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主要從以下方面反映出來:
1、建立和形成合理的保險市場結構的需要
1)保護自由競爭的需要
在自由經濟的情況下,每一個經濟利益都會追求理性的最大化行為,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資源配置的手段是「看不見的手」,即價格和價值規律。市場自由的核心在於自由競爭,「看不見的手」的作用是以競爭為基礎的,競爭越充分,資源配置的效率就越高。因此,保險市場的競爭程度決定了該市場的效率,保險監管對保護保險市場的自由競爭十分必要。
2)反壟斷的需要
壟斷是市場失靈的重要表現,反壟斷是保險市場需要監管的重要原因。保險市場失靈的首要表現是保險市場的自然壟斷。保險市場的壟斷表現為單個保險公司完全壟斷或少數保險公司寡頭壟斷。由於各家保險公司入市時間不同,經營管理水平,業務活動區域以及職工隊伍素質各異。實力較強的保險公司在競爭初期將其保險商品價格即費率降至邊際成本以下,以此排擠其它保險公司,迫使他們退出保險市場,以便取得壟斷地位,然後再抬高費率至邊際成本以上,獲取壟斷利潤,從根本上損害被保險人利益。因此,有必要通過保險監管,發揮消除或防止保險市場壟斷地作用。
3)避免過度競爭的需要
過度競爭是由於有市場進入機制而沒有正常的退出機製造成的,多數市場主體都達不到經濟規模,整個市場集中度不高,它同樣導致社會資源配置的低效率。保險市場上如果眾多小公司達不到保險行業的合理規模,成本降不下來,反而因競爭的需要而將費率人為地壓低,其後果是削弱甚至喪失償付能力,最終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加強保險監管,防止保險市場上出現過度競爭是非常重要的。
2、保險行業的特殊性
保險業需要監管的原因還在於保險業本身的特殊性。保險公司的經營是負債經營,其通過收取保費而建立的保險基金是全體被保險人的財富,保險公司一旦經營不善出現虧損或倒閉,將使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極大損害。另外保險公司的承保對象涉及到社會各部門,各階層,保險公司的經營一旦出現問題,影響甚大,所以應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管。保險技術的復雜性也是其需要嚴格監管的原因。這主要是指保險商品的價格即費率的擬定與普通商品不同,保險經營以大數法則為數理基礎,只有通過集合足夠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才能計算出合理的保險費率。
因此,保險商品的定價需要非常專門的技術,而且一般不被保險人所掌握。所以需要政府對此加以監管以保障投保人獲得合理的保障條件和費用支付條件。最後,保險是一種無形商品,保險人所「出售」的是未來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承諾。保險人能否真正實現其承諾,承擔保險責任將取決於它是否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不僅如此,在很多情況下,這種承諾是長期性的,甚至可能長達幾十年。所以被保險人(受益人)希望政府能夠有效地監督保險人在未來的某一時期向他支付保險金。
綜上所述,在保險業的發展中,一方面要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以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進取。另一方面也應當承認政府保險監管部門這只「看得見的手」在宏觀調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要適度地把握兩只手之間的力量平衡,兼顧保險業發展中的效率與公平,保障保險市場各主體的合法權益和保險業的穩定發展。
⑵ 保險監管的目標
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保險法規和國際保險監管組織文件中,對監管目標的表述雖然不盡一致,但基本上包括三方面,即: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與穩定。一些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保險監管機構除了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之外,還承擔著推動本國保險業發展的任務。中國的保險監管機構就擁有這兩方面的職能。
中國保監會具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的雙重職能 。作為保險監管機構,它應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與穩定;作為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它必須作好保險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的研究和制定,研究保險發展的重大戰略、基本任務和產業政策,要通過規劃、指導和信息服務引導保險業發展的方向。
一、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由於被保險人對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產品的認知程度是極為有限,現實與可行的辦法就是通過法律和規則,對供給者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制約,還有一些強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讓需求者盡量知情。同時也鼓勵需求者自覺掌握盡量多的信息和專業知識,提高判斷力,並且應當對自己的選擇和判斷承擔相應的風險。顯然監管本身並不是目的,而是防止被保險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公司的惡意侵害。
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的合法利益應當由它們自己依法維護。
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而不是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
三、維護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與穩定
維護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與穩定是維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
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維護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穩定是前兩個目標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單一的和惟一的目標。二是維護保險體系的整體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因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監管者不應當、也不可能為所有保險機構提供「保險」。監管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的穩定,而不是個體的「有生無死」。
四、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一是要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二是要堅持市場取向的發展。
三是要堅持有秩序並充滿活力的發展。
四是要堅持有廣度和深度的發展。
⑶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的不包括
(一)保險立法滯後和執法不嚴並存
我國的保險立法尚處於初級階段,《保險法》頒布於1995年,是在我國保險市場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制定的,雖然針對我國加入WTO的具體情況,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2年對保險法做了一次修訂,但修訂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險法的一些法律條款已不能適應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狀況,在許多方面、許多環節上都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不少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監管中又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金和自留保費的比例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應當持證上崗的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保險經營中假保費、假賠案、假數據、假報表屢禁不止。
(二)保險監管尚未從以合規性監管為核心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過渡
保險經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其高度負債性,保險人實際上是保單持有人資產的管理者,其資產的絕大部分是准備未來賠償或給付的負債,這就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從保險監管的角度看,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保證被保險事故發生時能獲得及時的保險賠償或給付。償付能力監管緊緊抓住了風險管理的最根本防線,使得監管者能夠更好地在監管與維持市場競爭之間保持平衡。但由於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不規范競爭,對保險監管部門的精力牽制過多,以及保險監管部門受自身人力、監管技術、監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現階段保險監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規性監管方面,仍沒有轉移到「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模式上來。
(三)保險市場准入的門檻高,對保險經營實行分業嚴格監管
在開業資本方面,《保險法規定》內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億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該項規定不僅大大超過了發達國家的相關要求(如日本國內保險公司為3000萬日元,美國壽險股份有限公司為300萬美元),也遠遠超出了我國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業資本1000萬人民幣的要求。在保險公司經營的組織形式問題上,我國只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世界上除了這兩種組織形式之外,還包括相互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及個人保險。
在經營范圍上,保險人不能兼業經營,即不能同時經營財險和壽險業務,更不能從事與銀行、證券相交叉的混業經營。在保險資金的運用方面有較多的限制,《保險法》只允許保險資金運用於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和國債。雖然現在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所放鬆,但我國的投資市場不活躍,效果不明顯。由於三大金融監管當局溝通不夠,目前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業務交叉產生矛盾,如券商貨幣市場融資、股票抵押貸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保險資金入市操作等,使得金融監管效率下降。
(四)保險自律組織的作用沒得到足夠重視。
保險行業自律的目的在於使同行業的經營有章可循,加強行業內部的協作關系,防止保險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它是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重要補充手段。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保險行業協會自律體系,但各地行業公會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發揮還嚴重滯後,這就造成了我國現行監管體系及其監管實施機制缺陷,致使保險行政監管部門把很多微觀層次的問題由宏觀來管,這就導致一些重大問題如風險防範、償付能力及資產負債比率監控、建立保險風險的預警、評價、監控系統卻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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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什麼
1、保證保險人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防止利用保險進行欺詐
3、維護保險市場上合理的價格和公平的保險條件
4、對保險中介人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其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和能力
⑸ 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的主要目的是
(一)保險立法滯後和執法不嚴並存
我國的保險立法尚處於初級階段,《保險法》頒布於1995年,是在我國保險市場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制定的,雖然針對我國加入WTO的具體情況,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2年對保險法做了一次修訂,但修訂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險法的一些法律條款已不能適應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狀況,在許多方面、許多環節上都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不少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監管中又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金和自留保費的比例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應當持證上崗的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保險經營中假保費、假賠案、假數據、假報表屢禁不止。
(二)保險監管尚未從以合規性監管為核心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過渡
保險經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其高度負債性,保險人實際上是保單持有人資產的管理者,其資產的絕大部分是准備未來賠償或給付的負債,這就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從保險監管的角度看,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保證被保險事故發生時能獲得及時的保險賠償或給付。償付能力監管緊緊抓住了風險管理的最根本防線,使得監管者能夠更好地在監管與維持市場競爭之間保持平衡。但由於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不規范競爭,對保險監管部門的精力牽制過多,以及保險監管部門受自身人力、監管技術、監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現階段保險監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規性監管方面,仍沒有轉移到「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模式上來。
(三)保險市場准入的門檻高,對保險經營實行分業嚴格監管
在開業資本方面,《保險法規定》內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億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該項規定不僅大大超過了發達國家的相關要求(如日本國內保險公司為3000萬日元,美國壽險股份有限公司為300萬美元),也遠遠超出了我國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業資本1000萬人民幣的要求。在保險公司經營的組織形式問題上,我國只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世界上除了這兩種組織形式之外,還包括相互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及個人保險。
在經營范圍上,保險人不能兼業經營,即不能同時經營財險和壽險業務,更不能從事與銀行、證券相交叉的混業經營。在保險資金的運用方面有較多的限制,《保險法》只允許保險資金運用於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和國債。雖然現在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所放鬆,但我國的投資市場不活躍,效果不明顯。由於三大金融監管當局溝通不夠,目前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業務交叉產生矛盾,如券商貨幣市場融資、股票抵押貸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保險資金入市操作等,使得金融監管效率下降。
(四)保險自律組織的作用沒得到足夠重視。
保險行業自律的目的在於使同行業的經營有章可循,加強行業內部的協作關系,防止保險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它是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重要補充手段。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保險行業協會自律體系,但各地行業公會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發揮還嚴重滯後,這就造成了我國現行監管體系及其監管實施機制缺陷,致使保險行政監管部門把很多微觀層次的問題由宏觀來管,這就導致一些重大問題如風險防範、償付能力及資產負債比率監控、建立保險風險的預警、評價、監控系統卻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⑹ 簡述保險監管的目標
1、保證保險人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防止利用保險進行欺詐
3、維護保險市場上合理的價格和公平的保險條件
4、對保險中介人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其經營保險業務的資格和能力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麼
什麼是保險監管?保險監管有什麼必須實行的原因呢?本文主要通過三個方面對保險監管的必要性做相應的介紹,主要是從保險業的角度進行分析。保險監管的必要性:1、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是社會經濟補償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負有很大的責任。保險經營與風險密不可分,保險事故的隨機性、損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賠的差異性使得保險經營本身存在著不確定性,加上激烈的同業競爭和保險道德風險及欺詐的存在,使得保險成了高風險行業。保險公司經營虧損或倒閉不僅會直接損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還會嚴重損害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危害相關產業的發展,從而影呼社會經濟的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保險業具有極強的公眾性和社會性。國家對保險業進行嚴格的監管,是有效地保護與保險活動相關的行業和公眾利益的需要。2、國家對保險業進行嚴格的監管也是培育、發展和規范保險市場的需要。由買方、賣方和中介人三要素構成的保險市場,有一個產生、發育、走向成熟的過程,它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國家對保險業的嚴格監管有利於依法規范保險活動,創造和維護平等的競爭環境,防止盲目競爭和破壞性競爭,以利保險市場的發育、成熟。3、構成保險的要件之一是必須集合為數眾多的經濟單位,這樣才能有效地分散風險。所以參加保險的人數眾多、覆蓋面大、涉及面廣。而如前所述,保險經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保險需專門知識,參加保險的一般成員往往缺乏這方面的知識。國家對保險業進行嚴格監管也是由保險經營和保險業的這種技術性與專業性特點所決定的。延伸閱讀:保險監管的目標增強保險監管手段社會保險機構的爭議受理
⑻ 對保險業監管的目的是什麼
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