夫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不幸的是,2000年初,孫某出差途中遭遇車禍死亡。孫某的父親在清理女兒遺物時發現了保險單,立即持保單和相關材料向保險公司索賠,同時韓某也提出了領取保險金的申請。保險公司一時決定不下,於是韓某、孫父分別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一審法院將兩案並案審理後,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韓某8萬元保險金,同時駁回了孫父的訴訟請求。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受益人的指定應能正確地表示投保人的意願,受益人填寫的恰當與否對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益的保護至關重要。雖然從上面這則案例中我們可以感受到孫某離婚後的心情,她很可能更願意將保險金留給父母,但由於沒有重視受益人更改的程序,反而沒能達到為自己購買保險的目的,也沒能為父母減輕精神上的痛苦、減少物質上的負擔,更不利於財產的保全。所以,當您在購買壽險時,對於受益人的指定,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指定要明確。切不可使用模糊的字眼,如"妻子"、"孩子",而應該明確指出姓名和身份證號,以免日後引起糾紛。2、受益人應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並無須事先徵得其本人或保險公司的同意。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3、投保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情況發生了變化,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受益人變更手續。保險公司收到申請,在保單上批註或出具批單之後,才能產生變更效力。4、如果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金的給付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留給法定繼承人。5、受益人可以是多人,但應在保單上詳細寫明各人的受益順序和份額,否則視為所有受益人對保險金額享有同等的份額。6、指定受益人時要考慮誰是您最想保障的人,是父母、配偶還是小孩。對未成家的青年來說,受益人可以是父母,萬一不幸時,藉此盡孝心、報答養育之恩;對於已成家的人來說,父母、配偶和孩子均可以考慮。7、若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則可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8、對於另有特別約定的保單,如有的條款約定生存金、高殘金、滿期保險金和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時,保險公司就不再受理其他的指定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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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險受益人是法定 還是指定好呢
當然是指定好啊,如果是法定的話可能受益人不只是一個人,相互之間比較容易糾紛並且理賠的時候需要很多人證明。
❹ 保險受益人可不可以是由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險人指定的一個沒有血緣關系的外人
保險受益人可以是由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險人指定的一個沒有血緣關系的外人。
保險受益人又稱為「保險金領取人」,是指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約定的保險期限屆滿時,依照保險合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被保險人在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不會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受益人不會為了獲得保險金,故意危害被保險人。染有吸毒、賭博惡習及道德品質差的人,不宜被指定為受益人;
其次是考慮指定哪些人會因自己的死亡喪失、減少經濟來源,造成生活困難,需要扶助的人為受益人,如年邁的父母、年幼的子女等,指定他們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一般應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受益人,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當他們之中有若幹人均需扶助時,可以指定幾個受益人,可以根據他們的不同收入水平和自己的供養義務,合理地確定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
如果受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兒童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保險金由受益人的監護人代為領取和掌管。但在法律上監護人與受益人是有區別的。這些因素被保險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均應考慮。
❺ 社會保險關系的各方主體是特定的被保險人特定為( )
社會保險關系的各方主體是特定的,除個體經營者外,社幷會保險的投保人特定為職工(或投保的勞動者),受益人特定為職工或其法定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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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保險受益人指定誰都可以嗎
是的。受益人一般指定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確定保險受益人時,將直接跟被保險人相關,所以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身利益考慮合適的人做受益人。當然,如果發現投保人或是自己最初指定的人不合適的,為確保自己的利益,那麼建議可以及時去更改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與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簡介:
根據在確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無明文規定。例如,依中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同時也是法定受益人,當沒有指定受益人時,享有受益權。此外,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為法定受益人。這是因為被保險人生存,則被保險人對保險金有請求權,這種權利是因保險標的對被保險人的人身依附性決定的。但可以通過指定受益人而放棄。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據「有權指定者」的意旨所確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可以成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的定義:
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認定某人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應考量兩個要件:(1)形式要件
保險合同關系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義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或因某種法律事實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業已成立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之中。
(2)實質要件
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缺少某一要件,不為完整意義的投保人,其合同權利將受到一定製約。
投保人在我國台灣「保險法」中稱為要保人,有些文獻稱為投保申請人。其實,從文義角度解釋,投保人應為合同成立之後的正式稱謂;合同成立之前,稱要保人、投保申請人或准投保人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