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勞動合同與保險
1、已經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將書面合同給予勞動者,屬於違法。
2、第一年未繳納,從第二年開始繳納,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但不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
3、沒有年休假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額外雙倍工資。
4、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勞動者同意,未經同意就實施無效,以此辭退員工涉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⑵ 勞動合同里的社會保險指的哪些保險
社會保險主要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種。
⑶ 勞動關系裡的保險指哪些
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准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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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勞動合同上的社會保險是指的什麼保險按什麼標准買
所謂的社會保險,其實是國家規定的基本保險(三金),而公積金國家沒有明確企業必須交納,其中包含:個人支付部份:養老保險:8%,醫保:2%和失業保險:1%單位支付部份:養老保險:22%,醫保:10%,地方醫保:2%,失業保險:2%,工傷保險:0.5%和 生育保險:0.5%2009年交納基數為:1975元公積金支付部份:公司與個人各按基數的7%交納。社會保險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應該開始交納的,你可以根據工資額知道公司是否代扣代繳了。
⑸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保險的相關問題
那樣的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從約定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
⑹ 勞動合同上的保險內容
簽合同就必須買社保。
社保屬於強制保險,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社保有以下特徵: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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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勞動合同的內容中包括社會保險嗎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⑻ 勞動合同和保險的關系
勞動合同是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根據財經法規制度,按照管理層次的原則,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資本有機構成是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
勞動合同以保險為中心,保險對企業管理中所需資金的籌集、投放、運用和分配以及貫穿於全過程的決策謀劃、預算控制、分析考核等所進行的全面管理。
勞動合同的控制性決定了必須以經濟為中心。保險的職能包括財務預測、財務決策、財務計劃、財務控制和財務分析評價。
(8)勞動合同里相關保險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的功能:
1、聚斂功能
股票市場引導眾多分散的小額資金匯聚成為可以投入社會再生產的資金集合功能。在這里,股票市場起著資金 「蓄水池」的作用。
2、配置功能
資源的配置,股票市場通過將資源從低效率利用的部門轉移到高效率的部門,從而使一個社會的經濟資源能最有效的配置在效率最高或效用最大的用途上,實現稀缺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保險的功能:
1、調節功能
債券市場對宏觀經濟的調節作用。股票市場一邊連著儲蓄者,另一邊連著投資者,股票市場的運行機制通過對儲蓄者和投資者的影響而發揮作用。
2、反映功能
在當今世界上,伴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趨勢的發展,經濟金融化的進程也日益加劇,程度不斷加深。
債券市場在市場機制中扮演著主導和樞紐的角色,發揮著極為關鍵的作用。 在債券市場上,價格機制是其運行的基礎,而完善的法規制度、先進的交易手段則是其順利運行的保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合同
網路-保險
⑼ 勞動合同包括哪些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勞動合同的條款分為必備條款、約定條款。
2、必備條款包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約定條款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