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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三大醫療保險制度

發布時間:2021-11-15 21:26:59

⑴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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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逐步建立了有時代特色的醫療保險體系,並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往醫療保險制度的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本文從當前醫療保險制度的弊端入手,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提出加大力度進行醫療保險改革,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險制度。1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情況我國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包括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兩部分。這項制度實施幾十年來,對於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減輕職工的個人和家庭負擔、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促進了經濟發展,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醫療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漸暴露出來。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1)醫療費用國家和企業包得過多,負擔沉重、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費用控制機制,造成極大的損失和浪費;(2)醫療保險的覆蓋面窄,服務的社會化程度低,部分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得到滿足與醫療資源浪費的現象並存,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不統一。由於原有的這套醫療保險制度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甚至阻礙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因此,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稱《決定》),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在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頒布以來,全國各省市以「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為原則,加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各省市基本上都根據實際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基辦),建立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並由社保基金辦負責審核並選定了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和定點葯店,擬定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等。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各地還普遍建立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以解決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之上的醫療費用。2現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決定》頒布實施的4年多時間里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是,隨著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如產業結構的變動、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戶籍制度管制的松動等,現行社會醫療保險體制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問題也逐漸暴露了出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2.1公平性問題盡管公平性是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在《決定》中也體現出了這一點,但由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特殊性,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解決。首先就總體來看,到目前為止,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的人群不足1億,不到總人口的1/12,絕大多數人群尤其是廣大農民沒有醫療保障。盡管我們在農村推行的是與城鎮醫療保險體制不同的合作醫療制度,但由於農民收入、鄉級財政等諸多限制,實施狀況令人擔憂,看病難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而且從長遠來看,打破城鄉分割,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必然要求。因此,農村的社會醫療保障問題應該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總體框架來考慮。其次,單純就城鎮來看,根據《決定》的要求,參保人群的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至於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事實上,各省市在實施中原則上將後者均列入醫療保險計劃中。但是,從實施效果看,由於受企業(包括個人)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所限,實際參保人群覆蓋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從而導致一大部分人群的醫療需求毫無保障,願意參保而且有支付能力者主要是政府機關、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職工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在職職工,而民營、三資企業的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居民、城鎮弱勢群體(包括下崗失業人員、低收入職工、大病、重病和特殊病患者、體弱多病的退休人員)參保率很低,原來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讀大、中專院校的學生,享受部分勞保醫療保障待遇的職工直系親屬均未納入現行醫療保險保障范圍,湧入城鎮的大量外來勞務工者也完全沒有醫療保障。由於社會人群參保率低,參保職工年齡結構又趨於老化,這會使保險基金的積累性減弱,並逐漸萎縮:一方面使得保險統籌基金的橫向社會互助互濟性差,不能均衡醫療費用負擔;另一方面也會導致個人賬戶的縱向積累保障作用大大減弱。這既不利於分散醫療風險,又沒有體現出社會醫療保險的共濟性與公平性,同時,也危及了醫療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2.2基金平衡問題基金平衡是醫療保險體系有效運行的關鍵,也是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就目前來看,全國各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均存在同樣的問題,即基金收支不平衡,社會統籌基金保障程度低,個人賬戶支付能力弱,無法滿足參保人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目前的現狀:一方面,由於前述社會人群參保率低、結構老化等原因,基金的積累性在減弱甚至萎縮,而政府並沒有給予基金以財政支持,加之許多單位應參保不參保,無故拖延保費的繳納,漏報、瞞報工資基數來逃避繳費,致使基金的籌資水平很低;另一方面,從實際醫療消費看,即使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於統籌基金起付標准設置的「門檻」過高,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高額醫療費用負擔風險大,參保人自負醫療費用的比例高等原因,加之缺少合理有效的供方制約機制導致,如醫院亂收費、濫用葯、濫檢查以及葯品生產流通環節虛高定價等問題,一旦患了大病、重病或慢性病,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支付就會嚴重不足,且存在較大缺口,參保人不得不用現金支付很高的醫療費用,這給低收入者和體弱多病者帶來難以承受的經濟負擔。2.3補充醫療保險問題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我國處於現階段生產力水平低下的情況,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是「低水平、廣覆蓋」,而它在保險深度和廣度上的缺口,需要依靠補充醫療保險即商業醫療保險來補充。商業醫療保險靈活便利,自由選擇性強,能夠提高社會醫療保障水平,滿足不同人群、不同層次的需要。而其專業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也可以為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所借鑒,以促進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因此,只有將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有效銜接,才能使醫療保險體系更加科學和完善。我國的商業醫療保險起步不久,還存在相當大的發展障礙。集中表現在:(1)醫療改革不到位,相關法律法規不配套;(2)缺乏鼓勵開辦健康醫療保險的政策支持;(3)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醫療保險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管理難度相對較大的業務。由於醫療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且長期作為從屬業務或附加險來對待,各保險公司在醫療保險方面的經驗和技術普遍缺乏,風險管理和控制水平較低;人才培養不夠,尚未建立起一支專業化人才隊伍;產品創新能力不強,險種單調重復,難以滿足市場的不同要求。2.4醫療機構改革問題我國醫療服務市場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橫向上來看是行政性壟斷沒有被打破,缺乏公平競爭的環境。政府直接擁有和管理醫療機構,把主要精力放在辦醫院上面,在一定程度上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公立醫院利益的保護者。這限制了其他產權形式醫療機構的發展,市場因為缺乏競爭而使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公立醫療機構利用其壟斷地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亂收費、濫檢查、濫開葯、服務質量差,直接受害的是普通的醫療服務消費者。從縱向上來看,區域衛生規劃不合理是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衛生資源配置條塊分割,重復建設,結構失衡,資源浪費與短缺並存,運行成本高,總體利用效率低,不能很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醫療衛生需求。因此,醫療機構亟待改革,醫療衛生資源需要重新整合。3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險制度3.1協調社會經濟發展,科學規劃,加強醫療保險制度的宏觀指導醫療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所涉及的社會活動范圍非常廣泛,成為與各參保人員不可分離、密切相關的社會活動。因此,需要制定一個既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又能滿足人們醫療需求為目標的中、長期醫療保險事業發展規劃,以指導社會發展、協調社會、經濟發展關系,並使之成為人們社會行為的行動指南。通過醫療保險事業規劃,實施為參保者提供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醫療保障,努力實現社會經濟與醫療保險事業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從長計議,立足長遠,科學、民主地謀劃未來醫療保險事業,正確認識和處理社會經濟發展與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相互關系,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規模、速度、比例,確定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基金籌集與使用、費用分擔與費用制約機制,准確地把握全局與局部、眼前與長遠、總體與單位等各類規模、速度、比例指標,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協調醫療保險管理方、醫療服務提供方、參保人員等各種醫療保險關系,按照社會需要合理分配社會資源,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避免浪費。在動態中求平衡,在平衡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平衡,使醫療保險制度運行處於良性循環中,促進醫療保險事業不斷進步,使更多的社會成員享受到更多的醫療保險所帶來的利益。3.2加快醫療保險的立法步伐,構築起醫療保險法律保障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為了保障全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需要而由國家強制實施的,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公平性的特點。因此,為保證其目標的實現,只有通過法律途徑由國家立法實行。醫療保險基金是為參保人員在出現疾病風險時提供資金保障而建立起的一道健康安全網,是全體參保人員的「保命錢」,其作用的發揮意義深遠且重大。而現今其相關立法的不健全、滯後,對危及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相關法規條款針對性不強,處罰力度較弱,甚至於執法處罰無據,難以有效地發揮法律處分的強力作用,以達到懲戒警示的目的。為此,建議盡快將醫療保險列入立法計劃,加快醫療保險法規立法,從而構築起一道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的法律保障防線,以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是當前醫療保險工作的緊迫任務。3.3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動態研究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科學決策的重要前提社會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與人們健康意識的提高,使人們對醫療的需求不斷提高,舊的醫療保險政策只能適應原有的基本醫療需求,不能解決變化了的客觀情況,甚至為解決以往的矛盾或問題而引起新的問題。影響醫療保險發展變化的關系較多,各種矛盾錯綜復雜,各種原因千差萬別,各種因素相互作用、互為因果,情況較為復雜。醫療保險制度政策研究是為預防在醫療保險制度施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矛盾,及時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施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科學決策的重要前提。因此,只有加強醫療保險制度過程管理和動態研究,擇機調整醫療保險政策,以避免或減少因為醫療保險政策滯後而造成的對醫療保險制度及醫療保險基金的沖擊和浪費現象,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制度,才能有效地發揮醫療保險政策作用,才能滿足日益發展變化的醫療需要,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穩步運行。3.4開源與節流並舉,重在節流合理利用醫療保險基金是實施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台對醫院在醫療安全上的要求更高、更嚴格,必須認真考慮醫療安全,各種新的醫療技術項目的開展、新的診療設備的相繼投入、高新醫用材料的運用,大大降低了醫療風險。因此,作為醫療提供方均希望通過安全使用高新設備減少醫療糾紛,同時,也能為其帶來豐厚的經濟效益。但這樣做卻導致了醫療成本的增加,社會醫療負擔的增加,給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造成新的壓力。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口所佔參保人群結構比例不斷攀升。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並未與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增長同步,面臨著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增長困難而醫療需求增長加快的雙重壓力。這不利於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若不加以及時研究和解決,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卯糧寅食,使醫療保險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最終會使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功虧一簣,失信於民。因此,就目前而言,既要開源也要節流,開源與節流並舉,把節流放在首位,加強醫療費用控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有效地利用醫療保險基金,保證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3.5加強引導,引入競爭,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促進社區醫療機構建設由於醫療服務市場的特殊性,醫療提供方掌握全部的醫療信息及醫療資源,處於壟斷地位,形成賣方市場,從而容易使市場失靈。僅靠市場機制不能解決資源合理配置及合理利用的問題。因此,為保證醫療服務公平競爭,保證參保人員合法利益,政府幹預必不可少。就目前來講,社區醫療機構的建設尤顯突出,政府部門應通過宏觀管理,搞好衛生資源規劃、配置,制定相關扶持社區醫療衛生的政策,鼓勵引導各種社會資金參與社區醫療衛生建設,多渠道、多方位地加大社區醫療機構的投入力度,加大培養適應社區醫療衛生需求的通科醫生,提高社區醫療機構服務水平,創造良好的社區就醫環境,在群眾中樹立良好的形象。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在確定醫療機構的定點上,依據社會平均成本或先進成本制定費用支付標准和規范,依據醫療保險實際情況合理布局,確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所需衛生資源量,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扭轉被動局面。引導醫療機構通過內部挖潛,降低成本,改善服務,提高經濟效益,同時,對符合條件的社會醫療機構給予政策支持,加快定點步伐,並從醫療保險結算政策,標准上適當傾斜,以吸引參保患者就近就醫,方便參保病人,降低醫療成本,真正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在醫院」。

⑵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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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之前,我國實行的是50年代建立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勞保醫療制度。公費醫療制度,是指國家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而實行的、通過醫療衛生部門向享受人員提供製度規定范圍內免費醫療預防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其他黨派、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還包括高等學校的大學生和退伍在鄉的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勞保醫療制度是指為保護企業職工的健康,對其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按規定享受醫葯費用補助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覆蓋范圍僅限於國營企業(國有企業)和包括縣以上的大集體企業。由於這種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面太小,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對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⑶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

我國目前的醫療保險分為社會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

1、社會醫療保險

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向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險由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個人補充醫療保險三個層次構成。

目前分為: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和新農合。

2、商業醫療保險

商業醫療保險是醫療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國家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經營的,贏利性的醫療保障。消費者依一定數額交納保險金,遇到重大疾病時,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

一般分為:住院醫療,門診醫療,住院津貼,特殊醫療等內容。

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徵:

1、醫療資源配置的非市場性

現代企業對於緊缺資源的配置主要表現為計劃方式、市場方式和介於兩者之間的計劃與市場結合的方式。醫療保險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經濟制度,它是時代發展的產物,反映一定歷史階段的社會關系和生產力發展水平,與一定時期社會、政治和經濟發展政策取向緊密相聯。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產生於新民主主義時期,並在以計劃經濟為特徵的社會主義時期獲得了迅速發展,突出反映了醫療經濟的公有制性質。

國家運用計劃手段對醫療資源進行高度集中管理,以單一的行政手段對醫療資源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各個環節實行統一計劃,醫療經濟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整體合一,對醫療衛生資源的分配和消費行為負責,實際上誰都可以不負責,醫療衛生資源消費缺乏必要的約束。

不但形成了畸形的葯品、醫療衛生體制,而且導致了非理性醫療消費,造成了醫療分配領域的平均主義和大鍋飯,帶來資源的巨大浪費。

2、同一制度的平均主義與不同制度的差異性

我國醫療保險具有獨特的板塊結構,這種板塊結構表現為全民保健、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合作醫療。除全民保健具有普遍外,公費醫療覆蓋機關、事業單位,勞保醫療覆蓋城鎮職工及其家屬、子女,合作醫療覆蓋農村居民。

醫療保險制度按照單位和居民的不同身份,分為公費醫療制度、勞保醫療制度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由於它們資金來源渠道不同、享受待遇的對象不同,范圍不一樣,這種體制必然出現不少問題:

其一,強化了職工或居民身份界限,阻礙了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人才的合理流動;

其二,就醫療保險分制度而言,平均主義非常嚴重,浪費驚人;

其三,各醫療保險分制度之間,由於按職業或身份享受待遇,保健程度迥然不同。

3、醫療保險二元結構

醫療保險制度按各分制度特點確定不同的資金來源渠道。公費醫療全部由國家財政包下來,職工就醫,除掛號費外,所有費用均由財政負擔,個人不需支付費用。勞保醫療由企業提取,在福利費用中開支,由企業自行管理,實際上是企業保險。

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由集體與個人共同負責,局限性很大。正是由於這種醫療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使我國醫療保險制度大致分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農村居民合作醫療兩大分制度,這種制度恰恰是與我國二元經濟結構相一致的,體現了我國城鄉社會結構的特點和經濟發展水平。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醫療保險制度

⑷ 我國傳統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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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長期以來,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一是適用於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二是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分費醫療制度,三是適用於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
勞保醫療制度是根據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該制度主要適用於國營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勞保醫療費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業負擔;1953年改為根據行業性質分別按工資總額的5%~7%提取。1969年,財政部發布規定要求中央國營企業的獎勵基金、福利費和醫葯衛生費實行合並提取辦法,統一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11%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直接計入成本。勞保醫療待遇的主要內容包括:⑴職工醫療或非因工負報告團,所需診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遍葯費,均由企業負擔,貴重葯費、住院的膳食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可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⑵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6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企業發給病假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100%;停止工作邊疆醫療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給付疾病救濟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為止。⑶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職後,病傷假期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停發,改由勞動保險項下發給非因工負傷殘廢救濟費,殘廢救濟費的確定標準是: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50%,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40%,至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⑷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遍葯費,由企業負擔1/2。針對勞保醫療中企業和國家負擔對重的情況,1966年4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頒發了《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對勞保醫療作了一些新規定,如規定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在就診所需的掛號費和出診費均由職工個人負擔;醫療時所需的貴重葯品,由企業負擔,但服用營養滋補葯品的費用,應由職工負擔等。
公費醫療制度是1952年6月政務院發布的《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撒謊指示》建立起來的。公費醫療制度的實施范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以脫離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革命殘廢軍人、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等。公費醫療的經費來源於國家與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撥款,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從單位「公費醫療經費」項目中開支,實行專款專用。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費或住院中經工程師處方的葯費,均由醫葯費撥付;但住院的膳食、就醫路費由患病者本人負擔,如實有困難的,得由機關給予補助,在行政經費內報銷。
合作醫療制度主要適用於農村地區,與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不同的是,它並非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建立的,也沒有國家財政給予資金支持,而是在農村地區,通過集體和個人集資籌集醫療經費,為農民居民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一種互助濟制度。合作醫療制度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末期,普遍推行於60年代中期。1965年中央中央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強調加強農村基層衛生保健工作,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到1965年底,全國已有山西、湖北、江西等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部分市縣實行了合作醫療制度,到1976年,全國已有90%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農民群眾自願參加為原則,合作醫療基金為集體出資和個人集資或集體投資和個人集資相結合的形式。合作醫療以量入為出為原則,群眾看病只需繳納少量費用,大部分可從合作醫療基金中報銷。因此,該制度受到了農民群眾的普遍歡迎,成為家村集體福利事業的一項重要內容。但自70年代末以來,由於農村實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普遍採取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使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失去了原有的經濟基礎,導致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各地幾乎消亡。
二、我國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存的在問題和弊端分析
我國醫療保險制度自20世紀50年代建立以來,對保護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原有的制度已難以適應現行體制的要求,春存在的缺陷和矛盾日益突出,主要的問題有:
第一,享受醫療保險人員的范圍較窄。我國傳統的醫療保險制度只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及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城鎮其他勞動者,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勞動者如私營企業職工、大部分外商投資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的雇員等沒有基本醫療保險,這部分勞動者的醫療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從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改革看,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將越來越快,從業人員也越來越多,必須對他們給予必要的醫療保障。
第二,醫療費完全由國家和企業負擔,而醫療費開支的不斷增加,加重了企業和國家的負擔。按傳統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醫療費用由國家和企業包下來,職工個人無須繳費。據統計,1978年全國隊工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費用的支出是27億元。1990年達到276億元,1994年為558億元,1997年為774億元。1997年與1978年相比增長了近28倍,年增長率為19%,而同期國家財政收入只增長了6.6倍,年增長率為11%,也就是說,這一期間職工醫療費用的增長速度超出了同期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醫療費用的大量增加,使國家財政難以承受,同時也加大了企業的困難。
第三,醫療保險費的管理缺乏科學有效的辦法,造成醫療費用浪費現象嚴重。由於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一些醫療單位為了追求單位利益和個人利益,往往超出病菌人的病情盲目開處方,許多貴重葯、營養滋補品、甚至非醫療用品都作為處方葯開出,大大增加了醫療費用的支出。由於職工無須繳費,也缺乏節約的意識,甚至「一人公費,全家受益」,造成許多不合理的醫療費支出。
第四,醫療保險的社會化程度低,難以發揮保險社會化的作用。醫療保險費都是由國家劃撥或從企業福利提留費中開支,沒有建立起醫療費用統籌機制特別是勞保醫療中,職工的醫療費支出和管理完全由企業包下來,造成企業負擔畸輕畸重,一些效益不好的企業或瀕臨破產企業還出職工醫療費用無法報銷的情況,職工的合理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對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改革。。1988年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成立了國家醫療制度改革研討小組,在廣泛調查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設想(草案)》,提出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費用由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社會化程度較高的多形式、多層次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該方案提出後,開始選擇在部分城市對職工醫療保險制度進行改革試點。1989年,丹東、四平、黃石、株洲等四城市成為醫療改革的試點城市。1993年11月,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做出了《中共中央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改革方向。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1994年4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印發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意見》,提出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並使之逐步覆蓋城鎮所有勞動者。配合該試點意見,國務院決定在九江和鎮江兩市場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6年5月,在總結九江和鎮江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體改委等四部委《關於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意見》的通知,並決定從1996年下半年起,擴大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試點市場。至1998年1月,全國先後有40個城市進行了醫療改革試點,為全國范圍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積累了經驗。
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的全面改革,1998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決定》還明確了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一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二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原則;三是基本醫療保險由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四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具體內容包括:
1、覆蓋范圍
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企業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至於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由於其存在特殊性,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從覆蓋范圍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目前我國所有社會保險項目中覆蓋范圍最廣的一種。
2、統籌層次
統籌層次既要考慮醫療保險基金互助互濟的功能和抵禦風險的能力,又要考慮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醫療消費水平的差異。《決定》要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場范圍內實行統籌。
3、屬地管理原則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不搞行業統籌。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活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4、繳費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率一般為本人工資的2%。隨著經濟的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5、統賬結合
即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要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賬戶中支付或由個人支付。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起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統籌基金的具體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以及在起付標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6、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上,要求將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經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z基金中提取,由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統籌地區要建立由下放人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7、加強醫療服務的管理
在醫療服務管理上,主要的改革措施有:第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准。由勞動部門會同衛生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服務的范圍、標准和醫療費用接受辦法。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第二,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品店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確定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要引入競爭機制,由職工來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或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葯店簽訂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要引入競爭機制,由職工來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或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葯店購葯。第三,對醫療機構進行成本核算,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規范醫葯服務行為,理順醫療服務價格。第四,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優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將社區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8、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針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後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問題,堅持以下幾個原則:一是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二是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三是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四是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五是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1998年國務院的《決定》發布以後,各國各地都開展了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到2000年年底,除西藏外,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出台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范。全國349個地級以上醫療保險統籌地區中,有320個地、市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審批出台,占總數的92%,其中284個地、市已開始組織實施,占總數的81%,醫療保險覆蓋人數已達到4300萬。這充分表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⑸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三大支柱」是什麼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三大支柱」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分別從制度上覆蓋城鎮就業人口、農村人口和城鎮非就業人口。

⑹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2)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費費一般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劃人個人賬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賬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4)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規定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⑺ 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有哪些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和配套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根據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基本保障、廣泛覆蓋、雙方負擔、統帳結合」。

1、「基本保障」是指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和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相應的籌資水平要根據目前我國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確定,只能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

2、「 廣泛覆蓋」是指基本醫療保險要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不論是國有單位,還是非國有單位,不論是效益好的企業,還是效益差的企業,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3、「雙方負擔」是指改變過去職工醫療費由國家和企業包攬,個人不承擔醫療保險責任,實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

4、「統帳結合」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並明確各自的支付范圍,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額醫療費用。

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遵循四條原則:

一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三是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是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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