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公司有沒有義務通知客戶
保險法並沒有保險公司通知繳費的義務,一般是保險合同約定繳費時間和方式:
第三十五條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㈡ 沒能按時繳納保險費,業務員又沒有及時提醒。保險公司業務有沒有義務提醒客戶及時繳納保險費
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應該本著負責任的態度提醒您的.如果給你做保險的代理人辭職了也應該有專職的人來負責的! 保險公司都可以延期60天交納保費.且期間不影響你的合同的效力
㈢ 我的保單快過期了,保險公司有提醒的義務嗎
很多人都會為自己購買多份保險,可能也會忘記自己購買了保險,就會導致沒有交保險費,使保單過期,那在保單快過期的時候,保險公司有提醒被保險人交費的義務嗎?
網友應該都知道,如果沒有按時繳納保費,這個保單就會過期,導致沒有保險的作用,即使你發生了意外,保險公司也不會對你進行賠償。所以購買了保險一定要按時繳納保費,不然出了什麼意外事故你就得不到賠償,以前繳納的保費也會打了水漂,是非常讓人傷心的。
㈣ 保險公司是否有追繳保費義務
辦理復效的時候,已經不是寬限期,已過60天,屬於保單中止時期,所以,辦理復效,保單才可以生效。
復效後,各公司對於重疾險,都有等待期,新華的是一年,死規定,沒辦法。
發生類似的事情,只能說很遺憾。
責任,是這樣的。保險公司有追繳保費的權利,客戶有繳納保費的義務,代理人應該提供相應的後期服務。
現實中,如果代理人離職,保單就是孤兒單了。基本上得不到代理人的服務。
但是保險公司應該在繳費期臨近時期,提醒客戶繳費,比如,發送簡訊提示,至少應該這樣,沒做到,失職。
客戶有一定的繳費責任,因為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繳費,是一種約定了。
如果客戶聯系方式變更,保險公司無法聯繫到客戶,另當別論。
總之,保險公司應予承擔部分責任,可以咨詢律師,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不能有效理賠的責任,必要時,可以進行訴訟。
㈤ 保險公司有沒有義務督促交保費一直都是給我辦保單的業務員給我交費,完了拿著發票來要錢,他臨調走時給
請問以前給你辦業務的那個人調走後還有別的業務員和您聯系過嗎?你收沒收到保險公司給您打的電話或發的簡訊?如果都沒有,你們都有責任。一怪您太粗心,自己的保單交費期滿沒滿都不知道,二怪那個業務員太沒責任心,自已離職沒有把保單處理好,讓這些保單成了孤兒保單,三怪保險公司沒有盡到責任。您可以去保險公司理論理論,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處理辦法。
㈥ 保險公司未通知我及時繳納保險費導致保險合同失效 保險公司有責任么
一、如約定保險費為業務人員上門收取,且連續若干年按此辦理, 則可以追究保險公司責任。
如不是第一條所說情形,保險公司沒有發出交費通知,追究保險公司責任似乎亦無法律及合同上的依據。因為根據保險法律規定,按時交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義務。
所以,准確的講,向投保人發出交費通知是保險公司提供的一項服務,而非必須履行的義務。當然,我們認為,做為專業的保險機構,保險公司應該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向投保人寄發《交費通知書》,告知其保單狀態,善意提醒投保人盡快來辦理交費。
㈦ 保險到期保險公司有沒有義務提醒
保險到期,保險公司有義務提醒。一般會在保單周年日前30天通過信涵的方式提醒。代理人也有義務提前提醒。
保險,本意是穩妥可靠;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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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保險公司有通知客戶交費的義務嗎 我有份保險今年就到期了,可是卻被發現已經失效了如何做才能低減少損
對於人身保險的合同效力,保險法有專門的法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所以,如果合同效力中止時間不長的話,可以到投保公司進行協商補交保費,然後合同繼續有效。一般的保險公司都受理此項業務。
㈨ 保險公司有沒有義務提醒客戶進行繳費的義務 請用法律條文說明
保險公司都會提前簡訊或電話通知客戶進行繳費的,不過保險公司並沒有這種義務。
因為保險合同上註明的有確切的繳費日期,客戶已經知道了自己的繳費時間,合同上也沒有註明保險公司有提前通知的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沒有義務提醒客戶進行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