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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去保險

發布時間:2021-04-03 19:21:17

Ⅰ 意外死亡保險種類

意外死亡保險種類,這個人問題首先要了解什麼是意外死亡保險,意外死亡保險,其實就是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內,所被保險的保險人因為各種意外事故而不幸死亡,那麼保險公司就要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進行賠付的一種保險,那麼,意外死亡保險種類有哪些呢?
1、交通意外死亡保險
有短期和長期的區別,如果你乘坐交通工具(包括公交、火車、客車、飛機等)的次數比較多,可以買年度意外保險,不過,像飛機基本上每次乘坐都需要購買
2、旅遊意外死亡保險
在外旅遊發生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按約定賠付的險種,同樣可以根據個人需求來購買短期還是長期。
3、綜合意外死亡保險
保障、賠付的范圍比較廣,只要是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導致死亡而賠付的保險。
意外來臨的時候永遠都是猝不及防的,因此意外險也成為了人們普遍願意購買的一個險種。那麼你知道哪些死亡算是意外死亡嗎?意外死亡險又分為哪幾種類型呢?其實我們可以發現,意外來臨的時候,總會讓我們猝不及防,所以,意外險也是性價比十分高的保險產品,也是大家特別願意購買的產品,具體如果購買保險產品,大家可以蜂聚自己的情況合理選擇保險產品。以上就是意外死亡保險種類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Ⅱ 意外死亡保險范圍有哪些

第一種:保障范圍比較廣泛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除違法犯罪造成的身故和殘疾以外,只要是因為各種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殘疾,都是保險責任。
第二種:針對出行的極短期意外險產品,通常保障期限在幾天到十幾天不等。比如隨著黃金周出遊熱潮升溫的旅遊險,這種保險除了對意外事故導致的身故和殘疾進行賠償外,還包含因意外導致的醫療費用支出的賠償。
第三種:針對交通工具的意外險,保障期限也為一年,可以承保因為乘坐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出現的意外傷害。

Ⅲ 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會賠償百分之多少

因當事人所買的不同保險公司保險合同(條款)不同,致使保險公司賠付的意外死亡保險金是不一樣的。比方說,如果當事人買的是平安保險公司的最新意外保險合同(條款)理賠時就和以前平安保險公司的意外保險合同不一樣,我們以前是賠償100%保險金額,最新款的意外險:一般情況下發生的意外死亡,是賠100%保險金額;但是,當乘坐交通工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意外死亡時,平安賠付給受益人的意外死亡保險金是200%保險金額。

Ⅳ 意外死亡保險

因為意外事故直接導致被保人身故才可以判定屬於意外身故。
意外的意思是:
1,非本意的,不是由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被保險人事先不能預見,客觀上不能採取措施避免的;2,外來的,指由於被保險人身體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車禍、被歹徒襲擊、溺水、食物中毒等;3,突發的,指瞬間造成的事故,沒有較長過程,如落水、觸電、跌落等,而如慢性勞損、骨質增生等漸進型損害則不屬於突發范疇;4,非疾病的,疾病所致傷害,雖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預料的,但它是人體自身產生的結果,不屬於意外事故。 一般來說不管是意外身故還是疾病身故。都可以指定兩個以上的受益人,並且可以指定受益比例。比如說某人家庭有妻子和兩個孩子。他可以同時指定妻子和兩個孩子。並且可以指定妻子和兩個孩子分別可以領取賠償金的百分之多少。投保多少、獲得賠償多少根據保險公司不同、保險產品不同所以繳費額度和保險額度都不同。根據一般保險條款規定,保險生效後兩年內自殺屬於免賠范圍。也就是說購買保險生效後超過兩年自殺是可以得到賠償的。

Ⅳ 請問關於人身意外死亡保險有沒有一個明確的賠付時間規定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5)意外死去保險擴展閱讀:

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法

Ⅵ 意外死亡保險怎麼理賠

意外死亡的保險賠償金,分配流程: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1、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系終結之後。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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