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保險 > 保險規劃案例分析題

保險規劃案例分析題

發布時間:2021-11-14 18:18:20

1. j健康保險案例分析

王先生有肝病,已經不能上健康險,給他上意外險,身故保障應是年收入的5至7倍。意外險價格在200元左右,身故保障20萬,交通工具身故是40萬到80萬之間,取決於不同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醫療報銷在2萬左右。在這基礎上,可以上養老分紅保險,從60歲開始每年可領1.2萬以上,可保證人退休之後生活質量沒有下降,保費在2萬左右,交費10年,如果是那種領終身返本的保險更好。
王太太要考慮健康險、養老險和一些意外險,考慮這個家庭的收入屬於中層收入,健康險價格應在2萬到3萬,重大疾病、身故和高殘保障是60萬,交費20年。王太太應在養老險上多投入一些,最好選擇理財保險和養老保險組合的方式。現在市面上有一種理財保險,把保險作在孩子身上,投保人受益的保險,這樣投保人的受益時間會拉長,也能得到更多的收益
王太太要給女兒上重大疾病保險,因為保監會有規定,未成年人的保障不超過十萬,所以要考慮把這個孩子在學校的保險保障減掉,在做重大疾病保險,使保障達到10萬,還可以附加一些住院醫療保障,總價格在2000多元,交費20年,保終身。等到孩子成年之後在進行加保,也就是再買一份重大疾病保險,把保障提高。
孩子不宜做養老險和一些理財型保險,一面滋生養尊處優的惡習。可等到孩子30歲的時候,自己來做考慮。

2. 家庭健康保險規劃,案例分析

第一:這對夫妻需要如實告知,如果保險公司要體檢那就體檢通過之後在行投保,這樣的話我在追加回答吧。
第二:如果體檢無法通過,那就回答也是枉然。

3. 家庭健康保險規劃,案例分析

其妻大三陽應該是會拒保的了,王先生「三高」只有兩種情況,一種加費,一種拒保。如果是拒保的話,只能做小孩的了,大人只能買意外險了。給小孩投保看能不能加保費豁免,給小孩做那種沒有保額限制的,把保額做高,並加保費豁免(如果可以的話)。

4. 人壽保險規劃案例分析

這個問題比較大,要從多方面來看:先是買保險的流程看:很多朋友都喜歡網上搜產品的條款,或者跟代理人要方案研究。其實這個順序是有問題的,過早陷入產品比較的怪圈,或者方案比較的怪圈,只會讓自己越來越暈,呵呵。買保險,第一步應該綜合分析家庭情況,然後將各成員所負擔的家庭責任量化,一般首先關注的是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老人的贍養責任,如有房貸等,還需考慮正常還貸等因素。說白了,就是當足以導致收入中斷、甚至終止的風險發生後,到底需要得到多少理賠,才能足夠我們將方方面面的責任都達成。第二步,是根據家庭的實際理財情況,如消費習慣、理財偏好等,結合家庭現有理財目標和規劃,確定產品類型(消費型、返還型、分紅、萬能、投連等),這樣出來的方案才能和家庭的理財起到互補的作用。第三步,根據對保險公司的偏好等,確定公司和具體產品。朋友們可以看到,最後才進入產品的選擇,所以,前面的分析最重要,理清思路,後面的就好解決了,畢竟各類型產品雖多,但性價比,或者極具特色的,不是很多,這樣產品選擇起來就容易多了。如何購買保險,還牽扯到公司、產品、營銷員,到底先選哪個的問題。目前壽險公司有幾十個,產品幾百上千,如何選擇確實十分困難,且工程浩大。最重要的是選擇一個專業、負責的營銷員。好的營銷員,可以真正從客戶的需求出發,而不是從自己的傭金出發。雖然很多專屬公司只會銷售自家公司產品,但只要保額和產品類型選擇沒問題,頂多是保費支出稍微高些,但不會造成選錯類型,甚至需求分析不到位的情況。另外,現在一些專屬公司的夥伴也能跟其他公司夥伴合作,為客戶選擇最適合的、多家公司組合的方案,將客戶的保費開支控制的更好。雖然這樣的夥伴還不多,但肯定會越來越多的。當然,也可以選擇經紀公司或保險代理公司的營銷員,都是可以銷售很多家公司的產品。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經紀人和代理公司代理人,同樣會有從自身出發,而不是從客戶需求出發的。所以,買保險,選對人是最重要的,其次才是公司和產品。保險是家庭理財規劃的一部分,也是基石,對家庭的未來十分重要。作為一個需要連續繳費幾十年的支出,買錯保險的後果可以說是十分嚴重了。特發此貼,與朋友們共享,與有緣的朋友共同規劃未來的人生。

5. 請根據以下案例分析他們面臨的風險,他們各自的風險態度和風險意識,並為他們做一個合適的保險規劃

^_^,簡單寫一下都至少要花20分鍾,我給你寫思路,你自己補充吧,分數要給我。

家庭一:
情況分析,雙職工家庭,先生是主要經濟支柱,太太是次要經濟支柱,孩子初二,4年後面臨太學教育的開銷;
靜態分析,如果先生出現身故或嚴重疾病風險,家庭經濟受影響會很大,根據他的收入,他身上的壽險和意外額度不應該太低,(5-10)年*(8-10)的保額才比較合適,即便他這一刻掛掉,他的家庭才有足夠的資金解決身後費用,房貸,教育費用等,未來太太和孩子的生活也會過渡的比較平穩;如果太太出現身故,對家庭的影響沒有先生大,所以壽險和意外保額適量就好;
然後做現金流分析,就是他們的平均月收入-平均開銷(房貸,生活費,養車等),大概的月現金流是多少,大概2000塊左右,這個是他們可以用的保費;需要注意,情況只是暫時的,5年後房貸還清,他們有額外2800塊/月的保費預算;所以,現在還可以用消費型保險來降低保費支出,接近5年後或者未來收入提高時再變化保險方案;

所以,方案基本成型:
先生,至少30萬重疾,60萬壽險20萬意外,
太太,至少30萬重疾,壽險意外酌情;
孩子,消費型重疾和10萬意外(未成年人);
保費控制在月1500元左右就可以了;

家庭二:
分析過程是一樣的,我就不重復了;
因為他們的現金流壓力較大,因此消費型保險要佔主導地位;

家庭三:
單身月光族,用交繳300塊左右做意外壽險和重疾,混合定期和長期保險,保額也要至少做30萬重疾,意外可以多加些;

保險是客戶家庭遭遇風險時的一張底牌,重要的保額,在理賠的時候,從來沒有客戶說錢太多了,只說當時要多買點就好了。一個優秀的規劃師要從客戶家庭財務安全形度出發去規劃方案,不是簡單的滿足保費。

分數記得加。

6. 保險方案設計

保險險種有很多,一般保險按你的年齡和家庭情況來定的。
想你有小孩有家庭的,建議首先給自己買一個意外+大病醫療的,妻子和你一樣的,保額可以少一點,因為你是家庭的印鈔機,經濟支柱。小孩子的話學校有學平險,你每年定交,也可以給你小孩子上一個社保,每年40快左右,很便宜,保障也算多。
另外,你家庭保險收入不要超過20%,這樣容易引起家庭財務的不穩健。
最後是公司,建議你考慮中國太平,有非常好的服務和產品,全國通保通賠。服務熱線95589

7. 人身保險保單設計 案例分析

你已經有保險意識了這很好,但是僅僅有保險意識還不夠,還應該對保險有一些基本的了解和認識,學習一些基本的保險知識。如果不介意,現在就來了解一點基本的保險知識,可以嗎?

保險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

社會保險是法定的保險,它是國家管理部門以法律為依據,以行政手段進行實施和管理的保險。凡是參加工作或自謀職業的成年人都必須參加的保險。它可以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范圍內的經濟保障。因為社會保險是政府行為,所以它帶有強制性的特點。僱主(或機構)在僱用雇員時應該簽定勞動合同,僱主(或機構)應該為雇員辦理社會保險,這是僱主應有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個體人員可以以自由職業者的身份參加社保,之後要履行按時、足額、連續繳費的義務。參保人員在遇到以上問題時,可以得到相關方面的經濟保障。

社保強調的是社會公平(參保人員每人只有一份),它的基本原則是:低水平,廣覆蓋。保障是保而不包。所以,它的保障度是不能完全滿足個人需求的,於是,就需要商業保險來做補充了。

商業保險:是集社會(參保人員)力量為少部分被保險人在遇到某些(如:重大疾病、意外傷害、醫療健康 …… 等)人身風險時提供應有經濟保障的保險。購買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它應該根據個人的需要和個人的經濟支付能力來購買的保險,既然是商業保險,它就帶有強烈的商業色彩,它是社會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強調的是個人公平(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經濟能力進行購買,買的多,保障多,買的少,保障少,不買就沒有保障),它的定位應該是:社會保險的補充。購買原則是:自願原則。

這兩種保險的共同特點:為被保險人提供一定程度上的經濟保障。社保是一定要買的,因為它帶有一定的福利性。至於商業保險買與不買?你最需要買什麼險種?買多少?那要根據你自己的需求和經濟支付能力來確定。

買保險買的是保障,而保障是人人都需要的。所以,買保險之前一定要搞清楚:什麼是保險?為什麼要買保險?我最需要的是什麼樣的保障?我需要多少這樣的保障?就我現有的能力能買多少我需要的保險產品?如果你真想給自己和家人買一些保險,建議你:
1、首先學習和了解一些保險知識;
2、了解保險的作用和意義;
3、明確自己對保險的需求;
4、按自己的實際需要和經濟能力進行投保。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費,踏踏實實享受。不然的話,由於自己一時的無知,換來的可能是今後無限的煩惱。

對於成年人來說,買保險應該先買社保,之後,可以選擇買一些商業保險進行補充。因為,社保是基礎,商業保險是補充。買商業保險有一些基本原則,如:先大人,後孩子;先基本,後完善;先近後遠 …… 等等。了解並遵循這些原則,應該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關於保險方面的專業知識,可以到保險網上去看一看。或者找一位有責任感、業務精通的高素質保險業務員進行相關的業務咨詢。

意外傷害、健康問題和養老問題是每一個人隨時可能遇到的人生最大風險,一旦遇到這樣的風險,它有可能直接影響到一個人或一個家庭的命運。所以,這三個風險應該是每個人必保的。

給未成年人買保險,主要是選擇購買商業保險中的學平險、意外傷害綜合險、終身或定期健康險。如果孩子現在年齡太小,想給孩子買的某些保險產品可能會受到一些政策性規定的限制,所以,可以先給孩子少買一點健康險,如果有可能,可以再附加一份住院津貼險或住院醫療險。

另外,還可以考慮在社保局或街道辦給孩子買一份少兒住院互助金(大約是40-50元左右/份/年),這樣,孩子在醫療保險方面的保障會提高一些。待孩子年齡稍大一些,再給他買一些適合他需要的險種。

不少的人買商業保險之前,只有購買的慾望和沖動,而沒有認真地去了解一下相關的保險知識,聽業務員三說兩說的就買了。拿到保單後也不再認真地看一看其中條款的內容,事後跟別人聊起來,才慢慢感覺到自己對已經買的保險到底保的是什麼都不清楚,或者發現自己買的保險並不是自己想要的產品。那個時候的懊悔將是追悔莫及的。有鑒於此,建議你還是先學習、了解,再決定購買。正所謂:磨刀不誤砍柴功。

一般來說:每個人理想的基本有效保障:終身健康險應不低於30萬元;意外傷害險應不低於20萬元/年;養老險應不低於10萬元。商業保險並不是有一份就可以解決問題的,但也要量力而行。

對於工薪族來說,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應該在年收入的15%左右。如果少了,保障度可能會顯得不足;如果超了,可能會對你的日常生活產生一些不良影響。

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對被保險人和投保人有一些要求,即:一、被保險人必須是健康體。二、投保人應該有穩定的收入和繳費能力。 三、對於未成年人的賠付金額不超過5萬元。

買商業保險(無論什麼險種),肯定是:越早買越好。因為它有一個規律:在保障度一樣的情況下,所交保費是隨參保年齡的增長而增長的。

保險是一門學問,買商業保險需要的是:要有一個有周密的統籌計劃安排和循序漸進的心理准備,不要設想一次投入就能解決一生的保障需求。或者,買一份保險就想為自己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問題。

正確的投保做法應該是:
1、買保險前的學習和了解非常重要。盡量多學習一點保險知識,正確認識保險的功能和作用;
2、選擇一家實力強,信譽好的保險公司;
3、選擇一個有責任感、誠實可信、業務精通、從業三年以上能為你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後服務的高素質業務員為你提供服務,這一點很重要;
4、選擇適合自己需要的險種組合;
5、收到保單後,應在7天內多次認真仔細閱讀每一條款,如遇不解或疑問,應隨時與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取得聯系,進行咨詢。如對所投險種不滿意,10日之內可以無條件退保,以確保自身的利益免受損失。所以,投保前的前期選擇非常重要。

不知我說清楚了沒有,希望能給你一點參考信息。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祝你好運 !

8. AFP案例分析題目及答案:80後職場窮人理財

缺少預期通脹率、學費增長率、房價增值率

9. 誰能提供一份自己,或家長的社會保險的案例啊,期末作業。

自由職業者是當今社會中創業最為艱辛、收入最不穩定、生活最無規律的社會群體之一。由於學歷程度的參差不齊、接受新理念能力較為淡薄,且一天到晚忙於事業,往往透支自身的健康而忽視自己的保障,大部分人不懂得怎樣用商業保險來規避自己的風險,有的連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也沒有。面對如此困局,自由職業者應該如何購買保險,及時建立適合自己的社會保障?
★專家分析:
對自由職業者來說,由於沒有社會保險,所面臨的生老病死等意外風險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參加社會保險是當務之急,之後還可以根據自身經濟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購買適當數量的醫療保險、意外險和養老保險等。
先辦社會保險是上策——自由職業者應該優先考慮辦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自由職業者如果沒有社會保險,所面臨的生老病死等意外風險就得不到最基本的保障,所以不應以「沒時間」、「沒有用」等借口忽視了社保的意義和功用。
優先考慮重疾險,意外險是必需品
然後補充商業保險。由於社會保險「保而不包」和「廣覆蓋、低保障」的性質,所以當私營企業主、自由職業者家庭中某一成員,尤其是家庭經濟支柱遭受重大風險時,是無法真正滿足減緩或減輕風險來臨時的經濟壓力的,所以必須用商業保險來作補充。
並且投保保額要切合實際。一般一個家庭要從被保險人去世帶來的財務沖擊中恢復過來,必須在頭10年維持原家庭收入水平,簡單的說就是被保險人目前年收入的10倍。同時,還應該加上貸(借)款總額的保額,以解決因意外發生不測給家人帶來的債務壓力。
保險產品要合理配備。自由職業者購買保險要切合實際、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如在創業階段,就必須考慮到創業期間的高風險程度,首先應該投保高保障的保險產品,比如意外保險、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壽險等,待運作正常、收入穩定且提升後,再及時增加養老保險;
保費支出要量力而行。就人壽保險而言,保費的支出其實也是一門學問,太高了會影響日常生活和企業的正常運作,太低了無法滿足所需要的保障。建議人壽保險一般拿出家庭年收入的15-20%左右用於商業保險的支出是比較合理的。
★案例分析:
男,32歲,自由職業者,在上海,已婚無孩子(打算1年內有孩子)。目前無貸款,家庭年收入約10萬,想求助一個比較好的商業醫療保險,年度保險花費5千左右。
保險規劃:
大概健康保障方面5000-6000比較適合。這樣的方案不僅解決重大問題,也解決小問題:比如住院或意外,醫療費用,進口葯/自費葯/新葯等。
方案如下:
1.意外或者自然身故保障+全殘保障+大病保障==20萬額度,大概5000多每年,這個是返還型的,即無疾在70歲返還20萬現金;
2.意外險,30-50萬額度,數百元,保障身價;
3.住院醫療+意外傷害醫療(無次數限制,進口葯/自費葯/新葯都可以報銷)。
★投保指南:
由職業者有比較明顯的共同點:
1、月收入不是很穩定;
2、部分沒有購買社保;
3、公司福利跟業績掛鉤,不穩定。
針對上面幾點,自由職業者在購買保險的時候,要注意以下的問題:
1、社保是一種福利,也是保障的基礎,如果公司支持的話,應該盡力爭取購買,如果公司不支持,也可以推而求其次,擁有工作地戶口的自由職業者購買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2、補充購買保障全面的商業保險。商業保險是社保的至佳搭檔,能夠補充社會保險的不足,對於那部分無法購買社保的自由職業者,就顯得更加重要了。
3、商業保險按照保障標的(保什麼)劃分,可以分為意外傷害保險,意外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終身壽險。投保保障全面的險種組合,獲得全面的意外保障、生命保障和醫療保障。因為經常外出奔波,意外風險較大,適當加高意外險的保額,或者購買專門的交通意外險。
4、商業保險按照投資方向(保什麼)劃分,可以分為分紅險、萬能險、投資連結保險。因為銷售人員的收入存在波動性,盡量選擇靈活的萬能險或投資連結保險。

10. 保險學案例

好多呀~~~~~

1.合同生效2年後自殺為何遭拒賠?
王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納續期保費的義務,此保險合同的效力遂於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補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經保險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此合同效力恢復。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殺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而保險公司則認為「復效日」應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於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兩年為理由予以拒賠。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分析:根據《合同法》的相關原理來分析,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於」終止","中止"僅僅是合同效力的暫時中斷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當投保人與保險人達成協議並補交了保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所有原條款包括自殺條款在內,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效力應該回溯到原始狀態(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將自殺條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後是不合理和顯失公平的。
本案中保險合同的自殺條款效力應該從合同成立日算起,並且已滿兩年期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與王某保險金受益人。

2.免責條款有「瑕疵」 中人壽被判賠償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結了胡某(11歲)狀告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人壽保險公司支付胡某保險金7千餘元。

胡某是懷柔區楊宋鎮中心小學(以下簡稱楊宋鎮小學)在校學生,該小學於1999年9月17日至2002年9月18日,連續為該校的學生集體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壽學生、幼兒平安保險」,附加險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胡某為被保險人之一,並交納了相應的保險費用。

2001年6月25日,胡某被確診為「左腎母細胞瘤」並住院治療,同年7月19日出院。後又於11月6日,再次入院治療,於12月8日出院。人壽保險公司根據胡某的理賠申請就兩次住院發生的費用進行了理賠。去年9月15日,楊宋鎮小學再次為該校學生通過北京嘉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在人壽保險公司為該校學生投保了國壽學生、幼兒平安保險及附加險。胡棋仍在被保險人之列,並交納了保險費用50元,保險期限為2003年9月15日0時起至2004年9月14日24時止。2004年1月和2月,胡某又兩次住院治療,但人壽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故胡某將人壽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並要求人壽保險公司理賠9250.46元。

人壽保險公司則辯稱,其免責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投保前所未治癒患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故不同意理賠。

分析:
經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與人壽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根據人壽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憑單背面條款所載免責情形的第十條的規定為:「被保險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癒疾病導致死亡或殘疾,或已有疾病及殘疾的治療和康復」,故法院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即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因人壽保險公司確認胡某首次投保時間為1999年9月,在此之前胡棋並未患有「左腎母細胞瘤」,也並不存在所患「左腎母細胞瘤」尚未治癒的情形。胡某在連續投保的保險期間所患的同一疾病,不屬於人壽保險公司免責條款范圍之內,人壽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即賠償胡某住院醫療保險金7650.47元。人壽保險公司以其出具的國壽學生、幼兒平安保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六項中規定:「被保險人投保前所患未治癒疾病及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作為拒賠理由,因人壽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其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了上述條款的相關證據,故該條款記載的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法律效力。約束雙方的合同依據應為人壽保險公司交付給胡某保險憑證。故人壽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3.兇手能成為受益人嗎?
1999年2月長春市某廠職工鄭某因其子考試不及格而對兒子進行毆打。毆打中,其子頭部正中一棒當即昏迷不醒,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為外力致顱傷而死。不久,鄭某被刑事拘留。鄭子,14歲,生前由所在學校投保了學生健康平安保險。案發後,鄭之妻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兇手能否成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7、64條分別對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或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條款適用范圍作了明確界定。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情況下,才喪失索賠權和受益權。鄭某的行為已認定是「過失」而非「故意」,所以鄭某未喪失索賠權和受益權。第二種意見正是以這一點為主要依據得出結論的。因此,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鄭某完全有權成為受益人。

4.小孩投保平安險 失蹤半年能否獲賠
去年張先生為自己十四歲的兒子投保了學生平安險,保險金額為六千元,保險期限為一年。當年期末考試後,其子因成績較差而被學校做留級處理,當天返家後即遭其父的責罵和毒打。第二天張先生下班歸家發現其子失蹤,離家出走,便和親屬四處尋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無。無奈之下,張先生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並持法院的失蹤證明請求給付保險金。
分析:保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不承擔扮演社會慈善或救濟機構角色的責任,故須依法經營。若被保險人失蹤滿四年,經其父母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給付保險金。但若給付後被保險人又重新出現,則張先生仍負有返還保險金義務。
因張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蹤證明,而保險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才給付保險金,所以,保險公司不給付死亡保險金。

5.交通事故後被害者自殺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負傷後,由於無法忍受傷痛而自殺的情況下,該交通事故和被害者自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在日本引起了一場訴訟。因為,這涉及到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在交通事故日益增加的今天,如何公正地解決這個問題,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 事實概要 訴外A(被害者)乘坐X1(原告,被害者的丈夫)駕駛的私家轎車去商場,坐在助手席上,當車輛在商場的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引導下,打開轉向燈,准備進入商場的停車場時,突然被從前面疾駛而來的Y1(被告,加害者)所駕駛的卡車撞擊,致使乘坐在助手席上的A頭部負外傷,頸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傷害。由於頭部的外傷引起視神經也受到損傷。 根據交通警察的現場勘察,認定X在駕駛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這起事故完全是Y1的過錯。因此,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險公司)向A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撫慰費。 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傷以後,無法忍受頭部外傷的疼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在交通事故發生1年後,在居所懸梁自盡。 X1和X2(被害者A的兒子)向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對A的死亡進行損害賠償。Y1和Y2以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為由,拒絕賠償。 X1和X2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因此,判Y1和Y2承擔賠償A死亡所帶來的損失。
分析:案情中可以得知,Y1的過失是100%,正由於Y1的過失導致了A的負傷,並在積極治療以後,仍然留下了十分嚴重的後遺症。A為病痛所折磨,並且遭受了精神上的打擊,使得A在無法忍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之後,走上不歸之路。從導致A自殺這一結果來看,其原因是雙重的,就是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而產生這雙重痛苦的直接原因為本案中所涉及的交通事故。為此,根據案情所列舉的事實,可以推斷出該自殺與交通事故有相當的因果關系。
根據日本的《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障法》的規定,凡是機動車輛必須加入「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它是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Y1自己擁有卡車,所以也不例外,他在事故發生之前已經加入了上述保險。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勘察,Y1駕駛該車肇事,在該交通事故中應當負全部責任。地方法院在對交通事故與A的自殺之間做出了有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根據「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條款的損害補償原則的規定,本應由Y1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就應當由保險公司來填補。對此,筆者完全贊同法院的判決

6.一起典型的保險案例
1999年4月20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下文批准賠付阜陽市蒙城縣被保險人盧鑫子女20萬元,為該案圓滿劃上了句號。

1997年11月27日,中國人壽保險蒙城支公司業務員江某到縣城寶塔公司西側找到家電經營戶盧鑫勸其投保,而盧卻很不情願地投保了「為了明天終身保險」和「夕陽紅遞增養老保險」,保額各10萬元,但1.3萬元的保費卻未交。業務員江某為了促成這份保單,同時也為了盧某的利益,就為盧某代付了保費,直到第二年春天,江某才從盧某的家電門市部提走家電充抵保費。保險公司既然簽了單,則合同有效,後盧某出現意外傷亡,保險公司按合同賠付,可謂一諾千金。
分析:無

7.體檢時死亡保險公司該賠付嗎?
黃某於2002年4月11日為顏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鴻盛」保險金額檔次1萬元,同時預交了首期保險費1181元。保險公司開了「人身險暫收收據」給原告。由於顏某超齡,保險公司於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發出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的新契約通知書。4月26日,業務員帶領被保人顏某到醫院體檢。顏某在體檢開始之前疾病發作,當時辦理了住院。經診斷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風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黃某於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後雙方達成和解:保險公司退給原告保險費1181元;同時按照保險責任一年內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擔案件受理費230元;共計2411元。原告同意放棄訴訟請求及保險責任等一切權力。協議履行之後,原告又於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訴,要求被報告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黃某,被保險人顏某與保險公司簽了人壽險投保書並交了首期保險費,由於顏某超齡需要體檢,待體檢合格才能正式簽訂合同。所以原、被告並未正式簽訂保險合同。原告訴訟請求是被保險人意外死亡賠償,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且被告已依據雙方協議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費1181元和基於人道主義補給原告1000元共計2181元。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原告承擔訴訟費用。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書是要約。保險公司發出的新契約通知書未明確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因此,不是承諾,而是一份新要約。投保人若同意通知書的內容,按保險公司的要求進行體檢並提供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的體檢報告給保險公司後,就完成了對保險公司該份新要約的承諾,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才成立。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險人雖然同意進行體檢,但被保險人在進行體檢時發病死亡,尚未完成體檢,也未提供被保險人的體檢報告,因此保險合同未成立。故上訴人以雙方之間的人身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為由,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在人身險暫收收據中,雖然註明在收取首期保險費至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期間,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請的保險合同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將按照投保人所申請的意外身故責任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按照所申請的保險合同條款規定,承擔相應免體檢額的疾病身故保險金。本案中,被保險人因為肺部感染性休克、風濕性心臟病等疾病死亡。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進行包括物理檢查、尿常規、心電圖等內容的體檢,被保險人也同意。因此,被保險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屬於免 體檢額的疾病身故。上訴人於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訴後,雙方已經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並已履行。上訴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由上訴人承擔。
分析:7. 本案卻揭示了一個保險合同糾紛中常見的問題:在保險費預交的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何時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訂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的過程。從《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的規定看。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而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即承諾。當該過程完成之後,保險合同成立。

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同樣需經歷要約、承諾的過程。以個人人身險保險合同為例,依據當前國內的銷售模式,合同的訂立一般要經歷:業務員通過向潛在的投保人進行宣傳及保障規劃等發出保險銷售信息(展業)、投保人根據保險人的要求,在業務員的指導下填寫相關文件並提交相應資料以提出保險要求(投保)、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情況進行審核並作出審核決定、審核決定經投保人確認後保險人印製保單並交付投保人(承保)。從法律的角度看,此過程可以歸結為要約邀請(展業)、要約(投保)、承諾(承保)三個過階段。該過程中,保險人的審核決定依保險標的風險狀況不同而不同。根據審核決定種類的不同,承諾的時間落點及承諾的主體亦會有所差異,從而導致合同成立時間上的差別:

1、對於延期承保的決定而言,實質是對合同訂立時間進行了更改,屬於保險人向投保人發出的新要約。其目的在於向投保人表明在將來的某一時間再訂立合同。如果投保人無異議,雙方即達成一個預約(合同)。這種情況下,不涉及本次合同成立的問題。

2、對於附加條件承保(即加費承保或者增加特別約定除外承保),因保險人對投保人要約的對價條款或者保險責任條款進行了更改,性質上構成新要約。該新要約僅針對本次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根據合同法,要約發出後,若未被有效撤銷,要約發出人應受其所發出要約內容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即構成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承諾的主體為投保人,合同於投保人接受該附加承保條件時起成立。

3、對於保險人要求投保人補齊投保材料、接受體檢或者重新指定受益人等情況,由於其實質僅在於要求要約人完善要約內容,並未構成要約內容之改變,故不構成新要約。在這種情況下,合同何時成立在保險人審核決定作出後,以上述規則確定。

本案屬於上述第三種情況,保險公司經過對投保書進行審核,發出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的新契約通知書。從內容上看,該通知書並未寫明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投保人進一步提供體檢及健康狀況的資料。因此該通知書既非同意承保的承諾,也非新的要約。因此投保人簽收通知書並根據通知書的要求進行體檢的行為並不表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

另一方面,由於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為疾病死亡,並不符合保險條款中「意外死亡」的定義,同時被保險人的情況也不屬於暫收收據中所約定的免體檢額的疾病身故。因此,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的體檢過程中死亡,也自然不可能依據「暫收收據」的約定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閱讀全文

與保險規劃案例分析題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