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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要主動向投保人說明

發布時間:2021-11-15 16:25:16

1. 保險人應主動說明的是

有關保險人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是保險合同法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但我國舊保險法對於保險人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方式及程度均語焉不詳,使得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成為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最易產生爭議之處。新保險法第十七條在原有法條規定的保險人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保險人的提示義務。該條文的修訂加重了保險人的義務,但仍未解決司法實踐中爭議已久的如何認定保險人說明義務的履行問題。
首先,從說明義務的履行時點來看,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在性質上屬於保險合同成立前的先合同義務,是投保人決定投保與否的基礎性考慮因素,因此,保險人該項義務的履行時點應當在投保環節,而非保險合同成立之後。在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履行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對投保人而言並無實際意義。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情況是,投保單並不附載保險條款,而保險條款是投保人決定是否投保的首要因素,應當在投保人考慮投保與否時即讓投保人了解保險條款的內容,可行的方式是在投保單上附載保險條款。較之修訂草案第十九條的規定,最終通過的新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採納了社會各界提出的有關修改建議,增加了「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的內容,明確了保險人說明義務履行的時點,是保險法修訂的一大進步。
其次,就說明義務的履行方式及程度而言,有人認為,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保險人有提醒投保人注意的義務,包括提供保險條款、提醒投保人注意閱讀、提醒投保人注意他們有權利監督保險人對條款說明義務的履行;二是保險人的主動說明與回答詢問義務。筆者認為,保險業發展至今,保險產品日益豐富,保險技術也日趨精細化,保險合同條款復雜、冗長,專業性極強,並非具備普通閱讀能力的常人即能准確理解其涵義,僅僅通過提示注意不足以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權與選擇權。而且,從邏輯角度而言,「提示閱讀」與「主動說明」兩種義務的內涵和外延明顯不同。作為保險業監管機構的保監會也認為,僅僅採用將保險條款送交投保人閱讀的方式,不能構成對說明義務的履行。保險人如果僅僅履行了提示注意的義務,並不能當然免除其明確說明義務;反之,保險人如果已經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的解釋說明,即使其未在投保單上提示注意,投保人對免責條款已有充分了解,自然不應妨礙免責條款的生效。由是觀之,新保險法增設保險人的提示義務對於實現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的立法目的並無裨益。筆者以為,完善保險人說明義務的重點應當在於釐清保險人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方式及程度。就方式而言,新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仍然規定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進行說明,在賦予保險人履行義務方式靈活性的同時,也具有不確定性,易滋生無謂的紛爭。筆者傾向於保險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解釋說明。理由有三:一是考慮到我國保險業界誠信的現狀,明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促使保險公司切實履行說明義務,同時也敦促投保人審慎地對待自己的權利,對自己的簽名蓋章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二是從舉證的角度考慮,說明義務是保險人應盡的法定義務,按照證據規則的規定,對於合同義務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採用書面形式告知,經由投保人簽字蓋章確認,不失為一種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便於保全證據,減少爭議。三是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告知並未苛求保險公司,按現有物質條件,其完全可以很好地履行該項義務。保險公司可以借鑒日本等國家保險業界通行的慣例,比如日本生命保險業界通行的做法是在契約指南(小冊子)的封面背面設計有「說明事項確認」一欄,在該欄內記載了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以及其在該指南的對應頁數,在此基礎上,請投保人在投保單中的「說明書受領確認欄」上蓋上私章。實踐中,有的保險公司印製有專門的責任免除條款內容告知說明書,在投保時,作為投保單的組成部分,也要經投保人簽字確認。就告知的程度而言,保險合同的締結將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投保人應當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通常投保人又非專業人士,因此,保險人的說明應當通俗易懂,即以正常的理性人通常能夠理解為限。至於何為「正常的理性人」,有人總結司法實踐經驗,提出一般的理性人包括三層意思:一是從文化水平衡量,應達到初中畢業的文化水平;二是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勞動能力可以自食其力;三是對一般事物有一個正當、合理的判斷能力。這種判斷標准可供考量。
再次,還應當注意說明義務的范圍。新舊保險法均規定保險人未作明確說明而不生效所涵蓋的條款是「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認定哪些條款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根據條款所約定的具體內容、性質來判斷,而不是僅憑該條款在保險合同中是否規定在「免責條款」項下來認定。司法實踐中的大多數類似糾紛表明,除了那些已經列明的免責條款之外,尚有一些涉及投保人權益減少、風險加大,以及足以影響投保人決定投保與否的重要條款,如保險費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合同解除權、保險索賠的先決條件等約定均散見於保險合同當中,因涉及投保人的重大利益以及保險人是否免除或減少保險責任問題,亦應當賦予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義務。這些約定就其實質而言,均可能產生部分、絕對地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效果,在性質上亦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筆者認為也應當屬於保險人必須明確說明,否則不發生效力的條款范疇。另外,對於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如果條款含義清楚明確,「正常的理性人」通過閱讀即能明了其含義和後果,則保險人無需作過多的解釋與說明。但對於專門的術語,除了條款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條款的概念及其法律後果,以使投保人准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人所履行的該項義務是

2009.10.1執行新保險法見: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人所履行的該項義務是?
如實告之.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4.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人所履行的該義務是(*)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134條都是業務員必須做到的,但是第1個最為重要,很多業務員都是為賺傭金,完全沒有按照規定做,出現諸多違規行為!

5.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是什麼,違反說明義務有何法

一、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主動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容,特別是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
第二,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或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二、保險人違反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一,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合同中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中隱瞞了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保險公司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6.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什麼或者什麼向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明確說明是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根據以上規定,對於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僅僅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6)保險人要主動向投保人說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規定專門對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強調保險人負有明確說明義務,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生效,如果發生該類范圍的事故或事件時保險人仍要承擔保險責任。

投保人在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如果保險合同中訂有責任免除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另擬定一份就免責條款的書面聲明(具體內容附後),由投保人簽字,保險公司留存。或者在對投保人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時保留可以再現的視聽影像資料。

以有形的證據證明保險人確實履行了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而且投保人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已然明了。實現免責條款不再形同虛設,真正的免除保險公司不必要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責任免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法

7. 如何理解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與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獲得什麼保險利益,什麼情況下能實現保險利益,什麼情況下保險利益不能實現(也就是免責)!對於如實告知,如實告知條款中有一條一條的規定,自己認真閱讀如實填寫,或者代理人一條一條問,投保人如實回答!

8. 我國要求保險人做到向投保人保險的主要條款和責任免除的內容

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中,告知與保證主要是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約束,而現代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中的告知與保證則是對投保人、保險人等保險合同關系人的共同約束。棄權與禁止反言的規定主要是約束保險人的。1.告知(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狹義告知和廣義告知兩種。狹義告知僅指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成立時,就保險標的的有關事項向保險人進行口頭或書面陳述;而廣義告知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態等有關事項向保險人進行口頭或書面陳述,以及合同訂立後,標的的危險變更、增加或事故的發生及時通知保險人。事實上,在保險實務中所稱的告知,一般是指狹義告知。關於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標的的危險變更、增加,或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告知,一般稱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僅指狹義告知。(2)告知的內容。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應將那些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費率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投保人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主要有:保險標的物的危險或損失可能超出正常情況的現象;與保險標的有聯系的道德風險;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一些事實。例如,將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價值、品質、風險狀況等如實告知保險人;將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既往病史、家族遺傳史、職業、居住環境、嗜好等如實告知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告知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①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主動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對於責任免除條款還要進行明確說明。②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或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如實履行給付或賠償義務。(3)告知的形式。國際上對於告知的立法形式有兩種,即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1)無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規定,投保人必須主動地將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危險程度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2)詢問回答告知。又稱主觀告知,指投保人只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如實告知,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方無須告知。早期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無限告知。隨著保險經營技術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的保險立法都是採用詢問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險人將需投保方告知的內容列在投保單上,要求投保方如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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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投保人的告知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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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中,告知與保證主要是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約束,而現代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中的告知與保證則是對投保人、保險人等保險合同關系人的共同約束。棄權與禁止反言的規定主要是約束保險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狹義告知和廣義告知兩種。狹義告知僅指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成立時,就保險標的的有關事項向保險人進行口頭或書面陳述;而廣義告知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態等有關事項向保險人進行口頭或書面陳述,以及合同訂立後,標的的危險變更、增加或事故的發生及時通知保險人。事實上,在保險實務中所稱的告知,一般是指狹義告知。關於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標的的危險變更、增加,或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告知,一般稱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僅指狹義告知。
(2)告知的內容。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應將那些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費率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投保人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主要有:保險標的物的危險或損失可能超出正常情況的現象;與保險標的有聯系的道德風險;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一些事實。例如,將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價值、品質、風險狀況等如實告知保險人;將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既往病史、家族遺傳史、職業、居住環境、嗜好等如實告知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告知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①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主動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對於責任免除條款還要進行明確說明。②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或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如實履行給付或賠償義務。
(3)告知的形式。國際上對於告知的立法形式有兩種,即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
1)無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規定,投保人必須主動地將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危險程度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
2)詢問回答告知。又稱主觀告知,指投保人只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如實告知,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方無須告知。早期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無限告知。隨著保險經營技術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的保險立法都是採用詢問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險人將需投保方告知的內容列在投保單上,要求投保方如實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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